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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16:0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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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
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三、减免税调查审核报告(略)
四、纳税人申诉呈报表(略)
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1999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1990年8月4日,卫生部

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甲类传染病
鼠 疫
一、疑似病例:
起病前10日内,曾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有接触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鼠疫病人或鼠疫菌培养物的历史。突然发病,病情迅速恶化的高热病人,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应考虑为疑似病例。
1.急性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出现被迫性体位;
2.呼吸困难,咳血性痰;
3.具有毒血症候、迅速虚脱;
4.伴有重度中毒症候的其他症候群;
5.在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的病人血清中,被动血凝试验1∶20以上滴度的抗鼠疫杆菌EI抗体,或用其他经国家级单位认可(确定)的试验方法检测达到诊断标准的,亦应做出疑似病例的追溯诊断。
二、确诊病例:
1.在疑似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具有毒力的鼠疫杆菌,是确诊首例鼠疫病人的唯一依据。
2.当一起人间鼠疫已经确诊后,在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鼠疫杆菌的FI抗原或血清FI抗体升高4倍以上,亦可对续发病例做出确诊。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
霍 乱
一、疑似病例:
具有下列项目之一者:
1.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泄,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首发病例,在病原学检查尚未肯定前;
2.霍乱流行期间有明确接触史(如同餐、同住或护理者等),并发生泻吐症状,而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二、确诊病例:
1.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阳性;
2.霍乱流行期间的疫区内,凡有霍乱典型症状,(见疑似病例项目之一)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阴性,但无其他原因可查;
3.在流行期间的疫区内有腹泻症状,作双份血清抗体效价测定,如血清凝集试验呈4倍以上或杀弧菌抗体测定呈8倍以上增长者;
4.在疫源检查中,首次粪便培养阳性前后各5天内,有腹泻症状者可诊断为轻型患者。
临床诊断:具备2
实验确诊:具备1或3或4
乙类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
一、疑似病例:
1.最近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乏力等,不能排除其他疾病者。
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释者。
(一)甲型肝炎(HA):
1.病人发病前1个月左右(2-6)周,曾接触过甲型肝炎病人,或到过甲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直接来自流行点。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抗-HAVIgM阳性。
4.急性期恢复期双份血清抗-HAVIgG滴度呈四倍升高。
5.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27nm甲肝病毒颗粒。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4)、(5)中任何1项。
(二)乙型肝炎(HB):
1.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如:不洁的注射、针灸、穿刺、手术等,或与乙型肝炎病人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或HBV-DNA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三)其他型肝炎:
1.丙型肝炎(非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之一)(HC):
①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
②血清ALT升高。
③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戊型肝炎,CMV,EBV感染。
④血清抗—HCVIgM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③参考①。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④
2.戊型肝炎(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HE):
①发病前2个月,曾接触过戊型肝炎病人,或到过戊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聚餐。
②血清ALT升高。
③血清抗-HEVIgM阳性
④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30-32nm病毒颗粒。
⑤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型肝炎,CMV,EBV感染。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⑤两项,参考①。
实验确诊:符合临床诊断加③、④中任1项。
3.丁型肝炎(HD):
①病人必须是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②血清ALT异常,或呈二次肝功能损伤加重。
③血清抗-HDVIgM阳性或HDAg或HDVCDNA杂交阳性。
④肝组织中HDAg阳性或HDVCDNA杂交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①、②加③或④。
注:凡先后感染两种肝炎者只报后者
凡同时感染两种肝炎者按型分别上报
细菌性痢疾
一、疑似病例:
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或伴有里急后重症状,难以除外其他原因腹泻者。
二、确诊病例:
(一)急性菌痢:
1.急性发作之腹泻(除外其他原因腹泻),伴发热、腹痛、里急后重、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有压痛;
2.粪便镜检白血球(脓细胞)每高倍(400倍)视野15个以上,可以看到少量红血球;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项。
实验确诊:具备1、3项。
(二)急性中毒性菌痢:
1.发病急、高热、呈全身中毒为主的症状;
2.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惊厥、烦燥不安、嗜睡或昏迷;或有周围循环衰竭症状,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或有呼吸衰竭症状;
3.起病时胃肠道症状不明显,但用灌肠或肛门拭子采便检查可发现白血球(脓细胞);
4.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3项。
实验确诊:具备1、2、4项。
(三)慢性菌痢:
1.过去有菌痢病史,多次典型或不典型腹泻2个月以上者;
2.粪便有粘液脓性或间歇发生;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加3项
阿米巴痢疾
一、急性阿米巴痢疾:
疑似病例:
起病稍缓,腹痛,腹泻,大便暗红色,带血、脓或粘液,或为稀糊状,有腥臭。
二、确诊病例:
1.粪便检查发现有包囊或小滋养体。
2.粪便检查发现阿米巴大滋养体。
3.乙状结肠镜检查,肠组织内查到阿米巴滋养体。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项
伤寒和副伤寒
一、疑似病例:
在伤寒流行地区有持续性发热1周以上者。
二、确诊病例:
1.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持续性高热(热型为稽留热或驰张热)、畏寒、精神萎靡、无欲、头痛、食欲不振,腹胀、皮肤可出现玫瑰疹、脾大、相对缓脉。
2.末稍血白细胞和嗜酸细胞减少。
3.血、骨髓、尿、粪便培养分离到伤寒杆菌或副伤寒杆菌。
4.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O”抗体凝集效价在1∶80以上,“H”、“A”、“B”、“C”抗体凝集效价在1∶160以上。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抗体4倍升高。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项
艾 滋 病
一、HIV感染者:
受检血清经初筛试验,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免疫酶法或间接免疫萤光试验(I.F)等方法检查阳性,再经确诊试验如蛋白印迹法(WesternBlot)等方法复核确诊者。
二、确诊病例:
1.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又具有下述任何1项者,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发热达38℃1个月以上;
(2)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腹泻(每日达3-5次)1个月以上;
(3)卡氏肺囊虫肺炎(P+C+P+);
(4)卡波济氏肉瘤(K+S+);
(5)明显的霉菌或其他条件致病菌感染。
2.若抗体阳性者体重减轻、发热、腹泻症状接近上述第1项标准且具有以下任何一项时,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CD4/CD8(辅助/抑制)淋巴细胞计数比值<1,CD4细胞计数下降;
(2)全身淋巴结肿大;
(3)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占位性病变的症状和体征,出现痴呆,辨别能力丧失,或运动神经功能障碍。
淋 病
一、疑似病例:
具备以下1、2项者:
1.有婚外性行为或同性恋史或配偶感染或与已知淋病患者有性行为史;
2.男性:有尿灼痛、尿急、尿频,尿道口红肿、溢脓(可并发前列腺炎、精囊炎、附睾炎);
女性:脓性白带增多,有腰痛、下腹痛、子宫颈红肿、宫颈外口糜烂、有脓性分泌物。可有前庭大腺部位红肿,有脓液自前庭大腺口溢出。可有尿急、尿频、尿痛及尿血,尿道口红肿,有脓性分泌物(或并发输卵管炎、盆腔炎);
二、确诊病例:
1.男性尿道口、女性宫颈口涂片:多形核白细胞内找到革兰氏阴性双球菌;
2.培养淋球菌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男性或女性具备1或2项
梅 毒
一、疑似病例:
有婚外性交、或同性恋史,或与已知梅毒患者发生性行为史。
1.潜伏期2-4周,出现疑似硬下疳,可伴有局部淋巴结肿大;
2.病期在2年内,感染后7-10周,或硬下疳出现后6-8周,出现疑似二期梅毒疹(包括扁平湿疣),浅表淋巴结肿大等症状;
3.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阴性;
具备以上1项为疑似一期梅毒;2、3项为疑似二期梅毒。
二、确诊病例:
1.一期病毒:
(1)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发现梅毒(苍白)螺旋体;
(2)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3)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一期梅毒加(1)或(2)或(3)
2.二期梅毒:
(1)有扁平湿疣、阴部湿丘疹或粘膜斑时,使用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发现梅毒(苍白)螺旋体;
(2)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3)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二期梅毒加(1)或(2)或(3)
3.三期梅毒:
(1)有婚外性交或同性恋史或与已知梅毒患者发生性行为史,有或无一、二期梅毒史;
(2)临床表现结节性梅毒疹或皮肤、粘膜、骨骼树胶肿;
(3)有晚期梅毒的心血管系统或神经系统体征;
(4)实验室检查:
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大多阳性。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脑脊液检查:神经梅毒白细胞数增多,蛋白量增加,非梅毒螺旋体试验或梅毒螺旋体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具备(1)、(2)、(3)项或(1)、(3)、(4)项
4.潜伏梅毒(隐性梅毒):
(1)有婚外性交或嫖娼或配偶有感染或同性恋史,有或无梅毒病史;
(2)无临床症状或体征,包括心血管或脑神经系统;
(3)非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2次阳性(间隔1-2个月),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
(4)脑脊液检查无异常。
实验确诊:具备(1)、(2)、(3)、(4)项
5.胎传梅毒:
(1)生母为梅毒患者;
(2)有典型早期或晚期胎传梅毒损害,或梅毒损害遗留之典型体征,如郝秦森氏齿,实质性角膜炎,神经性耳聋等;
(3)实验室检查: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发现梅毒螺旋体,或非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具备(1)、(2)、(3)项
脊髓灰质炎
一、疑似病例:
不能立即确定为其他病因的任何急性迟缓性麻痹的病例。
二、确诊病例:
1.与确诊脊髓灰质炎病人有接触史,潜伏期为2-35天(一般为7-14天)临床上出现:
(1)发热、烦躁不安、多汗、颈背强直及腓肠肌触痛等;
(2)热退后,出现躯体或四肢肌张力减弱、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并出现不对称(或双侧)性驰缓性麻痹,无感觉障碍,后期有肌萎缩;
2.发病60天后仍残留有驰缓性麻痹;
3.从粪便、脑脊液、咽部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病毒;
4.从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病毒;
5.1个月内未服过脊髓灰质炎疫苗,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特异性IgM抗体;
6.恢复期病人血清中的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2,或1和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加5或加3加6。
麻 疹
一、疑似病例:
患者(多数为儿童)有发热、咽红等上呼吸道卡他症状,畏光、流泪、结合膜红肿等急性结膜炎症状,发热4天左右,全身皮肤出现红斑丘疹,与淋疹患者在14天前有接触史。
二、确诊病例:
1.在口腔颊粘膜处见到科氏斑。
2.咽部或结合膜分泌物中分离到麻疹病毒。
3.一个月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而在血清中查到麻疹IgM抗体。
4.恢复期血清中麻疹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4倍以上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或4项
百 日 咳
一、疑似病例:
流行季节有持续性阵发性痉挛性咳嗽者。
二、确诊病例:
1.有与百日咳患者密切接触史;
2.末稍血白血球显著增高、淋巴细胞常占50%以上;
3.从病人的痰或咽喉部,分离到百日咳嗜血杆菌;
4.恢复期血清抗体比急性期抗体呈4倍以上升高。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
白 喉
一、疑似病例:
发热,咽痛、声嘶,鼻、咽、喉部有不易剥落的灰白色假膜,剥时易出血。
二、确诊病例:
1.白喉流行地区,与病人有直接或间接接触史;
2.咽拭子直接涂片镜检见革兰氏阳性棒状杆菌,并有异染颗粒;
3.棒状菌属白喉菌分离培养阳性,并证明能产生毒素。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2参考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一、疑似病例:
冬春季节突发高热、头痛、呕吐、颈强、烦躁、惊叫、抽风;血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增多或脑脊液呈化脓性改变。
二、确诊病例:
1.与流脑患者有密切接触史。
2.皮肤粘膜有出血点或瘀斑,或脑膜刺激征阳性,婴儿前囟隆起,但无其它呼吸道感染病史和化脓病史。
3.脑脊液、血或皮肤出血点细菌培养脑膜炎奈瑟氏菌阳性或涂片检到革兰氏阴性双球菌。
4.恢复期血清抗流脑菌群特异抗体滴度较急性期呈4倍或以上升高。
5.脑脊液或血液或尿液中流脑特异抗原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2,参考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或5。
猩 红 热
一、疑似病例:
发热、咽痛、皮肤出现充血红点疹或充血粟粒疹。
二、确诊病例
1.骤起发热、咽峡炎、草梅舌或杨梅舌、口周苍白、皮肤皱褶处有皮折红线(巴氏线)。
2.发病1-2日内出疹,皮肤弥漫性充血潮红,其间散布针尖大小猩红色皮疹,压之退色,2-5天后消退。
3.退疹1周内皮肤有脱屑或脱皮。
4.血常规白细胞总数增加,中性粒细胞增多。
5.咽拭子、或脓液培养,分离出乙型A组溶血性链球菌。
6.咽拭子涂片免疫萤光法查出乙型A组溶血性链球菌。
7.红疹退色试验阳性。
8.多价红疹毒素试验在发病早期呈阳性,恢复期阴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4和1,或2,或3。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5或6或7或8。
流行性出血热
一、疑似病例:
疫区及流行季节,有急起发热,全身高度衰竭、无力、有头痛、眼眶痛、腰痛、和面、颈、上胸部潮红者,或伴有少尿低血压。
二、确诊病例:
1.皮肤粘膜出血征象,末稍血血小板减少,出现异型淋巴细胞,尿蛋白阳性;
2.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3.恢复期病人血清中的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者;
4.从病人血液或尿中检查到出血热病毒抗原;
5.从病人血液或尿中分离到出血热病毒,或检测到病毒RNA;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3、4、5项之一。
狂 犬 病
确诊病例:
一、临床诊断:
有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者:
1.愈合的咬伤伤口感觉异常。出现兴奋、烦躁、恐怖、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2.“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率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脑神精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整)。
二、实验确诊: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
2.存活一周以上者做血清中和试验或补体结和试验效价上升者,若曾接种过疫苗,中和抗体效价需超过1∶5000。
3.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或脑组织内检到内基氏小体。
钩端螺旋体病
一、疑似病例:
1.起病前3周内或在流行地区与疫水接触史,或有接触猪、鼠尿史或饮食品被鼠尿污染史。
2.起病急骤、畏寒、发热、头痛、腰痛、腓肠肌痛、乏力、结膜明显充血但不痛,全身淋巴结肿大者。
二、确诊病例:
1.临床诊断:
疑似病例具有下列任何1组或1组以上症状者。
(1)肺出血。
(2)黄疸及皮肤、粘膜、内脏出血。
(3)脑膜脑炎症状。
(4)肾炎症状:腰痛、尿蛋白。
(5)胃肠道症状及休克。
二、实验确诊:
具有以下任1项者:
1.采早期血液或脑脊液标本检到钩体或培养或接种动物,病原体阳性。
2.采第二周后尿液培养或接种动物,病原体阳性。
3.早期及恢复期双份血清显微镜凝集试验抗体效价四倍以上升高。
4.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布鲁氏菌病
一、疑似病例:
具备以下3项者:
1.发病前2-4周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如皮毛工业等(包括羚羊、野鹿等野生动物)、布鲁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的居民或与布病疫苗的生产、使用密切接触。
2.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多汗、肌肉关节酸痛、肝、脾、睾丸肿大等可疑症状及体征。
3.布氏菌玻片或虎红平板凝集反应阳性或可疑或皮内反应24小时后红肿浸润超过2.5×2.5厘米以上。
二、确诊病例:
1.病原分离、血液、体液培养出布鲁氏菌。
2.试管凝集反应1∶100-1∶160++以上(目前国内定1∶100++,但国际定1∶160++)。对半年内有菌苗接触史者,虽达1∶100-1∶160++,过2-4周应再次检查,效价升高1倍以上方能确定,最好用补体结和试验检查。
3.补体结合试验1∶10++以上。
4.抗人血球蛋白试验1∶400++以上。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2、3、4之一。
炭 疽
一、疑似病例:
1.皮肤炭疽:不明原因引起的皮肤局部出现红斑水疱,继而呈溃疡和黑痂及周围组织的广泛无痛性非凹陷性水肿。
2.肺炭疽:不明原因引起的寒战、发热、呼吸困难、气急、紫绀、咳嗽、咯血样痰、胸痛、休克。
3.肠炭疽:不明原因引起的急性胃肠炎,呕吐物及粪便为血性。
二、确诊病例:
1.病前半月内有与牛、马、羊等牲畜及其分泌物、排泄物频繁接触史,或接触死家畜及其污染物,剥死畜皮,食死畜肉,或从事皮毛加工、屠宰及兽医;
2.从病人的分泌物、呕吐物、粪、痰、血液及脑脊液涂片检查到革兰氏阳性两端平齐的大杆菌或分离到炭疽杆菌;
3.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菌苗接种除外)。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
流行性地方性斑疹伤寒
一、疑似病例:
疫区有衣虱或蚤类孳生及鼠类活动。突然持续性高热、不能立即确定其他病因,伴剧烈头痛及皮疹病例。
二、确诊病例:
1.起病4-7日出现斑丘疹,可伴有神志迟钝或谵妄或脑膜刺激征等神经精神症状。
2.补体结合实验(CF),血清效价≥1∶8为阳性,≥1∶32为现患诊断。
3.立克次体微量凝集试验(MA),血清效价≥1∶8为阳性,≥1∶256为现患诊断。
4.微量间接免疫荧光试验为阳性,(micro-IE),IgM,IgG≥1∶16为阳性,IgM≥1∶32,IgG≥1∶256为现患诊断。
5.间接血凝试验血清效价(IHA)血清效价≥1∶8为阳性,≥1∶800为现患诊断。
6.外斐氏试验(WF),≥1∶160为现患诊断参考效价。
7.取发烧期病人血液接种雄性豚鼠,体温>39.5℃连续2天以上,其恢复期血清学检测结果阳性者,阴囊肿大(流行性一,地方性+)仅作参考。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6项中任一项
流行性乙型脑炎
一、疑似病例:
在疾病流行地区的蚊虫叮咬季节,出现发热、头痛、恶心、呕吐、嗜睡、颈抵抗、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二、确诊病例:
1.曾在疫区有蚊虫叮咬史。
2.高热昏迷、肢体痉挛性瘫痪、脑膜刺激症状、及大脑椎体束受损(肌张力增强,巴彬斯基征阳性)。
3.高热、昏迷、抽搐、狂躁进而呼吸衷竭、循环衰竭而死亡。
4.从脑组织、脑脊液或血清中分离乙型脑炎病毒。
5.脑脊液或血液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6.恢复期血清中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者或急性期抗体阴性、恢复期血清抗体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和2或1+2+3并除外细菌性脑膜脑炎。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4或5或6
黑 热 病
一、疑似病例:
有流行区内生活史,具备以下表现:
1.黑热病:长期不规则发热、肝脾进行性肿大、贫血及营养不良,怀疑为血液病而久治不愈者;
2.皮肤黑热病:无论有无黑热病史,出现丘疹、结节、褐色斑或红斑等皮肤损害,不能以其他病解释;
3.淋巴结型黑热病:腹股沟、腋下、肘部、颌下或颈等部位淋巴结肿大,不能以其他病解释。
二、确诊病例:
1.骨髓或脾或淋巴结穿刺液,或皮肤组织涂片镜检或培养查见利什曼原虫;
2.病原学检查虽阴性,但血清免疫反应,例如荧光抗体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间接血凝试验、对流免疫电泳试验呈阳性反应,可结合流行病学史及临床综合判定,或用锑剂获得治愈者。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
疟 疾
一、疑似病例:
在疟疾流行季节疟区居住或旅游,近年有疟疾发作史或近期接受过输血,出现间歇发作寒战,高热和大汗,继以症状明显缓解,可伴有脾肿大和贫血;或不明原因的高热、寒战、昏迷、抽搐等症状。
二、确诊病例:
1.用抗疟药治疗,3天内症状得到控制者。
2.血液检查发现疟原虫。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
登 革 热
一、疑似病例:
本病流行区蚊虫叮咬季节中,急起发热、头痛、眼球痛、肌痛、关节痛、鼻衄、出疹、淋巴结肿大者。
皮疹为斑疹,一般在发热4-5天热退再起时出现,分布于躯干和四肢,随体温下降皮疹消失,少数病例可有烦躁、抽搐、意识障碍、脑膜刺激等中枢神经症状。
高热下降,而皮肤出现瘀点、瘀斑、或有注射部位局部出血、胃肠道出血等自发出血、血压下降者。
二、确诊病例:
1.居住于流行地区,或曾去流行地区旅行,5-9天前有被蚊虫叮咬病史。
2.束膊试验阳性,自发性出血。
3.脉搏微弱,出现休克。
4.病毒分离阳性,并鉴定为登革热病毒。
5.血液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6.恢复期血液IgG抗体比急性期高4倍以上者。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1与2或1与2与3。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4或5或6。
丙类传染病
肺 结 核
一、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怀疑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2.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异常阴影,病人有咳嗽、吐痰、低烧、盗汗等肺结核症状或按肺炎治疗观察2-4周未见吸收;
3.儿童结核菌素试验(5个单位,相当于1∶2000)强阳性反应者,伴有结核病临床症状。
二、确诊病例: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痰结核菌检查阳性(包括涂片或培养);
2.痰结核菌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典型的活动性结核病变表现;
3.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
4.疑似肺结核病者,经临床X线随访、观察后,可排除其他肺部病变;
5.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胸腔积液,可诊断结核性胸膜炎。
血 吸 虫 病
一、疑似病例:
在流行区有疫水接触史并有以下临床表现:
1.急性血吸虫病:疫水接触部位的皮肤出现皮炎、发热、肝肿大,伴有肝区压痛、腹痛、腹泻、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显著增多。
2.慢性血吸虫病:无症状或慢性腹泻、可伴有腹痛、脓血便、肝脾肿大,嗜酸粒细胞高于正常。
3.晚期血吸虫病:不能用其他原因来解释的肝硬变及生长发育障碍或侏儒症,或腹部肉芽肿。
二、确诊病例:
1.粪检出现血吸虫卵或孵化检出毛蚴;
2.直肠粘膜组织活检找到日本血吸虫卵;
3.具有晚期血吸虫病表现,肝组织活检找到日本血吸虫卵或有虫卵肉芽肿,门脉周围纤维化病变。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或3
诊断困难者,可进行血清免疫反应,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综合判定。
丝 虫 病
一、疑似病例:
有在流行季节流行区居住史,发生反复发作的淋巴结炎与逆行淋巴管炎、象皮肿、鞘膜积液、乳糜尿、ELISA或IFA检测抗体试验阳性者。
二、确诊病例:
实验确诊:
从夜间采集病人的血中(或有时在尿及抽出液内)查到微丝蚴,或在淋巴结、淋巴管内找到成虫。
包 虫 病
一、疑似病例:
在流行区生活、与犬或其他动物接触史,临床主要有肝、肺或其他器官组织有疑似包虫的囊肿及其相应的症状、体征。
二、确诊病例:
1.包中囊液抗原皮试阳性;
2.手术摘除的囊肿或排出物经病原学鉴定为棘球蚴的组织,如头节、小钩等;
3.B型超生波、CT、X线等检查发现疑似包虫囊肿,同时有血清免疫学试验,如间接免疫荧光、酶联免疫吸附、间接血凝Casoui等两项实验阳性者。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
麻 风 病
一、疑似病例:
有长期密切或无明确接触史,出现以下一种或数种皮损:面部潮红和/或其他部位的浅色斑、淡红斑、斑块和结节等长期不消退皮损。无汗。温、触痛感觉减退或消失。和/或有感觉异常,如局部蚁行感、灼热感或麻木,或伴有外周神经粗大、疼痛或触痛、手足肌肉萎缩等。
二、确诊病例:
1.出现疑似病例中的皮损和/或麻木、闭汗区,并伴有温觉、痛觉、触觉障碍;
2.耳大、尺、腓总神经等外周神经或皮损周围皮神经粗大、触痛且受累神经支配区有感觉迟钝或消失,皮损毳毛脱落、闭汗。并伴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闭眼、对指、足背屈以及肌肉萎缩和畸形等;
3.眶上、耳垂及皮损边缘等浸润处皮肤组织液涂片,抗酸染色有或无抗酸杆菌;
4.皮损组织活检可见特异性麻风病变,有或无抗酸杆菌。
临床诊断:具备1、2二项
实验确诊:具备1加3(抗酸染色阳性)或1加4
流行性感冒
一、疑似病例:
1.近期本地或邻近地区“上感”病人明显增多。
2.出现急起畏寒高烧,头痛,浑身酸痛和乏力等中毒症状,并伴有呼吸道卡他症状。
3.出现恶心、呕吐和腹泻症状,但发病急而恢复快并伴有呼吸道卡他症状。
4.流感流行期“上感”患者。
符合上述1、2项或1、3项或4项者,为疑似病例。
二、确诊病例:
1.从患者鼻咽部采集标本或死者组织中分离到流感病毒或查到流感病毒颗粒或其特异蛋白或其特异核酸成份。
2.测定恢复期血清抗体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或恢复期血清用NP抗原进行型特异补体结合测定其效价≥1∶3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具备1或2
流行性肋腺炎
一、疑似病例:
发热、畏寒、疲倦、食欲不振,1-2天后单侧或双侧非化脓性腮腺肿痛或其他唾液腺肿痛者。
二、确诊病例:
1.腮腺肿痛或其他唾液腺肿痛与压痛,吃酸性食物时胀痛更为明显,腮腺管口可见红肿,白细胞计数正常或稍低,后有淋巴细胞增加。
2.在8-30天内与腮腺病人有密切接触史。
3.唾液中分离到流行性腮腺炎病毒。
4.血清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5.恢复期血清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升高4倍以上,或恢复期血清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参考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或5
风 疹
一、疑似病例:
发热、出现红色斑丘疹、耳后或颌下或颈部淋巴结肿大或伴有关节痛。
二、确诊病例:
1.在14-21天内与风疹患者有明显接触史。
2.在8年内已接受过麻疹活疫苗接种。
3.末稍血白细胞总数减少,淋巴细胞增多。
4.咽拭子标本或尿或脏器活检标本中分离到风疹病毒。
5.血清中风疹IgM抗体阳性者。
6.恢复期血清风疹LgG抗体滴度较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或恢复期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上1或1与2或1与3。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上4或5或6。
新生儿破伤风
确诊病例:
1.新生儿出生后3-7日出现哭闹不安,发热下颌关节强直,吸奶困难,牙关紧闭面部肌肉痉挛,口角向两侧牵引,呈苦笑面容,继而痉挛波及全身,出现颈项强直,角弓反张和四肢抽搐、膈肌、肋间肌及声门痉挛导致青紫、呼吸及心力衰竭。
2.从创伤部位分离到破伤风杆菌。
3.用未消毒或未经严格消毒的器具断脐者。
临床诊断:具备上述1、2或1、3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一、疑似病例:
急起眼睑红肿、结膜充血、球结膜水肿、出血而全身症状不明显者。
二、确诊病例:
1.本地有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与出血性结膜炎病人有接触者或24小时内曾有游泳池水或公用毛巾等接触史。
2.眼部病毒分离阳性,并鉴定为EV70型或COXA24型变种或为腺病毒。
3.眼部分泌物中查到EV70型或COXA24型变种的抗原。
4.血液中抗上述任何1种病毒IgM或眼分泌物中IgA抗体阳性。
5.恢复期血清中上述任何1种病毒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或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或4或5。
感染性腹泻病
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
大便检查除外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原感染引起的腹泻病人,每日3次或3次以上的稀便或水样便,食欲不振、呕吐或不呕吐,可伴有发热、腹痛及全身不适症。
实验确诊:
从腹泻病人大便中分离到其他肠道致病菌或致病寄生虫或检出肠道致腹泻病毒、病毒抗原或特异性核酸。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 《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 《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扩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范围,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提高医疗卫生补助标准和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参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助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确保基金安全。
(三)住院为主,兼顾门诊,体现公平。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五)属地管理,封闭运行。
(六)个人缴费以家庭为单位。
(七)基金按年度征缴。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费水平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以下简称参合对象)是嘉峪关市农村居民以及在我市农村定居的外地农村户口家庭。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机构必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三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食药局、审计局、人社局、发改委、计生委等部门及各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实施,督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合办)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各镇政府要成立镇新农合办,负责本镇新农合统筹基金的收缴、督促、审核、报表、宣传和管理。
第七条 市新农合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农合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新农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
  (三)负责全市新农合政策的制定、修订、补充和完善等工作。
(四)负责汇总全市新农合数据统计,定期分析、公布、上报全市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情况,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五)负责解释新农合运行过程中的政策问题。
(六)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七)负责新农合基金的核算管理及统计等工作。
(八)审核并补偿参合对象的医药费。
(九)审核参合对象医疗转诊。
(十)调查受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十一)按照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十二)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对象登记、医疗费用台帐。
(十三)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十四)定期向市新农合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三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口委、发改委、审计局、人社局、食药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和实施新农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三区督促三镇做好新农合基金的收缴工作,确保辖区内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
(二)卫生局是新农合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三)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运行,负责基金的征缴和医药费用审核,及时足额核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基金。
(四)民政局负责向市新农合办提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的名单,并根据市新农合办审定后返回的名单进行补助参合,及时拨付参合资金。
(五)人口委负责对“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享受合作医疗优惠政策资格的确认工作,并及时反馈至市新农合办,农合办核对后,由人口委及时拨付参合资金。
(六)发改委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价格监管。
(七)审计局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新农合基金每年审计一次。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新农合基金由下列资费组成:
(一)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合对象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新农合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十条 筹资标准:
(一)新农合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27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4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个人缴纳3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筹资标准按新农合政策的调整标准做相应地变化。
(二)农村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民政局承担。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计生委承担。
第十一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户,统筹基金运行后,须在下年到期前,提前缴纳下一年基金。对拒缴、逾期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市新农合办从下年度起,停止该户使用政府资助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该家庭户主负责。
第十二条 新农合制度执行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户在变更户口所在地时,在市外凭户口簿到市新农合办办理注销、转移等手续。
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因故死亡后,家庭成员持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新农合办办理终止手续。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依据其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特殊疾病门诊基金、风险基金五部分。
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对象住院费用的报销;大病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对象按住院统筹报销比例报销后,个人所付费用过高的补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对象因患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疾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特殊疾病门诊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对象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统筹基金超支和非正常超支导致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住院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特殊疾病门诊基金四项基金,在当年年底若出现透支,可以相互弥补。如果以上四项基金均透支可由风险基金弥补。
每个参合对象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170元划入住院统筹基金,10元划入大病补助基金,50元划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10元划入特殊疾病门诊基金,30元划入风险基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参合对象筹集基金的划分按基金的使用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农合费用补助标准:
(一)住院统筹医疗费补助标准
  1.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100元,按照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封顶线为5000元。
2.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300元,按照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封顶线为6000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5000元。
3. 在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600元,按照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55%的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封顶线为5500元,年内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5000元;
4. 参加新农合的外出(限国内)务工人员或学生在外就医后,可在当年度12月30日前,持用工单位或学校证明或暂住证、住院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按照相应等级医院规定报销(县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为70%,单次住院封顶线为7000元)。
5.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探亲或旅游突发疾病在外地需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到镇以上(含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30日内凭住院有效发票、就诊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住院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按照相应等级医院规定降低10%的比例报销(县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为70%,单次住院封顶线为7000元。)。
6. 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伤残军人,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以上相应等级医院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
7. 新农合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原来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对符合条件的地产中药材、中医药适宜技术、院内中药制剂在门诊和住院实行全额报销。
8. 急救车辆运送病员收费纳入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范围,由病人承担费用的60%,其余40%由新农合住院基金报销。
(二)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助标准:
大病补助基金用于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规定的报销标准补助后,仍然有大额医疗费开支的农户,超出10000元的构成大病,享受大病补助基金,由大病补助基金予以报销。具体救助标准如下:1万元以上,按照65%的比例予以报销。每一年度最大额度报销为50000元。
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伤残军人,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助标准在以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
(三)普通门诊统筹医药费补助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补助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50元封顶。以村级医疗机构门诊服务为主体,镇级医疗机构门诊服务为补充,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村级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80%,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70%,在市外以及市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助。
(四)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等三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在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报销50%,但一个年度内报销医疗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其他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范围,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报销50%,但一个年度内报销医疗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八条 参合对象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实行直报制度。在费用结算时,参合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和起付线部分,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按规定直接报销,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市新农合办审核,再由市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垫付资金。
第十九条 参合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因病确需在跨市区域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在市新农合办办理转诊手续后接受治疗,出院后15日内到转出医院按有关规定办理医药费用报销手续,过期不予报销。

第五章 参合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参合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及相关配套办法规定的大病补助。
(三)享有对新农合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参合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年11月底前足额缴纳次年个人参合费用。
(二)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管用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监察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参合对象有权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询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情况,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报销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参合对象有权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展开调查,并按照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合对象或经办机构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报销凭证等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参合对象当年的参合资格,追回已经报销的全部费用,依法追究有关经办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参合对象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 新农合实行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资金每人每年50元,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镇村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在实行门诊统筹的同时,终止以家庭账户形式进行的门诊定额补偿,家庭账户的余额予以保留,用于参合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第二十八条 对连续参合而没有补偿过住院费用的参合农民,由市新农合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市、镇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初审后垫付报销的医疗费用,再由市、镇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市新农合办审核报销。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先到审核转院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垫付报销的医药费用,再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市新农合办审核报销。
第三十条 对正常分娩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出生医学证明》一次性给予医疗补助400元。
第三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和诊疗项目、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限定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予以支付的诊疗项目均参照甘肃省卫生厅发布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1年版)》标准执行。
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合人员按50%的比例自付后,再按上述新农合的规定比例支付。

第八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告诫和退出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规定,严禁随意扩大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规范各项诊疗行为。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费用结算。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要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超标准收费的,经查实,由市发改委会同卫生局依法查处,确保新农合规范运行。
第三十四条 市新农合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市新农合办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等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诊疗资料及费用清单,不得提供假发票和假病历资料。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新农合参与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阻止转院;对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根据患者自愿可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因病情需要转到市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医院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报市新农合办批准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病人可先转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合作医疗住院结算窗口,并按月上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动失效。《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07〕121号)同时废止。


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市、镇、村三级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引导群众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有病早发现早医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降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减轻参合农民负担,参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充分利用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基本卫生服务功能,不断扩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受益面,保障参合农民的健康权益,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发展和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2.以镇、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服务为主体,提供公共卫生诊疗技术、中医中药以及建立家庭、个人健康档案等服务。
  3.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直补、补偿封顶”,双向控制门诊费用,力求基金平衡。
  三、基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资总额中人均划出50元,用于参合农民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当年门诊统筹基金若出现透支,可与其它基金相互弥补。
  2.门诊统筹基金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办公室统一管理。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参合门诊病人须持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有效证件在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普通门诊:由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结算,在村级卫生机构尚不能普遍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情况下,镇卫生院可以代村卫生室结算并建立门诊费用补偿台帐;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结算联)”等资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补偿资金。
  慢性病门诊:先由病人自负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电脑费用清单、专用处方、《慢性病就诊证》于6月、12月下旬到新农合办申请报销。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50元封顶,以户为单位核算,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用,统筹基金为年度使用,年终不结转。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80%;镇卫生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70%;在市内以及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均不予补偿。但参合农民在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点医疗机构应用中药治疗10种常见病、多发病(感冒、咳嗽、胃痛、头痛、痹症、淋证、胁痛、泄泻、带下病、黄疸)的费用和中医适宜技术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六、门诊费用的补偿范围
  门诊费用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药品费、治疗费和医技检查费。
  1.药品费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11版)》中明确规定的药品费用。
  2.治疗费包括各种皮试、注射(不含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接种费用)和输液费,小型清创缝合、外科换药、针灸及拔罐等常规治疗费用。
  3.X线透视和拍片,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镇级医疗机构)。
  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1.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管理。实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2.门诊统筹医疗规范的管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进行就诊登记,使用市卫生局统一制作的门诊病历,为就诊患者开具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凭门诊补偿登记表申请垫付资金。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填写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核查。
  八、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1.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通过基线调查,确定每人每天单次门诊处方费用,镇级控制在35元以内,村级控制在20元以内。每人每天累计门诊处方费用镇、村两级分别控制在42元、24元以内。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药物剂量原则控制在3天以内。
  2.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对各医疗机构门诊人次进行基线调查和测算,合理确定年门诊人次上限标准。以基线调查数据为对照,严格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年增长幅度不超过5%。
  3.确定门诊费用支付方式。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防止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一年的定额确定后,分期支付。支付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现有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1.统一药品价格。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2.公开服务信息。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农民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严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要定期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