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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08:3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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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林业部等


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

为加强对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绿化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以钱代劳)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缴纳绿化费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日平均劳动工资标准和从事该工作所需工日数确定。其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由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由税后留利中列支;个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二、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和中央绿化委员会《关于各部门绿化分工负责的建议》的精神,各部门、单位所管辖的地区范围,由所属部门、单位负责造林绿化,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开支。
(一)庭院、厂区、矿区进行绿化,所需零星绿化费在有关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收入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城市的绿化,按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三)属于公路养护工程内容的公路绿化,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公路部门在养路费中列支。
(四)铁道部门进行线路绿化的有关费用由运输成本列支。
(五)新建企业的绿化费用和老企业自行建设经济林场的造林费用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绿化工作,不得借绿化的名义修建亭、台、楼、阁、雕塑、喷泉、假山及装饰性围栏等非绿化设施与建筑物,所需费用不准列入绿化费支出。
四、各地绿化部门收缴的绿化费(即按照第一条规定收缴的绿化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的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用于绿化部门自身及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煤炭、造纸和其他以木材为原料的大型企业,都要提取一定数量育林费,建立原料林基地”的规定,煤炭、造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造林费(或育林费)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提取的造林费,要自提自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地绿化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要和财政部门一起对收缴的绿化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不按规定收缴和使用的,要进行批评,并限期改正。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10〕7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0〕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各县区自行增加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市政府对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考核,依据省直主管部门公布的考核评分结果,对单项考核居于全省前三名的部门按项目予以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单项考核、综合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三种形式相结合进行。
  第五条 考核分值。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100分,分别为单项考核80分、综合考核15分、社情民意调查5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单项考核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省考核办法中规定口径评分后交市民生办汇总折算。
  第六条 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综合督查、年终考核两种形式进行。其中:年终考核10分、综合督查5分。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横向、纵向、内部协调联动、开展综合督查、创新工作等协调推动工作方面情况;政策宣传、民生工程预算编制、建立数据库、日常信息、报表和文字材料报送等基础工作情况;项目任务完成、运行及实施效果情况。在各县区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年中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每次综合督查评分累加后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单项考核。单项考核包括市直各项民生工程牵头部门对33项民生工程分项考核和市财政局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考核。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皖政〔2010〕1号文件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分项具体考核办法,与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会签后印发。其中对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考核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发改委配合。市直各部门的考核成绩应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
  对于少数县区本年度无任务项目,由市直项目牵头部门对无任务县区自行制定评分标准,计算单项考核分值。
  第八条 社情民意调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负责具体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第九条 考核程序。综合督查年度中间根据需要开展,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于2011年1月中旬完成,年终考核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综合考核成绩汇总后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定,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开展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市直各部门发现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取消该县区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向各地通报。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表彰若干个“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区)”,并适当奖励。同时将考核为第一名的县(区)推荐上报省政府表彰。另按33项民生工程单项考核结果取县区前2名分设单项先进奖;按综合考核中民生办工作考核结果取县区前3名;根据社情民意调查结果结合日常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取县区前2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同时对市直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取1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以上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促进相互了解,扩大两国外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机构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需要,相互进行部长级访问或举行部长级会晤。根据需要,就相互感兴趣的问题举行国务秘书、副国务秘书,第一副部长、副部长级磋商。双方根据要求进行司长和其他专家磋商。

  第二条 会晤和磋商可交谈事先确定的问题和临时提出的问题,诸如:
  (一)国际关系中的普遍问题和具体问题(全球、地区和次地区问题);
  (二)双边关系的各个方面;
  (三)各自的国际目标;
  (四)外交政策分析与计划;
  (五)外交部活动中相互感兴趣的领域(领事、国际法、新闻、经济外交等)。

  第三条 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题目,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访问、会晤和磋商尽可能轮流在两国举行。

  第四条 双方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深入了解本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支持发展双边关系的努力。

  第五条 双方常驻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大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扩大联系和相互交流信息,并根据需要举行磋商。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研究国际问题的机构,如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匈牙利外交研究所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促进主管对方国家的青年外交官到对方进行语言和专业进修,其条件每次另行商定。

  第八条 实施本议定书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对等原则由接待一方负担,医疗费用由派遣一方自理。

  第九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如任何一方在本议定书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二年,并依此顺延。
  本议定书生效的同时,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失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匈牙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