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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7:2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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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简称限额),是指根据国家公布的有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规定等,结合我市能源利用实际状况所制定的单位产品所消耗的电力、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的最高指标。限额由市经委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是指用能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超过我市公布的限额,超限额部分使用的能源实行加价收费。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的收取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价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三电办、市节气办、市节煤办(统称专业节能办)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的考核和收费工作。

第五条 超限额使用能源实行加价收费的产品目录由市经委公布,并书面通知企业。高耗能产品首批纳入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范围。

第六条 超限额加价收费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第七条 用能单位超限额使用电力、天然气的加价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度电价、天然气价格为基础计算;超限额使用煤炭的加价收费标准按全市上年度煤种平均购进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八条 用能单位超过限额20%以内的,其超限额部分用能价格按10%加价收费;用能单位超限额20%-50%的,其超限额部分用能价格按15%加价收费;用能单位超限额50%以上的,其超限额部分用能价格按20%加价收费。

第九条 超限额使用能源实行半年考核制,其产品纳入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范围的用能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用能品种向相应的专业节能办报送产品产量、能源消耗量等资料。

第十条 专业节能办会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用能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经委。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用能单位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现场监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市经委根据用能单位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核定结果,对超限额的用能单位发出超限额用能收费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在收到超限额收费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如无异议,应在15日内,向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交纳超限额加价费,并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将加价收费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对超限额用能收费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经委申请复核。市经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如实报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等情况,对弄虚作假、不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本单位能源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拒绝接受现场监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超限额用能进行审核、监测的单位和执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标准执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内销的机电设备及零部件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内销的机电设备及零部件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进口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审批手续,经商国家主管部门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验放。对进口超出原批
准经营范围用于内销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经贸部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放。
上述进口产品、料、件,只限本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不得直接在国内转让或出售。违反者,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下达后,我司(90)监一特字第39号文同时废止。



1990年8月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1号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等12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23日



附件

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
星级

1
公共建筑
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设计标识


2
长白山万达凯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3
长白山万达套房假日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4
长白山柏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5
长白山万达威斯汀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6
长白山万达喜来登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7
晋江万达广场购物中心
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8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大商业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9
公共建筑
福建省绿色与低能耗建筑综合示范楼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设计标识
★★★

10
江苏省建大厦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11
住宅建筑
大连高新万达公馆项目(一期)
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12
镇江招商北固湾小区一期住宅项目22号—27号楼
镇江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