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银办〔2005〕167号
中支机关各科室:
去年9月,在行领导的重视和各科室的积极努力下,市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上海分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金华市委《关于在全市县以上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中心支行对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完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增强金融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服务行为的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建立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内审科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办法;定期分析政务公开的运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各项公开办事制度的执行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行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货币信货管理科、调查统计科、外汇管理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人事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主要负责人为“公开办”成员。政务公开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工作,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具体项目
(一)政务公开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2、月度工作安排
3、录用行员、提拔任用干部、职称管理和工资调整等情况
4、行员聘任、考核和奖惩情况
(二)业务公开
1、贷款卡发放核准
(1)贷款卡申领
(2)贷款卡年审
2、货币信贷业务
(1)短期再贷款
(2)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3)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
(4)再贴现
3、外汇管理业务
(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
(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3)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4)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5)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6)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7)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8)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9)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
(10)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11)个人购付汇、结汇、解付现钞、携带现钞出镜审核
(1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13)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14)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15)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16)外汇帐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帐户允许保留限额标准
(17)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18)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19)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20)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审批
(21)境内机构全口径外债和对外或有负债登记核准
(22)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23)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24)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25)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26)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4、国库业务
(1)预算拨款
(2)预算收入退库
(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5、会计结算业务
(1)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2)银行汇票及银行本票专用章报批
6、货币金银业务
(1)现金出库
(2)现金入库
(3)残损人民币兑换
(4)人民币图样使用
(5)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
7、支付清算业务
(1)现金支票核算
(2)转帐支票核算
(3)邮政储蓄
(4)缴存存款准备金
(三)财务公开
1、基本建设、办公楼装修支出
2、会议费、公务接待费
3、机动车辆修理、燃油费用
4、学习培训、考察费用
5、设备购置费
6、差旅费、电话费
7、基建、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
8、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时限和职责分工
(一)行务公开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由办公室在计划制订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公开。
2、月度工作安排,由办公室承办,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局域网站等形式公开。
3、录用行员、提拔任用干部、工资晋升、职称聘用等事项,由人事科按有关规定即时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4、行员聘任、考核和奖惩情况,分别由人事科、宣传部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公开。
(二)业务公开
1、贷款卡发放核准、预算拨款和退库、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由相关职能科室按规定将办理的依据、实施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通过在办事大厅内上墙公示、设置触摸式查询系统或建立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
2、货币信贷业务、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专用章报批、货币金银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由相关职能科室将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等,通过向服务对象下发文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设置触摸式查询系统或建立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
3、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付汇标准、进出口单位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个人购付汇、结汇和解付现钞及携带现钞出境审核、外汇帐户的开立(含变更、关闭、撤销)以及帐户允许保留限额标准,由外汇管理科按规定要求在办事大厅内上墙公示或在触摸式查询系统、政务网站上公开。
4、外汇管理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由外汇管理科将设定依据、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办理依据、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通过在办事大厅印发便民手册或设置触摸式查询系统、建立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
(三)财务公开
1、财务经费开支情况由会计财务科于月或季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表格汇总形式按月或按季在公开栏上公开。
2、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分析一次,由会计财务科于每年的1月和7月的20日前,通过召开行务会等形式公开。
3、基建、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由承办科室于定标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五、监督保障措施
1、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行工作人员都要依法办事。
2、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各科室要制订和完善各项金融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公布对外业务公开承诺自律制度,为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
3、加强监督检查。相关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掌握办事标准,严格执行办事程序。市中心支行财务管理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经费管理制度的落实。市中心支行“公开办”要定期对政务公开制度、承诺自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列为科室年终考核依据之一。纪检监察办公室、内审科要对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强监督,适时进行检查。要聘请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和监督。
4、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把推行政务公开的情况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的,将视情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执行公平或在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淮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地村民提供安葬骨灰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建设,禁止个人承包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城市革命烈士、烈士的父母及其配偶、低保户等特殊对象需到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按每万人口建1—2处、每处公墓占地6000平方米左右。公益性公墓可以村办、村与村联办、乡镇政府统一举办,或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经营性公墓合办。公益性公墓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防违办、民政、发改、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物价、林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综合执法,协同动作,齐抓共管。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尽量利用历史形成的老坟场、废沙石堆积场或边角废地改造、新建,一般不占用耕地或林地;没有老坟场或可利用废地的可建骨灰存放设施。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和用地应按规定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作为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应以草坪葬、树葬为主,墓园绿化率不低于50%;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严禁超面积建设。墓穴造型、档次应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村民的消费需求。墓碑以平置为主,竖置高度不得超过100公分。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烈属、特困户、低保户购买墓地,可凭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证明,享受一定的优惠,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八条 举办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市辖区由市民政局审批或授权审批。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当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本办法实施前已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补办手续。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明码标价。民政、物价部门一般每五年商定一次基本指导价。物价部门应根据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理等成本费用综合核定墓穴价格。市辖区的墓穴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或授权核定,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穴;各县墓穴价格由所在县物价部门核定,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穴。
第十条 申报公益性公墓价格,由举办单位向物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民政部门: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请示;
(二)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三)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四)日常管理成本费用核算。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向丧户出售墓穴(格位)时,应查验和登记丧户持有的江苏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火化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同时向墓主发放江苏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安葬证》或《安放证》。禁止向无《火化证》的丧户出售墓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原则上为20年。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4—用手续。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每年可按墓穴(格位)销售价格的2%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格位)维护和管理。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格位)处理。
第十四 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把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安葬。
第十五 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国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向本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并通报工商部门按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擅自定价、变相涨价和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建立年检制度,由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年检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年检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