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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防台风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2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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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防台风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防台风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海油函〔2009〕159号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现象频发,台风灾害天气也呈现出频次多、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强度大等特点,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随着今年第1号台风“鲸鱼”和第2号台风“灿鸿”的到来,我国沿海已开始进入台风多发季节。据气象部门预测,2009年可能影响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风暴和台风达26-28个。为了进一步做好台风季节的防抗工作,确保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现就做好2009年防台风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领导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各海上石油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分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台风灾害多发的严峻态势,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各分部、各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认真分析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切实加以解决。特别是要把部分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重点单位、环节、部位作为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负责,并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和防护措施,逐级逐层落实到位。

二、与气象部门密切联系配合,做好超前防范工作

各分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同当地气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台风预防。要根据气象预报,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要根据海洋石油开采企业所在海域的气候特点,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力度,认真查找和整改防抗台风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做到超前防范。

三、全力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灾害衍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往往突发性强、危害大,必须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做好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台风到来时,反应迅速、处置得力、救援有效。各分部、各单位要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值班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按要求逐级上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抢险物资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事故及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各分部、各单位要对本单位防抗台风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将组织对海洋石油企业防台风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请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到各相关海上石油生产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3)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该《试行办法》是贯彻执行《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请你们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市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其他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市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其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机关既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可以一并组织进行。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级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并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是指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的范围:
  (一)行政执法态度;
  (二)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三)行政执法业绩;
  (四)行政执法效果。
  第八条 评议可以采取专项调查、民主测评、自我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评议活动应当邀请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组织参加。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的具体方案。
  上级行政机关应每年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计划,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公开,并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考核指标。
  
                   第三章 行政执法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公布、备案情况;
  (四)行政执法工作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和队伍建设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拆、举报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八)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评议结果;
  (十二)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是指由考核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单位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考核应当将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考核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每年应当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年初确定的目标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
  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对被考核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指标,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被考核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考核机关确定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标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并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年终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阅案卷、素质测试、个案监督及其他必要方式进行,具体由考核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实施,但应当与政府或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应当按百分值量化并予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加强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综合情况,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上款规定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单位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并应当责成将不称职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在本年度的全面工作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旅游局组织少量自费旅游试验团同苏联进行交换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旅游局组织少量自费旅游试验团同苏联进行交换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1990年2月8日 国家旅游局)


黑龙江省旅游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你局组织少量自费旅游试验团同苏联进行对等交换。
具体作法如下:
一、中苏双方对等交换“七天”自费旅游团的作法是:各自向所组织的旅游团(者)收费;不动用外汇;国际间交换各方的旅游团乘坐各自的民航班机往返;相互提供对等的食、宿、、行、游等综合服务的接待条件;每周交换一个团,每团约30至40人,总共相互交换20个团,总
人数控制在700人左右。每个旅游团在对方停留七天,不得无故滞留。苏方旅游团的旅行观光范围仅限于黑龙江省内对外开放的城市和地区。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与苏方对等交换“七天”自费旅游团是一项新的业务,政策性强。黑龙江省旅游局要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外事、公安、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参游人员的审查、批准和管理。一定要确保自费,严禁搞公费旅游。严防走私
贩私,严禁非法倒卖活动。出国前要对参游人员进行外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安全保密的教育。对苏联人员既要做友好工作,又要内外有别。每个自费旅游团要指定领队,加强境外管理,强调集体活动,回国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为此,责成黑龙江省旅游局就开展此项业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并抄报我局备案。
三、参加自费旅游团的对象:主要是黑龙江省内大、中型工矿企业职工中自己具有支付能力的人员,要从中择优审批。只在内部组织赴苏七天自费旅游团,不做宣传招徕。
四、由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与苏联远东地区相应的旅行社签订对等互换七天自费旅游团的合同,双方保证按合同办理。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负责承办组团和接待业务,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要按章收费,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旅游团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严禁搞变相公费旅
游,违者追究领导的责任。
五、有关申请、审批、出国护照、签证手续。
中国(黑龙江)公民赴苏联自费旅游的申请、审批和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等手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者凭交款收据以及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近照若干张等到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报到,办理有关
申请手续。旅游者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赴苏联的出国护照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统一审核签发;领取护照及苏联签证由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统一办理。
六、购票事宜。民航意见,(一)购买机票由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民航售票处凭该公司购票介绍信、旅客名单出票,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应对购票介绍信负责,以避免出现漏洞。(二)在一九九0年内,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可用人民币支付票款,民航售票
处在机票日期、地点栏内注明收取的是人民币。退票也只退人民币。
七、海关手续。海关总署意见,(一)由于对旅游旅客与其他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的管理不同,在旅行证件上应注明出境目的,以便海关办理旅客行李物品验收手续。(二)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的海关检查,应与出境边防检查一致,统一在出境地(即哈尔滨)办理。公安部六局同意海
关总署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公安局考虑。
八、要及时总结经验。组织赴苏七天自费旅游试验团是一项新的业务,要注意政治影响和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黑龙江省旅游局在试验期间,特别要注意了解组团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上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
以上请遵照执行。此复。



199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