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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14:5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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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7〕6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德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为功能定位,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按照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建设。
  第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德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中国德州”网站)由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德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承办,德州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中国德州”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并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中国德州”网站栏目的设立、变动、改版和上网内容由市信息办确定,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信息中心具体实施。网站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共同保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明确网站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配备网站管理和维护专职人员。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特点,建立信息保障和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提供、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政府网站在运行过程中所需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市信息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主管机构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并对各栏目内容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市(县、区)情、机构设置、党政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状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政务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在线咨询、在线查询、表格下载、行政审批等。
  (四)交流互动类:领导信箱、民意征集、公民信访、在线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三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一)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政府机关办事指南,包括程序、条件、依据、期限、承办科室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等。(二)政府机关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理相关事宜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等。(三)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征求意见方案或草案。(六)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七)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政务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和办事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在首页用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上下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之间的链接,以实现政府网站的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窗口作用。
   第四章 域名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注本单位的合法名称,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中文域名以“.cn”结尾,并与本单位合法名称或简称相适应。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政府网站的开通、变更或注销,应向市信息办登记备案(联系电话:2687392),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要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十六条 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要完善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办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信息办另行印发。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交流和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市信息办负责在“中国德州”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公众网上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进行评议考核。
  (三)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市信息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检查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名次。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得分多少分别进行排序,确定年度优秀政务网站若干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通过“中国德州”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7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根据我国专家对泰国芒果、榴莲输华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经中泰两国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1997年9月3日签署了《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见附件)。现将此议定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及有关进境水果检疫规定对泰国芒果、榴莲实施检疫。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了保证泰国热带水果安全输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法规司(ARD),就泰国热带水果输入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本议定书所指的热带水果是芒果和榴莲。

  第二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必须产自CAPQ和ARD共同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和冷

藏库。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必须在ARD注册。

  第三条 泰方需对指定的果园进行实蝇诱捕监测,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

制。

  第四条 对于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比如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 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需在ARD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这些有害生物的发生。

  第五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应在ARD的严格检疫检验下进行包装和贮藏。包装

时,须采取必要措施剔除果实上的介壳虫并保证水果不得带有活的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第六条 来自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和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发生区(附件A)的芒果,出口前须进行蒸热或熏蒸处理(附件B)。处理

过程须在ARD的监督下进行。

  经处理和检疫合格的,ARD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的附加声明栏中注明处

理的方法、温度及时间。

  执行检疫处理的泰国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或民间公司须经ARD注册并经CAPQ认可



  第七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辨认水果产地、果园、包装厂的信息。出口包装箱上检疫标志须经CAPQ和ARD认可。

  第八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ARD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国关心的有害

生物。

  第九条 在水果出口季节,必要时,CAP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监督出口前的蒸热或熏蒸处理,并对输华热带水果进行装船前检疫直至泰方能够满足中方的检疫要求。

  第十条 在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CAP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对其实施检疫。如发现是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的水果,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CAPQ将立即通知ARD,暂停有关果园生产的水果输往中国,直到CAPQ确认泰方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为止,且该批水果作退货、转口或销毁处理。

  如发现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对该批水果作有关处理,CAPQ将立

即通知ARD,暂停有关果园生产的水果输往中国,直到CAPQ确认泰方采取了有效的处

理措施为止。如发现检疫性的介壳虫等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进口。

  第十一条 CAPQ检疫官员在泰装船前检疫所需的国际旅费、食宿、国内交通费用将由泰方承担。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1997年9月3日在曼谷签订,一式两份,以中文、泰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A:杨桃实蝇及木瓜实蝇在泰国的分布。(略)

  附件B:有关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泰国王国农业与合作部

  动植物检疫局副局长          农业法规司司长

 

  姚文国(签名)         Chamlong Chettanachitara(签名)

 

附件A:

         杨桃实蝇及木瓜实蝇在泰国的分布(略)

 

附件B:

           有关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方法

 

  1、蒸热处理(芒果):室温干热处理至43℃,然后在50―80%的相对湿度下,

由43℃升至果肉中心温度为47℃,在此温度下处理20分钟(说明略);

  2、熏蒸处理(芒果):使用溴甲烷熏蒸处理,温度26℃以上,32克/立方米,

2小时。

 






法官当律师的启示

报载,近两年来,一些法院的年轻法官主动辞职,下海当起了律师。在这些法院引起了小小的震动。钦佩、羡慕者有之,惋惜、旁观者有之,讥讽、嘲笑者也有之。对于法官当律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自然有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他们的下海,至少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一、法官当律师,是法律人的角色转换,是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我们知道,法官、律师都学习过法律知识,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是法律人。他们所从事的都是法律工作,只是工作岗位和角色不同而已,其性质都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这一点上来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法官当律师,并没有给谁造成什么损失,而是法律人才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我们知道,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才能实现人才价值的最大化。从当事者角度来说,“树挪死,人挪活”。他(她)现在进行角色与岗位转换,是为了实现其自身的人生价值,并无什么不当。
二、法官当律师,体现了这些法官价值观念的改变。在中国,传统的儒家观念认为,人生的价值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用世俗的话来说,主观上就是“升官发财”、“光宗耀祖”。虽然客观上是在为国家和人民做事。法官也是“官”,是手中握有一定司法权利的司法官吏。因此,一旦当了官,就要想升更大的官。就法官而言,法官的“升官”就是由助理审判员而审判员,而庭长,而院长,甚至是上级法院的院长。但是,由于法官“金字塔”型的权利结构,不少法官都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与梦想的。虽然他(她)可能比较优秀,由于受机遇、职数、条件诸方面的影响,是不能实现自己追求的。虽然他(她)有时采用并不合法与正当的手段。因此,传统的“升官”之路一旦被堵住,或者自我感觉理想可望而不可及,有的法官就不会“在一棵树上吊死的”了。现在,社会是开放的,个人发展的途径是多元的。这给法官的个人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些法官认为,人生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治国、平天下”,也可以在法律服务的岗位上实现其人生追求与目的。而且,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律师以后也可以当法官。这是西方遴选法官的主要途径。我国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一些成功的尝试。因此,下海的法官们在一番摸爬滚打之后,还有可以重操旧业的机遇。
三、法官当律师,体现了法官队伍管理过程中的人文情怀。法官的成长,除了自己的不断努力,离不开国家与法院的培养,也凝结了法官管理者的心血。法官一旦下海,对法院来说,无疑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流失。因为一般而言,凡辞职下海的法官,应该说在业务上是比较好的。因此,作为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机关来说,不轻易允许法官辞职的。然而,人才资源如同水源,是宜疏不宜堵的。如果是因为爱惜人才,而不予批准法官辞职,人虽然是留下来了,但心却是留不下来的。这样,只能造成这些法官“身在曹营心在汉”。这是古人都已懂得的道理。现实中,曾有一些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机关不批准法官辞职,出现了当事者工作热情不高并进而影响其他法官工作的现象。从这一点上说,准予法官辞职当律师,无疑是法官管理上的一大进步。同时,这也为法院中法官的“能进能出”做出了一种有益的尝试。实践证明,准予法官辞职当律师,这不仅是对辞职法官个人意愿的尊重,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也便于对在职法官的管理和使用。
四、法官当律师,给了法官的管理机关和管理者一个提醒,要切实关心、尊重的法官,从政治上、物质上提高法官待遇。古人云:“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法官之所以辞职当律师,就其个人来说,可能是认为当律师会更适宜实现其人生价值的;从经济方面来说,可能会增加自己的劳动收入。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还不富裕。我国的法官现在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但法官队伍的管理仍参照公务员序列标准执行。目前,我国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物质待遇还比较低,有的地方甚至连工资都不能确保按时发放。但是,国家对法官的要求却远比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要求高得多。既有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作风纪律方面的要求,也有业务水平方面的要求。这造成了法官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很不对等。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对于中老年法官来说,他们考虑到自身因素和家庭条件,一般是不会随意“跳槽”的,只好将就着熬到退休。而年轻的法官是不会这样想和这样做的。当法官,尤其是当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有很大吸引力的。一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他们中有的人会觉得人生的路还长,不能在这样清贫的生活中虚度了光阴,更不能让自己“献了青春献子孙”的。因此,法官的管理机关和管理者要让法官心甘情愿地“从一而终”,一定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切实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如《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津贴及时兑现问题。这样,经过若干年、数十年的努力,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律人所崇尚、热爱的神圣职业。试想,到了那时候,还有哪个法官去当律师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骆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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