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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8:5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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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各关司局:

  整装勘查是指在具有一定工作程度、资源潜力较大的地区,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要求,统筹中央、地方和企业各类勘查资金,集中力量开展勘查工作。整装勘查是快速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重要组织方式,对于创新矿产资源管理、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整装勘查工作

  (一)整装勘查是实现找矿突破的重要途径。整装勘查区应具有一定的地质工作基础和发现大型规模矿床的资源潜力,矿产勘查工作已取得重要进展,具备以社会投资为主开展大规模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条件。社会投资不明确、难以进入的,一般不列为整装勘查区。

  整装勘查区的主攻矿种以国家紧缺和大宗支柱性矿产为主,整装勘查区内要大幅度增加勘查资金投入,加快勘查进程,3年内发现和评价至少1处大型规模矿产地,5年内形成至少1处可供开发的大型矿产地,为建立矿产勘查开发基地奠定基础。

  各省(区、市)要重视整装勘查工作,把具备条件的勘查区纳入整装勘查区,并积极推进其他成矿有利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前期勘查工作,为开展整装勘查提供更多备选工作区。

  (二)充分发挥各方作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地质找矿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组织开展整装勘查区的初选、申报和实施工作。整装勘查区初选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对于拟设的整装勘查区,应组织相关企业、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和新设矿业权的初步方案,协调落实勘查工作部署、社会资金投入和外部环境保障。

  二、统筹部署整装勘查工作

  (三)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新设整装勘查区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要履行“组织协调、评估考核、督促检查”的职能,牵头组织整装勘查区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新设整装勘查区名称及范围。整装勘查区的范围和面积可根据区内勘查工作进展进行动态调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复后向社会公告。

  (四)精心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经批准设立的整装勘查区,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含勘查工作部署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和批复,作为整装勘查组织实施的重要依据。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以及其他已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做好勘查工作部署与矿业权设置的衔接(编制提纲见附件)。

  (五)统筹勘查工作部署与矿业权设置。勘查工作部署要统筹好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等出资开展的各类工作,突出重点,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投入和工作进度。

  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密切结合勘查工作部署,以主攻矿种为主并兼顾重要的共伴生矿产,合理设置矿业权,明确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和出让方式,并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调整或修编。对布局不合理的已设矿业权,要提出整合或调整方案。非主攻矿种的拟设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

  (六)落实年度工作安排。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进展情况,提出整装勘查区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其中,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工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接,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人要根据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探矿权区块的勘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探矿权区块的总体工作进度、年度工作安排、主要实物工作量和勘查资金投入,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的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作为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整装勘查的监督与评估

  (七)加强整装勘查的监督检查和进展跟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分区分片技术把关,跟踪整装勘查工作进展,对整装勘查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负责编写勘查进展半年报和年报,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后,报送部矿产勘查办公室。有重大发现和成果的,以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八)建立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底组织对本地区整装勘查年度工作进展进行自评,重点对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企业投资到位情况、财政资金落实情况、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情况、重要找矿进展和成果、找矿潜力等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部矿产勘查办公室。部矿产勘查办公室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评估,向全国通报评估结果,并督促重大问题的限期整改。对主要因工作推进不力而导致勘查进展不好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商请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督导。对经勘查证实找矿潜力不大或因工作推进不力导致预期目标难以实现的,不再列为整装勘查区并予以公告,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整装勘查区相关政策。

  四、完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

  (九)提供矿业权审批便捷服务。整装勘查实施方案中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复后,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部批准的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审批部审批权限内的探矿权项目(煤、钨、锑、稀土等国家调控矿种及放射性矿产除外)。

  整装勘查区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公告后,在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期间,对于大规模引进社会资本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在保证勘查开发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允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新设的主攻矿种探矿权。

  (十)优化主攻矿种矿业权配置。整装勘查区内现有主攻矿种矿业权的周边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新设探矿权,经专家论证符合整装勘查要求的,允许配置给具备整装勘查能力的毗邻矿业权人。其它拟新设探矿权,主要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

  招标出让矿业权,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为调动参与整装勘查的勘查单位和矿业企业的找矿积极性,对在整装勘查区内探明大型规模以上主攻矿种矿产地并已转入开发的矿业权人,综合考虑其技术能力、勘查力量和投资能力,可为其配置高风险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

  (十一)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协调联动平台,鼓励和支持有实力、负责任的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推进布局不合理的已设矿业权的整合。整合主体应积极主动协调其他矿业权人,采用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手段整合其他矿业权。

  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现有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工作进度、统一质量要求、统一成果验收”的“五统一”原则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确保勘查资金投入规模和工作进度。

  积极参加整装勘查但面临资金困难的探矿权人,可采用与其他社会资金合资合作或申请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等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对不按整装勘查方案和“五统一”要求推进整装勘查并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探矿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进行整合。

  (十二)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享有依法处置勘查成果的权利,包括优先申请采矿权、依法转让矿业权等。整装勘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矿产地且符合相关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可分区段申请采矿权,但矿业权人必须承诺其余部分仍然按照整装勘查的要求继续开展勘查。

  五、加大对整装勘查的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支持。中央、地方财政应切实加强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和科研工作,加大投入力度,优先保证在整装勘查区的部署安排,加快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在整装勘查区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勘查单位可优先承担相关项目。充分发挥地质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基础地质、成矿理论、勘查技术方法和资源评价等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应用,破解找矿难题,促进找矿突破。对于按期保质完成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任务并取得重大找矿发现的勘查单位,可在项目工作区范围内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一定数量的探矿权。

  (十四)加大地质勘查基金支持。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要协调联动,切实发挥分担勘查风险作用,重点支持整装勘查区内有找矿潜力、且社会资金不愿独立承担风险的勘查项目。要按照“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的原则,除特定矿种和地区外,凡是可以由企业投资且企业愿意承担风险的矿产勘查项目,优先由企业投资。对于重点项目,两级地质勘查基金可以采取联合投资的方式,协调资金投向,合力推进整装勘查工作。

  (十五)加强技术指导。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加强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全面构建任务到区、责任到人的技术指导体系,负责组织开展专家研讨、技术培训和现场交流等活动,协助解决勘查技术难题。

  (十六)全面提供地质资料服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45〕号)的要求,安排专门和必要经费,将本行政区内各整装勘查区的重要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分别集成为资料包,向社会公布资料目录和获取方式,并向区内矿业权人和有关单位提供资料包服务。

  六、加强整装勘查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组建技术支撑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整装勘查区的进展跟踪、统计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集中连片整体引入大企业等开展整装勘查的,由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和引入的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服务和监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建相应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负责本地区整装勘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整装勘查区要设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整装勘查区内主要投资企业和勘查单位共同参加的整装勘查区管理办公室,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整装勘查区内勘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项目实施。

  (十八)改善外部工作环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外部环境保障机制,优先保证整装勘查区内矿业用地需求,共同协调矿业权人、勘查单位、社区等各方关系和收益分配,营造良好外部工作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012年9月16日



附件: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附件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第一章 概述
一、工作区位置
二、自然地理及经济社会发展
三、总体目标任务
第二章 地质矿产工作现状
一、基础地质与科研
二、矿产勘查
三、矿业开发现状
第三章 区域地质背景与找矿潜力分析
一、区域地质背景及成矿地质条件
二、典型矿床特征与区域成矿规律
(一)典型矿床地质特征
(二)区域成矿规律分析
三、找矿潜力分析
第四章 勘查工作部署方案
一、总体部署思路和原则
二、总体工作布局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安排
(二)矿产勘查工作安排
第五章 矿业权设置方案
一、矿业权设置现状分析
二、矿业权设置原则
三、矿业权区块划分及依据
四、矿业权设置结论及合理性论证
五、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及出让方式
第六章 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概算
一、主要实物工作量
二、经费概算
(一)概算编制依据
(二)概算编制要求
(三)经费概算结果及资金来源
第七章 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预期成果
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二、矿业权管理
三、技术保障
四、资金保障
五、勘查环境保障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25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公司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规定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并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第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第七条 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当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其他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可以以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半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制,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并在该期限内将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六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于公司自己或其他互联网网站、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应作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标明各部分的标题及对应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三)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四)法定代表人;
(五)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六)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指定互联网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一)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二)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附件《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及其他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在遵循前款规定时,还应披露如下信息: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的,应分别披露其数量;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因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时间;前10名股东中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以及外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下同)。
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含10%)的行业或产品,应分别列示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
(二)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三)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活动。
(四)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五)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说明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二)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说明完成预测或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如果预测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的,应当披露差异的内容及报告期内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重点说明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交易总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二)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期末余额、发生额、形成原因、清偿情况、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有关承诺(若有)。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对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单位、委托金额、起止时间、约定收益、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公司董事、管理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上述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四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及版面,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名称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报告》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内容。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四条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信息。
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备查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备查文件应当包括:
(一)载有董事长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文本;
(五)公司章程文本;
(六)在其它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

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个别董事声明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意见”),应当特别提示: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上市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年初数增减(%)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注1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合计

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国内会计准则 境外(国际)会计准则注2
净利润
差异说明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年度内增减 年末持股数量 比例(%) 股份类别注3(已流通或未流通)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股东性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



前十名股东关联关系的说明注4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约定持股期限的说明 股东名称 约定持股期限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注5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变更日期
刊登日期和报刊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职务注6 年初持股数 年末持股数 变动原因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注7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主营业务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行业
行业1
行业2
……
其中:关联交易注8
分产品
产品1
产品2
…..
其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地区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减(%)
地区1
地区2
……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 □不适用
其他经营业务 产生的损益 占净利润的比重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参股公司名称
本期贡献的投资收益 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重
参股公司 经营范围
净利润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承诺项目 拟投入金额 是否变更项目 实际投入金额 产生收益金额 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



合计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说明(分具体项目)
变更原因及变更程序说明(分具体项目)



5.8.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变更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额
变更后的项目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变更项目拟投入金额 实际投入金额 产生收益金额 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


合计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说明(分具体项目)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调整经营计划内容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注10
□适用 □不适用
交易对方及被收购或置入资产 购买日 交易价格 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注11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注12
□适用 □不适用
交易对方及被出售或置出资产 出售日 交易价格 本年初起至出售日该出售资产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注13 出售产生的损益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或否)




担保发生额合计
担保余额合计
其中:关联担保余额合计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关联方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注14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合计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 □未经审计 □审计
审计意见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标意见
审计意见全文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7.3 报表附注
7.3.1如果出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有关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7.3.2 如果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原因及影响数。
7.3.2 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填表说明:
一、 如选择“不适用”,可省略披露表格。
二、 本摘要“§6 重要事项”应当包括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有关标准界定的事项,不包括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事项。
三、 注释
注1: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
注2:境外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
注3:如同一股东持有两类股份应当分别列示。
注4:关联关系的认定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规定
注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6:如是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注7:分别按照行业、产品列示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主要行业和产品。
注8:仅披露在上市公司主营收入和主营成本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总额。
注9:披露最近一次定期报告中调整的本年度经营计划。
注10、注12:对于资产置换应当视为同时进行了收购和出售资产,并分别填入6.2和6.3的相关表格。
注11、注13:适用于收购、出售公司股权的情形。
注14:如往来发生频繁,按照每月累计发生额填列。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09〕9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收费行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针对我省企业负担情况,对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所附收费标准试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到期根据执行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政府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章、国家或省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项目进行收费,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复检除外),不得擅自增加检验项目并收费。检验机构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含制造监督检验)费与验收(首检)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

第五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实施检验检测,受检单位应按检验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缴纳;安装过程监督(验收)检验费、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建设单位缴纳;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改造、重大维修检验费由使用单位缴纳(合同对检验费缴纳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检验收费标准不包括设备清洗置换、焊缝除绣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等检验前后的现场准备、清理工作费用及耐(水)压试验和气密性实验所用的介质、易燃有毒介质的化验分析等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规程或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厚度与硬度测定、金相、理化等试验检测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第八条 检验机构对进口特种设备以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其收费按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取,但不可再对其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并收费。受检产品中,电器仪表等配件价值超过设备价的30%时,应在设备价中扣除后再计算检验费。

第九条 在化学介质、易燃介质等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环境下进行检验作业的加收30%;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在Ⅱ级(含Ⅱ级)及Ⅱ级以上环境下进行检验作业加收30%;加急检验(三个工作日取检验报告)加收20%。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整改后需要复检的,首次复检按收费标准的30%计收,第二次复检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

第十条 受检单位要求检验机构在双休日进行检验的,加收10%的检验费,在法定节假日检验的,加收15%检验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 产品设备价是指含增值税在内的产品价格。工程总造价包括产品销售价和施工工程费,不包含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和易损件备件费。安装工程费包括设备本体、保温(锅炉的砌筑)、电器仪表和水处理系统工程施工费和辅材费。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收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费成本开支范围:

检验用房维修费;

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和维修费用;

检测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和养路费、路桥费、差旅费;

检测检验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社(劳)保福利费;

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费;

检测检验所需业务费用,包括检验检测合格证、牌照、档案材料印刷等费用;

检验检测的管理费用;

检验检测工作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进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应全额缴入国库,其他检验收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省内既往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一部分 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工业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种类
收费标准(元/台)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

蒸汽锅炉D<4 t/h
0.7%

蒸汽锅炉D≥4 t/h
0.5%

热水锅炉Q<2.8 MW
0.7%

热水锅炉Q≥2.8 MW
0.5%




(二)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安装过程、改造过程、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类型
项目

蒸发量T/H


安 装(元/吨)
重大维修、改造

(元/吨)

整组装锅炉
D≤1
300(立式、电锅)
200

350(卧式)
300

1<D≤2
350(立式、电锅)
300

750(卧式)
650

2<D≤4
1300
1100

4<D≤6
安装工程费的4%,

但不低于18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1300元

6<D≤10
安装工程费的4%,

但不低于25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1800元

10<D≤20
安装工程费的4%,

但不低于35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2800元

D>20
安装工程费的4%,

但不低于55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4500元

电站

锅炉
≤35
1350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10000元

≤75
950

≤130
850

≤220
750

≤400
650

≤670
550

≤1000
550

≤2000
450

备注:1、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定价累进法计算。

2、热水锅炉按0.7MW折合1t/h蒸汽锅炉收费。




类型
项目

蒸发量T/H


安 装(元/台)
重大维修、改造

(元/台)

散装锅 炉
D≤4t/h
安装工程费4%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

D>4t/h
安装工程费4%,但不低于6000元。
重大维修、改造费的4%,但不低于3000元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1、工业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t/h


外部检验
内部检验
水压试验
炉墙检验

D≤1
340
460
160
20

1<D≤2
400
550
170
30

2<D≤4
450
660
180
50

4<D≤6
560
800
200
70

6<D≤10
670
980
210
90

10<D≤20
830
1320
230
150

D>20
1050
1800
350
150+8(D-20)

备注:热水锅炉按0.7MW折合1t/h蒸汽锅炉收费。


2、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蒸发量(t/h)

检验项目
≤35
≤75
≤130
≤220
≤400
≤670
≤1000
>1000

外部检验
65
63
60
60
55
50
30
15

水压试验
25
25
22
20
11
4
3
1

内部检验
350
250
400
450
450
500
450
270

备注:

1、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定价累进法计算。

2、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三项在同期进行检验的,按三项收费总额的90%收取。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产品名称种类
收费标准

I、II、III类压力容器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1.0%收取费用

无缝钢瓶

焊接钢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0.8%收取费用

溶解乙炔钢瓶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0.9%收取费用

槽车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1.5%收取费用

其它设备
按受检产品设备价的1.0%收取费用

注:单台容器监检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


2、压力容器安装过程、改造过程及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项目
大型压力容器和球形容器(含同一装置内的容器连接管道)
液化气体储配站压力容器
非大型

压力容器

收费标准
大型压力容器和球形容器现场组装按工程总造价的1.8%收取;

维修、改造按维修、改造费的2%收取,单台监督检验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按安装工程费的4%收费,

维修、改造按维修改造费2%收取。
安装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维修、改造按维修、改造费2%收取,单台收费低于400元的按400收取。

备注:大型压力容器是指100米3以上或需要在现场完成最后环节焊缝焊接和整体需要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非大型容器则是不需要在现场完成最后环节焊缝焊接和整体不需要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项目

类别
年度检查
全面检验
耐压试验
气密性试验

一类容器
V<1
120
300
150
50

1≤V<10
150
470
170
80

10≤V<20
200
520
180
130

20≤V<50
250
720
200
190

50≤V<100
350
1000
300
320

V≥100
5×V
10×V
3×V
4×V

二类容器
按同容积一类压力容器的1.3倍收费。

三类容器
按同容积一类压力容器的1.5倍收费。

备注:(1)表中V为压力容器设定或标定容积(m3)。

(2)容器定期检验,检验部位高度≥6m时,全面检验费增收20%;检验部位高度≥8m时,增收40%


(二)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超高压容器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超高压水晶釜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1500元/台。

2、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台

设计压力(MPa)
全面检验
年度检查
耐压试验

100≤P<200
1300
700
1000

200≤P<500
1400
800
1200

P≥500
1600
1000
1400


(三)医用氧舱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及安装监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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