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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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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现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03年7月31日之前届满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示范作用,经初审达到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要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估价业务水平、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情况以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后,方可视为申报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申报机构,个人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含申报机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包括兼职、离退休及返聘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业绩。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审查申报机构业绩时,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中的业绩情况。

  (三)对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机构的有关材料(附件一)统一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一)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审会、实地抽检等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全面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二)评定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评审为契机,推动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把真正在本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符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机构推荐上来。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防止一哄而上。

  (二)申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做到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已建立信用档案的申报机构,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信用档案有关信息进行更新;尚未建立信用档案的申报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用档案的信息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对不符合信用档案建设有关要求的机构,其一级资格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附件:1、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四日

附件一

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资格的文件

  3、申报机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申报机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代理申报机构人员人事档案逐人名单(加盖人才中心公章)

  9、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及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表及注册证(复印件)

  11、最近二年内申报机构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单独装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患者临床诊断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患者临床诊断工作的紧急通知



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鉴别诊断工作,对于准确、科学救治患者,准确评估疫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一些地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临床诊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要求:

对于难以明确诊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患者,应及时组织地市级专家组会诊;仍不能确诊的,可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请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组进行会诊;必要时可通过血清学检测协助诊断,应避免以“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出院。

经过治疗或专家会诊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按规定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1年1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随着“扫黄”斗争的深入开展,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但是,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突出表现是:已经明令查禁的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反动内容的出版物,经改头换面,重新出笼;有的已被撤销的出版单位还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个别出版、发行单位,继续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出卖书刊号,大量出版、征订、发行有害书刊;有些印刷厂见利忘义,违法承印非法出版物。
为了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但是,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颁布以来,有些地方还没有认真执行。许多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罚代刑的情况还很严重,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继续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不利于“扫黄”斗争的深入进行,而且会危及前一阶段“扫黄”的成果,甚至会使制黄、贩黄的浊流卷土重来。
现再次重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务必严格执行高法、高检《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构成投机倒把罪的数额标准,在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按高法、高检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高法、高检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执行。对于非法出版犯罪案件,决不能只由行政部门罚款了事。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高法、高检的通知,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惩处。对于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单位,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坚决纠正和防止“有案不查、立案不结、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现象。要抓紧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扩大宣传,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把“扫黄”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节录)

节录
三、关于投机倒把罪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如何认定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认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为起点,并结合考虑其他严重情节。
目前对于追究投机倒把罪的数额起点不宜规定太死,应本着既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又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掌握的原则,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同时,应结合考虑其他严重情节,例如:多次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影响很坏的;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引起民愤的,等等。
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投机倒把“数额巨大”。
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以上所提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是供参考的数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参照上述数额,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应掌握的数额标准。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节录)

节录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经济犯罪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列数额意见,提出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并在办理案件中,将本地区确定的数额标准和单位投机倒把的其他构成条件结合起来考虑,决定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