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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时间:2024-06-28 04:4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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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联合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和应对能力,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6月22日印发各地教育、卫生工作部门,各部属高校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遵照执行。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能力,有效控制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播、蔓延,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

  一、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

  在学校内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二)学校出现非校内感染病例

  在学校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但传播链清晰,病例感染来源为学校外部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其污染的环境,疾病危害尚不严重。

  (三)学校出现校内感染病例

  第一类情况,在学校一个班级内发现散发的感染来源不明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由输入性病例引起的二代病例。

  第二类情况,在学校内出现多起感染来源不明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形成学校局部疫情暴发,且有流行趋势。学校局部疫情暴发,指在同一学校同一个年级两至三个班级,14天内,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校内感染病例的确诊病例,且病例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第三类情况,在学校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流行,疫情迅速在全校扩散,且有波及学校周边地区的趋势。学校流行,指在14天内,在同一学校不同年级或同一年级三个班级以上,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学校局部疫情暴发,且有持续传播现象。

  二、职能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督导和指导所辖学校、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防控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全国及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二)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负责辖区内学校疫情分析报告、病例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协调和指导学校落实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按照卫生部相关防控方案和技术文件,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三)教育行政部门

  与卫生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学校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部门,严密监测行政区域内学校甲型H1N1流感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甲型H1N1流感疫情;检查督促行政区域内学校落实各项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措施;协调解决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物质、经费等保障;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四)学校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校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具体落实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项措施;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必须的物质、场所、人员与经费;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

  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和做好相关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

  1.制订应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案、工作方案。

  2.组织校医院、校医或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和演练。

  3.加强疫情应对物资准备。

  4.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倡导环境卫生、科学洗手等卫生行为,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 加强教室、图书馆(阅览室)、教研室、宿舍等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场所卫生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6. 落实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发现流感样疫情要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7.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8. 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甲型H1N1流感发生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预警。

  (二)学校出现非校内感染病例

  在强化上述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需采取以控制传染源管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发现输入病例,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严防疫情传播。

  卫生防控措施

  1. 病例应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时接受隔离治疗。

  2. 卫生部门在学校的配合下,开展对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并实施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中小学生中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以居家医学观察为主,高校学生中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以集中医学观察为主。

  病例所在学校建立与居家医学观察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并将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每日对集中医学观察者实行随访、报告。

  3. 卫生部门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当地学校晨午检工作,加强学校发热、咳嗽或咽痛等流感样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诊治可疑病例。

  4. 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教研室、宿舍等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场所进行消毒。采取消毒、感染控制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5. 卫生部门及时公布疫情和防控措施信息,加强区域内的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稳定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情绪。教育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媒体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

  学校防控措施

  1.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对出现病例的托幼机构实施全园停课7天(或7天以上)的措施。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儿童的校外管理,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

  托幼机构复课后,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2. 中小学校和高校等教育机构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3. 如疫情传播风险较大,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中小学校和高校可按照由班级到年级的原则采取临时停课措施。

  4.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三)学校出现校内感染病例

  及时调整防控策略,采取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链、保护高危人群等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防止或减缓疫情扩散,减少病例,减轻疫情危害。

  出现第一类情况时,在加强非校内感染病例的卫生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卫生防控措施

  1. 卫生部门指导、协助当地所有学校开展晨午检和疫情日报、零报告。

  2.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加强校内环境消毒。

  3.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居家隔离观察者的管理,要求其主动接受监测,每日定时报告身体状况。

  4. 按卫生部门要求,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

  学校防控措施

  1. 学校停止举办校内各种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等活动。

  2.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3. 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学校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

  (1)原则上,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年级,由年级到全校,由一个学校到多所学校等。

  (2)如果14天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该班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班级需要停课时,该班级所在年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年级需要停课时,该学校可以全体停课。

  (3)停课前,除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甲型H1N1流感相关知识外,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与学校保持联系,报告其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4)停课时间不少于7天,自最后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算起。可根据放假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随时调整放假期限。

  (5)中小学校停课放假后,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校外管理,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高校停课后,要加强停课学生的在校管理。

  (6)复课前,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因甲型H1N1流感暂时停课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复课证明后方可复学。

  (7)复课后,未痊愈的学生应继续居家隔离治疗,至其病后7天或症状完全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方可上学。

  (8)复课后,学校或托幼机构还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4.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第二类情况时,强化病例诊治、校内环境消毒、隔离医学观察者管理,加强当地学校疫情监测、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等卫生防控措施。

  重点加强相关学校防控措施的实施。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对出现病例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实施全校(园)停课措施;对出现病例的高校实施学生停课不离校,在校进行观察措施。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的校内外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并做好被隔离高校师生的日常生活保障。

  学校复课后,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出现第三类情况时,重点加强医疗救治工作,尤其是重症病例的诊疗救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治,降低病死率。对重点或高危人群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措施;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有效。

  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对当地所有学校实施停课措施。强化放假学生的校内外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并重点做好被停课高校学生的日常生活保障。

  教育、卫生和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风险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四、停课、放假的实施程序

  当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如需要采取停课、放假等疫情防控措施,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当地卫生部门在当地教育部门配合下,组织调查,核实疫情情况。

  2.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

  3.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会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向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提出停课、放假的建议。

  4. 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审核批准后,宣布执行。

  5.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争取相关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6.停课期间,如有新病例发生,可适当延长停课时间。

  7.当停课、放假时间超过7天,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达到复课条件的,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五、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防控甲型H1N1流感,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管理,使其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指依托国际互联网建设的各级政府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政务外网逻辑隔离。政务外网运行政务部门的专业性业务,是互联网政府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及服务的基础,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五条吉林省政府系统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六条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政府网站是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中心网站,亦称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建设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部门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二章网站建设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并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各市州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部门依托门户网站网络资源建设分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政务动态信息、便民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网站信息质量。

第十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要具有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需要、职能特点设置栏目。所设栏目要具有自身特色。

第十八条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网页设计应庄重、美观,符合政府形象。

第十九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为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做好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信息维护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要加强互联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网站建设方案(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网站设备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采编发布与数据更新;

(三)负责网站应用项目开发;

(四)制定网站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互联网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jl?gov?cn,代表吉林省政府机关。

(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省属事业单位及社团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市州政府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汉语拼音缩写。

(四)县(市、区)级政府网站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级缩写+县(市、区)级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五)各市州、县政府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拼音缩写+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解析,并协助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可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省政府部门网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维护: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建设的网站,其网络安全与管理统一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各网站负责本站发布信息的管理维护。各网站应经常监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联系。

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更改相应的用户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的网站,应采用标准机架式服务器,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规范的服务器运行环境,其他工作由托管单位负责。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病毒和防止黑客入侵,确保网页及内容的安全,保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

独立建设的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在网络层、应用层、系统层进行安全体系的集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和多机制的整体防御和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要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安全建设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15%。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与内部局域网物理隔离。第六章电子信箱管理第二十九条各门户网站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为政府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电子信箱服务。

第三十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维护电子信箱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三十一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联系公安机关建立反有害垃圾电子邮件举报、投诉信箱。采取措施控制有害邮件的自动转发,及时过滤,删除网络内有害信息内容,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加强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第七章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自动采集、自动统计的提醒信息管理系统,用以加强对各网站信息维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对各网站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四条对出现以下问题的网站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关闭其链接:

(一)违反本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

(三)上网内容长期不更新,经提醒仍不改进的;

(四)其他有损于对外形象宣传的不良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一条 为简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均应遵守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主管四川省 (除重庆外)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 考煅榈募喽焦芾砉ぷ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下列商品,必须报经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派驻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检验: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属法定检验的商品;
(二)外资企业进出口使用中国文字商标或者中国制造标记的法定检验商品;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来图来样制作等方式生产并使用中国制造标记的法定检验商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前款规定之外的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并向商检机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商检机构审核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放行章或发给放行单。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按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可以进行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第六条 中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处于控股地位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方企业、公司)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由外方投资者作价出资的进口机器设备、零部件,或者由中方企业、公司委托外方投资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中方企业、公司必须申请? 碳旎菇屑壑怠⑵分帧⒅柿俊⑹亢退鹗ЪāI碳旎菇拥缴昵牒笥υ谖迦漳诳辜üぷ鳌?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可以在运输包装上加施商检标专或者封识。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申请免验:
(一)在国际性的质量评奖会获奖且获奖时间未超过三年的商品;
(二)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三)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四)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使用合格率百分之百的进口商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验的其他商品。
第十条 下列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一)涉及 安全、卫生的商品;
(二)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
(三)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散装货物,以及合同约定按成份、含量计价凭商检证书结汇的商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免验的其他商品。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服装、汽车、电视机、电冰箱等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具备质量许可条件但还未办理质量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报验出口商品时,可以边申请办证边报验,鼓励多生产多出口。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各级帮助需要办理普惠制产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掌握和利用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对输往各给惠国的每批商品优先办理普惠制签证。
第十三条 生产出口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三十日内向商检机构备案。商检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产品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重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