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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刘莹霜

时间:2024-07-13 00:0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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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法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如同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蠢,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作者:刘莹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孙政才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


中苏(联)关于两国航空交通协定的有关航线问题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中苏(联)关于两国航空交通协定的有关航线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4月4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中国驻苏联特命全权大使潘自力同志
大使同志:
  鉴于本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签订航空交通协定,我荣幸地确认我们之间达成协议如下:
  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器暂在北京--莫斯科航线的北京--伊尔库茨克航段上从事定期飞行,并在伊尔库茨克航空站设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事处。
  中方如开航北京--莫斯科全线,将在三个月前通知苏方,并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伊尔库茨克航空站的办事处转设在莫斯科航空站。
  大使同志,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注:我方去文确认的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耶·洛吉诺夫
                       (签字)
                  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