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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2 09:4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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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 消防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保温工程施工进度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建筑保温工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筑保温工程和其他相关工程的施工顺序,避免与有明火的工序交叉作业。

第八条 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等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的,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应当包括相应设施的消防设计。

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不得拆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并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等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自动消防设施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鼓励、引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按户配置家庭消防应急救援箱;鼓励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家庭消防应急救援箱、应急救援装备的配置、使用等具体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的下列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建设工程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设计,主要审核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其他特殊场所的设置楼层(部位)、室内燃.料系统安装、动力站房设置等内容;

(三)建筑构造设计,主要审核防火分区、墙体构造、防火分隔、建筑防爆等内容;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计,主要审核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避难层(间)设置等内容;

(五)消防给水设计,主要审核消防水源和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等内容;

(六)自动消防设施设计,主要审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防烟系统、排烟系统设置等内容;

(七)消防电气设计,主要审核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和电器设备防火、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等内容;

(八)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所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明确的;

(二)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综合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难以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

参加咨询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应当不少于七人。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改进方案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的参考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专家消防技术改进方案提出的消防技术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计中予以吸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应当包含建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能力检测报告。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还应当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操作人员;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选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低于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实施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三)施工期间拆除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的。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三)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办人民币长城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办人民币长城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17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适应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开拓长城卡市场,扩大中行信用卡业务在国内外的影响,总行决定为在华居留和工作的外国人办理人民币长城卡。现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办人民币长城卡的有关规定》下发各行,希按照执行。在办理此项业务中,先试办,视情况再进一步推广。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上报总行。

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办人民币长城卡的有关规定(试 行)
一、申领对象及条件
外国人申领的人民币长城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两种。公司卡申领对象为在华常驻机构(包括使领馆、驻华商社、办事处等),包括三资企业;个人卡的申领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国籍所在国正式护照和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一年以上的居留证,并在国内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同胞)。
二、申领人民币长城卡须提供的担保及证件
1.申领公司卡的机构、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开有外币或人民币帐户。申领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副本、银行帐号、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法人代表签章及单位指定的持卡人护照和居留证号影印件。
2.凡外国人办理人民币长城卡(包括公司卡和个人卡),均须有担保人担保,并向发卡行交付保证金。担保单位须在发卡行开有外币或人民币帐户,担保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副本、银行帐号、加盖公章、由法人代表签章;公司卡须存入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保证金,个人卡保证金则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3.申领人须提供其有效的护照和居留证影印件。
三、管理及使用
1.申领者领卡时均须按规定先存入备用金,公司卡起存金额30000元人民币。
2.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注册期或居留期在一年以下者不予办理)。更换及补发新卡时应注意审核,有效期应截止到注册期或居留期到期日前两个月止。
3.使用时,持卡人应出示护照。受卡银行及特约商户应审核护照的有效期,并注意核证签购单上的签字与卡背面及护照上签字是否相符。
4.发卡行对申请办领人民币长城卡的外国人,要按照本规定和长城卡申请表中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履行两级审核手续,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发卡。
5.授权限额、清算办法及存款、取现、转帐等收费标准,均按照总行制定的人民币长城卡现行规定办理。
6.第一次申领者,一律办理普通卡。以后视持卡人的身份、资信,可酌情换发金卡。
7.每张卡按规定交年费,挂失、换发、补发、注销卡按规定交工本费。
8.保证金利息、期限,备用金及透支后对保证金的处理,均同于国内持卡人。
9.凡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办理长城卡的分行,要加强对这部分持卡人的资信控制及用卡状况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试析执行担保制度及其应用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了执行担保制度,执行担保就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担保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执行担保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暂无偿付能力而要求暂缓执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保证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是抵押物,也可以是由他人提供担保。
(二)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执行担保不成立,应当继续执行。
(三)被执行人担保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被执行人以抵押物作担保的,须向担保人讲明不得变卖、转让、隐藏和转移,并可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还可公示。由他人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私营企业、企业法人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但法律或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担保合法、可靠、范围明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由他人担保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应责令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限期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担保人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其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偿还了债务,就不发生执行抵押物或担保人财产的问题。被执行人对其抵押的财产或担保人对其担保的财产在担保期间有转移、丢失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中的担保,在执行中经常发生,特别是由他人提供担保的,在执行实践中较为常见。执行担保实质上是对原有法律关系的一种延伸,原来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没有产生质的影响。担保人既然在执行中以自己的财产来担保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以当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当然有义务来代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执行担保是在执行中发生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当被执行人违约、逾期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无论是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还是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实际上还是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我们认为,不需要再制作新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而仍是以原有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