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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1:0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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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银行代收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发改、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实行计划管理。征收单位于每年年初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由财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政府非税收入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管理、政府统筹”的模式规范管理,分别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征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经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由征收单位将所收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 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在代收银行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用于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征收单位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代收银行为吉林银行四平分行。
  第十条 征收单位及受委托的征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一条 符合退还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征收单位签署意见报经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从国库或财政专户退还征收单位,征收单位按财政确定数额、时限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按批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一般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实行全面统筹。按照“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盘子(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收入计划(基数)核定后,对于没有直接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完成收入计划的按计划数的70%安排部门经费,超额完成计划部分按80%安排部门经费;对于有直接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完成收入计划的按计划数扣除直接成本后的50-70%安排部门经费,超额完成计划部分按扣除直接成本后80%安排部门经费。

罚没收入按实际入库数的50%用于安排执罚部门经费。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按收入数的70%安排部门经费。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由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征收单位和代收银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条 征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伪造等违规行为。

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作废。

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发改、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公众的举报,财政、审计、监察、发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四)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征收单位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拨付下级征收单位的;

(七)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财政票据的;

(八)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和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

(九)违规发放、销毁财政票据的;

(十)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遗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事业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事业费是指分别纳入农垦、农业、畜牧、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核算的经费。
第三条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农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农业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第四条 农业事业费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农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农业事业费不足部分。
(四)农业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 农业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和农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而开支的费用。
第七条 农业事业专项经费是指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事业发展以及为发展农业事业提供保护和服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主要分为:
(一)农业科技推广经费:主要指用于各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繁育,成果转化、推广和培训等的技术推广费;农科教结合协调发展经费;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等补助经费。
(二)农业保护经费:主要指各类野生及水生动植物保护、种质资源保存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村能源综合利用、渔业安全救助、救灾防灾、灾后恢复生产补贴、动植物病虫害及畜禽疫病监测防治等经费。
(三)监督管理经费:主要指农业执法、行业标准制定、质量鉴定监督、防疫检查监督、乡镇企业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农业信息、农业统计、农产品成本及物价调查、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等经费。
(四)其他专项经费:指上述三项未包括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财政资金支出范围。农业事业单位也要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三、农业事业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农业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二)业务经费:农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公用经费:农业事业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公务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费:没有实行归口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公用经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其他经费:农业事业单位用于上述四项未包括的其他必要人员机构开支。
第十条 农业事业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应本着“勤俭办事、统筹安排、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来安排和使用资金,以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在安排农业事业费支出时,应严格划清事业经费支出与行政经费支出、事业经费支出与基本建设支出、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事业支出与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支出与个人支出的界限,严禁基本建设和行政支出挤占事业费,也不能把个人支
出与单位支出、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等混淆。

四、农业事业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切实加强农业事业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在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数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确定后,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批复,并监督执
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农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由农业事业单位报农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事业任务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和及时拨付农业事业费;农业事业单位要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收支,保证重点,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事业费,对超标准、超定额、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
第十八条 农业事业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农业主管部门参与;财政部门通过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等。
第十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纠正农业事业单位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批复农业主管部门决算。农业主管部门也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及时批复农业事业单位决算。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事业费使用情况监督和检查,对造成损失、浪费和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农业事业费的单位或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和《关于制发水产企业、事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9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1月14日)
             (一)意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扩大意大利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事通知如下:
  继今年四月三十日的会晤之后,意大利方面再次请求将驻上海总领馆领区由现在的上海市和浙江省扩大到江苏省和安徽省,并愿意根据对等原则将中国驻米兰总领馆领区由现在的伦巴弟大区和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扩大到皮埃蒙特大区和威尼托大区。
  等待给予礼貌的答复。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意大利驻华使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意大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意大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244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于北京
             (三)意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扩大意大利驻上海总领馆和中国驻米兰总领馆领区事宜通知,意大利方面的有关措施已准备就绪。
  根据双方直接商定的办法,上述措施自贵部收到本照会之日起开始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