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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控申检察工作新方法 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毛丽琴

时间:2024-07-12 09:5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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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化解和引导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前沿和窗口部门,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联系工作实际,探究控申检察工作新方法,以求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良策。
关键词:控申检察工作 新方法 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管理创新
一、我院控申工作新方法
为了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有利于息诉罢访,定纷止争,多年来我院控申科不断总结新形势下的工作经验尝试新的工作方法,其中“两个推定”工作理念法、“1234”信访接待法、双向承诺、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心理咨询、派驻检务协理员、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都已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1、“两个推定”工作理念法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信访接待人员的处事态度是影响处理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我院确定了“两个推定”工作理念,一是“有理推定”,即推定群众信访绝大多数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即使没有道理的上访,也大多属于上访人的学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或分析问题的角度有偏差等原因造成的,真正主观故意无理取闹的极少。二是“有解推定”,即推定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一定有解决的办法,让群众有理能说、有屈能申、有言可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今年五月份,来访人巩某和其75岁的老婆婆两人情绪激动,哭诉着只是要求检察院释放其丈夫,却不说明其要反应的具体问题。经干警再三耐心询问,才得知巩某的儿子涉嫌抢劫被逮捕,其丈夫因为儿子出具伪证材料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查证属实后也被批准逮捕。巩某为了使检察院释放其丈夫,不顾信访秩序在办公楼内吵闹并不时有自残、自杀等极端言语行为。我院干警耐心细致的稳定巩某情绪,并告诉巩某其丈夫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哭闹了很久的巩某稳定了情绪后终于听从了干警们的意见,按照申请取保候审程序表达诉求。以“两个推定”来看待上访群众诉求,信访人员才能饱含真情地接待上访群众,才能尽快地启动调查程序,才能更仔细更公正地处理信访事件。
2、“1234”信访接待法
推行“1234”信访接待法,即一是一张笑脸,二是不推不拖,三是三告知、三及时,四是四心、四快。
一张笑脸。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始终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相让”,“一句问候相待”,“一声慢走相送”。无论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接待信访人都要保持一张笑脸相迎。一张笑脸相迎信访人,能够拉近信访人与接待人员之间的距离,打消信访人的顾虑,从而了解信访人的真实情况及信访目的,掌握第一手信访资料,给予信访人恰当的答复和切实的帮助,为化解信访问题奠定基础。
不推不拖。信访问题拖不起、绕不开、避不了,早解决效果好,越拖情况越复杂,矛盾越激化,解决的难度和成本也就越大。对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要不推不拖,主动面对,上手解决。对来访群众,坦诚相待,坚持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群众积怨入手,把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信访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人民群众心坎里。
三告知、三及时。三告知:即告知来访人的权利,告知来访人解决问题的方法,告知来访人解决问题的时限。在告知时务必告知准确,对于有时限性的问题,给出明确时限。三及时:即线索分流及时,反馈结果及时,答复及时。控告申诉举报线索应及时分流,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答复的信访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
四心、四快。四心,是指热心、专心、诚心、耐心。接待来访“热心”,对来访人热情礼貌,真诚相待;听取反应“专心”,听取诉求时仔细认真,不急躁;处理问题“诚心”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解释疏导“耐心”,凡信访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有误解的,做到耐心细致给予解释。四快,是指受理快,采取第一时间接访,做到来访、来信有人接,受理过程有人记录;调查快,对当事人反应的信访问题经控申部门分流后,由归口部门快速调查;处理快,对当事人反应的信访问题一经查证属实,督促相关部门快速处理,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反馈快,对处理结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传递给信访人及相关部门。有一次,一名颤巍巍的中年妇女被一名青年妇女搀扶着,后面跟着两名男子,一起走进控申科。刚一进门,那名中年妇女就开始哭诉。中年妇女说她的丈夫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讯,就在传讯过程中他的丈夫突然死亡,来访人认为这是刑讯逼供致死,要求检察院依法查处。哭诉着的来访人情绪激动,手不住的颤抖着,还多次跪倒在接待室,陪同的子女们也声泪俱下,哽咽不已……在控申科长的带动下干警们稳定局面,缓和氛围,一次次靠近来访人,一次次搀扶他们起身,一次次递上纸巾,一次次给他们添茶水,讲着更多宽慰他们的话……终于,他们能够止住哭泣,就事说事。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解,来访人也能够听从接待人的意见等候调查。经过查证该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控申科将查明的结果及时答复了来访人,并做了更多解释工作,来访人终于表示接受答复,同意息诉罢访。控申科的检察官们本着保民平安,帮民解忧,为民办事,取信于民的宗旨,充分运用“1234”信访接待法,一次又一次地真诚、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申诉,融情于法,依法办理案件,赢得群众称赞。
3、“双向承诺”信访工作法
我们实施的双向承诺制度,即检察机关与上访当事人订立《双向承诺书》,检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帮助信访人有效解决问题,信访人则承诺在问题得到解决或找到解决途径前后不再上访。这是一种以“契约式”,约定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为解决好息访息诉而创立的新制度。双向承诺书的签订使得办案人员能够全心全力考虑解决信访问题,而当事人也因得到检察机关的书面承诺,对解决事情有了明确期盼。承诺双方各得其所,使得信访问题都能够良好有序解决。2010年3月15日上午,一位70多岁的老翁高某拖着沉重的脚步走进控告申诉科,向接待人员诉说1999年他和马某债务纠纷一案,他认为司法机关处理不公,办案人员有违事实和法律。控申科干警认真听取老人的诉说,安抚老人,并与老人郑重签订了双项承诺,老人表示要耐心等待我院答复。办案人员经过走访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向法院档案室调阅尘封十年的案卷,了解案件之后,做足了书面证据材料向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解,最终使老人愉快地接受了检察院的答复,终结了一起近十年的积案,达到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目的。2010年以来,我院以实施信访接待“双向承诺”制度为切入点,已成功化解各类上访案件12件。我院经签订双向承诺书的12件来访,当事人均对办案程序和结果表示满意,并无一例重复信访。
4、“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我院在处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于一些社会反应较大、群众不满、有代表性的或较疑难的刑事申诉案件,采取听证会、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方式公开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要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方式,即在检察院的主持下,由申诉人陈述问题及要求,承办部门公开处理过程及结果,双方相互质询、答辩,公开有关证据、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后形成听证结论。
实行刑事申诉听证制度真实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的原则。并可以达到以下效果:第一,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申诉问题,有利于实行民主监督权,实现双向沟通、民主参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党和人民的血肉关系;第二,把申诉问题的处理与申诉人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有利于规范信访行为,提高申诉问题处理的质量,有利于督促原案承办部门增强执法为民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第三,通过对申诉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使申诉人真心感受到申诉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申诉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促进疑难问题的进一步解决,确保办案质量,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今年四月李某作为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被害人的父亲向我院提起申诉,反映其子交通肇事致死存在诸多疑点,有可能为他人故意杀人,李某据此又提出很多无理要求。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李某仍然不服,我院启动听证制度,约请了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十余人前来听证,在我院副检察长主持下,李某陈述了案件疑点及要求,承办人员说明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各界代表依据相关交通肇事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公开评议,最后形成了交通肇事致死的听证结论,听证会之后,李某未再就该案提出上访。
5、“心理咨询”介入控申工作法
心理咨询工作介入控告申诉接待工作是由检察机关邀请心理咨询人员(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针对信访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心理化解及疏导方法,以期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一种工作方法。心理咨询介入控告申诉,是为了解决特定信访人的心理问题,尝试使用心理咨询的方式,疏导信访当事人因心理因素而造成的疑难信访问题,借以有效化解涉法上访、闹访和缠诉,加大对信访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力度,提高检察信访的处置能力,以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有一次,来访人王某等十二人向我院反映白马乡彰恩村村委会曾收取每户村民2500元钱,用于吊顶、拉电、打炕用,但是村委会至今没有支付吊顶费用,请求我院查处。此线索虽不属我院管辖,但是为了化解矛盾,我院认真初核后并给举报人答复,举报人仍不息诉罢访,鉴于举报人王某等人对检察院工作职能及法律理解有误,我院启动心理咨询工作程序联系了特聘律师向举报人王某等人讲解检察院的工作职能,让王某等人了解检察院工作职能,说明农村村民集资不属于检察院的工作范围……经过律师的讲解疏导,王某等人才平心静气地理解并接受检察院的工作。我院2009年首创心理咨询介入控告申诉接待工作制度,并运用此制度成功化解多起因心理因素而多次上访、闹访、缠诉的案件。
6、派驻检务协理员制度
我院为克服检察机关体制、职能造成的“短腿”、“悬空”问题,深入开展乡镇派驻检务协理员工作,让检察工作中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充分发挥协检员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刑事和解、提供案件线索、息诉罢访等作用,使之成为检察机关了解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自我院开展该项工作近两年以来,协检员配合检察干警开展法律宣传23件次,接受群众咨询56件次,化解矛盾纠纷500余起,协助做好息诉罢访工作10件次,提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件,经初查立案侦查4件,提供民事申诉案件线索4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7、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度
我院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向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办、向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广泛收集整理后,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相应预案。实行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度,能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时迅速反应、占据主动。对重大敏感案件、社会关注较强的案件我院坚持实行“抓早动快,预防在先”的原则,制定出信访风险化解预案、化解措施,提出化解目的和要求。我院结合信访当事人的特点、反映问题的性质、是否群体来访、有无越级上访可能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控申部门会同院内其他科室根据信访风险评估预案,把法制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寓于办案中,认真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突出化解矛盾,彻底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定期对所接待的来信来访群众、所处理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落实包抓责任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院内各科室在案件办理后都要就所办案件填写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情况登记表,对所办案件进行信访评估,提出信访化解方案并进一步落实,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我院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的同时还注重加强维稳情报信息量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及时为维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多年来,我院认真做好控申信访工作,确保了涉检案件无一例进京赴银访。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存续发展的活力之源,对于处于深刻社会变革之中的中国社会尤为重要,以上我院控申检察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矛盾也不断变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要立足控申检察工作职能,紧抓控申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紧抓控申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改革,探索出许多创新性较强的工作方法,但频繁和持续的创新活动有时难免出现程式化、模式化的倾向。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此项活动才能真正对检察工作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应以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突出重点,狠抓办案。通过办案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办案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新形势下控申检察工作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因此我们要把握好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切实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应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建立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问题。
1、要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在办案中要严格依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任何案件,只要属本院管辖的都要依法公正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注重调查研究,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上下功夫,提高办案质量和办事效率。注重措施研究,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增加办案工作透明度上下功夫,让来访人员及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处理案件是公正的、合理的,以增强群众的信任感。
2、要突出办案工作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对于控申管辖的案件,应做到件件受理,案案办理。但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案件,要进行梳理分类,有所侧重。如检察长接待的案件、领导交办的案件、申诉人长期上访不能解决的案件等。对于检察长接待日的接待案件,由于人民群众对检察长接待日寄予很大希望,如果不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检察长接待日就要失去作用,人们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就会下降。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对于交办案件和长期上访不能解决的案件,应采取一定措施,抓紧办理,力争彻底息诉。
3、要加强初核工作。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初核是控申举报部门的一项办案任务。控申举报部门应积极地开展初核工作,防止线索积压。初核必须按照初核范围进行,不应扩大初核范围,应注意初核方法,加大初核力度,对于检察长交办的初核线索,应认真进行分析,选准初核方向,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提高初核成案率,保证初核效果。
三、加强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控申举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应当从规范制度做起,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控申工作的接待规范、工作程序、要求,以及处理办法等操作性规范。通过细化办案的法律和事实审查标准,将办案责任细化落实到各个环节,不但可以规范干警的行为,提高办案的效率,改善办案的效果,还可以成为衡量干警办案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促进干警不断改进工作,创先争优。
我院控申部门制定了《控申科、举报中心工作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案件线索审查协调评估制度》、《文明接待制度》、《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举报线索管理制度》、《举报保密制度》、《下访巡访工作制度》、《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首次来访接待制度》、《上访老户接待制度》、《告急访接待制度》、《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应处置预案制度》、《办理涉检信访案件双向承诺办法》、《心理咨询工作介入控申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举报线索催办通报制度》、《信访督办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安全防范制度》、《举报申诉案件答复制度》、《刑事赔偿案件清理制度》、《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制度》、《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听证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交办工作制度》、《交办案件清理制度》等制度,使控申举报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遵,推进了控申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同时在健全控申举报工作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狠抓制度的落实:一方面,让干警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利于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也有利于干警深刻理解建立该规章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并且组织干警进一步全面深入学习现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其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严明奖惩,落实责任,增强干警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干警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四、结语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控申检察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检察工作职能,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令第48号,1993年2月17日发布施行,1993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全民所有制工交、邮电、能源、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中央、省在渝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开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股份制;投入产出总承包;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扭亏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以及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 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的确定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由企业同政府指定部门商定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确定。
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也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或者通过拍卖产权,转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技改任务重的重点企业,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对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规范化要求积极慎重试行;对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大力推行。承包企业经批准转为股份制,当年承包任务应当完成,次年度按国家有关股份制规范意见执行。
促使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积极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对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多种经营责任形式。
第五条 关于调整税利分流企业的所得税率
经批准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所得税后国家应分得的利润,可作为国家的投入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特殊产品外,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多种经营和综合经营,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报企业主管部
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至企业申请后,应在10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不把有无主管部门作为企业登记的条件。
企业可自主编制和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财务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
除国务院和市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计划下达部门按《条例》规定提供保证条件。凡不能提供保证条件的,企业有权不执行,或给协商,实行保质、保量、不保价。
执行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目录,由市政府府指定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条 关于企业产品定价权
企业生产经营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劳务定价,属国家、省物价部门管理以及委托市管理的,市物价部门应列出价格管理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后定期公布。凡未列出者,一律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 关于企业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有权自主采购,自主调剂。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指定企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的物资,有权直接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理供货,并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对违约者应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关于企业进出口权
企业可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采取联合、联营,代理或联合组建分机构的方式,延伸使用其商品进出口权,参与对外贸易,外贸部门应予支持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通过有对外经济合作权的企业以联营、挂靠等多种形式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市经贸委、经委应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条 关于企业投资决策权
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指导下,用留用资金及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由企业自主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留用资金指:已上缴税利后余留下业的归企业使用的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驰名字号、商标转让他人按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赠送、奖励给企业的资金以及其他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
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指: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企业内部职工自愿筹集的资金;企业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行协商筹集的资金。
企业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市政府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应实行一个窗口审批。
对需要报批的基建、技改项目,分别由计委、经委组织银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集中审查。对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和投产开业,实行一次性集中验收,基本建设项目由计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技改项目由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以留利安排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实,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留利投入资金1-企业适用所得税×企业适用税所得税率×40%

所得税率以投资当年的所得税率为准
企业用前几年积累下来的留利于当年投入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而当年实交所得税不足企业应退所得税额的,应在今后年度企业上交所得税中如数退足。
全部减免所得税的不予计退,部分减免的扣除减免后计算,缓交的应抵减交数。
在承包企业守成承包上交任务,其他经营形式的企业应上缴利润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企业可自主决定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折旧基金和增补流动资金并免交两金,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行工效挂钩的增提额的50-100%视同上缴;同上交税利挂钩的增提额影响所得税部
分视同上交。纳入工效挂钩考核,计提上浮工资。
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增补的流动基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调拨。
1993年底前免除企业税后或完成承包上交后的留利中交纳的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税后负担。
第十一条 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权
企业资产出租、有偿转让的对象可以是全民、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
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抵押、有偿转让。
第十二条 关于企业劳动用工权
除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企业录用安置的人员外,有关部门不再对企业下达指令性劳动用工计划和招工指标。企业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但从农村招收合同制职工和农民轮换工,仍需按计
划执行,报经劳动部门批准。
本市范围内的全民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企业之间的职工流动,由双方企业自行协商一致后,即可直接办理商调职工手续报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调入职工执行调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不需再办理变更职工所有制身份的手续。
企业应深化劳动用工制改革、普遍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或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
工业企业组织富余人员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其中安排本单位富余人员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1年免征流转税,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关于企业人事管理权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或政府指定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按规定产生。
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可以由一人兼任,也可分设。在职的厂长(经理),经考核合格的,可按程序连聘连任。
企业厂级行政副职,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厂长决定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任免由厂长(经理)决定。
企业应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企业可自主在本企业职工中聘用和按规定自主在社会上招聘、调整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应签定聘用合同,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根据岗位的不同,由企业自主决定。
对于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法律或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由劳动、财会同计划及有关部门制定。工效挂钩的基数和比例由劳动、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各种单项奖、津补贴,将其纳入工资总额,相应调整进入成本的工资基数。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应实行工效挂钩。亏损企业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减亏额挂钩浮动的办法。工效挂钩的主要形式,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的办法;
(三)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条例》规定的两低于的原则下,由劳动、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基数后,企业可自主决定工资总额;
(四)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是否继续提取,由企业自定;
(五)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并报计划、劳动部门备案,通过银行执行;
(六)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由劳动、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报计划部门备案,企业自主使用;
(七)企业在提取或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决定本企业工资制度及具体分配形式。具体方案,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出,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八)逐步取消对企业法人征收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直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五条 关于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武装、保卫、计划生育等特殊要求的工作,企业应落实部门和人员负责。
改变企业及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凡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需向企业发文或传达的,按企业党组织规模(党委、总支、支部)或企业类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明确发文及传达范围,不再以局级、县团级的规定向企业下达。
第十六条 关于企业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或变相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企业厂长(经理)对各种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会议有权拒绝参加。
非经企业要求和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帮助和服务为名,给企业增添不必要负担。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编制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除国务院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各种奖励、评比活动,其经费由组织者负责,不得转嫁给企业。
对于摊派不成,以各种借口对企业进行打击报复、设置障碍的,一经查实,应加重处罚。
对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检查项目,实行检查人员持证检查制度。无证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关于企业的经营责任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责任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包括从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交纳的承包租赁风险抵押金和职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和职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任务的,其欠交部分应依次由企业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和取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税后留利资金补足,如当年顺序内全部资金仍不有补足欠交的,次年按上述顺序补足。
第十八条 关于企业的盈亏责任
关于厂级领导的奖励,由政府设立厂级领导奖励基金,按《条例》规定对经营成果显著的厂级领导,实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厂级领导,按《条例》第29条规定执行,并不得异地安排相应职务。
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应限期减亏、扭亏,限期内达不到目标的,应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对于经营性亏损企业的工资、奖金发放,按《条例》第29条规定执行。对实行减电扭亏责任制的企业,扭亏为盈,弥补完亏损后第一年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亏损额,实行亏损包干、节亏全留、超亏不补的办法。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因生产定价、定量的指令性计划产品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部门审核,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其他方式补偿。
企业以不计提折旧或少计成本、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虚盈实亏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企业以留用资金补足。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
第十九条 关于企业的转产、停产、兼并、破产
(一)转产是在不终止企业的法人地位,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企业主导产品或主营范围的变化。除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特殊限制产品和经营领域外,转产由企业自主作出决定,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企业停产整顿是企业在经批准的期限内暂时中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的行为。停产整顿的前提是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但未达到破产条件。停产整顿不改变企业法人地位和债务关系。企业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指定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有关银行批准后,在规定的整顿期限内
免交税费、减免贷款利息,停止发放奖金;
(三)企业兼并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企业兼并的方式有:购买式、承担债权债务式、控股式。
1.企业可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无须报批,担应报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备案。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指定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由政府决定;
2.为增强兼并企业的吸纳消化能力,对被兼并企业在资产清理和评估后确定的因定资产损失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认定后,予以冲销;对核定的亏损,包括潜亏,自行消化确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定期减免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或所得税、免流转税;
3.对兼并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兼并企业承担的被兼并方的银行贷款,由兼并企业与有关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安排还款期限,银行不再加息、罚息。因特殊原因债务到期后归还仍有困难的,可商请银行适当延期。对资不抵债的被兼并企业因债务亏空较大而占用的贷款,兼并企
业在落实还款来源,订出还款计划的情况下,在规定时期内银行可对这部分款,免收、减收利息;
4.对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5.企业被兼并后,原有职工应由兼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安置。
(四)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提出破产申请。破产企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安置。
第二十条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财产为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负责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的,企业可依法申诉、举报,由受理机关严肃查处,责令其改正。给企业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同《条例》一并实施。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一律按《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重庆市监察局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行政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3年2月17日
应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

  蔡青荣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这固然与交通运输的迅猛发展有关,但人的因素是主要的。影响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因除了交通管理不力之外,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处刑过轻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一方面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如果对某种犯罪的处刑较之其危害性来讲明显偏轻,刑罚就起不到应有的警戒、预防作用。按照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况且在实践中大多连三年以下也不判,因为按刑法规定,三年以下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而且大多数受害者亲属为了获得较多的赔偿而放弃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其将要负的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成正比的。从以上分析来看,由于刑罚的偏低和实践中处理的实际情况,决定了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警惕性普遍较低,故意违章的较多。因此,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对增强驾驶人员的责任心,减少不必要的人为事故的发生是有好处的。

  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不仅必要,而且合理。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过失比故意要轻,但在过失中,过失的程度也有轻重之分,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要比其他过失犯罪重。虽然肇事者在主观上对重大后果持否定态度,但在预见到违章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仍然不以为然,继续冒险,这实际上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把他人生命当儿戏,其主观恶性程度比某些间接故意杀人轻不了多少。刑罚应与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的,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仅判三年显然过轻。

  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从社会对刑罚的心理评价及承受力方面分析,是可行的。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是能够谅解和容忍的,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普遍处罚较轻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但是,对那些故意违章、严重违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超过了人们对一般过失犯罪的心理容忍程度。按现行量刑标准对此种犯罪进行处罚,其社会效果,一方面是公众认为罚不及罪,另一方面肇事者权衡自己的罪过和所受的处罚后,往往也认为是占了便宜。对善良的肇事者来说,判的轻可能会更增加对受害者的歉疚,而对人性恶的肇事者来说,则会暗中自喜,不但不去吸取教训,反而觉得无所谓,在这类人身上根本起不到刑罚的改造效果。

  笔者认为,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三年到七年提高到五年到十年,同时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对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且客观上有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质类似于间接故意杀人,应把刑期提高到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