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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7 09:0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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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9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城区河流水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秩序,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流,包括洛河、伊河、瀍河、涧河流经本市城市区的部分及新区水系(含各种人工湖)。

  在本市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河流的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者机构分工负责:

  (一)农业部门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水生动物养护及垂钓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周边道路(含桥梁)上与垂钓行为相关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三)建设部门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沿岸与垂钓行为相关的市容环卫和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四)水利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及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配合渔政管理机构做好垂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环保、园林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与垂钓行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区河流的鱼类进行科学养护,适时投放鱼苗、鱼食和药剂。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鱼苗。

  第五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

  禁钓区、禁钓期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和设置公示牌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垂钓者在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安全,不得在晚上9时至次日早晨6时垂钓;

  (二)保护资源,不得使用联体钩、串挂钩等方法垂钓,不得下网捕捞;

  (三)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彩砖及其他设施;

  (四)讲究环保,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废弃物;

  (五)服从管理,不得阻挠渔政管理机构、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依法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禁止下列垂钓行为:

  (一)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

  (二)占用城市道路(含桥梁)垂钓;

  (三)驾船入河垂钓。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建设、环保、园林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46号

1998-04-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
  二、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的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返还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
  三、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了加强基础学科的人才培养,为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稳定地培养、输送高质量的后备人才,从1991年起,原国家教委经过试点并通过学校申请、专家论证评审等严格程序,先后四批建立了83个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基地的建立调动了广
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几年来,各基地根据建设目标,深化教学改革,取得了大量的改革与建设成果,师资队伍建设卓有成效,生源质量明显改观,教学环境和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为我国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建设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意见》(教高〔1992〕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1998〕2号)的精神,我部于1999年委托全国
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进行了基地第一批专业点的验收评估工作。现评估工作已全部结束,根据评估意见,经研究,我部决定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基地的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今后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影响基础科学人才培养的内、外部环境尚未根本改变,人才培养的良性发展机制急需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完善;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有所优化,但学术和教学断层的解决将更为急迫;追踪世界科技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学体
系和改善教学设施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各基地点的评估意见将分别反馈给各有关高等学校),认真做好基地的整改建设工作,深化基地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为我国的科学和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

优秀基地点
北京大学物理学 复旦大学生物学 南京大学化学 厦门大学化学
青岛海洋大学海洋学 武汉大学数学 中国科技大学数学 四川大学数学
吉林大学数学 南开大学化学
合格基地点
清华大学物理学 中山大学生物学 浙江大学数学 兰州大学地理学
山东大学数学



20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