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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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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财预[2012]3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高法院,高检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了《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和《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两个配套文件。现予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

   2.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3.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财政部

2012年9月21日



附件1: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结果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并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效率观念和绩效理念,取得了初步成效。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增强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保障;绩效目标管理日益加强,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扩大,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应用,增强了结果导向的管理理念和部门支出责任意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框架逐渐清晰,中央地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推动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同时,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绩效理念还未牢固树立,“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绩效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统一的工作规划尚未制定,管理制度体系仍不健全,相关办法不具体、不细化、不系统,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支撑不强;绩效评价主体单一,第三方评价欠缺,绩效评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待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还刚刚实行,绩效目标编制仍没有实质突破;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指标体系、信息系统、人员队伍、专业绩效评价机构建设等相对滞后,制约了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试点面偏小、范围偏窄、进展不平衡,试点工作在省级开展的较多,市、县级开展的较少;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还未有机结合,优化、促进预算管理的作用尚未充分体现。总体上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社会各界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亟需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二)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就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预算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支出绩效考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国务院还专门批准建立了由监察部牵头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试点。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财政工作的各项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预算绩效管理强调结果导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公共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要求使用好有限的财政资金,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是一致的。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重要内容。预算绩效管理注重支出的责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的支出责任意识,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政府职能,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管理效率,改善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效率观念的拓展和提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预算编制时申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监督和结果问责,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有机结合机制,把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既可有效缓解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又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进一步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预算绩效管理更加关注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财政工作从“重分配”向“重管理”、“重绩效”转变,解决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和支出责任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管理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国财政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总体要求,以及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部署,在全面认识预算管理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找准方向、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统一组织”是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财政部负责全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区域性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具体实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有预算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扎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
——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统筹规划”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统筹谋划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长远规划,确定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远近结合”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规划时,要结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推进情况,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既要有中长期规划,又要有年度目标,建立完善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结合的机制。
——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覆盖面,逐年增加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和绩效评价项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正视现阶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抓住关键,以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民生项目作为突破口,积累经验,扩大影响,以点带面,早出实效。
——改革创新,协力推动。“改革创新”是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解决当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又要敢于突破旧框架旧观念的束缚,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内部流程,从制度机制上解决财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创新中推进,在改革中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协力推动”是指在发挥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能动性,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借助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总体要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牢固树立“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进一步增强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绩效目标逐步覆盖。不断增加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和部门,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评价范围明显扩大。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逐年扩大评价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重点评价全面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开展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都开展部门(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都开展重大民生支出评价试点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试点。
——结果应用实质突破。所有评价结果都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增强支出责任;实现绩效报告及评价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的全面公开,扩大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预算管理;重点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实行绩效问责。
——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较为科学、适用的分级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成专家学者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三个智库建设;建成有机融合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绩效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为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2012-2015年,预算绩效管理着重围绕“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健全智库”、“实施工程”等重点工作来推进。
(一)建立一个机制。
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部门(单位)申请预算时,要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依据明确、相对具体、可衡量,并在一定时期可实现。财政部门应加强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试点范围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主要依据,并在批复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绩效信息适时进行跟踪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要认真分析和积极利用决算数据,对财政支出的实际绩效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提高预算绩效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应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实效。预算绩效监督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要充分发挥绩效监督的作用,建立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紧密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健全制衡机制,强化对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运行全过程的绩效监督。
(二)完善两个体系。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着力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从方向和目标上加以规划和指导,增强可操作性。绩效评价体系着力规范评价主体范围,合理运用评价方式方法,切实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建设,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以政府名义出台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发展方向、基本目标、工作程序、工作任务和主要内容。二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涵盖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中介、专家、数据库和档案等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单位决算报表、资产配置标准、部门项目支出标准等体系建设。三是加强业务规程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制订系统、规范的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分级分类、适用高效、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及业务规范。
——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一是完善绩效评价主体。强化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绩效评价主体功能,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支出绩效的评价或再评价,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下属单位支出进行评价或再评价。第三方评价可以在接受财政或预算部门委托的情况下独立开展。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对部门基本支出、部门项目支出、部门支出管理和财政综合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二是完善评价方式方法。创新评价方式,逐步建立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多种绩效评价方式,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合理地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评价。三是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对绩效指标的研究设计和修订补充,初步形成涵盖各类各项支出,符合目标内容,突出绩效特色,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加强各类标准值的收集和整理,初步形成体现计划、行业、专业、历史等各方面特点的各类评价标准;强化评价权重设置的研究,选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合理设置权重分值,构建体现相关性、重要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实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共建共享。
(三)健全三个智库。
健全专家学者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分建共享,动态管理,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制衡监督。
——健全专家学者库。通过发布公告、申请邀请、审核审查等程序和方式,建立中央、省两级涵盖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学者库,按照其实际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的态度、能力、道德水平及民主评议结果,实行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分建共享。
——健全中介机构库。建立中央、省、市三级符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的社会中介机构库,加强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行业咨询等机构在内的社会中介力量的引导和培训,强化管理和规范。
——健全监督指导库。积极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研究建立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人员库。
(四)实施四项工程。
拓展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在所有预算部门(单位)的全覆盖,并通过重点评价的深入推进、评价质量的有效提升、评价结果的切实应用,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
——实施扩面增点工程。一是扩大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部门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10%,各地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20%。二是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到2015年,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一级预算单位占本级所有一级预算单位的比例力争达到30%。编报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资金占本级对下转移支付规模的比例力争达到40%。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资金占本部门项目预算资金的比例力争达到50%,并将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逐步覆盖到绝大部分预算资金。三是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方参与行为,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各类智库,逐步扩大第三方参与的范围,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实施重点评价工程。以党委、政府关心关注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形象的重大、重点民生工程等为重点,以县级财政支出、部门支出、重大民生项目为切入口,实施重点评价。一是推进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开展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促进县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2012年,财政部开展全国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2013年起,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二是推进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以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评价为突破口,对部门或单位的基础工作、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改革创新等管理进行评价,逐步拓展,推进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促进部门或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2013年,财政部开展中央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2014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都开展部门(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三是推进重大民生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每年选择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关注、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开展重点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民生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逐步将涉及“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支出项目,尤其是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项目纳入重点评价范围,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确保民生工程的顺利开展。以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相关财税政策为评价重点,开展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完善资金监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宏观政策目标。
——实施质量提升工程。以绩效评价质量控制为手段,以绩效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预算绩效监督开展为保障,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质量的有效提升。一是实施绩效评价质量控制。探索研究不同部门同类项目绩效比较的方法和途径;发挥投资评审机构作用;建立部门绩效自评抽查审核机制,财政部门要对部门评价报告实施抽查,出具审核意见,促进部门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第三方组织评价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实施绩效评价报告质量的评审、考核和通报,确保工作质量,并与绩效评价业务委托相挂钩,营造“专家敢说、中介真评”的绩效评价氛围。二是完善绩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强化对现有预算绩效管理数据的整合,逐步实现预算绩效信息资源的共享,增强绩效信息数据对比分析能力,提升绩效信息的质量。三是加强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加强预算编制监督,重点检查绩效目标设置,确保科学合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监督,重点检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切实督促其整改落实;加强绩效评价监督,重点检查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重点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情况,向政府报告情况以及结果公开情况,不断提高绩效监督质量。
——实施结果应用工程。以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为落脚点,以促进预算管理、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实施结果奖惩为突破口,实现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一是促进预算管理。建立完善绩效报告机制、反馈整改机制以及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2013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将预算部门报送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为其决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督促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或调减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优先安排。二是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加强预算绩效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内部的公开范围,到2015年,实现在本部门内部的全面公开。扩大向社会公开绩效信息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结果奖惩。建立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结果通报、约谈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和激励,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得较差的地区和部门,予以督促。研究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地区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四、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扩大舆论宣传,健全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素质培训,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规划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加强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制订工作规划作为下一阶段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具体实施、专业机构支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要伴随预算绩效管理始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通过理论研讨、要报简报、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倡导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切实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培育绩效管理文化,扩大预算绩效管理的社会影响,有效引导社会各界主动了解预算绩效管理、支持预算绩效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健全机构人员。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机构,已成立单独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的,要完善机构职能,充实工作人员;未单独设立或暂不具备条件设立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的,要明确工作职责,并在相应职能部门增加专门人员。将绩效管理岗位作为锻炼、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把品德好、素质高、能力强、有事业心、善于研究、敢于创新的人员充实到绩效管理队伍中来,为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五)强化素质培训。
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选送深造,以及“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力度,力争三年之内对所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三级以上预算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观念,增强廉政意识,建设一支踏实肯干、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预算绩效管理队伍,有效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附件2:

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对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国家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强化县级财政支出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丰富财政管理手段,着力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评价范围
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县、县级市和旗(以下简称县)。
三、评价内容及标准
评价内容主要是县级财政支出管理情况,具体包括重点支出保障程度、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和财政管理水平三个方面,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
(一) 重点支出保障程度(60分)
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等六项重点支出为评价内容,通过总体保障评价和分项保障评价两种方式测算并汇总得分。
1.总体保障评价(20分)
对县级财政六项重点支出的总和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进行考核,评价县级财政保障重点支出的努力程度和整体效果。
第一步:根据各县的人均财政支出状况(人均财政支出按总人口计算,下同)进行分档。第二步:计算某县六项重点支出占比与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的差。第三步:计算某县得分。重点支出占比超过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重点支出占比低于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重点支出占比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20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重点支出占比差-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 ÷[max(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 ×20。
其中:
某县重点支出占比差=某县重点支出占比-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
max(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大值;
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小值。
2.分项保障评价(40分)
评价县级财政对各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六项重点支出分为两组,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评价方式。
(1)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
主要考核县级上述三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率,即将县级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与该项标准支出进行比较,评价各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和年度间改进情况,分静态和动态评价。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分值分别为10分、6分、3分。其中,各项支出的静态评价占各项分值的70%,动态评价占30%。
① 静态评价
静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当年保障率高低确定。保障率大于或等于100%的,得满分;保障率小于或等于50%的,得0分;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保障率-min(保障率)] ÷[max(保障率)-min(保障率)]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70%)。
其中:
某县保障率=某县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某县某项重点支出的标准支出×某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调整系数)×100%。
某项重点支出的标准支出=客观因素×客观因素单位支出×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的客观因素为总人口,教育的客观因素为学生数,成本差异系数按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核定);
某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调整系数=某县近三年实际人均财政支出平均数÷全国县级近三年实际人均财政支出平均数×100%;
max(保障率)指各县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之间的最大值;
min(保障率)指各县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之间的最小值。
② 动态评价
动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年度间保障率的变化情况确定。当年保障率达到100%及以上的,得满分。当年保障率在100%以下的,比上年每增加1个百分点的得0.1分,最高以分项重点支出分值乘以30%为限(即该项重点支出的动态分值上限)。
(2)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
主要考核县级上述三项重点支出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分静态和动态评价。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分值分别为8分、4分、9分。其中,各项支出的静态评价占各项分值的70%,动态评价占30%。
① 静态评价
第一步:参照总体保障评价分档情况进行分档。第二步:计算某县上述三项重点支出与所在档平均重点支出占比的差。第三步:计算某县得分,某项重点支出占比超过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低于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该项重点支出占比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占比差-min(所在档占比差)] ÷[max(所在档占比差)-min(所在档占比差)]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70%)。
其中:
某县占比差=某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
max(所在档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大值;
min(所在档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小值。
② 动态评价
动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年度间某项重点支出占比的增长率情况确定。
得分=[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min(增长率)] ÷[max(增长率)-min(增长率)]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30%)。
其中:
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当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上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上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100%;
max(增长率)指各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的最大值;
min(增长率)指各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的最小值。
(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20分)
以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为评价标准,评价县级财政实际在职供养人员数的控制情况。
1.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
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按照总人口、面积等客观因素,分类、分档计算确定。
某县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某县按总人口因素分档计算的标准人员数×85%+某县按面积因素分档计算的标准人员数×15%。
2.得分
(1)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低于或等于标准人员数的,得满分。
(2)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高于标准人员数的,以超出率为评价指标,超出率高于或等于50%的,得0分;超出率低于50%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 max(超出率)-某县超出率] ÷[max(超出率)-min(超出率)] ×20。
其中:
某县超出率=(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100%;
max(超出率)指各县超出率低于50%范围内的最高值;
min(超出率)指各县超出率低于50%范围内的最低值。
(三)财政管理水平(20分)
以预算收支平衡、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债务风险、年终结转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在上述几方面的管理水平。
1.预算收支平衡(6分)
预算净结余大于或等于零的,得满分;预算净结余小于零的,得0分。
2.总预算暂存暂付款(2分)
以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分别进行评价,每项各为1分。暂存款、暂付款比率低于或等于零的按照1分计算,高于或等于50%的按照0分计算。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1分之间计算确定。
(1)暂付款
得分= [ max(暂付款率)-某县暂付款率] ÷[max(暂付款率)-min(暂付款率)] ×1;
其中:
某县暂付款率=暂付款÷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暂付款率)指各县暂付款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暂付款率)指各县暂付款率高于0的最低值。
(2)暂存款
得分= [ max(暂存款率)-某县暂存款率] ÷[max(暂存款率)-min(暂存款率)] ×1;
其中:
某县暂存款率=暂存款÷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暂存款率)指各县暂存款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暂存款率)指各县暂存款率高于0的最低值。
3.债务风险(8分)
债务风险得分根据债务风险程度指标分档确定,各县具体得分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测算得出。
4.年终结转(4分)
以当年年终结转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进行考核,低于或等于零的按照4分计算,高于或等于50%的按照0分计算。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4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 [ max(年终结转率)-某县年终结转率] ÷[max(年终结转率)-min(年终结转率)] ×4;
其中:
某县年终结转率=年终结转÷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年终结转率)指各县年终结转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年终结转率)指各县年终结转率高于0的最低值。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财政部每年组织对上年度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得分进行排名。对得分排名前200名的县,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激励性奖励。同时,分省下发所辖县评价得分及全国排名情况。对管理基础较好、综合得分较高(所辖县平均得分前10名)的省,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基础较差、综合得分较低(所辖县平均得分后10名)的省,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对县级财政管理的指导。
五、其他事项
评价数据来源于各地财政总决算、地方财政分析评价系统、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其他统计数据。
本方案自2012年开始执行。

附: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表


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表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概要
分值合计 100
一、重点支出保障程度 60 以6项重点支出为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和重视程度。
(一)总体保障评价(20分) 以县级财政6项重点支出的总和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为评价内容,以分档的县级重点支出平均占比水平为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二)分项保障评价(40分) "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主要考核县级重点支出的保障率,即将县级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与该项标准支出进行比较,分静态和动态评价。
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主要考核县级重点支出占该县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分静态和动态评价。"
1、教育(10分)
2、医疗卫生(6分)
3、文化体育与传媒(3分)
4、社会保障和就业(8分)
5、节能环保(4分)
6、农林水事务(9分)
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 20 以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数为评价标准,评价县级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数的控制情况。低于或等于标准的得满分,超出标准50%以上的得0分,超出标准在50%以下的按一定公式计算得分。
三、财政管理水平 20 以预算收支平衡、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债务风险、年终结转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在上述几方面的管理水平。
(一)预算收支平衡(6分) 预算净结余大于或等于零的得满分,预算净结余小于零的得0分。
(二)总预算暂存暂付款(2分) 以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分别进行评价,每项各占1分。
(三)债务风险(8分) 根据债务风险程度指标分档确定。
(四)年终结转(4分) 以年终结转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进行评价。



附件3:

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促进部门从整体上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评价主体和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主体。评价范围为本级各预算部门。
三、评价内容和指标
评价内容主要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创新、监督发现问题七个方面,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和加减分制相结合。
(一)基础工作管理(20分)
1.推进度(2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组织队伍、规章制度、专家中介库、指标体系、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的评价,反映部门绩效管理整体推进情况。
得分=(部门自评得分×40%+财政部门再评得分×60%)×20/100
部门自评得分,是指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自我评价得分;财政部门再评得分,是指财政部门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审核确认的得分。
(二)绩效目标管理(25分)
2.申报率(1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年度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与按规定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进行比较,反映部门落实财政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要求的数量情况。
申报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100%。
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是根据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时提出的相关要求所确定的部门应该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数。
申报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目标覆盖率(1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本年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与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比较,反映部门落实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申报要求的资金覆盖情况。
覆盖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
覆盖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4.细化率(5分)
是指通过对填报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资金额与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资金额的分别比较,反映绩效目标的细化程度。
得分=(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三)绩效运行监控(10分)
5.监控率(10分)
是指通过对是否有项目运行跟踪监控措施,以及纳入绩效监控的项目数量比重和资金规模比重进行评价,反映部门在项目运行中实施绩效管理的水平和程度。
得分=(有无绩效监控措施)×5+(实施绩效监控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实施绩效监控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有为1,无为0。
(四)绩效评价实施(20分)
6.评价覆盖率(20分)
是指通过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占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比重的评价,反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覆盖情况。
覆盖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
覆盖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2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五)评价结果应用(25分)
7.应用率(25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应用绩效评价结果项目与绩效评价项目的比较,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水平和程度。
得分=向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向被评单位反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评价结果内部公开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已落实整改措施项目数/应整改绩效评价项目数×10。
绩效评价项目数包括按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数和部门自主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数。
已落实整改措施包括调整预算结构、改进预算管理、整改发现问题、健全制度措施、实施绩效问责等。
(六)绩效管理创新(加分项目,20分)
8.目标管理创新(7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编报整体绩效目标和申报绩效目标资金数量、规模超过规定要求的评价,反映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创新工作情况。
得分=规定要求外绩效目标数量(小于等于3)×1+(申报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规定规模)×1+(部门是否编报整体绩效目标)×3 
部门在财政部门要求的绩效目标填报数量之外自行扩大1个绩效目标项目为1,最高为3。
是为1,否为0 。
9.评价推进创新(7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超过规定规模以及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的考核,反映部门拓展评价模式、扩大评价范围等创新情况。
得分=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小于等于3)×1+(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是否超过规定要求)×1+(是否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3
部门每自主组织开展1个绩效评价项目为1,最高为3。
是为1,否为0。
10.结果应用创新(6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将绩效结果主动对外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的评价,反映部门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的创新情况。
得分=(是否主动对社会公开)×3+(是否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3
是为1,否为0。
涉密部门不考核对社会公开因素,相应分值分别计入“9.评价推进创新”的3个项下。
(七)监督发现问题(减分项目,-10分)
11.违规率(-10分)
是指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金额分别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额的比率,反映部门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
得分=(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50%+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资金额/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总额×50%)×(-10)。
违规问题是指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并已受到处理处罚的行为。
四、评价程序
(一)部门自评
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评工作,撰写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评价
财政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必要时采用适当的方式开展现场评价。
(三)撰写报告
评价工作组对部门评价结果分类分析,形成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对涉密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单独组织开展。
五、评价结果和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评价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部门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将整改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三)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报告。
(四)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部门,给予激励性奖励。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2013年开始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评价实施方案;部门对所属单位支出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指标解释 分值 评价标准 计算方法
一、基础工作管理 推进度 包括组织队伍、规章制度、专家中介库、指标体系、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推进情况 20 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得分=(部门自评得分×40%+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得分×60%)×20/100
二、绩效目标管理 申报率 部门年度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与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的比率 1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申报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100%。申报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目标覆盖率 部门年度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占部门项目预算总额的比率 1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覆盖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覆盖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细化率 填报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资金额与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资金额的比率 5 绩效指标细化程度 得分=(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三、绩效运行监控 监控率 实施绩效监控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与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的比率 10 绩效监控实施 得分=(有无绩效监控措施)×5+(实施绩效监控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实施绩效监控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有为1,无为0
四、绩效评价实施 评价覆盖率 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与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比率 2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覆盖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覆盖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2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五、评价结果应用 应用率 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与绩效评价项目数的比率 25 评价结果应用方式 得分=向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向被评单位反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评价结果向内部公开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已落实整改措施项目数/应整改绩效评价项目数×10
六、绩效管理创新 目标管理创新 部门编报整体绩效目标和扩大绩效目标申报数量、资金规模等创新 7 超出既定要求、突破原有模式、超越既定标准 得分=规定要求外绩效目标数量(小于等于3)×1+(申报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规定规模)×1+(部门是否编报整体绩效目标)×3   是为1,否为0
评价推进创新 拓展评价模式、扩大评价范围等创新 7 得分=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小于等于3)×1+(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是否超过规定要求)×1+(是否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3  是为1,否为0
结果应用创新 评价结果公开、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创新 6 得分=(是否主动对社会公开)×3+(是否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3   是为1,否为0
七、监督发现问题 违规率 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金额分别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额的比率 -10 处理处罚结果 得分=(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50%+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金额/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总额×50%)×(-10)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3〕613号



机关各厅、司、局、办,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日报社,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交流和共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开展科技报告工作。为规范科技报告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科 技 部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奖励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
    (一)各计划主管司局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专项、基金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相关业务司局、中心应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报告标准规范,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二)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建设和维护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四)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项目(课题)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课题)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结题)报告;
    (二)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第八条 在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课题)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一)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涉密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二)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
    (三)对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科技部相关中心审核、业务司局批准。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密级审查后,通过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或指定渠道呈交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通过机要渠道呈交。
    第十一条 科技部相关业务司局和中心应在项目(课题)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对涉密项目(课题)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各计划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应统一纳入相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科技部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申报成果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活动,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前款规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已参加失业保险,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失业保险应当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再就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统筹,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
(二)国家机关按照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法破产的企业资产变现后,应优先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的确定,以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申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保机构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月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半停产或者濒临破产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费由社保机构统一征收。
社保机构应当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并于每月月底前,全额转入所在地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
市、县社保机构,应当按季度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上缴自治区社保机构,作为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
市、县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应缴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应于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上缴自治区社保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市、县失业保险基金当年不敷使用时,应当先使用历年结余;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自治区社保机构和当地财政应当给予调剂和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调剂使用以及当地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章名】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保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社保机构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在7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单证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单证,由自治区社保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发放。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二)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三)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四)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五)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六)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就医的,还可以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当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前款规定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与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社保机构核准,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的,可以向所在地社保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经自治区社保机构审核后,由市、县社保机构统一调剂发放。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市、县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章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必须履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
各级社保机构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以及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收支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可以向社保机构查询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失业保险金给付情况,如认为有错误的,有权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职工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6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失业保险法规、规章的行为。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章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或者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逾期仍拒不缴纳的,由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谎报、瞒报有关报表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
第三十五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县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骗取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
(二)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和时间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
(四)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或者非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未经审核擅自提取使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应追回被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