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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7 00:5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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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大政发[1999]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举办的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全国糖酒会),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主办,大连市人民政府承办。
第三条 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糖酒会的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由市商委、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物价局、城建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开发办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与主办单位的衔接以及在举办全国糖酒会期间的会议宣传、证件制发、广
告审批、人员接待、展区管理、投诉处理、安全保卫等会务工作。
全国糖酒会展区的规划、展位和接待住宿宾馆的分配及价格,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审定。
第四条 全国糖酒会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市容环境、市场物价、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管理,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全国糖酒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参加全国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并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化验报告;
(二)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布展证》进入展区布展;
(三)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代表证》进入展区从事展示、交易活动;
(四)自带工作车、宣传车的,应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工作车证》或《宣传车证》,凭《工作车证》进入展场,凭《宣传车证》在规定的道路上进行宣传;
(五)产品必须在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确定的时间和展区内进行展示和交易,不得在开幕之前或划定的展区之外进行;
(六)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七)服从大会的组织和调度。
第六条 全国糖酒会的工作人员和记者,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指导证》、《工作证》或《采访证》进入展场。
第七条 全国糖酒会的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发布、统一收费。
参加全国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发布广告的,应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制作和贴挂广告,会议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八条 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商场(店)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为参加全国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设置展厅(间、室)、展位(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全国糖酒会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
第九条 经指定接待全国糖酒会的宾馆、饭店、酒店以及展览场所,必须执行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规定的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或变相提价。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8日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整规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整规办关于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加急)

国食药监电[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元旦、春节在即,各地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文件要求,加强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保证食品药品供应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流动宣传车、科普大集、集中宣传日、咨询服务台和文艺演出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基层,深入到街头和农村乡镇,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科普知识,使广大消费者树立安全意识。要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明确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守信生产经营;增强社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让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注食品药品安全。

  二、认真组织实施
  要结合本地社会和群众反映的集中、难点问题、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市场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特别是对那些不法分子在节日期间向农村销售假劣食品药品行为,要依法从快处理。

  三、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结合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及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要求,抓好本地区的落实工作。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得推诿和拖延。

  四、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要克服麻痹思想,做好组织落实,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卫生部门报告的同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做好检查督办工作
  各相关部门及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尽快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将组织落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04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全国整规办。

  联系方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察司 李勤
  电话:010-88375509 88373527(传真)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陶宇
  电话:010-85187005 85187020(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整规办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励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理论、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应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四)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规模化生产,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创造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授奖数量服从质量,宁缺勿滥。
  第八条 凡获过自治区或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加评奖。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市直各行政部门、各旗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自治区各部门驻赤直属机构或单位推荐。
  第十条 各推荐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和人选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小组初评意见,对候选人和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人民政府颁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建立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单独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状、奖金和证书。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