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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魅与重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的断想/杨涛

时间:2024-07-22 01:3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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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魅与重构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的断想

杨涛


岁未年初,清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事,江苏省常州、徐州两市公推公选金坛、沛县两个县(市)的县(市)长推荐人选无疑令人瞩目。然而,在江苏省这次“公推公选”县(市、区)长的过程中,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资格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范围都是相当有限。例如,沛县规定,参加“县长推荐人选”选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在徐州市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两年以上。结果,徐州仅有89人符合这些条件。并且,只有副处级及副厅级以上的干部,才有投票权。
这就意味着没有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工作的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的人是无缘于公开选拔,也就基本上不可能以此途径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要成为领导干部或更高级别的领导干部,要依靠公开选拔方式进入领导层,首先要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获得资格,其次还要熬足资历,否则无法跨越那一道道高高的级别门槛。
然而,看看前不久的施瓦辛格竞选加利福尼亚州长成功的消息,我们会获得不同的思考路径。我无从揣测州长的行政级别,但可以肯定施瓦辛格不是公务员,也与行政级别挂不上钩,那么,无任何从政经验的好莱坞影星施瓦辛格缘何能参加加利福尼亚州长的竞选呢?这主要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为他们提供一个施展才能的舞台。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普遍实行分类管理,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前者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政府首脑任命,后者实行常任制,多通过考试录用。像美国前总统里根也曾是演员,并非官僚科层结构中产生,其竞选成功后组阁的各部长也许会考虑其经验与知识,但绝对不是都从原体制内挑选。相当于西方国家政务类公务员主要从事管理与决策的工作,专业性强的工作往往由业务类公务员承担,而在事实上证明,除特殊岗位外,具有相应知识与经验的体制外的人员担当也完全担当政务类公务员的职位。那么,在我们国家,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也相当于西方国家政务类公务员,体制外的人员为什么不能参加公开选拔呢?
那么,打破官僚体制的门槛限制,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有何益处呢?我们都熟知的是行使公权力的人都有一种天然的优越感,一种权力带来的优越。这种优越感还因为行使公权力的人恒为管理者、相对人恒为被管理者而不会发生倒置得以增强。当然从权力来源而言,行使公权力的人也明白公权是基于民众授权而生,但如果仅仅是单纯是民众选举代表,再于代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这一单一间接民主形式,单个选民的意志在层层转折中不断淡化,更多是众多选民的集中意志。而行使公权力的人在管理中真正面对的却是单个公民,单个公民权利通过代表形式制约权力过于遥远使得行使公权力的人几乎无关痛痒,换言之,他们可能不敢触犯众怒,却可对少数人横眉冷对,因此他们对于被管理者服务意识也不可能得以充分改观。所以,现代的民主不应仅仅包括选举,立法听证、行政公开等等直接民主形式也应得以充分张扬,选举前置的程序??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资格审查程序当然也应成为制约公权的直接民主形式。
但以干部、级别身份作限定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又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审查程序当然也应成为制约公权的努力化为乌有。行使公权力者在这种情形下,他们更多的唯上级是从,对同为国家干部的同僚们保持几分谦卑,因为这些人是他们今天和明天的领导。对于被管理者,他们连资格的门槛都无法跨入,他们就永远不能成为行使公权力者的领导,行使公权力者也就永远不可能摆脱其天然的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往往就带来对私权的漠视。
换个思路,淡化干部、级别身份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也更有利于吸取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我们领导干部。各行各业都有其精英分子,“学而优则仕”、“商而优则仕”, 吸取他们进入更有利于打造一个高效务实的政府。更何况他们来自民间,曾是公权力的被管理者,有利于换位思考来善待权利。
所以,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审查程序要成为制约公权的直接民主形式,要真正从全社会高度选拔优秀人才,就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打破身份的限制,在选拔上只能是唯才、唯德是举,而不是仅从科层结构分明的官僚体制内选拔。只有在被管理者不是永恒的被管理者,管理者不是永恒的管理者前提下,行使公权力的人才有可能做到不唯上,不唯内,真正形成服务意识。也可以有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入公权力管理体制中来。角色的互动,体现出权力真正源于人民,借用韦伯的说法就是籍此经历一个“祛魅过程”, 祛权力之魅,还其本色、复其原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3月30日宁政发(1998)19号发布 根据1998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政发〔1998〕73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我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拖拉机养路费是全区公路养路费的一部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拥有或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维修和改造的专项费用。
缴纳拖拉机养路费是车主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拖拉机养路费征收计划和使用计划的审批,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关于管理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计划,按批准计划负责征收和使用拖拉机养路费;
(三)对行驶公路的拖拉机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和减免范围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暂定减征、免征养路费范围的拖拉机外,其他各型拖拉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全额缴纳拖拉机养路费。
第七条 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以及民政部门设置的敬老院、福利院、收容所、残疾人福利企业等的生活自用拖拉机,暂定按费额标准减半征收拖拉机养路费。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拖拉机暂定免征拖拉机养路费:
(一)农场、林场、渔场、牧场、良种场、矿山、油田等单位内部使用,完全不行驶公路的拖拉机;
(二)公路养护部门专门用于公路养护的拖拉机;
(三)城市环卫部门清洁用的拖拉机;
(四)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五)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抗洪、救灾运输的拖拉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属减征、免征拖拉机养路费范围的拖拉机,车主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车籍所在地市县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次年减征、免征拖拉机养路费核定手续。凡超过减征、免征拖拉机养路费规定期限的,按应征拖拉机处理。
经核定免征拖拉机养路费的,车主应当在每季度末向市县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下季度拖拉机养路费免讫证及其专用标志牌。
减征、免征拖拉机养路费的拖拉机,改变用途,不再属减征、免征拖拉机养路费范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缴纳拖拉机养路费手续。

第三章 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
第十条 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拖拉机养路费实行全年包干缴纳。山区八县(固原地区各县及同心、盐池县)和陶乐县及中宁县、中卫县及灵武市山区乡全年包缴一个半月;其他各市县全年包缴三个月。
第十二条 拖拉机征费吨位应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年度包干缴费办法与车主签订包干缴费协议。拖拉机养路费年度包干缴费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车主应当按照包干缴费协议的约定缴纳拖拉机养路费。
第十四条 拖拉机养路费在本区市、县际间互不征收。省(区)际间拖拉机调驻从事运输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从第三个自然月起,按调驻地有关规定征收,不足三个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
拖拉机调驻外省(区)营运,其车主应提前到所在地市县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调驻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包缴养路费的拖拉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车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事情终了半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退费或抵顶手续:
(一)发生交通事故拖拉机修复期在两个月以上或报废的;
(二)被司法机关扣押,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拖拉机养路费缴讫凭证是拖拉机缴费的行车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或以其他票证代替。
车主必须随车携带拖拉机养路费缴讫凭证,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各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所征拖拉机养路费全部计息存入银行专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拖拉机养路费的使用应坚持县乡公路兼顾,以县公路为主;养护与改建兼顾,以养护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拖拉机养路费的使用范围: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抢修及修复工程费、改建工程费、新建工程补贴费、公路绿化费、公路站房修建费、乡公路补助费、养护机械和车辆设备购置费;
(二)养护事业发展费:包括公路养护单位及养路费征稽机构管理费,养路段、站必要的生产房屋和养路职工住宅修建费,养护科研、宣传教育费;
(三)养护其他费:包括养护职工劳动保险及国家规定应缴纳、支付的其他费。
第二十条 拖拉机养路费用于养护工程方面的费用,每年应不低于养路费总支出的80%,确保公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费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养路费支出计划由市县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报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抄相关市县财政、审计部门备查。
拖拉机养路费支出计划由市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当年拖拉机养路费如有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中的大中修,新、改建工程以及段站生产房屋,养路职工住宅建设,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工程设计预算方案。50万元以上工程设计预算应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统一的公路养护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按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季、年度报表,编制拖拉机养路费年度收支决算,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拖欠、逃缴拖拉机养路费的,市县交通管理部门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逃缴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费额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逃缴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费额50-10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倒换拖拉机养路费缴讫专用标志牌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的,市县交通管理部门除责令补缴全费额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应缴费额2倍以下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以暴力抗缴拖拉机养路费,妨碍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车主对市县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县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宁政发〔1986〕128号)同时废止。

1998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政发〔1998〕73号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第二十四条删去。
2、第二十七条删去。
3、第二十八条删去。
4、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1998年3月3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综[2004]1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有关部门:
  目前,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在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重点城市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组织重点工商企业的系统联调工作。为全面、及时掌握其他卷烟工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做好下一步系统在全行业的实施工作,国家局计划司决定组织对非重点卷烟工业企业进行系统实施环境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对象
  咨询对象是所有除重点卷烟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卷烟工业企业(含生产点)。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和技术改造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工作组织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负责组织本省所属企业的实施环境咨询工作,并汇总本省所属企业(含生产点)的实施环境咨询书,统一上报国家局。
  三、填报方式
  登录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服务网站(tobacco.icss.com.cn)进行实施环境咨询书的下载和填报;网站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例如:河北中烟工业公司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20130001,其网站用户名为20130001);网站密码:1.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于6月12日前完成本省所属企业系统实施环境咨询书的填报工作。
  五、其他事项
  从5月26日起,国家局将组织对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进行软件升级,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组织本省所属重点工商企业做好软件升级工作。

附件1: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环境咨询书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5-28-wen.doc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