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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制定权”/徐升权

时间:2024-07-01 17:3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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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制定权”

徐升权(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理论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
想。是宪法问题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认识宪法制定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整个宪法
理论体系,有助于我们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及其宪法运行的整个过程。
一, 制宪权的概念
在法学理论界,对宪法制定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表述。如:韩国学者权宁星认为:制宪
权具有两个方面属性:一是事实上创造的力量,即创造宪法的力;二是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
威性,即制定的宪法具有合法性和现实基础①。也有学者认为制宪权就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
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②。还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法
律程序,通过立法机关创造宪法的活动③。以上观点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都有准
确之处。
宪法制定权应该是以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制定一系列将有可能被赋予最高
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的权力。当制定出的条文规则被公众认可即被赋予了最高法律效力,则成
为宪法规范。反之,若未被公众认可,那些制定出的条文规则就不能被称为宪法规范,此时的
制宪权行使就没有产生宪法。故宪法制定权只能是制定那些有可能成为宪法规范的条文规则的
权力。
对于要更好的理解制宪权的概念来说,明确制宪权、立法权与修宪权的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

1. 立法权与制宪权
立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权是指制定宪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力。广义的立法
权中包含了制宪权。狭义的立法权是指宪法确认的制定部门法的权力。此时的立法权是以宪法
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制宪权成功行使即制定出被公认的宪法是狭义立法权存在的前提。
2. 修宪权与制宪权
修宪权是指对宪法进行变更、添删的权力。修宪权的存在也同样要以制宪权的成功行使为前
提条件,且制宪权是修宪权的原始权力形式。修宪权是制宪权的一种继承和延续。制宪权行使
成功就有了一部宪法的产生。一国不可能有多部宪法,故此时制宪权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却成为
静态的权力即此时不直接被行使。制宪权开始通过转化成修宪权来被行使。
修宪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是说修宪权行使时的指导原则可能和制宪权的行使指导原则有
差异。毕竟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原来制宪权行使的指导原则有可能已经不再适应社
会实际,从而需要更新。因此修宪权有时会在一新的指导原则的指导下被行使。
二, 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对于理解宪法制定权,仅掌握其概念是不够的。能从制宪权的性质分析中观察其基本特征是
很重要的。
1. 制宪权的广泛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我国,每
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
使之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
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 制宪权的短暂时限性与长期存在性的统一。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
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
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通过产生法律效力
的宪法产生了制宪权的变形——可以替制宪权完成确保宪法适时的任务的权力——修宪权。修
宪权的长期存在从侧面表明了制宪权的长期存在性。
3. 制宪权的依赖性与独立性的统一。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
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而广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
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
的依赖性。

人事部关于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开通试运行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开通试运行的通知
人事部



为加快人事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国际互联网人事部网站于9月30日开通试运行。网站的域名是:http://www.mop.gov.cn/。
人事部网站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公众和单位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流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军转安置等信息服务;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服务,逐步组织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的有关人事工作业务进行网上办理,并将
通过网络进行监督和管理,最终实现服务、办理、监管一体化。首批实施的将有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西部人才开发、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中央国家机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和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等进行网上办理,目前,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等业务已经实
行网上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年底前后陆续展开。
各地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没有建立网站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网站的,要搞好信息的及时更新和补充,丰富网站内容。重要信息需要在人事部网站发布的,经厅(局)领导批准后通过电子邮件报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是:RSBXXB@MOP
.GOV.CN。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级人事部门。人事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浏览、关心和监督人事部网站,对网站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把人事部网站建设好。
联系单位及电话:人事部办公厅督查信息处 84214729 84214905



2000年10月16日

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出差、开会人员提供服务,其设施应实用、卫生,不应片面追求“高档化”。从现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外,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招
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档客房,不再加空调、电冰箱、地毯等高档设施。
二、省直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的收费标准,要按现行物价分管权限进行整顿,并根据条件实行分类定价。在国家统一平衡前暂按附表一、二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允许各招待所根据客源和季节变化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
不超过百分之十,下浮幅度不限。各部门要对招待所现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凡高于规定的要降下来,自行定价的按管理权限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省直表列指定单位,整顿后的收费标准要经省物价局审查同意,其他招待单位要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发给收费核准证。今年七月底前未领到收费核准证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
各地、市、县(区)所属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收费,应结合当地情况,在不超过省规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下进行整顿。各地、市、县(区)招待所的收费标准应低于省直同类招待所收费一至两个等级。中央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收费由所在地、
市、县负责协调整顿。
三、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由地方财政开支的各类会议,其客房、会议室、礼堂收费应予优惠,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二十。
四、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收取伙食费的标准,应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其综合费用水平、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最高不超过售价的百分之二十(包括税金),现核算费用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要降下来,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不动。为降低饭菜成本、商业部门供应上述单位的
成批原辅料,应以批发价格供应。客人伙食必须单独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请客招待和送礼,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补贴客人伙食。
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会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不得在标准以外再加收费用。各主管部门和接待单位,要研究改进会议伙食形式,提倡由聚餐制改为分餐制,也可把多菜式改为“四菜一汤”。通过改进伙食形式做到严格执行规定标准,节约会议费支出。
五、会议费的结算,双方必须按实际支出逐项填列“会议费支出决算表”(见附表三),不得以会议天数、人数笼统结算,违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六、承办出租汽车业务的招待单位,客人和会议使用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社会出租车辆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百分之二十。
七、各接待单位既要努力改进管理,增加收入,又要努力为国家节约支出,不得因改进收费管理,改变伙食形式而拒绝接待会议。由国家补贴的接待单位,要尽快减少补贴,做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已有盈余的,应以税后利润建立发展事业、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三种基
金的比例,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各宾馆,饭店和招待所均不得价外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如旅客自愿投保,“人身保险费”应由本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九、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犯政策、纪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价外乱收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必须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上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本办法省直各单位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198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