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联络官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23 04:1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联络官工作规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联络官工作规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联络官是根据我省有关部门同港英、澳葡有关当局所订立的双边协议而设立。我方联络官对外代表我省有关部门同港英、澳葡有关当局就边境事务或其他对口业务进行联系。联络方式以口岸会晤、会谈为主,必要时可用书信。电话一般只用于约见和通报紧急情况。
第二条 我方联络官应由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批准可同港澳有关当局建立会晤关系的有关单位派遣。联络官的任命须经省主管机关批准(海关派出的联络官的任命应经广东海关分署同意)。联络官任命后,其名单由省外办通过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南光公司正式通知港英或澳葡
当局,同时由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广东海关分署通知边防检查站和海关后才能执行任务。撤销或更换联络官,也需按上述办法通知上述机关和港英、澳葡当局。
第三条 联络官过境执行公务持公务护照,免办签证。领取护照手续,凭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或影印件)以及省主管机关的正式公函办理(海关的联络官凭广东海关分署的公函)。护照使用后由派遣单位负责保管,派遣单位对于护照的保管使用要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会晤或会谈,原则上在双方口岸进行,若在边境上的其他地点,应事先通知当地边防机关和外事机关。
第五条 会晤是指双方联络官在边境口岸的互相约见,我方联络官与对方进行会晤,只是转达我省有关部门或原取对方有关当局的意见、建议,或弄清我方所要了解的情况和问题,不进行谈判。
第六条 我方联络官应约与对方会晤,事后应将会晤内容报省主管机关或派出机关;我方联络官主动约见对方,须将会晤内容事先上报主管机关或派出机关。
第七条 会谈是指双方联络官或在双方联络官安排下由双方有关代表直接参与会见并就某些特定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交涉,或作工作小结等。如对方提出要求会谈,我方联络官应先了解清楚对方要求会谈的内容、意图、参加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时间、地点等。如由我方要求
会谈,也应事先把上述各点通知对方。
第八条 无论是我方主动约请对方会谈或是应约进行会谈,均须事先提出会谈方案报省主管机关批准,海关会谈须先报经广东海关分署审核同意,重要的会谈须报省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联络官派遣单位或省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事后要向批准的领导机关汇报。
第九条 我方联络官在会晤或会谈中,向对方通报情况、提出意见、问题和要求,均必须严格按照所批准的内容进行。
第十条 联张官过境进行会晤或会谈应公毕即返,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无论主动约见或应约,均须有二人以上参加并作记录。
第十一条 联络官在执行任务中,不得处理私人事务或接受委托处理其他单位交办事宜。联络官的派遣单位及省主管机关不得通过联络官从事与双边协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联络官必须定期向省主管机关汇报工作情况(海关联络官定期向广东海关分署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联络官必须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



1984年12月28日

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是我市农业发展的潜力所在,出路所在,希望所在。为规范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兴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
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科技兴农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确定原则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农口各局在选择审定科技兴农项目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具有先进、普遍、广泛的科学应用技术。着重优先推广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应用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工艺。
2.必须具有经济效益,能够富裕农民。项目推广实施后,不仅增产,还必须增加经济效益,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
3.必须有利于北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农业和农村发展新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因地制宜,自主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化农业建设。
二、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支出范围
科技兴农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及科技服务体系的财政支农资金。科技兴农经费安排要坚持项目单位投入为主,财政部门补助为辅的原则,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筹措资金方式。
1.支持农、林、水、气等行业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每年重点引进示范和推广若干个能够提高京郊农业科技水平的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2.支持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高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
3.支持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专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及以科技大户、民营科技服务组织为代表,以科技优势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
4.用于为配合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而举办的专业科技培训。
三、资金的使用形式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科技兴农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1.对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示范项目采取市与区县、项目单位资金配套的方式投入。
2.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项目采取资金配套或按项目全部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的形式。
3.对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采取贷款贴息的形式,市与区县、项目单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贴息。
4.对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采取配套的投入方式,市财政配套资金不超过课题费的30%。
5.对各种培训以区县、主管部门投入为主,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市财政支持科技兴农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其项目申报、审批的要求是:
1.项目申报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及发展规划,有重点地选择项目。
2.项目单位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项目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直接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各单位提出申请时,将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的现状及建设目
标和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所需资金及来源;申报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申报项目实施的保证措施。
3.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和审核,于次年4月底下达预算。
4.项目一经确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见附件)。市财政局要在预算下达30天内与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农口各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区县财政部门也要与项目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农口各局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并随时对项目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市有关部门将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评出5至10个项目给予奖励。对完成好的区县、市农口局在第二年安排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对挪用、截留资金的单位,第二年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2.项目实施后,各区县财政、市级农口各局负责监督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综合总结。
3.科技兴农项目单位和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的区县,每半年要向市财政局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配套情况、试点进展情况、科技示范推广效益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项目执行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市、区(县)财政、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科技兴农项目资金台帐,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及效益情况实行跨年度的连续性管理。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0日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1.08
生效日期:1998.01.08



第一条 为了缩短标准制定周期,以适应企业对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规范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见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二)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三)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四)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第四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GB/T16733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在《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的备注栏内说明理由并注明快速程序代码。
  快速程序代码由快速程序代号、程序类别代号和项目类别代号三部分组成:

FTP
快速程序代号
×
程序类别代号(B、C) 
×
项目类别代号(1、2、3、4)

  第六条 在执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如需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时,应按要求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3),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有关计划项目调整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