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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4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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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12月10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结合高等院校实际情况,我们在总结北京、天津、四川、湖北、浙江、江苏等省市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基础上,制订了《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分为达标、三级、二级三等,一级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按照此标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可参照本标准制订实施细则,征得当地财政厅(局)同意后,在所属高等学校中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高等学校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要制订出目标明确的“达标”、“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成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且成员相对稳定的考核确认小组,首先将重点放在抓基础、达标准上,促使学校认真抓好会计和与会计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三、对于达到会计工作规范化基本要求的学校,主管部门可授予其达标证书;对于获得三级、二级证书的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未达标的学校,则必须从严督促,要求其限期达标。
开展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提高高等学校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及有关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采取措施使高等学校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
一、会计机构及人员
达标
1.按《会计法》规定,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
2.按《会计法》规定任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3.按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由主管校(院)长执行总会计师职责。
4.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并能较好地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5.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其中至少50%受过中等财经专业以上的培训。
6.设有专、兼职稽核人员,有比较完整的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有文字记载的岗位责任制,聘任上岗的会计人员全部持有会计证。
三级
1.会计主管人员由具备会计师或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2.会计人员70%具有中等财经专业以上学历,20%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计划、有层次地培养财会干部,有定期的业务学习制度。
4.稽核制度健全。
二级
1.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能按照总会计师试行的工作规程行使权限,履行职责。
2.会计人员30%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财会人员的培训计划能有效付诸实施。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会计凭证
达标
1.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各项内容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
2.自制原始凭证有固定的格式并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建有完整的领用、缴销制度。
3.各种有价票券(如洗澡票、游泳票、电影票、医院挂号票等)有统一控制的印刷、管理、发行、缴款制度。
4.外文原始凭证,应将其主要内容译成中文,金额一律以折成的人民币为准。
5.记帐凭证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制单、审核、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内容,每月编一个顺序号。
6.记帐凭证按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填列,不能把几天的会计事项综合在一起填列(一般应一单一事)。
7.会计凭证的书写字迹、阿拉伯数字、人民币符号、汉字大写数的写法和更正错误的方法均应符合《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
8.会计人员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三级
记帐凭证差错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二级
记帐凭证差错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二)会计科目
达标
1.按照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且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符合国家规定。
2.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填写明细科目名称。
3.费用收支应分别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直接费用正确归属,间接费用合理分摊。
4.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帐簿
达标
1.帐簿设置及记帐方法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各种帐簿的封面标明帐簿名称、年度,帐首都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并逐项登记盖章。
3.各种帐簿均有“帐户目录”或“帐户贴签”。
4.现金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并在使用前逐页编号。
5.除固定资产明细帐、材料明细帐、有价证券明细帐之外,其余各种帐簿应每年更新,不得连年使用。
6.银行存款明细帐、现金出纳帐,应根据会计凭证逐笔登载,不得几笔合计记为一笔。
7.记帐、结帐、更正错误,必须符合《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定要求。
8.帐证、帐帐、帐实三相符。
9.使用计算机打印帐簿亦应符合以上各项要求。
三级
记帐差错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二级
记帐差错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四)会计核算
达标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和银行往来结算制度。
2.建有定期现金抽查制度,并有抽查记录。
3.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逐笔核实,及时处理未达帐。
4.各种往来款项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分别列帐,不得混淆。
5.各类资金均须分清预算内外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费用,不得相互混淆挤占。
6.校办工厂、农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性单位和社会服务,均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成本,遵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进行全额成本核算。
7.校办厂等生产单位应建立各种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有完整的材料收发领退、劳动工时、产品产量质量及出入库等原始记录。
8.基本建设投资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每项工程有概算、预算、决算,对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按计划,按进度”拨款原则结算工程价款。
三级
1.银行往来未达帐挂帐时间不超过4个月。
2.有具体的暂存暂付款项清理催办制度,往来款项非正常原因挂帐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3.校办工厂、农场、公司按月进行成本核算。
4.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定额、有计划,层层分解,归口管理,核算正确。债权债务及时结清。
5.各项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核算正确,清算及时。
6.校办工厂、农场和公司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格分清本期和下期、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费用)界限。
7.校办工厂、农场和公司的销售(业务)收入、应纳税金和利润(或亏损)及其分配核算正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级
1.银行往来未达帐挂帐时间不超过2个月。
2.有具体的暂存暂付款项清理催办制度,往来款项非正常原因挂帐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3.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基本达到成本实、利润纯。
(五)会计报表
达标
1.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性质的表报除外)均由会计帐簿产生,做到帐表一致。
2.各种收支业务,应该全部反映在所属资金渠道的会计报表之内,预算内外不得混淆。
3.各种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工整,装订整齐,报送及时。
4.季度和年度报表应按上级规定的提纲编写文字说明。
5.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
三级
按季度对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
二级
在三级基础上,进一步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及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
(六)会计档案
达标
1.会计档案应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凭证、帐表加封皮装订,做到整理合乎规范,专人保管,存放有序,并按年度设立档案登记簿。
2.会计档案的管理符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3.会计档案的调阅、移交应有严格、合法的手续。
4.按规定已经过时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造册经过审查批准后进行销毁。
三、财务管理工作
(一)预算管理
达标
1.对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和核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
2.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及各项资金收支计划有定额和依据,切合学校实际,并有详细说明,不得搞赤字预算。
3.对年度预算指标实行有效控制措施,掌握学校各单位资金需要、使用、结余的情况,提出筹措资金的措施,合理调动资金和调整预算。
4.学校内部经济包干分配数字有定额依据,经济承包项目有指标、定额依据,并有检查制度。
5.建立独立核算和二级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检查措施。
6.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及基建投资均应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
7.学校各种基本数字的增减变化,要设辅助簿册登记,统计准确及时,不重不漏,编报基本数字表真实、准确。
三级
1.对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制度,订有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2.建有较科学可行的预算分配方法。
二级
1.对预算管理建立分配、控制、评估等全过程科学管理办法。
2.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财务管理达到本地区同行业二级水平。
3.财会部门能在参与决策方面发挥较有效的作用。
(二)工资、奖酬金、福利基金管理
达标
1.设立工资基金登记台帐,记录全部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借以编制工资发放清单、清册及填制有关报表,分析工资基金计划执行情况。
2.各种预算外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酬金”的提取来源和比例符合规定,并设立专户记录提支情况。
3.职工领取的各种奖、酬金,有统一综合记录;正确、完整地汇总奖金总额;并照章缴纳奖金税。
4.福利费每月按标准和实有人数计提,并转预算外“其他代管经费”专户管理,按规定范围支用。
5.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应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并设专户记录、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
(三)助学金管理
达标
1.根据所掌握的全校各类学生人数,按照人民助学金管理办法编造享受各类助学金名册,并规定有严密的领取手续和检查制度。
2.各类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贷款的申请、评定有制度,发放有清册,领取有手续,并有详细的记载,及时回收贷学金。
四、物资管理
达标
1.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年度有计划,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可行性论证,有专人管理,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经批准的计划外或临时性的购置除落实资金来源外,还有分级批准的手续制度。
2.各类固定资产不分资金来源均由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入帐建卡,统一管理。
3.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调出、削价处理、报损报废有统一制定的表式、帐卡(如验收单应有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金额、附件等,削价报废单应有原价削价及报废原因、鉴定结果、审批意见等)。
4.购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制定登记保管、入帐、检修维护、使用等管理制度,年终有清理对帐的记录,财务物资部门二者做到帐帐相符。
5.确定合理的材料储备总值的定额,并认真贯彻执行。
6.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严格的验收、计量、出库及帐、卡、报表制度。
7.除随买随用的零星材料并经批准直接报销外,其余均纳入“经费材料”或“其他材料”帐户管理,并填制“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生产单位另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8.生产及经营性单位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9.无物资积压、霉烂、变质、遗失。
三级
1.物资出入库经过计量、检验,手续齐备,实行检验索赔制度。
2.建立财产、物资保管、使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3.物资管理部门应逐年清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等。
二级
教学设备利用率、完好率有记录、有考核、有分析。
五、财经纪律
达标
1.单位领导人了解并认真组织实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等各项财经法规,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
2.坚持按国家及主管部门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不乱挤乱摊成本。
3.不截留应上交国家税利及收入,不拖欠、挪用公款,不弄虚作假,不私设“小金库”。
4.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制度的收支应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三级
当年无违纪行为。
二级
连续两年无违纪行为。
六、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达标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道。
2.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待人接物耐心、和蔼,并认真做好财经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4.热情服务。
七、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
二级
1.能够联系实际运用一种或数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参与学校决策,取得一定效果。
2.规模较大的院校(学生在3000人以上),财务处的会计核算工作实现电算化,且其软件设计和应用符合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制度规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 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 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
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
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 城市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粪便、各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厕所的保洁,化粪池的清掏,责任单位或个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化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清除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担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商业摊点、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户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的集装容器。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省范围内建制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日

关于《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九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维护阿克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区范围内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建立突发事件总结评估体系,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第六条 参加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成立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将总结评估工作报告报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参加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并及时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和单位参加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材料及相关资料。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及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从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处置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组建。
各部门确定的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和相关的其他社会中介技术机构,应当负责承担总结评估工作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接受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和指导。



第二章 总结评估工作范围



第八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应当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评估。(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第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开展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材料要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结评估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但先期处置的总结评估材料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报送地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形成综合总结评估材料;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地区负责处置,总结评估材料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报送地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形成综合总结评估材料;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情况进行综合总结评估。
第十条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有关单位总结评估材料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报告;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总结评估材料应当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地区行署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先期处置的总结评估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事件发生地或单位概况;
(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三)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
(四)突发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本概况;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过和处置救援情况;
(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突发公共事件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六)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十三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

第三章 总结评估工作的原则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突发事件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突发事件性质,认定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建立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地区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地区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汇总上年度总体情况以及分类别事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近年比较情况,以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以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从组织领导、预案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对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建议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便于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学习和借鉴。
(四)典型案例评析
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从上年度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分别选择1—2个典型案例,对防范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修订预案。
第十七条 综合总结评估分析的组织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别撰写本县(市)四大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提供本县(市)四大类别突发公共事件案例(各列举1—2例)。
地区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四个编写组,各单位负责撰写涉及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报告;各组牵头部门在汇总本组各单位评估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形成该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牵头部门在本组各单位上报的案例范围选择2个典型案例)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形成地区年度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总结评估分析报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分组如下:
(一)自然灾害类编写组:民政局牵头,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地震局、气象局参加。
(二)事故灾难类编写组:安监局牵头,经贸委、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局、农机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文体局、煤炭工业管理局、气象局、新疆机场集团阿克苏机场、乌铁局阿克苏车务段、阿克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参加。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编写组:卫生局牵头,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编写组:公安局牵头,外侨办、发改委、国资委、教育局、民宗委、民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信访局、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阿克苏银监分局参加。

第五章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数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等级,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建立统计台账和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数据库。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建立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统计台账和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数据库。

第六章 建立专家总结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地区有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充分发挥本部门专业优势,与自治区相关行业部门及科研单位加强合作,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开展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组建阿克苏地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库,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涉及可能发生多种灾害耦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

第七章 总结评估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地区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地区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地区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自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后进行督促检查,并向行署汇报督查情况。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地考委发〔2008〕6号)及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年内被通报3次以上(含3次)的,相关责任单位本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不进行总结评估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上报总结评估材料的;
(三)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评估材料,导致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
(四)对不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总结评估工作或不向牵头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导致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
(五)对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牵头部门不进行汇总评估,导致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
(六)对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不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或不向牵头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导致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