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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05:1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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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办法

1987年2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化学工业管理部门及科研、设计、生产单位的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办法,提高化工新技术开发工作质量,加快开展速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新技术开发工作,是从概念的形成,经过科研、设计、建设,使一项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付诸实施的整个过程。本办法所指的化工新技术开展属于开发研究范畴,不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所规定的管理及研究内容,只限完成开发研究并提出基础设计这一阶段。
第三条 化工新技术开发(以下称开发研究)应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各种科技信息的基础上,开展新技术的工艺条件、技术规范、工程放大、技术经济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取得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建设、操作及销售所需的数据与资料,为实现新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 开发研究的类型有:
1.新生产工艺(过程)的开发,老生产工艺(过程)的革新;
2.新化学产品(包括催化剂)的开发,老化学产品的革新;
3.新型大型化工装备及材料的开发,老化工设备及材料的革新;
4.新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新生产控制系统的开发;
5.引进化工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
第五条 开发研究的目的与任务是:开发数据完整、技术先进、实用可靠、有经济效益、有竞争能力的单项技术或成套技术,同时培养出一支能掌握现代化开发研究管理办法及研究方法的科技队伍。

第二章 开发研究范围
第六条 开发研究范围包括开发基础研究、过程研究及工程研究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开发基础研究是开发研究的基础,是针对开发项目需要而进行的专用性应用研究及工艺特征研究。包括掌握工艺过程特征、设备结构特征、确定基本工艺条件、选择流程及分析方法、物化性质、催化剂性能、化学及化工热力学、化学反应动力学、传递过程(热量、质量及动量)冷模试验等基本规律及求取数据的小型试验。
开发基础研究一般在实验室进行。
第八条 过程研究内容主要为进行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等的工程放大试验,包括模型试验、微型中间试验、中间试验、原型装置试验、半工业试验及工业试验的全部过程或部分过程。在过程研究中要进行工业化要求的工艺条件、生产流程、设备结构、放大效应、控制方法、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材质选择、三废处理、安全技术、中期运转、杂质影响、产品应用、市场开发及数模验证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取得整套基础设计用试验数据。
过程研究一般在模试、中试装置或生产厂中进行。
第九条 工程研究主要包括技术经济评价、概念设计、数学模型、放大技术及基础设计等。
技术经济评价是运用技术经济分析方法来预测和判断研究结果有效程度及经济效益的一种评价工作(评价报告内容见附件一)。在整个开发研究过程中最少要做三次评价(见附图)。
概念设计是依据开发基础研究的结果,文献中的数据,现有类似装置的操作数据和工程经验,按照所开发的新技术工业化规模所做出的预想设计,用以指导过程研究及提出对开发基础研究进一步的试验要求(概念设计内容见附件三)。
放大是开发研究的核心,放大技术可采用数学模拟放大逐级经验放大、工程理论指导放大及参照类似工业装置放大等方法。
基础设计是综合各阶段开发研究成果,按照工业化的规模和要求所做的设计,是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是开发研究过程成果的体现(基础设计内容见附件四)。
工程研究一般由科研、设计、制造、生产单位的工程开发机构负责进行。

第三章 开发研究程序
第十条 开发研究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以及相互关系应参照附图,在开发过程中可按照开发项目工艺、工程、设备等问题的难易程度和开发人员的经验简化或省掉某些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对新设备、新材料、新过程应用软件及新控制系统的开发,可在不同规模的实验过程或工业生产过程中进行实验或验证,取得工程设计用的基础数据及工业应用经验。
第十二条 选准课题是开发研究的关键。选题要面向经济建设,选题应以科技规划、建设规划、技术改造规划、科技预测、领导部门指令、使用单位委托、应用研究结果及引进实验室研究专利等为依据。选题要符合开发单位的技术优势及开发能力,要有创新思想,要敢于面对技术上的竟争及敢于开发新兴技术。
第十三条 有了选题设想之后,要做技术经济初步评价,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过程评述,确定有否开发价值,对已列入建设规划的攻关项目应做初步的开题可行性研究,经过评价或又经可行性研究得出可行结论时,要提出新技术开发计划任务书(内容见附件二)报请有关领导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并列入开发研究计划;如结论认为不可行,即停止开发。
第十四条 对已列入开发研究计划的项目,应认真进行开发基础研究。要按照所定研究内容测定有关基础数据,研究分离及反应等过程的本质及规律,预测设备放大效应,初步确定工艺条件、生产流程及设备结构材质,对有条件建立的数学模型应先在小试过程中加以验证。对开发基础研究要做深做透,提出完整的研究报告,为下一步研究打下基础。
完成开发基础研究之后要做技术经济中间评价,如得出可行结论再做概念设计,用以指导过程研究;如评价认为研究工作不够或开发不可行,要返回再进行开发基础研究或停止开发。
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 开发研究 工程建设 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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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基 技术探 ┌-------------------------------------┐
础研究 索研究 │ 工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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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理论技术 数学模型 计算机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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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初步评价┃ ↓ │ ┌┨中间评价┃ │ ┌┨最终评价┃ ↓ │
│ │↑┗━┯━━┛┏━┓ │ ↑┗━┯━━┛┏━┓│ ↑┗━┯━━┛┏━┓│ ┏━┓
│ ││ │ ┃可┃ │ │ │ ┃概┃│ │ │ ┃基┃│ ┃研┃
│ ││ │ 是 ┃行┃ │ │ │ 是 ┃念┃│ │ │ 是 ┃础┃│ ┃究┃
│ ││ ├--→┃性┃ │ │ ├--→┃设┃│ │ ├--→┃设┃│ ┃改┃
│ ││ │ ┃研┃ │ │ │ ┃计┃│ │ │ ┃计┃│ ┃进┃
│ ││ │ ┃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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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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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探┃ ┃选┃ │ ┃ 开基 ┃←┼---┘│ ┃ 过 ┃ │ │ ┃工┃ ┃ ┃
┃用┃ ┃索┃ ┃题┃ │ 是 ┃ 发础 ┃ │ │ ┃ 程 ┃ │ │ ┃程┃ ┃生┃
┃理┃→┃结┃→┃设┃← ┼-----→┃ 研 ┃←│ └→┃ 研 ┃←│ └-→┃设┠-→┃产┃
┃论┃ ┃果┃ ┃想┃否 │ ┃ 究 ┃否│ ┃ 究 ┃否│ ┃计┃ ┃销┃
┗━┛ ┗━┛ ┗━┛ ↓ ┗━┯━┛ ↓ ┗━┯┛ ↓ ┃建┃ ┃售┃
↑ 停止 ↑ 停止 ↑ 停止 ┃设┃ ┃ ┃
┏━━━━┓ ┏━┷━━━━━━━━━━━━┷┓ ┗━┛ ┗━┛
┃选题信息┃ ┃ 产品应用研究及市场开发研究 ┃ ↑ ↑
┗━━━━┛ ┗━━━━━━━━━━━━━━━┛ ┏┷━━━━┷┓
┃ 技术推广 ┃
┃ 技术服务 ┃
┗━━━━━━┛
附图 化工新技术开发各阶段工作程序图
第十五条 要在开发基础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过程研究,应根据过程研究周期较长、花费人力物力较多的特点,按照概念设计要求安排不同内容、不同规模以及不同放大级数的试验;要以工业化为目的,认真做好过程研究的装置设计(中间试验等设计);要充分利用已有生产经验加速过程研究;要通过研究分析,尽量避免做全流程试验,并使试验装置小型化或模型化;属于新产品开发性质的过程研究,要拿出所开发的化学产品或设备、材料的样机、样品。
要在工程研究的指导下进行过程研究的工程放大试验,根据开发项目的技术特征采取不同方法。在使用数学模拟放大方法情况下,试验主要是验证数学模型,修正模型参数;在使用逐级经验放大的情况下,试验主要是寻求设备放大效应,得出放大判据。可以应用数学模拟放大及逐级经验放大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工程放大;可在工程理论指导下合理安排试验,直接解决工程放大问题,亦可参照类似工艺过程及工业装置实现放大。几种放大方法可交叉运用。 过程研究完成之后,要提出完整的研究报告,并做技术经济最终评价,根据可行结论做基础设计;如评价认为研究工作不够或开发不可行,要返回再进行过程研究或停止开发。
第十六条 在开发研究工作中要十分重视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对工程研究除自行建立各类数学模型编制专用计算程序外,要充分利用各单位已有的各种通用程序,如常用算法程序、数据处理程序、物化性质计算程序、单元操作程序、流程模拟程序以及化工数据库等。有条件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开发研究重点建立自己专用的数据库及程序库。在试验工作方面,除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等工作外,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应用微处理机进行试验装置的计算机控制,逐步使某些装置实现无人自控操作、参数自动变换、流程数据定时显示记录、自动完成能量与物料衡算等要求。
第十七条 在开发研究过程中,应进行产品应用研究及市场开发研究。为了加快某些新产品的市场开发速度,可进口适当数量的同种产品在国内推广销售,取得这种产品的市场信息。

第四章 计 划 管 理
第十八条 开发研究计划分为部、地方两级管理,计划分别由化工部、省(区、市)化工厅局依据合同及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制订。对重大项目可申请列为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申请列为重点的项目由化工部科技局汇总,经化工部批准后下达;地方的项目由各省(区、市)安排。
第十九条 化工部的重大开发研究项目,由部科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进行科技攻关,并任命部的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计划的监督协调等工作;地方的项目由有关省(区、市)领导部门分别负责计划的监督及协调。
第二十条 每个开发研究项目都要有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单位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责时,可组成领导小组,确定正副组长共同领导,正组长一般应由负责工程研究的单位承担。开发研究项目要由领导部门或委托单位与项目负责单位签订合同保证计划的实施,项目负责单位可将项目中的一些研究课题用分项目合同或协议方式委托其它研究、设计、生产、高校等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单位要组织协作单位,共同制订详细的相互衔接的开发研究进度计划。明确各个分项目的相互关系及进度影响。有条件的单位要学习运用现代化的计划管理技术,如计划评审技术(PERT)等,绘制出开发研究工作流程网络图,及时调整计划的进度。对开发研究进度要统筹安排,配套成龙,确保开发工作能按任务要求,取得提供基础设计所需要的全部数据与资料。
第二十二条 开发研究经费按照合同规定由领导部门或委托单位提供,经费可分期分批拨给或一次拨给。项目负责单位根据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负责将费用分配给承担任务的有关单位。开发研究单位自己安排的开发研究项目的经费原则上由本单位自筹。
第二十三条 开发研究所需特殊设备器材,可在合同中规定由领导部门或委托单位与经费一起配套供应协助解决,并由项目负责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负责分配给本单位或协作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要对有关单位编制的技术开发研究方案、技术经济评价、概念设计、过程设计及基础设计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给下达计划的领导部门。

第五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开发研究的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化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开发研究程序及方法,改革管理及研究体制,设立有效的开发研究管理机构,调整基层研究室、设计室、车间及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提高已有情报、化学工程、计算站、各专业工艺研究等人员的素质。应针对本单位开发研究任务及方向,加强共性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及新技术探索应用的研究,并加强同科学院及高等院校的合作。
第二十七条 开发单位可参考一些单位的做法,以工程开发研究室(开发室等)为主,负责开发研究项目的工程研究的工作,包括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提出概念设计、过程设计(中试等的设计)及基础设计、研究过程数学模型、工程理论应用、化工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及工程放大技术,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一些微型模拟试验及基础数据测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试车间是过程研究的主要场所,要充实中试车间的工程技术力量,并改善其试验研究条件,对已完成开发任务的试验装置,未经下达计划的领导部门同意不要拆散,一般要继续用于所开发新技术的改进和提高。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有关生产厂设立中间试验基地或工业试验基地。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提高供应、机修、仪表等后勤部门的工作能力及服务质量,并主动与其它单位的有关部门协作,及时解决制造、安装、检修问题。
第三十条 开发单位对每个开发研究项目都应任命一名具有实践经验、熟悉研究业务、懂得工程设计和放大技术、了解专业生产情况,敢于创新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这一项目的开发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要有责有权。凡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开发合同、技术经济评价、概念设计、过程设计、研究总结、基础设计等重要文件资料,均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生效。项目负责人在一个开发研究项目的整个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中途变更。两个单位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责的项目各任命一名项目负责人,并确定正、副职,一般以负责工程研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正职。根据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在本单位选定若干分项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分项的工作。各协作单位承担的项目也要有分项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善于组织将开发研究项目分解为若干分项目,分配给本单位的有关专业室、车间、工作组及协作单位承担;亦可从专业室、车间、工作组中抽调人员,组成综合性专业配套的开发研究组,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集中进行研究。凡已完成任务的有关人员仍返回原单位。各协作单位承担的任务,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配合,参加开发研究的科技人员要遵循本单位的责任制,积极工作。
开发单位可用矩阵管理体制实行管理,将原有从单位领导人至科室车间的纵的管理职能与科室车间横的研究任务结合起来,使横向指挥根据开发研究计划得到纵向领导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目前开发的组织形式有四种:1、研究、设计、生产单位等联合开发;2、研究单位独立开发;3、设计单位独立开发;4、大型化工企业自行开发。
要搞好联合攻关,要从组织上为联合攻关创造条件,如大型化工公司可对科研、设计等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合作开发;科研生产联合体可成立开发研究的指挥机构,统一调度联合体内的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生产装置的革新改革与合作开发新技术。
第三十三条 为广泛获得全国各有关部门对化工开发研究的支持,可以跨部门、跨行业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开发项目的技术顾问,也要跨部门、跨行业吸收对开发项目有用的科学技术。在开发研究工作中,根据需要与可能,可引进一些国外技术、设备。

第六章 成果鉴定及推广
第三十四条 完成开发研究之后,要按照《化工部科学技术成果技术鉴定办法》由领导部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基础设计的项目要进行基础设计审查。技术鉴定与基础设计审查可以一起进行,亦可分别进行。在鉴定或审查之前,项目负责单位要提前把开发基础研究、过程研究、工程研究及基础设计等技术文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阅,然后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及审查。基础设计审查采用专家评议、设计和使用技术单位同意等办法进行,项目负责单位对技术负责。参加技术鉴定和基础设计审查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经项目负责单位准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鉴定文件和有关技术内容。不论已经鉴定或未经鉴定的开发研究成果,如果符合专利条件,可按专利法规定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取得专利权。
第三十五条 开发研究的技术成果及专利权除合同规定属于国家或委托单位外,均属于开发研究负责单位。凡是由一个单位负责的开发研究项目,其技术成果及专利权属该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负责的开发项目,其技术成果及专利权属这些单位共有。各自权益的大小要预先在开发研究合同中载明,开发完毕经各方同意,亦可按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协作单位参加开发研究,亦可采用有偿接受委托研究方式,不享有技术成果及专利权;如协作单位的研究结果可作为单项技术成果或单项技术专利时,亦可单独转让和申请专利,但必须预先在开发研究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开发研究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既可有偿转让,亦可按合同无偿或减费提供给有关单位使用。技术转让按照国家技术有偿转让规定实施;技术专利许可按国家专利法实施。转让技术成果中的基础设计、技术秘密及专利许可等所得收入,要按照项目负责单位及协作单位各自贡献的大小分配,分配比例应事先在合同或协议中载明,所得的收入由项目负责单位发给有关单位。对接受委托进行开发研究的技术成果,委托单位有优先使用及享受减费或无偿使用的权益,优先使用及享受权益的条件应事先在开发研究合同中载明。开发研究单位对已开发成功的新设备新材料,如能自行组织制造,亦可与工艺一起作为单项或成套技术转让。
第三十七条 开发研究项目负责单位要对自己的技术负责,除在工程设计及建设阶段提供技术服务外,在工业装置开工后还要配合生产单位完成考核及验收,测定各项工艺数据。为了使开发的新技术能较顺利地用于建设和生产,第一个生产装置的工程设计宜由参加本项开发工作,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及制造生产单位在使用技术过程中,如果要对基础设计等技术内容加以更动,必须征得持有技术所有权的项目负责单位认可,否则项目负责单位对因改动所发生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根据基础设计、技术秘密及专利技术所设计、制造、建设的生产设备及装置,经生产考核达不到开发合同规定指标的,开发负责单位及有关协作单位根据出现问题的情况,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并帮助修改解决。
第三十八条 开发单位对自己的技术要结合生产实践不断研究改进,使所开发的技术继续保持先进水平,并大力宣传推广,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第七章 奖 惩 办 法
第三十九条 完成开发研究,经过鉴定,并在生产中应用获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按照国家《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各级领导部门的科技奖励办法,根据成果的大小向有关领导部门申请给予奖励。所得奖金由项目负责单位按照开发研究合同中规定的权益分配比例分给本单位及有关协作单位。各单位按照有关科技人员在开发研究中的贡献,给予奖励。
开发单位在技术转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或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从转让收入中提成作为奖励费用。
第四十条 对开发研究有功的科技人员,可由领导部门或开发单位发给荣誉奖,授予有功证书,并登记在人事档案内,作为技术考核及职务提升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根据开发研究周期一般较长的特点,开发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科技奖励办法,每年对已完成分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在不涉及技术保密内容、不影响专利申请的前提下,经开发负责单位批准,允许参加开发研究的人员属名在国内外公开杂志上发表自己研究的技术文章,经过批准可以参加国际学术报告会。
第四十三条 与领导部门签订合同的开发研究项目如果不能按照原订计划完成任务,上级领导部门要及时加以检查,详细分析完不成计划的原因,如果责任不属于开发单位,可修改合同及计划,适当延长完成期限;如果由于开发研究不努力,影响了计划的完成,要追究责任,提出批评,必要时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与使用技术的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开发研究项目,如不能按计划完成,开发单位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为化工部的化工开发研究项目(包括攻关项目)的管理,对其它开发研究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4月发布的《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条例》同时作废。

附件
一、化工新技术开发项目技术经济评价报告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评价人:
项目编号: 成本核算人:
评价性质(初步、中间、最终):
第一部分:开发项目说明
1.项目主要目标;2.阶段研究成果;3.评价数据来源;4.工艺技术路线;5.工业规模选定;6.原料产品规格;7.主要流程确定;8.物料能量平衡;9.主要设备清单;10. 材料选择。
第二部分:技术经济分析(附详细核算表)
1.建设投资估算;2.操作费用估算;3.生产成本估算;4.投资回
┌税利
收率预计(指└投资×100%);5.市场情况调查。
第三部分:工业化过程预测
1.主要技术说明;2.开发步骤进度(研究、设计、制造、建设、生产);3.开发负责单位。
第四部分:开发研究预算
1.器材经费预计;2.已用经费统计;3.本年经费数量;4.来年经费估计。
第五部分:评价结论及对开发研究意见
1.对开发基础研究的意见;2.对过程研究的意见;3.对工程研究的意见。
注:初步、中间评价可以酌情简化。
二、化工新技术开发研究计划任务书内容
开发项目名称
开发目的意义
项目负责单位
项目协作单位
开发起止年度
基础设计规模
国外国内情况
技术路线选择
要求达到的指标
技术经济评价(包括市场预测)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工艺、工程、设备、控制系统、材料、三废等)
研究技术关键
开发经费估算
试验计划安排(包括课题、规模、地点、人力、进度等)
主要设备仪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完成任务措施
应附:负责单位及协作单位研究分工及进度详表
附件三、概念设计内容
一、前言
二、原料及产品规格,催化剂
三、装置说明
四、流程图及流程叙述
五、物料及热量衡算
六、设备清单及非标准设备设计说明,材质要求
七、生产控制及仪表
八、消耗定额
九、安全及三废处理
十、投资估算及产品成本估算,投资回收期
十一、操作人员
十二、对工艺流程、放大技术的讨论和工业化可能出现的问题
十三、对过程设计及过程研究的意见,对开发基础研究的意见
应附:生产流程图,设备布置简图,主要设备简图
附件四、基础设计内容
一、装置说明
设计依据,技术来源,生产规模,原材料规格,辅助材料要求,产品规格及环境条件。
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详细说明工艺生产流程的过程,主要工艺特点、反应原理及操作工艺参数和操作条件等。
三、物料流程图与物料衡算表
四、热量衡算结果及设备热负荷
五、水、电、汽、气的技术规格等
六、带控制点流程图
包括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及控制方案,并对特殊管线的等级和公称直径提出要求。
七、设备名称表和设备结构简图:
1.设备名称表和台数;
2.非标准设备简图,控制性数据,设备的操作温度及压力,建设性意见及材料选择要求;
3.对关键及特殊设备提出详细的结构说明,设备结构条件图及防腐要求等。
八、对工程设计的要求:
1.对土建的要求;
2.对主物料管道、特殊管道及阀门的材质、设计安装提出要求;
3.对工程设计的一些特殊要求。
九、设备布置建议图(主要设备相对位置图)
十、装置的操作说明:
1.开停车过程说明;
2.操作原理及故障排除方法;
3.分析方法及说明。
十一、装置三废的排放点、排放量、主要成分及处理方法(根据需要可对三废处理单独提出基础设计),对工业卫生、生产安全的要求
十二、仪表(包括过程控制计算机)说明
介绍流程中主要控制方案的原则,控制要求,控制点数据一览表,主要仪表选型及特殊仪表技术条件说明。
十三、消耗定额
十四、有关的技术资料、物性数据等
应附:1.技术经济评价报告
2.有关合同附件(包括基础设计编制单位和接受单位双方协商的原则)
注1.凡大中型项目的基础设计,均应按基基础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对于一些工程问题比较简单,投资不大的项目,如精细化工、塑料加工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简化或不编制基础设计。因此在基础设计编制前,编制单位和接受单位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明确编制的深度与要求。
注2.有些开发研究的成果,如一时无工业化对象时,可参照本附件编制基础设计,有关具体工程对象的内容可删去或作适当假定来处理。
注3.在基础设计由设计、研究双方合作编制或由设计单位编制时,研究单位要提出工艺软件包。工艺软件包内容见附件五。
附件五、工艺软件包(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23日)
                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六日在拉瓦尔品弟签订的文化协定,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巴。

 二、巴基斯坦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华。

 三、新疆歌舞团三十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巴。

 四、巴基斯坦艺术团三十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

 五、中国于一九九一年举办巴基斯坦民间工艺品展览,并接待两名随展人员。

 六、巴基斯坦于一九九一年举办中国手工艺术品展览,并接待两名随展人员。

 七、中国艺术家代表团三人访巴。

 八、巴基斯坦艺术家代表团三人访华。

 九、中国民间文学学者考察团三人访巴。

 十、巴基斯坦民间文学学者考察团三人访华。

 十一、双方鼓励合作翻译出版中国和巴基斯坦文学名著。

 十二、中国档案考察团四人访巴。

 十三、巴基斯坦档案考察团四人访华。

 十四、双方在档案领域开展下列合作:
  (1)摄制微缩胶卷。
  (2)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
  (3)改善保管条件和环境控制等。
  (4)进行关于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记录处理等方面的短期培训。
  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五、双方鼓励考古和古迹研究方面的专家或学者(各为五人以内)互访。

                教育

 十六、巴基斯坦政府教育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华。

 十七、中国政府教育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巴。

 十八、中国政府每年向巴基斯坦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学习语言,其它十七名巴方根据需要可派遣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进修生来华学习,专业另商。

 十九、巴基斯坦每年向中国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出本科生或进修生,专业另商。

 二十、中方继续向巴方派二至三名中文教师到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任教。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进行校际交流和合作,互派教授、专家和学者讲学或访问。

 二十二、中方向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书籍、期刊和杂志,种类和册数另商。

 二十三、中国作家代表团八人访巴。

 二十四、巴基斯坦作家代表团八人访华。

 二十五、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进行合作和交流,促进书刊资料的交流。

 二十六、中国出版印刷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巴。

 二十七、巴基斯坦出版印刷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

 二十八、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用本国文字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

 二十九、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三十、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互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电影工作者进行业务交流。

 三十一、双方鼓励记者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体育

 三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体育交往,具体事宜将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宗教

 三十三、中国伊斯兰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巴。

 三十四、巴基斯坦伊斯兰学者代表团五人于一九九0年访华。

               财务条款

 三十五、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除本执行计划另有规定外,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六、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马克杜姆·夏菲克查曼
       (签字)             (签字)
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


内容简介:

现代民法中,债权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成为资本的体现和交易的客体。在当今世界经济领域,债权的证券化己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也越发显现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我国目前既无完备统一的债法,也无单独成典的强制执行法,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仅对执行到期债权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于范围狭隘,内容简疏,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亟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笔者现从债权类型入题,试对执行被执行人债权问题作一探讨。




现代民法中,债权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成为资本的体现和交易的客体,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出现了债权证券化现象,使债权具有无因性、强制执行性和流通功能。我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绝大部分围绕着债权而展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要求执行的大部分是债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除了现金、存款、动产和不动产外,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债权 ①。然而我国目前既无完备统一的债法,也无单独成典的强制执行法。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只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中作了笼统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仅能执行到期债权,且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致使实践中做法不一、执行较乱。如何进一步扩展和明确被执行人可执行债权的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笔者现从债权的各种类型入题,试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一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一. 债权的分类

债权是源于债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不同于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其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绝对性的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性,法院在执行中,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的有形物进行查封或扣押。而债权是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种对人而非对物的相对性的请求权,一方面,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具有相容性、时限性和可代位清偿转让的特点;另一方面,债权又能以法律上的力为保障而受到法律保护。研究对债权的执行方式,首先应了解债权的类别,根据债权的法律性质、请求标的和所处状态,现对债权试作如下分类:
首先,根据债权的法律性质,可以把债权划分为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和已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在此把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称为自然债权,已经依法确定的债权称之为法定债权。
其次,根据债权的请求标的,可将债权区分为金钱请求权即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如再行细化,非金钱债权则又可根据标的特性分为物的交付请求权和行为请求权。
再次,根据债权所处状态,债权可分类为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又称预期债权,当债权请求期届满时,预期债权则转化为到期债权。
对债权作上述分类的意义在于,法院的执行机构在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时,应根据债权的不同类别而采取相应的、适合的执行措施。

二. 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现行法律规范及缺陷

执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金钱给付执行的一个措施,在金钱给付的执行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执行时可对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采取措施,包括现金、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股权、投资收益、知识产权等,同时也包括债权。债权本身即作为一项财产而存在,因此其可以通过转让而使债权人获得对价,可以用于抵销债权人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可以用来作为担保(设定权利质)而取得贷款,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等。除少数与人身密切相连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养老金请求权等之外,大多数债权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0条作了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如对债务无异议但又不按期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3条至69条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由于在制定过程中缺乏系统调研和充分论证,内容简疏,范围狭隘,尚存欠缺模糊之处。

(1).异议期和履行期的重叠问题
从《执行规定》第61条看,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债务履行期和提出异议期都是15日,两个期间是完全重叠的,从法学理论分析,这一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谓第三人异议期,是指他在法律地位尚处不确定状态时行使抗辩权的期间,此时就要求其履行义务,既有失法律的严谨性,也不利于第三人行使抗辩权。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第三人在法律要求其履行债务时,和其它当事人一样,理应有权在一定期间内首先提出抗辩。因此,应将异议期和履行期分开设立,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也有利于第三人充分行使抗辩权。

(2).异议不审查制度的偏颇之处
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如第三人提出异议,按照《执行规定》第63条,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虽然说执行机构不能对第三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异议进行审查,但在执行实践中,第三人往往利用此规定于收到通知时即向法院随意提出异议,致使法院不能对其执行,进而直接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工作中不能机械的把审判权和执行权隔离开来,在坚持“审执分立”防止滥用执行权的同时,也须制定必要的法律规范以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

(3).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范围的狭隘性
在《民诉法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中,仅根据债权的代位清偿特点规定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未规定基于债权可转让特点的执行措施,对预期债权如何执行也未涉及,这种规定是比较狭隘的。实际上债权自其发生之时就作为一种现实的权利而存在,已具有广泛的流通性,能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而不失其经济上的价值。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财产的流通已不限于实物的流通,还包括观念上的流通,而其流通的形式,便是债权的转让②。近现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③,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也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如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基于债权的可转让性,完全可以采取对债权本身进行转让的方法进行执行。而就预期债权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己经现实存在,只不过在债权请求期届满前,债权人不得现实的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如请求期前履行,债务人可以提出债务未届清偿期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但不得主张债权不存在或者债权尚未生效,因此,这里只存在一个债权行使期的问题。案件执行中对预期债权予以冻结,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债务期限利益”。如只能执行到期的、现实的债权,而把将来的、不确定的以及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排除在可执行债权之外,对申请执行人将十分不利,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完全可能恶意串通,采取提前清偿、减免债权数额、转让债权给他人等方法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因此,对被执行人预期债权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对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得以实现,是十分必要的。《执行规定》第51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预期收益可以采取先禁止收取、支付和转让,到期后再由法院直接提取的措施,实质上就是一种对特定的预期债权的执行。

三. 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法律完善

纵观各国的民法理论,大多设立有债的担保制度、违约责任制度及债的保全制度,分别从事前保障、事后保障和自然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等多方面予以规定,均把确保债权实现、保护交易安全放在重要地位。我国现有的关于债权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通过执行实践,其不足和缺陷日渐显现。笔者认为,应尽快针对被执行人的整个债权,制定出较为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范,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现将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初步构想分述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自然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自然债权,是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尚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它表现为到期债权和预期债权两种状态。根据自然债权的未确定性,对其执行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自然债权的冻结
债权的冻结是指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固定,在台湾也叫“债权扣押”,有的法律规范还称之为“禁止支付”,这是一种控制性措施,与有形财产的查封或扣押相类似。债权一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即无权自主要求第三人履行,无权自主处分该债权,第三人也不能自行按期或提前清偿该债务,如要求偿付,法院则可对其偿付的财物或价款予以提存。和《执行规定》中发出履行通知的条件相类似,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里所说不能清偿,既包括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无力清偿,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只要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可以执行,或其有动产、不动产但不适于、不方便执行,或虽有部分财产但不足清偿其所欠债务,即可认定为不能清偿。至于对动产、不动产及债权的执行顺序,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本着有利于实现申请人权益的原则进行。
其次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或预期的合法债权。债权的合法性是对该债权执行的必备条件,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等非法之债,则不属可执行的债权。对到期债权而言,因偿付期届满己可收回,故在冻结后可立即进行债权的确定和变价;而预期债权因未到偿付期限,对其只能先行采取控制性的冻结措施,待债权到期后再进行变价。
第三是需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有些观点认为申请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不应过分重视申请的形式,在《执行规定》中也规定发出履行通知可以由被执行人申请。但笔者认为在债权冻结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这是因为除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外,可能还有其他人也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如果不是由申请执行人申请,而是根据法院在办案中发现或者由被执行人提供,就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予以执行,并且由申请执行人承受执行所得利益,对被执行人的其它债权人而言,就显的不够公平。但如果是申请执行人知道这个债权且对执行这个债权提出了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就不会产生不公平的问题。《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可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更为适当的做法应是被执行人主动把自己享有的债权向法院申报,法院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此债权执行,由其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再予以执行。《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0条没有规定可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笔者认为就是基于上述考虑。

(2)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
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必然要涉及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冻结债权通知向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发出后,则应进行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程序。具体的说,当债权冻结通知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后的一定期限内,第三人应如实提供有关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有关债权是否存在异议、有无设定担保,是否被其它法院冻结以及其他与执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如果第三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的债权提出质的异议,即认为债的关系不存在,法院则不能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对这种异议不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如认为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没有理由,可以在异议人提出异议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则相应将对债权的冻结转为诉讼保全措施;如申请执行人不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则应解除对该债权的冻结。
第三人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报告或说明,或虽承认债权的存在,但又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此种情况下,可视为被执行人的债权己经确定;第三人如对被执行人债权提出量的异议,即一部分承认,一部分否认或有异议,则债权在其承认的数额范围内视为确定,法院可以对这部分确定的债权予以执行。

(3)对确定债权的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