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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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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16号



  《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是指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领域的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文化市场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
  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施相关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
  第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营业性演出、美术品、艺术品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出版(网络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版权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文物保护、文物经营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第七条 下列文化市场管理领域违法案件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一)重大疑难或者影响重大的;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的;
  (三)国家、省有关部门交办或者督办的。
  其他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八条 市、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3日内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不得拒绝。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两个以上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必要时可以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处。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对出版物进行审读审验,对广播电视播出内容进行监听监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时,可以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对有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违法事实清楚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
  (二)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告60日后,依法作出没收、销毁决定。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将财物退还当事人。对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拒不认领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告60日,公告期满仍未认领的,可以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涉嫌非法出版物等进行鉴定。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相关部门提出的涉嫌非法出版物鉴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执法标准及规范、重大事项法律论证、案件督办督查等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保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工作配合,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涉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方面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将执法情况书面通报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作出吊销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方面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办结设立、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技术监管系统,及时完整采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信息资料并定期核查,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所需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二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执法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申诉,接到检举、控告、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郴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和《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市审计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投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原则,重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如当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实施,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建议、处理、处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或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预)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到位,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与经批准的项目计划相符,项目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征用、施工许可等)是否齐全;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及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采用工程最高限价招标模式的建设项目,其最高限价公示前是否经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机关审核;

(五)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六)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资金是否与经营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二)项目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相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所需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相关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列明工程结(决)算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是否订立控制高估冒算相关条款,签订程序是否合法;

(二)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等问题;

(三)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和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质量索赔、材料价差核定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环境治理项目是否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等问题;

(六)建设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

(七)单项(位)工程结算资料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完整,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工程技术资料与实际是否一致,竣工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税费是否及时、准确交纳,减、免、缓缴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三)建设项目的往来账款是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是否真实、合法;

(四)单项(位)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和材料价格计取是否准确,工程奖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决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五)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评价项目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控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资金流程为主线,以工程造价控制审核为关键,以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征地拆迁补偿、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资金使用管理、工程结(决)算等关键环节、重要活动事项为重点,着重关注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明确具体审计期限并按期完成,不得因跟踪审计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对项目财务审计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影响较大且事后审计难度较大的内容应及时跟进审计,对其它工程内容及管理活动应定期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建设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审计专题会议。对特别重大项目,审计组应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场所,建设单位应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守审计监督的角色定位,对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等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去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尽量节约投资,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完善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审计成果。



第四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及时、准确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隐蔽工程签证、重大设计变更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应事先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

(四)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组审查;

(五)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应坚持“先备案,后实施”制度。凡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金额5%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或签证工程验收前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或见证,填写《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及时报审计组备案。对涉及造价小于50万元或未超过原合同金额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同一单项(位)工程累计超过50万元或原合同金额5%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其提交审计组备案;

(六)对审计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单》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七)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

(八)接到审计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九)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审计结论性意见,以及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按期完成审计任务,保证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

(三)按规定及时编写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和跟踪审计台账;

(四)对合同、最高限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的审计,审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五)根据被审计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单》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并对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审计组应及时审查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单项(位)工程结算资料,出具《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单》;

(七)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单》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意见单》,作为单项(位)工程竣工决算依据;

(八)对单项(位)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应填制《工程造价审计意见单汇总表》,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九)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十)审计组应依法对被审计单位采纳、整改、落实跟踪审计意见单、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清理、取消了一些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但是,各地清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仍存在屡禁不止的现象。有些已经明令取消或停止的项目,又有所恢复3有的以检查、评比、验收等形式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这些问题,不但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为进一步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今年内对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工作,是坚决落实党的农民负担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一件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纠风办是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清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相关文件,认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对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或有可能引发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和要求等,进行重点清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对涉及农民出践由输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和要求等;要一律废止;对明显高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超出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任务指标、工作要求,及各种以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形式,变相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要一律予以停止;对要求基层单位细化、量化、硬化业务工作或工作环境、条件等容易误导发生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语句,要一律从文件中删除或作出修改;对明令取消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予以恢复和保留。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搞达标升级活动所欠的债务转嫁给农民;不得脱离农村实际规定统一标准、下达统一的量化指标;不得以细化上级指标为由搞层层加码和提出盲目超前的要求。
五、各级政府纠风办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继续擅自出台或推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达标升级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除处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3对通过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达标升级活动所获取的奖励和荣誉,要予以撤销。要选择典型,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六、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分四个阶段进行:6—7月为自行清理阶段;8—9月为审核阶段;10月为取消项目和废止文件向社会公布阶段,其中各地在清理中,对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文件和工作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风办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11月为总结上报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纠风办要在11月底前将清理情况(附登记表)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清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底数是否搞清,该取消、废止和修改的项目、文件及工作要求是否已取消、废止和修改,顶风违纪问题是否得到了严肃查处。
为抓好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附:表一:国家机关涉农达标升级项目登记表(略)
表二:各省(区、市)涉农达标升级项目登记表(略)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