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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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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居民生育保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居民生育保险补助资金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生育保险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生育保险业务。
  市、县(区)财政、人口计生、卫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居民(含参保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称参保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生育保险补助资金来源如下:
  (一)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市财政按照全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各县、区财政按照本县、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作为居民生育保险补助资金。
  第七条 参保居民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标准,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其产前的检查费用和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支付范围。
  第九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期间、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和异位妊娠住院治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费用;
  (二)属于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五)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费用;
  (六)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的费用。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和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政策怀孕的相关证明,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围产期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负,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应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1年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和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政策怀孕的相关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逾期申办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居民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疾病诊断证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照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并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居民医保基金流失或侵害参保居民合法权益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贪污居民医保基金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惠府〔2009〕103号)中有关居民生育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4月19日)
  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在马德里举行双边文化混合委员会会议。
  本届混委会同意签订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度两国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人员交流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四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可包括美术、音乐和舞蹈艺术家)互访。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戏剧专家互访(剧作家、导演、演员和舞美人员)。
  3、双方鼓励艺术家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
  4、中方建议派一个传统戏剧、话剧、木偶或皮影剧团赴西演出。人数和时间另商。
  5、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至五人的文物博物馆代表团,考察对方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
  6、为推动和增进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作家和出版代表团。
  8、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再次邀请西班牙一位著名教授来华为中央音乐学院指导筹建吉他系师资培训班。
  9、中方建议交换一个由两至三人组成的摄影家代表团。
  (二)展览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相互举办绘画展览(至少一次)。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互办一次手工艺展览。
  3、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一次邮票展览。
  4、双方支持中国中央美术学院同西班牙大学美术系互办对方师生作品展。
  5、中方建议在西班牙举办戏剧展览的同时,派出一个戏剧小组。
  6、双方支持互办摄影展览。
  (三)其他
  1、双方国家图书馆将保持相互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包括出版物交换和国家书目交换,图书馆设施和技术利用方面的技术咨询,并通报各自人员培训计划或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双方还在共同感兴趣的文化项目上合作。
  2、双方支持翻译对方的语言文学作品并推动杰出作品的出版。
  3、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儿童艺术活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建议至少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的包括有多种活动内容的文化周活动。有关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
  (一)人员交换
  1、为研究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双方将互换一个四至五人组成的教育和科学代表团。
  2、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交换教师、教授和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其讲学内容另行规定。
  3、双方交换一至二名语言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
  (二)奖学金
  1、在本计划实行期间,双方每年互换十二名奖学金生。包括在中国和西班牙延长学年者。
  2、西班牙每年另向中国文化部提供两名奖学金为其培养干部使用。
  3、中国国家教委每年向马德里自治大学提供两名学习汉语奖学金生。
  4、西班牙方面每年另外提供两名奖学金生参加马德里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习班。
  (三)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1、双方推动和支持在高等院校之间进行科教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2、双方将交换教学和视听资料,如工具书、教科书和录音、录相带等;为对方有关机构订阅有特殊兴趣的杂志。
  3、双方将交换关于各自教育制度的信息。
  (四)其他
  1、双方将在马德里大学和巴塞罗那自治大学设立汉语专业,在马德里自治大学建立东亚研究中心进行合作。

 三、电影、广播和电视
  1、双方支持在电影、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在本国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电影周。
  3、双方将支持专家交换、节目制作和推动有关文化教育内容的影片制作。

 四、体育
  (一)其他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五、财务规定
  (一)人员交流
  1、除因特殊情况,访问(包括专家、教师、考察人员、官员、艺术家等)时间不超过二周。
  2、西方负担出访中国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中方为西方出访人员负担食宿费用。
  3、中方负担出访西班牙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西方为中方出访人员每人每天提供11,000比塞塔西币,作为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所必要的国内交通费用。
  5、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的急诊费用或意外事故费用。
  (二)奖学金
  1、除特殊情况外,派出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
  2、经挑选符合条件的奖学金生享受下列待遇:
   1)西方每月提供不少于85,000比塞塔的奖学金;中方提供免费住宿和生活费用。
   2)享受接受国家大学生同样的便利待遇。
   3)免交注册费、学费、考试费等其它有关费用。
   4)在对方国家学习期间的生病或急诊的医疗保险。
  (三)展览
  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同意举办的展览,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协议进行。

 六、通则
  (一)人员交换
  1、派出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往访日期、出访人员简历,以便接待方安排日程。其中艺术家出访和举办展览,有关材料提前四个月寄出。
  2、接待方如同意接待,应于收到上述通知的一个月后,制订出相应的活动安排。
  3、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周通告代表团组或个人的确切行期。
  4、以上涉及内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5、出访人员最好应具有较好的西语、汉语或英语水平。
  6、双方应按本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对方考察人员使用档案提供方便。
  (二)奖学金
  1、奖学金生名单的交换应于每年五月份之前进行。
  (三)资料及出版物交换
  1、本计划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其费用由寄出方负担。
  (四)其他
  1、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探讨举办其它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的可能性。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并面临高寒缺氧、施工期短、交通不便、生态脆弱和建筑资源严重不足等特殊困难。为科学、依法、统筹,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玉树实际出发,借鉴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优先位置,尊重民族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1.科学重建、规划先行。认真做好灾害评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等前期工作,在全面调研、科学论证、合理避让灾害隐患的基础上,确定适宜重建区域。综合考虑经济社会、自然地理、生态环境、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因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坚持安全、适用、省地、节俭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因地制宜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抓紧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生活秩序。同步统筹规划实施受损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
  3.保护生态、体现特色。灾后恢复重建要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重要位置,按照构筑青藏高原生态屏障的要求,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统筹推进。要特别注重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充分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地域风貌。
  4.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灾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建设美好家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同时发挥社会各界援助的积极性,多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三)重建目标。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生态环境切实得到保护和改善,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园、新家园,为建设生态美好、特色鲜明、经济发展、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城乡居民住房。把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先行开展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尽快完成房屋及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明确维修加固和重建任务。对可以修复的,要抓紧开展维修加固;对需要重建的,要尊重群众意愿,选择适宜的重建形式和建筑样式。要抓紧规划设计,合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地带。农牧区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牧民定居点,提供多样化设计样式,加强施工技术指导,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制定好城镇总体规划,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推动适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的应用。
  (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安排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严格执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把学校、医院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建设,改善“双语”教学条件。恢复重建州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加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公共文化科技、广播电影电视、体育设施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设施。统筹安排恢复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在基本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按照节俭实用的要求,恢复重建各级行政机关办公设施。
  (三)基础设施。重点恢复重建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民航、邮政设施。恢复重建公众通信网,提高应急通信、运输通信保障能力。在全面恢复当地供电能力的基础上,尽快开展与电网主网互联工程的前期工作,推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综合保障能力。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和安全饮水工程恢复重建。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恢复重建,增强供水、排水能力,配套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四)市场服务体系。加快恢复市场服务体系基本功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市场供应能力。恢复重建集贸市场、商业网点和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及粮油储运设施。加快重建金融机构基层网络,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五)地方特色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抓紧恢复灾区各类生产设施,推进农牧、商贸旅游等地方特色产业恢复重建,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群众收入水平。结合发展绿色有机、高原特色产品的需要,优化农业、畜牧业发展布局,恢复提升生产能力。抓好牧区小水利、草场围栏、畜禽圈舍以及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农技服务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加快修复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对农副产品加工、民族特色加工业的扶持力度。
  (六)生态环境和防灾减灾。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逐步修复生态系统。围绕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重点加强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实施力度,加快开展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管护设施恢复重建。加快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妥善做好废墟清理和各类废物无害化处理与再利用工作。恢复重建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和次生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紧迫的民生问题和长远发展,事关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受自然条件差、经济欠发达等因素的制约,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面临许多特殊困难,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科学编制规划。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全面系统调查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灾区群众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对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论证,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青海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做好相关协调工作。青海省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创新机制,统建与分建相结合,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国务院成立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有关问题。青海省、四川省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保障工作统筹考虑,统一指挥,科学调度,有序推进,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恢复重建进度。
  (四)加大政策支持。鉴于玉树地震受灾地区的特殊困难,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安排为主,同时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金融、土地、环保、就业、扶贫等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加大对恢复重建支持力度。青海省、四川省要克服困难,适当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受灾地区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节俭办事,管好用好各类资金,全力投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五)多方合力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支援藏区的对口省市和中央有关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具有高原施工经验的建筑施工力量支持恢复重建。青海省、四川省要在灾区开展以工代赈,并组织省内力量,大力支持灾区建设。鼓励相邻地区的设计、施工力量参与恢复重建。
  (六)加强实施保障。青海省、四川省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对建材、运输、电力、用水等实施保障条件的需要,及早做好需求量的测算,摸清本省和周边地区生产供应情况,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制定相应保障方案,逐项加以落实。提前启动建材生产供应工作,支持加快物资运输集散场站建设,合理确定运输方式,开辟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加快受损电力设施修复,保障恢复重建用电需要。加强建材市场和运输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青海省、四川省要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和物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恢复重建的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八)保护健康安全。严防灾区传染疫病发生,加强灾区群众和参建人员的健康保护和高原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心理救援,做好灾区干部群众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防范余震及各类次生灾害,确保灾区群众和参建人员安全。
  (九)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弘扬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旋律,大力宣传恢复重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鼓舞和激励各族干部群众同心协力、团结互助、顽强拼搏,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共同夺取灾后恢复重建全面胜利。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