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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5:5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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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批以及政府性质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经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族、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民族、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基础设施项目;(四)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力量办大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三)坚持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协同管理;(四)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资金。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支付工程款累计额达到应支付总额的80%时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最终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十四条 采用贴息资金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凭有效凭证申请拨付。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即通过委托、授权、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开工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审批开工报告。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市财政部门核实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依法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3个月内报市发改委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稽查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进行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违规的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报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项目完工后不依规定办理财务决算,拖延、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不依规定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对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图纸设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代理进行咨询评估、工程质量监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二)单位和个人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四)不按规定接受工程决算审计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

  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

  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资质资格证书由建设专委会统一印制并加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

  截至2013年二季度,已经取得的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和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的,由原实施机关负责办理变更手续;证书到期需要换证延续的,按续办程序向相应的承接组织提出申请。

  三、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监管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加强对承接组织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对参与通信建设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通信建设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

  建设专委会和承接组织等相关社会组织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尽快制定资质资格管理办法,做好资质资格的网上受理、审查和发布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各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坚决杜绝无资质、超资质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206165/6820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