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10:3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1〕10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须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省国资委确定的,需要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 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担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便利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资产评估机构固定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15名以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所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五)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队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资产评估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申请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应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简介;

(二)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表;

(五)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需行业协会盖章证明);

(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八)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国资委每年对中介机构库开展一次更新工作,对库内中介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审验,库内中介机构不再具备入库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在库资格。同时,接受库外中介机构的入库申请。

库内中介机构应于每年5月份将相关部门对本机构的年检情况、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及承担省国资委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等材料报送我委审验。

第七条 省属企业申请选择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在请示文件中充分说明对应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等,并填写《委托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第八条 省国资委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工作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招标文件等信息以网络公告的形式向库内中介机构发布。

第九条 库内中介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在投标书中载明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愿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

(二)机构简介,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年度业务收入、以往承担项目情况、行业排名和荣誉等情况;

(三)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小组的组成与分工、工作方法的选择、项目的时间安排,以及质量保证措施;

(四)包括人工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在内的项目总报价;

(五)同意省国资委依照招标文件、业务约定书和评估报告验收办法,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考核。

评估报告验收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递交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四)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的;

(五)投标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六)投标人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委托资产评估招标评标专家库,对省国资委组织的招标项目实施评标。

评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派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以上专家(须为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组;

(二)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开标,纪检监察机构派员现场监督;

(三)评标专家根据《评标细则》,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投标书进行独立评审评分;

(四)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统计各投标人得分,按高低顺序排出名次,经纪检监察人员复核签字后密封;

(五)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审标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机构;

(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书面通知有关省属企业和中标的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中标机构应于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逾期不签的,视为弃标,省国资委将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递补。

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业务范围、基准日和实施目的;

(二)项目完成时间要求;

(三)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库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业务约定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工作,按时保质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对所出具的报告负责。如遇非中介机构自身的客观情况,造成不能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完成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期满前的10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经企业认可的书面报告。评估过程中,需要省国资委明确或者应该知道的事项,中介机构要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主送委托单位,同时分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在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并填写《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表》(见附件2),与报请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必要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以招标形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项目,省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结合评估报告,对中标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核评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诚信档案,作为以后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末位淘汰制。库内各中介机构年度所有中标项目的考核平均得分排名末位的,取消其在库资格,一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因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原因被取消在库资格,以及年度内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中介机构,不参加末位排名。

库内各中介机构年度所有中标项目的考核平均得分均在90分以上的,该年度不再实施末位淘汰。

第十九条 库内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取消其在库资格,3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

(一)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在省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中,同一报告的同一事项被评审专家集体否定2次以上的;

(三)未经省国资委书面同意,将所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的;

(四)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的;

(五)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报告的;

(六)一年内不参与省国资委招投标活动的;

(七)对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不予配合的;

(八)无故弃标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评估结果无效,且不支付评估费用。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且不支付评估费用。

取消中标资格的,按照该项目招标时的排名依次替补。评估结果无效的,重新选择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库内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省国资委将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

(二)不按有关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导致报告结果失实;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五)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有前款情形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核准或备案。已经办理的,评估结果也不得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招标投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评标专家组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专家库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省属企业自行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库内中介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2号)中有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委托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




日期: 年 月 日

1、资产评估项目名称:

2.、资产评估的目的:

3、资产评估的对象: 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或 %的股权)

4.、项目规模:资产总额: 万元人民币。

负债总额: 万元人民币。

所有者权益: 万元人民币。

5、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年 月 日。

6、项目的时间要求:进场后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完成。

7、进场时间要求: 年 月 日。

8、估算费用:

9、本次招标的特别要求:1、

2、





被评估单位简介:

公司,地址 ,主营业务 ,截止 年 月 日,总资产 万元,负债 万元,所有者权益 万元。上年度总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 万元。

各级下属企业共有 家(详见下表),其中一级子企业 家,二级子企业 家……(有几级填几级)。各级企业中,杭州以外 家,浙江省外 家,境外 家。



下属企业公司产权结构及财务状况简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股权比例
资产 总额
所在地
所属 行业
备注


一级子公司






1







2
















二级子公司






1







2

























注:以上数据取自20 年 月 日相关财务报表,仅供参考。






附件2:

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介机构:

指标与权重
得分
评分依据及理由

进场时间

(2分)



项目负责人

(2分)



实际参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

(2分)



核实资产、验证资料全面性情况

(4分)



项目完成时间

(10分)



合计得分




注:本表供企业使用,评分依据及理由部分可另外附页。

单位(盖章):

评 分 人:

评 分 日 期: 年 月 日




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4年1月29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向党委汇报,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着重研究了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问题。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胡锦涛主持了座谈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照华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团中央常委、中央团校副校长李至伦作了题为《努力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开创团校工作新局面》的讲话;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王兆国对会议作了总结。座谈会还听取了关于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传达。与会同志结合学习、领会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一)

  会议回顾了一九八一年六月第二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团校工作,一致认为,两年多来,各级团校在恢复中发展,在改革中前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大部分团校已经初具规模,轮训了大批团的领导骨干,并相继办起了一批大专培训班和中专班,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提高团干部的业务能力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会议深入讨论了逐步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致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迫切要求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但从全国二十万名专职团干部的现状看,离干部“四化”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团校教育逐步转到正规化培训上来。

  会议认为,共青团是党的后备军,负有向党输送干部的重任。因此,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不仅对促进团干部队伍的“四化”、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将为促进党政干部队伍的“四化”,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会议还认为,各级团校是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抵制、清除精神污染的重要阵地。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对于巩固和加强这个阵地,保持和提高它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

  会议认为,团校是培训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党校性质的干部院校。它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员,培养既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又具有现代化建设知识、共青团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团的各级领导骨干。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精神,团校教育正规化主要指办学方式、课程设置的正规化。会议一致同意对团校正规化教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班次和学制

  中央团校、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的主要班次:

  大专培训班。培训各级团委领导骨干的后备人员和部分现职人员。学制一般为二年。大专培训班培养目标是:中央团校以团的省、地两级后备干部为主;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以团的县级后备干部为主。大专培训班的招生计划应报省、市、自治区计委和教育部门批准。

  开办大专培训班条件尚不具备的团校,可开办中专班并组织好短期轮训。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为今后开办大专培训班作准备。

  轮训班(包括进修班、民族班、短期读书班、讲习班和各类专业班)对各级团干部进行短期轮训。

  中央团校根据需要和条件,可开设理论班。

  地、市团校的班次,可依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2.招生和考试、考核办法

  各级团校大专培训班的招生,采取自愿申请、组织推荐、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招生对象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共青团工作,作风正派,富有朝气。2.各级团委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年龄,县级一般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地级一般在三十周岁以下,省级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锻炼。3.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要健全考试、考核和学历制度。大、中专培训班学员考试合格者,取得大、中专学历;轮训班单科学习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3.课程设置和教材

  团校大专培训班课程设置要逐步规范化,一般应包括三大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共青团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必要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是主课。

要组织力量,尽快编写出一套质量较高、适于正规化培训要求,比较稳定的教材。为了做好教材编写工作,成立以中央团校为主,部分省、市、自治区团校参加的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会议认为,团校正规化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着重培养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坚持革命化和知识化、专业化统一的培养方向,使学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献身精神,做到又红又专。随着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进一步完善,争取在“七五”计划期间做到:县以上各级团委领导骨干,凡不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都必须经过团校大专培训班的培训;已具备大专文化水平的,也要经过团校专业培训,以适应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要求。

  会议认为,省、市、自治区团校在承担在职干部培训任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直接招收政治条件好、有志于共青团工作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不脱产的工厂、农村基层团干部,为各级团委培养专职干部。

  与会同志表示,要认真总结团校长期办学的实践经验,努力借鉴党校、高等院校的教学和管理经验,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就能保证团校正规化教育的质量,使之既具有国民教育的应有水平,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三)

  会议认为,搞好团校自身建设,是实现正规化教育的当务之急。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和中组部《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的有关精神,对各级团校进行整顿和充实。当前,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制和领导班子

  中央团校属于高等院校体制。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相当于地、市党校;地、市团校相当于县级党校,其体制分别依地、市和县级党校而定。

  各级团校一般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具备成立党委条件的,应实行团省、市、自治区委常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挑选德才兼备、具有较高文化理论水平、热爱团的干部教育工作、富于创新精神的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领导成员的年龄要按梯形配备,并注意保持团校主要领导人的相对稳定。

  2.编制和机构

  各级团校的编制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根据团校的发展规模而定。工作人员和学员的比例,中央团校为一比二至一比二点五;省、市、自治区团校(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团校)为一比三至一比三点五;地、市团校为一比四至一比四点五。在职工总数中的教学人员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团校的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略多一些。各级团校的培训规模要与各自的培训任务相适应。

  各级团校应按正规化培训所开课程和教学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

  3.师资队伍

  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专业齐全、具有较高思想和业务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实现团校正规化教育的关键。

  选配教师,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经验,不适宜做教学工作的应调离教学岗位。要注意发挥现有老教师的作用,充分调动中年教师的积极性,积极培养青年教师。要充实和保留一定数量的教学骨干。对教学骨干的年龄要求,应同于大专院校。要提高教师的政治待遇,改善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安排好寒暑假。

  团校教师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既教书又教人,自觉做学员的表率。

  团校教研人员是思想理论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开展科学研究。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教师队伍“两班制”,即一部分搞教学,一部分搞科研、调查或进修,定期轮换。教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重视行政、后勤队伍的建设。

  4.经费、校舍和教学设备

  团校属于教育事业单位,团校经费属事业开支范围。各级团校应根据中央关于逐步增加干部教育投资的精神,做好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

  团校正规化教育需要相应规模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校舍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应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建设。现有校舍不适应培训规模要求的,应作出规划,报请党委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根据教学需要,逐步装备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

(四)

  会议指出,团校是教育单位,各级团委应按照教育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把团校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团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团中央将成立全团干部教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团干部教育工作。省、市、自治区团委亦应建立相应机构。

  与会同志一致表示,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是为党、团组织培养青年干部的一项重大措施。一定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大胆创新,为开创团校工作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199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研(1992)68号《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如果犯罪时已年满18岁的,应当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如果犯罪时仍不满18岁的,应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