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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傅孙满

时间:2024-07-11 05:4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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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

□傅孙满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犯罪学领域的一个重点,如何有效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本文是探寻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治理的一次尝试。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动向变迁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已突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化,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表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一般化趋向。一般化是指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小康及中产以上者有增加的趋势。作为计划生育条件下的独生子女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一般化”现象。有些青少年的家庭经济条件非常优越,却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向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山东省少管所王延海的调查显示,2000年,在该所关押的少年犯中,有249名未成年独生子女,占总数的24.61%。
(二)女性青少年涉案原因和领域增多。传统上,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财产问题和感情问题。但现在多了一个新的问题:性乱问题以及暴力倾向和团伙犯罪增多。
(三)滥用毒品现象严重。一些青少年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沉溺于感官刺激,并因吸毒引发贩毒、卖淫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的《中国禁毒》白皮书记载:“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约52万,1999年为68.1万。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占71.5%,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2%。”
(四)电脑犯罪迅速兴起。随着计算机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兴起,成为新的犯罪形式。基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专业技术要求,当前计算机领域违法犯罪的主体以受过现代教育的青少年占绝大多数。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探究
人的违法犯罪总是在他不断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所滋长出来的,有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就有什么样的违法犯罪形式。探究青少年违法犯罪,要从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原因。
(一)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认为,中国目前至少有约1000万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学校原因。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而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但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更有一些教师师德不彰,不注重品行修养,陋习不避学生耳目,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在这种缺位教育的环境下,青少年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辅导,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园治安环境恶化。这在城市非重点学校和农村学校表现尤甚。目前许多城市和农村的情况是,重点学校和一些升学率较高的学校教学环境良好。而差的学校和农村学校则生源不足、资金缺乏,教师难以安心从教,整个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一些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把青少年学生进一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
(三)家庭原因。家庭是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子女的天伦关系保证了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社会的日益工商化,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悄然发生了嬗变,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冲突。一是家庭亲职教育弱化。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难以发挥传统的居家照顾角色,父母作为负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学校(教师)——家庭(父母)——学生(子女)之间的交流减少,青少年陷入孤独的情形加剧,使得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施加影响的机会和效果增强。二是父辈权威弱化。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不仅不能发挥家庭亲职教育功能,而且使子女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并间接增加其反社会行为。当今青少年的父辈权威认同感趋于淡薄,敢于反抗上级、师长及父母,他们增强了独立、自主意识,但也滋生了倔傲不羁、自我本位、自我放纵等不良品性,往往不自觉地走入歧途。三是家庭稳定性的弱化。今天的家庭不仅经历着结构性变迁,而且经受着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家庭生活已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简单纯朴,各种婚外情、离异单亲家庭、破碎家庭、犯罪家庭相伴而生。“问题家庭”的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既要抓住重点,又要有发展眼光,才能建立适应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的、动态的控制体系。
(一)国家必须承担起责任主体的责任。作为公权力的代理人,国家是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负责的责任主体,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所有资源,只有它有条件也应该为此负责。一要有明确可行的立法。首先要修改完善青少年立法,建立一个全面的青少年立法体系。其次要明确立法的主旨。从反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青少年立法的基本理念应是对青少年进行保护,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因而,相对应的,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受理机构的设置、处理原则的确立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方面进行论证探讨,以期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体系。最后要讲究青少年立法的可操作性,使之成为一部确实能保护、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法。二要有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建立强大严明的执法力量,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组织保障。目前很多的执法部门对青少年涉足游戏厅、迪吧、夜总会等不宜场所该管的事不管,甚至参与包庇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社会环境恶化,违法犯罪大量滋长。因此,抓好执法队伍,推进规范化建设,培养一支强大严明的执法队伍,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有效消除各种不利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事物。三要大力解决就业困难问题。就业的困难造成许多青少年处于无业游民的状态。因此,必须把我们的就业培训调整到与产业发展态势相适应,促进劳动力供需的平衡。另外,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培训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来实现对就业的指导,促进两方面之间的快速磨合,解决供需矛盾问题。同时,要引导青少年在选择专业时考虑与就业相挂钩。特别是对数量巨大的因各种原因而过早辍学的青少年,要加强对符合劳动法条件、有劳动能力青少年的就业援助,把他们纳入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社会要营造文明向上的环境。一个不良的社会环境将诱导人们特别是善于模仿学习的青少年走上歧途。因此,作为营造社会环境的成年群体,要负责任地营造一个文明向上的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一个规范有序的环境、有着完善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至关重要。调查显示,一个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青少年犯罪者大多存在着因缺乏行为规范的正确引导而导致社会化受阻、中断或偏向。因此,必须尽快确立一个顺应时代要求、可以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以消除社会行为导向的不确定性。二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当前中国社会价值观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价值观的庸俗化。社会和经济的转型使一部份人的价值观转为唯利是图、明哲保身,个人主义代替了集体主义。其结果是,社会出现一种尔虞我诈、你争我夺的窘境,公德成了一个遥远的名词。青少年正日益成为这种社会价值观的牺牲品,他制约了青少年的正常社会化。因此,社会要建立有效自我约束的公德机制,在保障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免受不良社会环境侵害方面发挥良性自我纠正、自我监督、自我制约的体系。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有效批判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的价值观,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重塑社会公德,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三要形成良好的教育体系。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使教育真正成为泽被后世的好事。针对当前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加以重视的:(1)要明确教育理念。尽快着手解决与“素质教育”这一理念不相配套的教学体系,以使这一理念切实落到实处。(2)要增加学生的法律教育。把法律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培养一批法制教师,开展系统的法律教学,以期培养青少年具备法律素质。(3)要重视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人格品德和思想品德。要改进教育方法,更加关心青少年的心理、思想发育状况,及时给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合理引导,保护他们的个性发展,逐渐形成良好的人格品德和思想品德。
(三)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的调查表明,那些感到与家庭、家人和学校关系密切的孩子能够更好地得到保护,受暴力事件、自杀现象、性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影响程度较小;如果父母在一天里的关键时刻比如早晨、放学后、晚餐和就寝前能够呆在家中,青少年的感觉就会好得多,安全感也就大得多;如果父母对学校抱有很大的期望,其子女遇到的情感问题比如自杀企图或沮丧忧郁就会少得多。这一调查结果,应当引起包括学校、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父母要多挤出时间来陪伴孩子,多与孩子进行交流,教育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方法,学会正确地对待社会事物,形成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为青少年以后独立自主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国家建材局


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一九八八二月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使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改造和更新,更好地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保证安全生产、增加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民的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包括生产建筑物)的管理。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为生产打好物质技术基础。
第四条 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设备管理的行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要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日常维修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维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推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和适时进行设备改造更新,建立健全设备安全运转保证体系,是企业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指标,应当列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任期目标中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根据设备管理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各级设备管理机构。
(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全国建材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各省、各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及地、市、县建材主管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三)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并有一名副厂长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应设设备管理机构。
(四)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应配备能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企业的设备维修和操作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技术业务水平,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五)已建立设备管理协会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协会具体执行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建材和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前期管理和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有关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六)组织建材行业的设备管理先进企业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建材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建材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和配合地区性建材企业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建材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和企业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五)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报表,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组织本地区建材行业的设备管理先进企业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设备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生产经营总目标做出决策并提出实施方案。
(二)在厂长的任期目标中应列入以下主要经济指标:
1.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其中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任期前企业基础较差的,以任期前一年为基数,每年相应提高3-5%以期达到上述指标和先进水平;先进企业的上述指标应分别提高到90%、95%以上。
2.年度大修理项目完成率达90%以上。
3.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净值率达到70%以上,任期前净值率低于60%的,以任期前一年为基数平均每年提高2-3%,以期达到要求。有技改项目的,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企业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规章制度,制订设备配件的消耗和储备定额,做到执行有细则,检修有标准,消耗有定额,考核有办法,使设备管理程序化。
(二)积极应用设备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维修新技术,促进文明安全生产。
(三)掌握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动态,编制好设备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验收。
(四)严格执行设备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有关资金用于设备大修、改造和更新,改善企业设备技术素质。
(五)负责全厂设备润滑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好主要生产设备的定点或巡回检查工作,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等。13(六)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统计资料、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的前期管理制度。
(一)企业购置设备,由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把好选型关。重要生产设备的购置,要在主管设备副厂长的主持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有关手续报批。
(二)企业自制设备,由设备副厂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和审定。设备制成后应经过技术鉴定,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企业确需购置进口设备,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到合理选购,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索赔。
进口设备应当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第十四条 基建、安装和使用单位要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建立设备验收交接制度,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机构要负责把好验收关。
第十五条 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有关设备图纸资料并做好售后服务。
(一)设备设计单位要力求设计先进,方便操作和维修,逐步实现设备及零部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走访用户,改进设计。
(二)设备制造企业要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及时供应零配件,力所能及地承担产品的维修任务,主动征求用户意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设备制造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监督设备产品质量,凡不符合质量、安全及能耗定额标准的设备,不准出厂。
(三)使用单位要向设计和制造部门提供设备使用情况,以利于设备的改进。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企业必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巡回点检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实行“维护保养为主,为修为辅”的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即要充分发挥设备的能力,又要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运行。
(一)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训练,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了解生产工艺过程,掌握操作要领,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者要有设备管理机构发给的操作证,凭证上岗操作。
(二)设备的操作和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的使用、操作和维护规程,爱护设备,文明生产,坚守工作岗位,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经济地运行。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切实做好设备的润滑、防火、防爆、防尘、防漏、防腐等专项工作。全厂设备达到“四无”(无积灰、无杂物、无松动、无油污)或“六不”(不漏油、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汽、不漏风、不漏物料)。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条 设备的检修要积极采用现代化故障诊断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检修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检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质量,做好记录,缩短时间,降低成本。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好设备的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实施。当生产与设备检修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检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设备的大修理工作。
(一)大修理项目由设备使用按附件三规定的设备大修理范围提出,设备管理机构汇总,设备副厂长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平衡,厂长批准实施。大修理工程年度计划表于年前一个月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备案。
(二)大修理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和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必须保证完成。企业在检查生产完成情况时,要同时检查设备大修理完成情况。
(三)依靠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改善性修理;应用网络技术编制大修理计划;对多故障部位应通过改进结构、参数、材质或制造工艺等方法,提高零部件的性能,使故障减少或不再发生。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大修理基金提取和使用规定。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大修理基金由设备管理机构计划使用,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目标,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编制企业中长期和年度的设备改造和更新计划,有计划地加快对老旧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并应从资金、材料和技术力量上予以充分保证。设备管理机构必须把设备改造与更新作为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参与规划的编制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作技术经济论证,通过改造与更新,达到技术上先进、可靠,经济上合理。提倡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改造。对主要生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管理。
具体设备分类折旧管理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对设备净值率很低的老企业,不仅应当把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大部分用于设备改造与更新上,而且还应当从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更的资金,切实用于老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迅速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的面貌。设备的重大技术改造与更新应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予以保证。
设备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对用技改费新增的价值,应由企业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制订设备改造或淘汰更新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属于下列情况才应进行更新:
(一)耗能高、效率低、技术性能落后,影响产品质量的设备,改造达不到要求或不经济的。
(二)设备多次大修、磨损严重,经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质量。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综合效果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不经济的。
(五)经工业普查确认属于国内落后水平的。
(六)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应制订设备(包括闲置设备等)的借调、转让、租赁、封存和报废等具体办法。
企业对出租、有偿转让、报废等设备所取得的收益,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备品配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备品配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要科学、合理地储备备件,有计划地组织备品配件采购和生产,及时满足维修需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建材机械配件生产企业以及建材企业的维修部门,应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零部件通用化、系列化程度,保证质量,做好技术服务,为用户提供必须的备件图纸资料,履行备件供应合同。对国家已公布淘汰设备,在规定限期内,原生产厂应当继续供应用户所需要的维修配件。用户也要按“三化”要求采购或加工配件。
第三十一条 配件管理由企业指定专人负责,要编制年、季、月度的备品配件自制与外购计划。制订合理的备品配件储备定额。特种配件应按照务院1977年(51)号文精神办。如水泥窑和磨机的轮带、大齿轮、中空轴等大型铸钢件、大型电机线圈、进口)等,应有合理数量的储备。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配件目录。其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编号、配件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材质、单重、计划价格、图号、使用单位以及存放地点等。备品配件要有专用仓库,妥善保管,并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备品配件检查验收制度,对不合格的材料不下料,不合格的毛坯不加工,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入库。在确保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备件资金,降低维修费用。
第三十四条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配件的耐热、耐磨性能,延长配件使用周期和设备使用寿命。

第八章 电子、计量、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专职技术干部负责电子计算机、程序逻辑控制器、数显数控装置、可控硅装置及热工仪表、计量装置、检测设备等,电子技术设备的管理工作。保持各类仪器仪表经常处于稳、准、灵的状态。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机构协助生产技术、能源计量部门编制有关电子设备、计量、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的使用规程和管理细则。努力提高全厂电子技术装备、仪器仪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三十七条 所有仪器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定期检查、测试和校验等工作,并做好技术记录。要搞好电子设备和机房的防尘、防潮、防腐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关电子设备的功能、结构、线路、程序上的改进、变动,要经设备副厂长批准,并将更改的技术方案、测试数据、使用效果立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计量器具、仪表的管理。
企业应加强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计量器具监测仪表的装设工作。
(一)对电机容量50千瓦以上的设备,必须装设监视仪表或显示装置。
(二)对热工设备,应根据设备条件,选择合适的温度测量器具。
(三)对要进行热工控制的设备和需要进行计量的部位应配备完善的一次计量器具、二次控制仪表和控制器具。
企业对计量器具、监测仪表等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保证计量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准确、可靠。

第九章 润滑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机构要有专人负责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编制“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润滑制度,根据设备说明书选购所需的润滑油脂。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润滑油的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好润滑油、脂。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润滑油、脂。对主要生产设备使用的润滑油要定期化验,并尽力做好废油再生工作。

第十章 生产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建筑物要由企业专业部门和专职技术干部管理。要进行认真检查、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一)建立健全生产建筑物的管理制度。
(二)要定期检查修理。每半年由专业小组对生产建筑物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扬尘较大的关键部位,如联合储库、窑炉的房盖等,每季度要检查一次。
(三)对受冲击、受热辐射作用的结构和新建筑物,一般要每四个月观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对新建筑物要一直观测到下沉现象完全稳定后为止。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建立健全生产厂房、机器基台、仓库等建筑水准基点的复测制度。
(四)必须定期清理房顶和地面积灰、经常保持厂区清洁、整齐。
(五)要定期清理厂区电缆。
第四十三条 未经企业专管部门同意,生产建筑物不得穿孔、打洞、增加载荷和改变结构等。

第十一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设备事故,其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机械设备事故:是指生产工艺流程(包括矿山)中的机械设备所发生的损坏。
(二)动力设备事故:是指各种生产所用动力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如电动机、内燃机、蒸汽机以及供电、供水和供燃汽用的气体、液体等设备发生损坏。
(三)工业建筑物事故:是指生产用的厂房、烟囱、热风炉和储库(仓库)、罐、槽及设备基础等发生歪斜、坍塌、严重裂缝与损坏。
(四)工业运输设备事故:是指生产专用机车、汽车、架空索道、船舶等发生损坏。
(五)工业窑炉事故:是指水泥、玻璃、陶瓷等窑炉以及各种烘干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掉砖、塌旋、红窑、胸墙倾斜等。
(六)其他设备事故:是指机修、土建施工、检验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
第四十五条 设备事故分类
设备事故按停机时间长短、影响产量的多少或损失大小、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三类。
建材机械企业可参照机械制造工业有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设备事故:
1.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输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车1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或非三班连续生产的设备(如破碎机、空气压缩机、专用机车、装卸输送设备、电铲等)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每班生产作业计划量在25-40%之间的。
2.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不足20分钟的,或一条工艺线停电不足25分钟的。
3.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0.1-2万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折合损失──下同)。
(二)重大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情况之一者,均为重大设备事故:
1.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输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机8小时以上6天以下;非三班连续生产设备(如破碎机、空气压缩机、专用机车、装卸输送设备以及电铲等)发生损坏,影响该机每班生产作业计划产量在40%以上18个班以下的。
2.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20分钟以上的,或一个工艺线停电在25分钟以上的;有时虽未超过上述时间但影响主机停车8小时以上的。
3.锅炉、受压容器以及煤粉制备、输油、输气(汽)等系统的设备爆炸事故;高速设备的飞车事故;立窑、隧道窑等倒塌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死亡事故的。
4.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者。
(三)特大设备事故。凡属下情况之一者,均为特大设备事故;
1.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
2.因设备事故直接引起一个车间的火灾、爆炸、厂房倒塌等灾难的。
3.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 设备事故计算时间从事故发生停止运转到开机正常运转的时间为事故时间。
由于发生严重设备缺陷被迫立即停车的,即使接近检修计划停机时间,也应按事故处理计算时间,但事先主动掌握(有记录等凭证)设备的缺陷和不正常现象,及时地采取措施或修理,虽然造成停产情况,可不按事故论,作为非计划检修停机单独统计。
第四十七条 发生设备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大,并当即报告车间领导和生产调度。车间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绘制简图或附照片,以作为设备的检修和改进的依据。对造成设备事故者要按事故的性质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干部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十八条 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修复开机后五日内报送特大设备事故报告表。情况复杂时,应另作专题报告。
重大设备事故的上述要求只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

第十二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三大规程:操作、维护、检修。三大制度:交接班、巡回点检、岗位责任制。八项管理办法:设备前期管理,固定资产、大修资金、润滑、备品配件、动力管理,设备事故、技术资料档案管理),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管理系统、档案数据库等。
第五十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设备统计资料。其中要求:
(一)建材大中型企业分别向各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设备事故半年和全年汇总表(7月上旬和次年元月上旬)。
2.企业设备管理情况年终综合统计表(次年元月上甸)。
(二)小型企业分别向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两种表(时间同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向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报送上述两种表的统计汇总数(7月中旬,次年元月中旬)。
第五十一条 企业要搞好设备修理的定额管理,并要及时修订修理工作定额的各项定额标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十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下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建材企业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
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全国建材行业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应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企业在开展“红旗设备”竞赛等群众性的设备管理活动中,对遵守制度好、设备管理好、维修质量好、维护保养好的管理、维修和操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要尊重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劳动。企业中的设备维修工人应与第一线生产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七条 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企业对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原则上亦适用于建材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建材企业。乡镇建材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颁发的《水泥和水泥制品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即行废止。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一、水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挖掘机、架空索道、潜孔钻机(回转钻、牙轮钻)、矿用汽车、破碎机、回转窑、立窑、蓖式加热机、水平推冷机、预热器和分解炉、窑尾排风机、罗茨风机、磨机、大型减速机(500KW以上)、选粉机、烘干机、发电锅炉、发电机组(500千瓦以上)、10平方米以上电收尘、料浆搅拌机、包装机、抓斗桥式起重机(包括轨道)均化库堆料机和取料机、桥式卸车机、空压机(20立方米以上)、变压器(500KV以上)、全厂主电路电缆、运输机车及车辆、大型装运机、大型电动机(500KV以上)。
二、水泥制品、石棉水泥制品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混凝土搅拌机、震动机、离心机、悬辊制管机、钢筋张拉机、拔丝机、调直切断机、敦头机、钢筋编组机、钢筋压波机、缠丝机、滚焊机、对焊机(75KVA)、磨擦锯、稳压系统装置、磨口机、水压试验机、养生蒸汽锅炉、桥式起重机(5吨以上)、空压机(6立方米以上)、变电设备(变压器500KVA以上)铲车、皮带运输机、轮碾机、混砂机、料浆机(打浆机、送浆机)、喂料机、抄取机、成型机、扣压机、(滚压机)、切边机、堆垛机、翻模机(轨枕翻模机)、油压机(1000吨以上)蒸养装置。
三、玻璃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破碎机、混合机、窑炉、锡槽、引上机、压延机、空分设备、制氢设备、钢化炉、夹层设备、磨光设备、空心玻璃设备、工业锅炉、变压器(180KVA以上)、空压机(10立方米以上)、煤气发生炉。
四、玻纤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拉丝机、捻线机、正经机、织布机。
五、建筑陶瓷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破碎机(250×400以上)、球磨机(2.5吨及以上)、双缸泵、真空泵、压砖机、喷雾塔、工业锅炉、空压机(6立方米以上)、窑炉、变电设备(变压器500KVA以上)、轮碾机、雷蒙磨、桥式起重机(5T以上)、矿用汽车。
六、非金属矿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1.非金属矿
凿岩设备(潜孔钻、凿岩机等)、运输设备(矿用汽车、矿用电机车等)、通风设备(通风机、空压机等)、排水设备(主要抽水泵)、破碎设备(锷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球磨机、自磨机、雷蒙磨、锤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等)、筛分设备(平面振动筛、回转筛等)、干燥机、挖掘机、铲运机、变压器、提升机、工业锅炉。
2.石棉制品
树脂反应罐、捏合机、高速混合机、油压机、压力机、浸渍机、磨片机、成张机、平板硫化机、打浆机、松解机、抄取机、编绳机、缠绕机、梳棉机、初捻机、复捻机、织布机、织带机、轮碾机、混拌机、振动机筛、工业锅炉、变压器。
七、石材加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锯石机、切断机、磨机、矿用汽车。
八、油毡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浸渍机、加热机、沥清氧化塔、双缸泵、空压机、发电机、锅炉。
九、砖瓦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挖掘机、轮碾机、挤出机、砖窑。
十、新材料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1.矿物棉:料仓组、冲天炉、离心机、集棉室、固化炉、反应罐、包装机、缝毡机。
2.纸面石膏板:复式破碎机、均化仓、炒锅、雷蒙磨、石膏混合机、热油交换器、干燥机、电收尘器(燃煤系统)。
3.轻钢龙骨:纵剪机、展平机、成型扎机组、横切机。
4.铝合金门窗:重油反射熔炉、水平铸造和单轴仿型铣床、玻璃切割机、角接机、门窗试验机。
5.塑料壁纸:密炼机、开炼机、四棍压延机、单色压延机多色印刷机、发泡机。
6.塑料地板:刮刀涂敷机、预凝胶铸机、发泡炉、印刷机、包装机。
7.装饰石膏板:配料搅拌机、模压成型机、浇注成型机、烘干炉、包装机。
8.纸面稻草板:开束机、步进机、成型机、切割机、封边包装机。
9.加气混凝土:切割机、搅拌机、打浆池、蒸养窑。
10.矿棉玻璃棉吸音装饰板:成型机、烘干机、切割机、打边机、喷涂压花机。
11.塑料门窗管道:密炼机、造粒机、挤出机、拼装机。
12.化纤地毯:编织机。
13.框轻建筑物:扶墙式塔吊、自升式塔吊。
十一、机械制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参照机械制造工业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要生产设备。
1.机械修理复杂系数在五个以上(含五个);
2.设备价格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十二、其它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报上级机关备案。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表哈尔滨建筑特色的中央大街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发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区,是指东起尚志大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西侧建筑红线,西至通江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东侧建筑红线,南起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北侧建筑红线,北至友谊路(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南侧建筑红线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中央大街及向两侧街路延伸25米的路段(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的管理。
  对步行街区居民庭院内的管理,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道里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区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实施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在步行街区依据《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履行巡察职责时,应当密切配合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对中央大街及其两侧的保护建筑,依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持中央大街原有的线型、空间尺度、街道两侧有特色的建筑、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
  中央大街两侧临街建筑高度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外部的装饰、装修,街道上的市政设施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中央大街总体环境相协调。建筑物进行外装修、装饰,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征求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禁止占用步行街区内的道路设置商服等临时用房。
  中央大街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及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保护街道、保护建筑相协调。
  第九条 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粉刷或者油饰,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条 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内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不准设置广告。在步行街区其它路段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在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上,设置牌匾的,应当征求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步行街内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步行街规划要求,设置灯光、室外空调散热器等设施,并加强对灯光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保持完好。
  中央大街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室外灯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最迟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迟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1时后关闭。
  商店的营业时间,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闭店的时间不早于20时;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闭店的时间不早于19时。
  第十二条 经停尚志大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车辆的营运时间,应当与中央大街商店营业时间相协调,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不得早于21时30分收末车;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不得早于21时收末车。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搞好调度,保证营运时间和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行人,必须保护步行街区内的建筑物、各类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对步行街区内的修建工程,应当严格控制占道施工。
  在步行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步行街区内的道路,不准占用、挖掘。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求步行街区管理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到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步行街区管理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步行街区内的西十四道街至红星街、西十二道街至霞曼街、西五道街至红霞街、西二道街至上游街路段,准许车辆横穿中央大街。
  步行街内,除残疾人使用的手摇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扑救步行街区内火灾的消防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车辆进入步行街区其他街路,应当按照确定的街路功能停放或者行驶。
  确需进入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内拉运货物的车辆和环卫作业车辆,应当服从步行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当年4月1日到10月31日,在21时至次日6时内进入、驶离。
  第十七条 公共交通车辆(含附线小公共汽车)进入步行街区准许车辆通行的路段,应当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不准停车等客。
  第十八条 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停车场停放。
  第十九条 在步行街区内不准开办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经营项目。已开办的经营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由环保或者公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
  中央大街两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燃气料,现有非燃气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改为燃气设施。
  第二十条 步行街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步行街区内的休闲区,由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它街路(不含居民庭院),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步行街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十一条 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自每年4月30日至10月20日,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在每日5时前进行水冲洗。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拉运垃圾间内的拉圾,清掏果皮箱内的污物。
  第二十三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并按照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第二十四条 步行街区内道路、公共设施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公共设施完好。步行街区内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由设施设置的单位负责。
  本办法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准许车辆通行的道路,由市政道路责任养护;其他道路,由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委托有关单位养护。
  第二十五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养护部门或者单位修复。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管理经费和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的道路、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保护建筑、街道管理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按照《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由环保者公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步行街区管理机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七不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务,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