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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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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执法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五条(禁止行为)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公共招贴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第七条(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所辖区域内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未能及时清除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为清除的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第九条(暂停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对违反本规定随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宣传品、标语,在其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通讯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市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执行本规定。

  暂停通讯工具号码使用期间内,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恢复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第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妨碍公务处理)

  侮辱、殴打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试述楔形文字的基本特征

王海宏


  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模形文字镌记得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大体包括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两河流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国家与法的地区之一,也是楔形文字法的发源地。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相继建立起一批奴隶制城市国家,并创造了字形上粗下细,形如楔子的古代楔形文字。这些城市国家最初采用习惯法,约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一些零星的以楔形文字记塔式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此后,成文法逐渐盛行,涉及的内容也渐趋广泛,包括契约、债务、侵权行为、损害与赔偿等法律方面的规范。并逐渐各自成一体的法典化方向发展。
  适用楔形文字国家虽然因各国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状况不同,在各自的立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由于都是建立在东方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法律文化传统相同,延缓此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继承关系。因而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
  第一,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楔形文字法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标榜方法者的功绩,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目的在于加强法典正文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第二,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开工肯定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各等级间不平用于土地习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保留某些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残余等。但即使是《汉穆拉比法典》这样最完整的楔形文字法典,也缺少对许多重大问题的规定,显然在这些问题上仍然依照习惯法调整。
第三,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凑合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法律条文均是针对某种违法整合或缪分所确定的处理和解决的具体办法,缺乏深入的分析、综合与概括。但从《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里不难看出,《法典》对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占了条款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与其他古代法律相比是极其罕见的。
  第四,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但在楔形文字法典的条文中,并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有关世谷法律关系的规定。因此,与古印度及希伯来法律相比较,楔形文字不是“神定法”、而是“人定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调解决工商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调解决工商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最近,各地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陆续反映,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要求从事保险代理的单位和个人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并对兼业代理机构增项登记收取额外费用;对保险代理人进行资格认定。这些整顿举措不
同程度地影响了各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
对于上述情况,我部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司做了反映,并充分交换了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司局认为工商部门对保险代理人的整顿,应服从国务院对保险业整顿与改革的总体方案。目前应充分考虑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从政策上和管理措施上予以扶持。
目前,在保监会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寿险营销部及农村代办站(所)的具体整顿方案出台以前,暂时维持现有的工商管理局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司局同意按照国发〔1999〕14号文的精神,协调解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有关问题。
国发〔1999〕14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保监会),切实做好保险业整顿改革工作。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
保险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公司可通知所属机构,主动向当地政府及工商部门汇报国发〔1999〕14号文件精神及我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司会谈精神,争取支持。对于各地无法自行协调解决的问题,可由各公司汇总统一向我部反映,由我部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司局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