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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4:1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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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已于近日正式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进行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试点。
经商财政部,各试点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39号〕及《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教财〔1993〕59号)。各非试点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应继续执行(87)教计字139号和教财〔1993〕59号文件。
特此通知。



四川省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合法的探矿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勘查工作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体现了《宪法》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都必须依法申请,履行勘查登记手续,经核准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方可进行探矿工作,并承担合理勘查。保护矿产资源和国家
提供地质勘查成果的义务。没有取得合法的探矿权,便不允许进行勘查工作,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就属违法,应受相应的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勘查工作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有利于加强对矿资源勘查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勘查工作不必要的同水平重复、交叉,尽可能减少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加快勘查工作步伐,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
勘查工作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有利于国家、地方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宏观控制,为综合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方针、政策提供有关决策资料。
二、勘查项目申请登记资格
《勘查登记办法》规定,勘查登记应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申请。全民性质的大队 (所)一级的地质勘查单位,具有法人地位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地方和矿山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均属申请登记的资格单位。
三、勘查工作的登记范围
《勘查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即凡从事该条款规定的五个方面之一的勘查或调查工作,都应当申请登记。据此,并补充说明以下几点:
1、科研项目不进行登记。科研项目中包含或混合有第二条规定五个方面之一的勘查工作时,必须申请登记;
2、不涉及第二条规定五个方面之一的勘查或调查工作的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和城市地质调查不进行登记;
3、从事地下水有关的勘查和调查工作,其登记范围是:区域 (流域、盆地)的水文地质调查;为城市农田规划服务的供水水文地质调查;日供水量大于五千吨的城镇、厂矿集中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单独列项的矿区水文地质勘查;组建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的环境水文地质勘查? 坏厝人翱笕试此牡刂士辈榈取? 4、《勘查登记办法》第三条一款规定了“矿山企业在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地质勘探工作”不进行登记。即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其所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因生产需要进行的指导生产、储量升级的勘探工作可以不登记。但不包括由于勘探质量达不到设计
开采要求等原因需要进行比较系统的补充勘探工作,或使用地勘费安排的勘探工作。
5、《勘查登记办法》第三条二款规定“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不进行登记。“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是指不进行重型勘探工程或系统的轻型山地工程施工。为避免争抢矿点,对不登记的矿点检查限制在既不进行重型勘探工程也不 进行系统轻型山地工程施工项? 俊? 大面积普查工作,有些项目包含的区域十分宽广,登记时要划定适当范围,尽量缩短工作周期。登记的工作范围,应当体现工作期内与勘查单位的技术、设备和资金等能力相适应。某勘查单位项目完成后,另一单位可以申请进入。如两个勘查单位协商同意,也可允许局部重复、交叉,
登记管理机关凭协议书允许登记。
四、跨省项目的登记
跨省的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二类项目,到地质矿产部登记。跨省的其它地质勘查项目,需各方协商同意,原则上由勘查工作区主要部分所在省 (区、市)的地质矿产局登记,并将批复的勘查申请登记书抄送有关省 (区、市)地质矿产局备案。
五、特定矿种登记发证
《勘查登记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管部门备案”。
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勘查单位,在四川省安排以上三种矿产以外的勘查项目,应按《勘查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按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向地质矿产部和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煤层气、浅层气的勘查登记问题,按地质矿产部与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商
定的意见执行。
六、申请登记和复核发证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登记的程序
1、勘查项目申请登记,首先由勘查申请资格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省地质矿产局或地质矿产部索取《勘查申请登记书》,按《勘查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批准的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分勘查项目填写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同时编制勘查工作区范围图及其它所需要的资料,一并送
其主管部门;
2、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勘查单位提出的申请登记书,按照《勘查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与协调,并签署意见;
3、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如无问题,勘查单位则携带《勘查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按项目的登记管理权限分别送地质矿产部或省地质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书的备注栏内提出附交通位置图及地质研究程序图,可以在工作区范围内图上反映,不另作附图。
(二)有关要求
1、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应按批准的勘查计划 (或承包合同)分项目填写,不要把把不同工作性质的项目混在一起,每个项目的申请工作范围亦应与批准的计划任务 (或承包合同)相一致。不要把尚未设计、尚未列入计划的地区或矿点扩充进去,避免由此产生新的勘查矛盾或纠纷

2、申请登记的工作范围、工作面积和坐标系必须吻合。申请登记一定要附工作范围图,其比值尺应当与工作性质相适应。
3、申请登记书“工作任务”一栏,要按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准确无误地填写。勘查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下达的工作任务所布置的具体任务可以填写,但要加以注明。
七、复核发证的程序及要求
1、省地质矿产局 (或地矿部)收到勘查单位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按照审核责任制度的要求,逐个进行登记,认真进行复核;
2、复核的内容按《勘查登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并按第八条规定的期限答复申请单位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经复核符合规定的勘查项目,立即通知申请勘查单位领取勘查许可证。经复核不符合规定的勘查项目,应当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撤销该项目的建议。勘查项目经过调整符合登记规定的,应立即签发勘发许可证。
对有争议的项目,按本《意见》协调原则和协调程序处理。
八、勘查项目矛盾协调
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发生重复、交叉现象是难免的,特别是大面积的勘查项目,工作区界限不够明确,这类问题容易出现。因此,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明确工作范围,如果出现矛盾,必须进行协调。
1、协调的基本原则。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有利工作。
2、协调的具体原则。按照《勘查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择优登记的五项原则综合考虑。并补充以下两点:
(1)谁先发现矿点、先进入矿区,优先安排谁工作。但工作间隔超过一年者(包括仅留少量人员看守矿区而未开展工作者),视为自动撤离该矿区,其它勘查单位经登记后,可进入矿区工作。
(2)不同勘查单位分别计划在同一矿区 (点)施工或均未登记同时进入某矿区 (点)者,在第十二条各款难以判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计划在先的单位施工。

3、协调的程序。根据《勘查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精神,对有争议的项目,首先由勘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照协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有争议,再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无效的,最后报请省计经委或国家计委裁决。


九、为保护勘查单位已取得的探矿权,以利于勘查工作的合理布局和加强计划管理,对每年已登记的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局抄送省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并按项目涉及的区域通告有关地方政府。
十、关于收取登记费问题
《勘查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根据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 (1987)289号“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勘查登记收费标准为: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 囊弧⒍嘞钅亢臀夜旌<捌渌芟胶S蚩辈橄钅烤俗嫉羌牵烊】辈樾砜芍ぃ辗岩话僭#病⑵渌刂士辈橄钅烤俗嫉羌牵烊】辈樾砜芍ぃ辗盐迨#场⒈涓辈橄钅康墓ぷ鞣段А⒐ぷ鞫韵蟆⒐ぷ鹘锥我约把有羌鞘奔浠蝗】辈樾砜芍ぃ辗盐迨? 十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勘查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勘查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勘查许可证提送有关建设银行据以办理拨款或者贷款手续,未登记的勘查项目,银行不予拨款或者贷款”的具体执行意见,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建设银行共同商定,另文通知。
(二)地质勘查项目登记与地质报告、勘探报告的审批关系,及与各类资料的汇交关系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全省地质资料馆共同商定,另文通知。
十二、实施要求
自本文通知之日起,省地质矿产局即行受理一九八七年及正在施工的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各勘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抓紧准备,做好登记的部署安排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各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勘查登记办法》。通过学习,使干部和职工认识到实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勘查登记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树立依法探矿的法制观念,自觉执行《勘查登记办法》。
(二)各主管部门要抓好所属勘查单位登记前有关资料的编报,认真审查,对一九八七年及正在施工的勘查项目中的争议问题,要主动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做好登记前的协调工作,达成协议后再进行登记。
(三)按《勘查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前已经施工 (或立项)的勘查项目,应在十月二十九日前申请补办登记手续。为减少矛盾,正确处理“申请登记在先”的原则,凡在十月十日前向省地矿局登记部门提交勘查申请登记书及有关资料的,视为同时申? 耄皇率找院筇岢錾昵氲模傻羌遣棵啪菔?(当地邮戮日期)记录,在执行第十二条时综合加以考虑。凡在十月二十九日前不申请补办登记手续的,按《勘查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后立项施工的勘查项目,应在当年内办完登记手续。

(四)请各主管部门明确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工作,明确联系人,以便建立不定期的联系人会议制度,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研究解决登记工作有关问题。
(五)管理就是服务。在勘查登记工作中,工作人员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秉公执法,违者将受到应有处分。请各部门、各勘查单位在实践中给予监督。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1987年8月28日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卫生部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1982年1月12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是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政府法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同时做好扩大预防、指导基层和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 广大医院职工是办好医院的依靠力量,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作用,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政治、钻研业务技术,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技术队伍。
第四条 医院必须教育全体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医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医院党组织的主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做好全院职工经常性政治思想工作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讨论和决定管理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奖惩工作;审议医院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院长负责全院行政、业务的领导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分管相应的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对党委负责,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党委书记要支持院长的工作,尊重院长的意见,使院长有职有责有权。院长要接受党委的领导,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党委讨论。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党支部保证监督各项任务的完成。
各级医院要逐步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扩大自主权,实行责任制,以加强医院管理,克服平均主义,调动积极性,促进医院的发展。
第六条 医院根据减少层次的原则实行院和科室两级领导制。院一级设置精干有力的办事机构。
医院按照规模、任务、特长和技术发展情况,设立业务科室。
行政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设置或撤销,须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 医疗预防
第七条 医院设急诊室,并要有一定数量的观察床。挂号、收费、检验、放射、药剂、手术等科室,要密切配合,为急诊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院可设急诊科。急诊科、室要配备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要相对固定。建立抢救室和传呼设施,常备必需的急救药品器材,制定抢救常规和抢救程序。保证抢救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观察室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查房等制度,留院观察病人应有病历、正式医嘱和观察记录。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应诊。危急病人不受划区分级分工医疗限制。可能在转院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应转院。
门诊各科室各部门要按规定任务配足医疗力量,搞好协同配合,有秩序地安排就诊,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尽可能缩短候诊时间。建立门诊病历,实行预约门诊、计划门诊和门诊一贯制。主任医师要定期参加门诊,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应保持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专科或专病门诊。门诊病人经三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应请上级医师复诊。加强候诊教育,做好防治疾病、计划生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工作。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外,任何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八条 认真做好住院病人的诊疗工作。对住院病人应有固定的医师负责,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三级负责制,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严格执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时写好病历,保持病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组织好危急重病人的抢救、会诊及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的讨论。加强手术管理,建立重大手术和新开展手术的术前讨论和审批制度,明确门诊和住院手术范围。逐步建立重病监护室、危重病人抢救室、手术后病人复苏室。加强随访工作,搞好资料积累。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住院医师二十四小时负责制。某些科室实行总住院医师制。
第九条 医院要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副院长分管护理工作。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院的护理工作。科室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护士长、科护士长三级负责制或护士、护士长二级负责制。护理人员的培训、考核、院内调配由护理部或总护士长负责;任免、晋升、奖惩等要充分听取护理部或总护士长的意见。
护理人员要树立专业思想,认真执行医嘱和护理常规,根据分级护理原则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严格执行交接班、查对等护理制度,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做好各项护理记录。实行护理查房、计划护理和夜间护士长总值班制。注意总结护理经验,开展护理科研工作。搞好病房管理,减少陪住,控制探视,建立良好的病房秩序。
第十条 药剂、检验、血库、病理、放射、同位素、理疗、功能检查、营养等医疗技术科室,要加强技术力量,充实必要设备,有计划地培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积极开展新技术,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工作质量。检验、药剂等科室要逐步统一标准,统一方法,开展质量控制。
较大医院可设医疗器械科和专职维修人员,也可以配备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医院特点,对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有所侧重,全面发展。
建立健全中医科和中药房,设置中医门诊和病房。中医病房的设置一般应占全院总床位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医院亦可超过这个比例。要有计划地将中医院校毕业生充实到中医科,加强中医技术力量。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遗产,总结名老中医、中药人员的经验,搜集、验证民间单方验方,总结疗效,推广应用。
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有条件的应设中西医结合病房或病床,充分运用中西医结合的成果,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的诊疗水平。
少数民族地区的医院,要切实做好民族医药的继承、发展、提高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内科、儿科实行预检和分诊。手术室、分娩室、婴儿室、监护室、血库、注射室、制剂室、检验科、供应室以及可以成为传染源的场所,均应严密消毒。对献血者进行体格检查、肝功能检查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的测定等。根据任务设立传染病房或隔离病室,对传染病人实行分类隔离治疗。传染病房或隔离病室的工作人员和病人,必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发现传染病人,要及时登记、报告疫情。有毒有害和有传染性的污水污物,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医院应认真搞好环境卫生、室内卫生、个人卫生和饮食卫生,加强对病人的卫生宣传教育,为病人创造一个整洁、肃静、舒适、安全的医疗环境。
第十三条 医院的预防保健科,要做好地段的医疗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妇幼卫生,做好围产期保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业务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情报告,做好预防投药和预防接种工作。组织有关科室开展家庭病床。积极防治传染病、职业病、结核病、精神病和其它多发病、常见病。
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要在指定的若干综合医院和工矿医院设置职业病科,加强工矿职业病的防治。
第十四条 医院设立计划生育门诊,有临床研究任务的可设置一定床位,要注意改进节育技术,保证手术质量。结合计划生育临床工作,积极进行节育、优生学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指导。有的医院,可建立婚前健康咨询门诊、遗传疾病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做好优生工作。
第十五条 搞好划区分级分工医疗,建立逐级技术指导关系,实行转诊、转院制度。上级医院要对下级医院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输送技术骨干。综合医院的妇产科、儿科,要为妇幼保健机构培训医务人员,指导解决疑难问题;协助进行妇科病查治及婴幼儿健康检查;协助开展医疗、保健、教学及科研工作。城市医院要与厂矿、基层医疗机构、县医院挂钩协作,开展技术指导,帮助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章 教学科研
第十六条 医院必须制订培养本院各类人员的规划,明确要求,落实措施。在加强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搞好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努力跟上国内外医学科学的发展,提高医务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重视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重点培养,努力建设又红又专的技术骨干队伍。
技术队伍的培训,要坚持在职教育为主,发挥高级技术人员的作用。行政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医院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对医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要确定专人负责,订出培养计划,严格要求,定期检查考核,保证教学质量,并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医疗思想和优良的医疗作风。
第十八条 医院要积极开展以提高临床医疗、护理水平为主的科研工作,有条件的应开展临床实验医学和基础理论的研究,经批准可设立实验研究室或专科研究所(室)。对经过临床验证和鉴定,确已肯定的科研成果,应积极推广应用。要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改进技术措施。经常开展学术活动,做好医学情报资料的交流。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临床药学研究,使药剂工作在医疗中发挥最大效应,并不断降低毒副反应,做到安全合理用药,以提高医疗效果。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医院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业务实际,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全院医疗业务动态。要做好人员、设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职责清,情况明,调度灵,协作好,效率高,使医院各项业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医院要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任务,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业务建设目标,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的年度计划,按计划安排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付诸实现,使每所医院办成有自己特色的医院。
第二十一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组织编制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缺编的业务技术人员主要从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生中补充,不得安插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对现有从事业务技术工作而又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要抓紧培训提高,经过技术考核仍不合格者,不能继续从事业务技术工作。医院要建立技术档案,通过实际考核,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十二条 医院必须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对病历书写、急症抢救、手术前讨论、查房、查对、交接班、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关键性制度,应经常检查实施情况。逐步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技术操作常规化,基本设施规格化。
要积极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凡是医疗、行政、后勤人员疏忽、贻误所致的差错事故都要按规定上报,严肃处理。隐瞒事故真象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质量是衡量一个医院服务思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医院要制定出反映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指标,并做好登记、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经常检查、总结、研究诊断符合率、治愈率、抢救成功率、病死率、无菌手术感染率、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平均住院日、门诊人次、差错事故发生率等指标的变化,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病案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法律的依据。门诊、住院病人都要有完整的病案,用科学方法管理,开展综合研究利用。诊断未明,有科研、教学价值的死亡病例,要说服家属,进行尸体解剖。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根据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新的诊疗仪器设备,并切实加强管理。大型、精密仪器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使用、保养和定期检查维修的制度,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坏,实行专管共用,充分发挥效能。
要重视常规器材的配备、保管、维修和更新。

第六章 经济管理和总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济管理是医院管理的组成部分,要与政治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业务技术管理相结合,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医院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逐步实行医疗成本核算,讲究经济效果,更好地完成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各项工作任务。
医院对药品材料,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对各种物资要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并严格执行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点交和赔偿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经费补助,要逐步实行“金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结余的经费用于发展事业、改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医院要按照国家政策,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财会人员要坚决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总务工作是完成医、教、研任务的重要保障,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总务工作的领导。医院总务工作要面向医疗,配合临床,为医疗工作服务,为病人生活服务,主动及时地服务到科室。积极搞好职工生活,办好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等集体福利,积极改善职工住宿条件。
总务部门具有工种多、技术性强的特点,要十分重视总务队伍的建设,要采取在职学习、以老带新、外出培训、举办业余学习班等方法,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总务部门的某些单位,可以参考企业管理的办法,实行企业化管理。有些工作,例如清洁卫生工作,也可以和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医院新建和改建房舍都要以有利于方便病人就诊、诊断治疗、符合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做到合理设计、合理布局、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医院建筑的使用效能。

第七章 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治思想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它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医院的党、行政、工会、共青团等组织都要重视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政治思想工作一定要与业务工作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与经济手段结合。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表扬好人好事,批评歪风邪气。特别是对那种脱离社会主义轨道、脱离党的领导、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要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恰当的斗争。
第二十九条 政治思想工作一定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五讲”、“四美”,医德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医务人员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树立毫不利已,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对工作极端负责,对同志对人民极端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遵守医院工作人员守则,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医疗作风,做到文明行医,礼貌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消除各种影响病人的不良刺激。及时了解病人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病人思想工作,鼓励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要教育病人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治疗,与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向疾病作斗争。
本条例适用于地、市以上综合医院,其他医院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