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决定成立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由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5个分委会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2)。每届任期3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挥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全国爱卫会领导下,在制定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发展战略,开展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爱卫办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等5 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理论研究、发展决策和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为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卫生健康创建、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和工作项目的立项、实施、督导和考评工作;
(四)参与评审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在实际工作的实施与应用;
(五)参与编写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理论书籍、培训教材、宣教传播材料,评价效果与质量;
(六)完成全国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专家分委会成员产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爱国卫生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
(三)在爱国卫生工作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爱国卫生工作,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爱国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
(四)保守工作秘密,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全国爱卫办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分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紧急事项。
第十六条 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全国爱卫办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备 注
王陇德
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院士)
主任委员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副主任委员
政策法规分委会主任委员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主任委员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主任委员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主任委员
毛群安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健康促进分委会主任委员
注:副主任委员排名不分先后,按照分委会顺序排列。
政策法规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主任委员
2
习 红
陕西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何爱华
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4
于永浩
天津市爱卫处处长
委 员
5
马纯钢
总后卫生部卫生防疫局副局长
委 员
6
白景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 员
7
李卫平
辽宁省爱卫办专职副主任
委 员
8
沈晓悦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室主任
委 员
9
陈 政
全国基层卫生管理学组研究员
委 员
10
侯 祥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11
施妈麟
人民卫生出版社党委书记
委 员
12
陶 华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副理事长
委 员
13
高生华
山西省爱卫会专职副主任
委 员
14
景 军
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教授
委 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主任委员
2
许宏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陈 华
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4
马 骁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 员
5
邓 瑛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委 员
6
包大跃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研究员
委 员
7
刘保华
陕西省爱卫办主任
委 员
8
孙贵范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 员
9
许立凡
广东省爱卫办主任
委 员
10
吴文伟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所长
委 员
11
张金良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委 员
12
杨 萍
辽宁省大连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 员
13
周向红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委 员
14
金银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5
姚 辉
江苏省无锡市政公用产业集团高级工程师
委 员
16
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7
赵素琴
河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委 员
18
赵银慧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级工程师
委 员
19
徐 勇
苏州大学教授
委 员
20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21
徐惠民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副会长
委 员
22
高舒民
长春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 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
2
曾晓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
3
赵彤言
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王树诚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 员
5
刘泽军
北京市爱卫办主任
委 员
6
刘起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7
冷培恩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8
林立丰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9
姜志宽
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0
高希武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
委 员
11
彭 渤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 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主任委员
2
杜昌智
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陶 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刘家发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
5
王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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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局 文件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2]174号
黑龙江、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环境,促进农业发展,实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及《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
一、试点的必要性
车用乙醇汽油的开发应用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车用乙醇汽油在国外虽然已成功推广使用,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涉及粮食供给、变性燃料乙醇生产、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安全管理等多个环节,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使用试点工作是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总体规划中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试点工作中,需明确责任,各司其责,通力配合,共同推进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试点目的
通过车用乙醇汽油在局部范围内的使用,总结经验,发现并研究解决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整、科学、可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运行总结报告,形成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成套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为下一步推广应用和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试点省、市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
四、试点范围及时间
河南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黑龙江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哈尔滨市、肇东市,共5个城市。试点周期为12个月,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启动的具体时间由各试点城市根据准备情况,报所在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试点启动与管理
试点期间,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供应实行指定经营。
河南省、黑龙江省及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在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范围负责对试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试点启动前,各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对参加试点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的,由试点城市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试点,并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六、试点期间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一)免征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
(二)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所使用的陈化粮享受陈化粮补贴政策。
(四)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的要求,执行与同标号普通汽油一致的价格。
(五)执行上述政策后,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和变性燃料乙醇在调配、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由国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跟踪与总结
试点期间,试点城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供应、销售及使用情况,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家经贸委。试点结束后,由两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别起草各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03年7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并抄报各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将据此组织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特制定《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试点范围及方式
(一)河南省南阳市、黑龙江省肇东市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两市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郑州市、洛阳市、哈尔滨市三个城市的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实行开放试点,三市各选定5个加油站,销售90号和93号车用乙醇汽油。主要向指定参加试点的车辆供应,同时向社会车辆销售。3-6个月后,根据试点情况,可进入第二阶段,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在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产品供应
(一)河南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由中石化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二)黑龙江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三)中石化负责在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城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三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四)中石油负责在哈尔滨和肇东两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二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三、执行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
(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中石化企业标准(Q/SHR010-2001)。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
(四)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3-2001)。
(五)参加车用乙醇汽油试点的加油站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2-2001)进行建设或改造。
(六)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地方在储运过程和加油站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避免油气泄露产生污染。
四、培训及服务
(一)试点前,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各试点城市要指定汽车维修站,负责对试点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进行跟踪维修、保养,及时收集反馈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试点城市应在中石油、中石化的技术支持下,于试点前,组织有关单位对指定维修站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参加试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四)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负责制订印发试点期间有关单位需要记录、整理、上报的各项技术数据表格。
五、环境监测
试点城市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试点前后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一)封闭试点的城市,要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设置专门采样点,监测试点前后城市道路两侧、加油站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二)试点城市应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各类使用乙醇汽油的汽车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测。
(三)试点城市对以上监测情况要及时总结,定期以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六、宣传
(一)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介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汽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
(二)宣传工作由省、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油、中石化负责。
七、总结
(一)试点期间,郑州、南阳、洛阳、哈尔滨、肇东五个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并总结经验,每二个月将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抄送中石化、中石油。
(二)两省试点结束后,由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三)试点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国务院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试点省、市可继续按试点方案执行。
河南、黑龙江两省及五个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抄报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