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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1 10:0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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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业经十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和在岗考核、执法资格认证或取消、执法证件暂扣或注销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单位”)所属行政执法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岗前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在岗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作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包括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知识。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受委托组织未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先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组织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或者执法考核。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执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注销并收回其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受委托执法的,由委托单位)统一申领。行政执法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开户申请,经批准开通网上用户后,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登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办理办证业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开通网上用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通用户申请表;
  (二)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受委托组织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除网上报送申请信息外,还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关于申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函;
  (二)人员明细表;
  (三)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件(限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查无记录的)。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办证申请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提交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如有遗失,由其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当在网上注销并收回其证件,交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上交发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单位,需要换证的,由所在新单位按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换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将执法证件报送审核换证,逾期未审核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所在单位应负责收回其证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程序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更换行政执法证后收回旧证: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更改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五)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相关程序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注销并收回证件:
  (一)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
  (二)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龄的;
  (三)已调离执法单位或执法岗位的;
  (四)在本单位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六)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最近,不少地方发现了一些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例如:四川发现有人用工业酒精兑水,冒充白酒贩卖,致使多人中毒死亡;哈尔滨一肉制品厂把大量氧化囊虫猪肉和疫病猪肉,加工成熟肉制品出售;山西运城一制药厂非法制造、销售大量安钠咖粉及其制品,毒害城乡居民;福建晋江几十家工厂大批制造、贩卖假药等等。这些犯罪分子贪图不义之财,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各地群众对此十分愤慨,强烈要求政法部门依法予以严惩。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当前出现的这种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抓紧从严打击。
一、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把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严打”斗争的一项重点来抓。对已经发现的这类案件,有关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迅速查实案情,及时依法惩处。
二、公、检、法、司在最近期间内,要集中力量抓几件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典型大案,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一定重判,决不能手软。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并与宣传部门配合,除毒品案件外,进行公开报道,以张扬法制,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三、今后,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密切注意这类犯罪的动向,一经发现,务必依法严惩。对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经济制裁代替判处刑罚。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意见,请各级公、检、法、司部门立即认真研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迅速贯彻执行。


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00号

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环保局制定的《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与《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州环保局 二○○五年八月)

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按照自
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下
发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州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
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
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
业,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连片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
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一)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
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 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
染等问题。

(二)重点行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对钢铁、火电、水泥、 造纸、
炼焦、铁合金、农产品加工业(制糖、番茄、辣椒酱)和城市污水处
理厂等重点行业和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医院污水、 医疗垃圾以及
连片污染问题。

(四)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
问题。 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开发建设过
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和
“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五)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查处未完成治理
任务、 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和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
标排污的企业。

(六)此次检查包括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兵团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督察,成立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
组织协调解决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人
员组成如下:

组 长:柴凤兰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宋建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范湘平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亚合甫·库尔班 州经贸委副主任

杨伟雯 州监察局副局长

薛春雷 州工商局副局长

阿不力孜·再丁 州司法局副局长

岳向前 州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
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新川同志(州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从
州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
监局等单位抽调。

四、各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
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
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查
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
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
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8月29日)

8月25日以前,各县市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由主管领导
牵头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
保专项整治工作。8月29日前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
情况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方案、全面整治阶段(8月30日—9月30日)

1、8月30日-9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
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
办名单。 9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州环
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9月30日。各县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
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
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
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群众多次
向州环保局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
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各县市于10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
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落实

各县市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5年的政府工作计划,重点
部署、抓好落实;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

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要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
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
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
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
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
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
交、移送制度。

各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
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
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各部门应
认真执行例会纪要。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
到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

(三)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自治州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群众多次向州环保局举报或
交由县市处理的问题和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
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
法案件、连片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噪声扰民等环
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通报。
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对以往查处整改
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违法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并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屡查屡犯的企业,
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
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

各县市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
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
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公开处理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
宣传重点,每月定期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将查处
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
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增强环保意识;州环保局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
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
县市每周要向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
情况。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县市专项整
治行动的进展及信息上报情况。

(七)考核

各县市开展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年终
自治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由州
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管理科牵头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州环保局环
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送环保行动进展情况。

联系人:沈秀成 李志红 联系电话:2031096 2255690

传 真:2019075 电子邮件:xj12369@126.com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2005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动 (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参照
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
下发的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
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
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
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报送
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自治州六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
10月15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
管理科)。

2、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
情况,对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
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 评分情况反馈将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作为自治
州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的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州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的,将由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