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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07-07 09:2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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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管结合”的方针。
要从维护和发展良好的生态平衡着眼,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全面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工作;并从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着手,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植物措施为主,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兼顾长远利益和当前受益,分期分片治理现有水土流失。
第三条 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由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各地、市、县都要恢复和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建立各种类型防治水土流失的示范点,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社队(乡村)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宣传教育,总结推
广经验;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和人材培训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对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惩罚措施,对触犯刑律的,提交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水土保持站的任务是搞好试验研究,典型示范为主,做好推广、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和建立必要的苗圃、种籽基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自己的工作计划。结合生产、建设业务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是:
(1)计委负责编制水土保持的长期计划,把水土保持列为山区建设、改变生产条件的重要措施。
(2)经委、计委、农委、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和审批各部门、各地区的山区、丘陵区基本建设规划和生产计划时,应把水土保持及投资等列入计划。
(3)林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林场、伐木场和社队(乡村)做好林业水土保持和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护林防火。荒山坡地造林整地,要防止水土流失。森林采伐要兼顾水土保持,及时更新,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4)农牧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村社(乡)队(村)和国营农、茶、果、牧场做好合理开发利用农牧业用地的规划,做好水土流失区蓄水保土的农业耕作措施和土壤改良措施,修筑水平梯田,合理利用土地,并做好牧草籽的供应和牧草场改良种植的技术指导。
(5)水电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处理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弃土和取土坑、采石场以及工程附近地表的绿化覆盖,防止水土冲刷流失。

(6)铁道、交通、冶金、煤炭、部队和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地域,以及施工、练兵场地范围内有关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工作。
(7)科委、农科院等科研单位,负责水土保持综合试验研究和对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8)各江河流域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土肥站、畜牧站等都有责任结合生产、业务认真防治水土流失,并指导帮助当地社队(乡村)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9)政法部门要对严重破坏水土保持,情节恶劣的违法案件,及时依法惩处。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荒的政策规定。社员开荒,必须经过生产大队(村)批准,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荒,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社(乡)队(村)、机关、厂(场)矿、学校、企业、部队等开荒,应报经当地县(市)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审查后,经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由水土保持部门监督实行。
严禁顺坡开荒、陡坡开荒和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凡属下列范围,不准开荒:
(1)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2)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公里,小(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半公里的地带;
(3)干渠两侧十度以上坡地、一百米以内的地带;
(4)铁路、公路两侧的山坡、路基坡面。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坡地,均应修成水平梯田,做好地埂等水土保持措施。过去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荒的,要逐步退耕并进行造林种草;个别退耕有困难的,要限期修成水平梯田,培好地埂,采取保水保土的耕作措施。
坡耕农地和需要进行中耕除草的经济林地,都要逐步修成水平梯田或水平台地,并培好地埂,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条 逐步改善林种结构,逐步扩大防护林(包括水土保持林,林源涵养林,护坡、护岸、护路林,农田、沙荒防护林等),在水土流失严重和风沙、崩山、滑坡面积较大的地区,防护林比例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扩大。
由属下列范围,皆划为禁伐林:
(1)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风沙、陡破等各种防护林;
(2)小(一)型以上水库最高蓄水线以上一公里以内的森林;
(3)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山坡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对禁伐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只许进行必要的抚育采伐、卫生伐和有限制地进行更新采伐。
要积极发展薪炭林,推广沼气、节柴灶、煤气发生炉、烧煤、以电代柴等,努力节约木材,维护森林植被,逐步解决居民、农民的烧柴问题。凡以木柴为燃料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以煤代柴、以电代柴。
第七条 严禁滥伐林木,毁林搞副业,破坏水土保持。凡采伐林木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批准,严禁无证采伐、超计划采伐。在报批的采伐计划中必须包括采伐迹地更新和防止水土流失以及制定出保留母树、幼树、珍贵树种的实施方案,由当地林业和水土保持部门监督实施。
第八条 认真执行封山封沟、育林育草。制定封山护林公约,严禁人畜破坏。为照顾群众对燃料、肥料、饲料的需要,可实行轮封、半封和定期封山、定期开山,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樵采、放牧,在不破坏水土保持的原则下,做到“封而不死,开而不乱”。
第九条 禁止在山地铲草皮和烧山积肥,必要时应实行水平带状割草和留草带相间办法,不得全面铲光。
第十条 各部门和集体、个人,开采土、石、沙料和矿渣、尾沙,必须妥善处理,不准倒入江河、水库和影响渠道、农田等;工程竣工时,取土场、开石穴等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施工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植物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止引起水土流失。凡因工程建设造成严重的
水土冲刷流失,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补偿,并进行治理或支付治理费用。
各部门和集体单位在报批的工程规划设计和生产计划中,必须包括防治水土流失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计划批准前征求水土保持部门的意见,批准后,由当地县(市)水土保持部门监督实施。防治水土流失所需的经费,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企业单位从企业更新改
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为控制水土流失的发生,对开采土、石料、挖矿和烧砖瓦、烧陶瓷器等生产活动,都按水土保持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并报请当地县(市)水土保持部门和公社(乡)审批,计划批准后,并由水土保持部门和公社(乡)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制,以社(乡)队(村)或一个小流域为单位,因地制宜划分水土保持责任区,在责任区内当地公社(乡)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土保持整体规划指导下,积极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任何部门在责任区内兴修工程,开采土、石、沙料或进行其他
生产、建设活动,当地公社(乡)都有权督促其做好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谁造成水土流失,由谁负责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动员和依靠群众劳动积累和自筹资金,搞好水土保持,一般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社(乡)队(村),根据其具体情况,每年每个劳力应规定一定的工日,作为水土保持建设义务工。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在经费和物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安排水土保持经费应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注重投资效果。
第十四条 社(乡)队(村)集体或个人,采用植物措施或工程措施,治理水土流失的,分别下列情况给予鼓励。
(1)社员个人或合股向集体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坡地造林种草,不受面积限制,山权属集体,收益归个人,长期不变,允许继承。
(2)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水平梯田,培地埂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完全归兴修工程者所有,不计征购。
(3)在荒沟建谷坊、修淤地坝,淤出的耕地和在因撂荒而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上搞水土保持措施,实行垦复耕作,其全部产量归兴修工程或垦复者所者,不计征购。
第十五条 各县水土保持站和水土流失重点社(乡)队(村)为解决治理所需要的树草苗木,要根据年治理任务建立必要的苗圃、种籽基地。社(乡)队(村)所育的林苗草苗由林业部门和水土保持部门分别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六条 对水土保持措施和水土保持站的试验场地、房层、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条 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基层队伍的建设。水土保持科技人员长年累月工作在第一线,各级有关部门,应从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关心水土保持工作人员,认真解决他们技术职称、劳保福利、进修深造等问题。
第十八条 对水土保持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除负责赔偿损失外,应区别情况分别处以罚款、行政处分或交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具体规定。



1984年4月1日

The lnychlaw of family in Turkey

土耳其家庭私刑


徐 青


[摘要] 家庭私刑是土耳其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每年家庭私刑案件的发案率占刑事案件很大的比例。它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它将对将要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产生一个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 土耳其 私刑 妇女地位 宗教意识

原定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因为在试实行阶段不断受到来自各方的申诉和不满,为避免更大的错误,经总统批准、大国民议会审核,将生效日期延迟至2005年6月1日。
不论以前的《刑法》还是以后将要生效的《新刑法》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的惩罚力度都是严厉的。家庭私刑在每年刑事发案率中占有很大比重,但遗憾的是,这类案件一直是土耳其屡屡禁止,但却屡禁不止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为土耳其是一个90%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国家,宗教思想和宗教道义贯穿在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以前长期被宗教缚束的原因,通奸以及婚外性行为为传统穆斯林教义所痛恨。家族名誉高于一切,家族内部对私奔和未婚先孕、婚外性行为的严厉私刑处罚也是维护自身家族名誉的最有效方法。一个家族的女孩未婚先孕或与人私奔,首先将会受到来自自己家族的追杀。家庭会议将决定这个“不名誉”女孩的生死,执行者就是这个女孩的亲兄弟和同门堂兄弟们。对于来自亲兄弟和堂兄弟的追杀,没有得到家庭许可的婚姻和私奔的当事人,结果几乎都是惨酷的。杀了自己姐妹的凶手,在得到家庭赞许和表扬的同时,即使受到刑罚制裁,身陷牢狱,他的家族也以他为荣。因为他按照伊斯兰教的教义和习惯维护了家族的名誉。
去年在伊斯坦布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一个在成衣厂工作的15岁女孩,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友劫持,被这个男友囚禁3天,3天后回到家里,向家人讲述了3天被多次强奸的过程。这个家庭经家庭会议之后,决定处死这个女孩,在女孩百般的求饶中,仍然没有得到家长的宽恕。于是她的亲兄弟,就是家庭决议的执行人,将这个女孩勒死在自己的姑姑家。她的父亲和兄弟将女孩尸首运到远处的一片森林里并掩埋了,之后到警察局报告女孩失踪。在武装警察和警察的调查下,发现了掩埋在森林里的女孩尸体,证据证明凶手是她的父兄,她的家庭以杀死自己“不贞洁”的女儿为荣。
家庭私刑是对土耳其刑法的一个最大挑战,每年这种案件案发率很高。生效中的土耳其现行刑法和当今执政党在2003年5月呈递到大国民议会的新的刑法草案,对妇女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来自男子以及家庭和社会团体利益权利所给的伤害,如何寻求好的解决办法也摆到了土耳其政府的日程之上。这种现象的存在显然和欧盟的标准相差甚远,在新的刑法草案的理解上为了将男女平等真正合法化,草案中所运用的语言,性犯罪阐述和这种犯罪的规定之下,需要将不同的民族和等级价值观念做一变化。
曾经发生在伊斯坦布的一起凶杀案件中,死者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因为没有经过女方父母的认可,私奔来到了伊斯坦布,他们在恐怖中生活,为了化解积怨所以托女方的亲朋好友去说服女方父母,以放他们一条生路。但最终的结果是,夫妻双方死在了一起。凶手是女方的哥哥。在这个女子的葬礼上,她的父亲没有参加。
这种现象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低下,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也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私刑的根源是男女形式上的平等和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以来,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文里,家庭中的家长制仍然是土耳其宗教影响下的一个阴影。
在土耳其,由独立的妇女机构和律师协会代表们成立的土耳其新刑法监督团,以对妇女的人权和社会权益保护寻求新的解决途经为目的,在2002年开始了研究工作。这个团体一面对生效中的刑法,一面对将要生效的新刑法草案进行研究和监督,并向法律委员会提出好的建议。有志之士希望在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土耳其对妇女的伤害以及家庭私刑案件方面能够有所遏制。

徐青:女 1966年出生 河南洛阳市人,律师,土耳其Gazi大学社会学院特别法博士生。
材料取自:

Hürriyet Gazetesi, 3 mart 2004.haberi
Hürriyet Gazetesi, 24 ocak 2005 haberi
Türk Ceza Kanunu
Türk Ceza Süçlarında bilgiler


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旅游纪念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旅游纪念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7月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对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需要量越来越大。为扩大纪念品、工艺品的生产和经营能力,一九七八年到一九七九年,国家专项拨给了基建投资二千九百万元,已经取得初步成果。从一九八一年到一九八五年,每年再专项拨给基建投资一千万元,着重补助经济困
难的重点产区和边远游览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投资少、收效快、换汇率高的特点,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把这项工作认真搞好。

国家经委关于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搞好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以下简称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事业,扩大对外宣传,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增加外汇收入,支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当前旅游产品生产和经营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暂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旅游产品的生产问题。
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轻工、手工、纺织工业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地有计划地组织好旅游产品的生产。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出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各单位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产品的设计力量,大力发展具有民族风格和游览区特色的产品,积极挖掘和组织民间传统工艺品的生产,使旅游产品富有纪念意义。一定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把旅游产品生产搞得丰富多彩。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
实行专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相结合,或建立专厂、专车间、专业生产班组定点生产。
二、关于古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的生产问题。
各级文物部门和工艺美术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组织好古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的生产。对一般文物的复制和仿制,由轻工部门的专业生产厂负责进行。对珍贵的古文物,文物部门有技术力量,可自行复制;技术力量不足的,可由工艺美术专业厂复制或联合进
行复制。为保证产品质量,除轻工和有技术力量的文物单位外,其他部门不宜复制和仿制。
要保护好古文物,在复制中不准损坏原物。
三、关于旅游产品的货源问题。
为组织好旅游产品的供应,凡是国内能提供货源的,由工业生产部门统一组织供货。如出现货源不足,旅游与出口发生矛盾时,要首先满足旅游需要。外贸部门应予以支持。
国内暂不生产的旅游产品,各地可根据情况,用旅游留成的外汇,进口一部分价格合适、出售后有利可得的商品。
四、关于进一步搞好产品包装装潢的问题。
旅游产品的包装装潢要具有民族风格,精巧轻便,方便携带,适合送礼。要做到凡需包装装潢的产品没有包装装潢不出厂、不出售。要不断改进设计,提高包装装潢水平。重点产区和重点游览区,可根据情况建立专业包装装潢厂。
对于传统的名牌产品和以历史人物、故事为题材的工艺品,要搞好宣传,说明特点和典故,做到没有说明不出厂、不出售。
要加强旅游产品的商标管理。各种产品使用的商标,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五、关于安排好原材料供应的问题。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旅游产品的生产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属于国家统配和部管的物资,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轻工业部的申请计划专项供应。属于地方供应的物资,由地方纳入计划予以解决。国内供应的原材
料,如因质量、规格不适合旅游产品生产的需要,能在外贸出口货源中调剂解决的,可由有关部门拨给指标,外贸部门按指标调剂解决。
对生产所需的进口物资,国家拨给一定额度的周转外汇,由轻工业部统一向外贸部办理进口。专用和特殊原材料,工业部门可以派人协同外贸部门出国采购,也可以直接出国采购。进口物资的关税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进一步抓好旅游产品的经营问题。
为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外宾选购,要进一步改进经营管理。现有的销售网点可保持不变,但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新设销售网点,由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经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对外开放的生产企业,经当地经委
批准,可以设立自销门市部。
各销售单位所需货源,可直接向各地有关工业部门的销售机构订货,也可以按批发价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的,所订合同要经当地主管工业部门审批,以利于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生产和销售。批发价格应当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为疏通销售渠道,轻工业部每年
举办两次旅游产品供应交流会组织订货,产销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有关各方必须严格信守。
各地旅游产品销售部门经过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接受游客不超过五万美元的小批订货,海关和外运部门凭当地工业部门签证的订货合同,进行检查和办理外运手续,中国银行受理汇兑货款事宜。
七、关于加强旅游产品价格管理的问题。
制订旅游产品价格的工作,要在国家物价总局和各地物价部门的领导下,按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原则进行。要贯彻薄利多销的原则,不得任意提价。在同一市场上,质量相同的产品价格应该基本一致。地区之间的价格要互相衔接。少数名贵、稀有和艺术价值很高的产品可以
当面议价。
外贸转内销的产品,以及外贸部门在国内开设的对外商店的商品零售价,要服从国内市场价格管理。
为及时了解掌握香港市场价格动态,华润公司要把香港市场主要工艺品零售价格及市场动态,向轻工业部、商业部和国家物价总局每月作一次反映。
八、关于解决旅游产品生产所需资金问题。
当前,发展旅游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对现有企业和生产点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不断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新的花色品种。各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人民银行、轻工业部、纺织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在每年安排的技措项目和中短期贷款中,要对发展旅游产品需要的
挖、革、改资金予以照顾。
销售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流动资金的利用率。原有和新设经销企业(或经销点)需要的流动资金都要予以支持解决。国营和集体所有制经销企业的流动资金,经常占用部分要按规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给;超过经常占用部分,可由人民银行贷款予以支持。
九、关于收入外汇的结算和留成问题。
旅游产品的外汇收入留成比例,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产品供货单位与销售单位之间用外汇券结算。旅游产品的外汇收入,由银行按照国家的出口商品换汇规定结算人民币。
十、关于旅游产品归口管理、统筹安排问题。
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社队、街道企业生产的旅游产品,按照产品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工业主管部门协同社队、街道工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销售。民间艺人和一般的业余创作者的作品,均由各地轻工(二轻)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生产和收购。
十一、关于加强旅游产品生产经营的领导问题。
为加强旅游产品生产和经营的领导,由国家经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设立旅游产品生产供应公司,在国家经委领导下,负责协调纺织、轻工、手工业部门对旅游产品的生产安排,负责组织货源和指导产品经销,协助解决有关物资、价格
等问题。该公司与轻工业部工艺美术公司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应加强对旅游产品生产经营的领导。重点旅游区可根据需要,设立业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