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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

时间:2024-07-01 16:47: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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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公路管护范围: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里程碑、路标、测桩、安全设施、养护设施、护路林木、养护料场、公路用地、专用房屋等。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公路管理工作。公安、土地、城建、工商、水电、农牧等部门配合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州境内的公路实行分级养护和管理,州至县道由州工交局负责,县至乡道由县工交局负责,乡至村道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负责,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州、县工交局协助省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国道、省道的管护工作。
第五条 公路养护单位应定期检查路况及其设施,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通过能力。
第六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民用建筑、草原围栏等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控制的红线范围内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或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挖砂,构筑设施,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禁止在大型公路桥梁的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修筑堤坝和进行爆破作业。
禁止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物,以及进行其它危及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单位修建工程,需要临时挖掘公路、占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应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有标准修复。
第九条 公路养护单位在公路养护中,应加强对沿线植被、环境和通讯设施的保护。对造成耕地、草地、林地损坏的,应进行复垦或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
第十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设置公路养护砂石料场或施工取土场地,需要占用土地的,应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社会公益事业办理长期或临时拨用手续。
经依法划拨使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价款。
第十一条 公路遇有雪阻、塌方、水毁、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交通严重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或养护单位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5日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面向农村经济主战场的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和科技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科教兴农的重要措施。为促进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引向农村,引导亿万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农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建设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推动乡镇企业重点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实施东西合作工程;培养农村适用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四条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战略重点,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动力,把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摆在首位,着重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保持一致,引导、促进农村走向市场经济,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部)、地、县四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各级科委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国家有关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管理。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国家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星火办)归口管理星火计划,负责制定全国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指导、协调全国星火计划实施工作。
  
  第七条 省、部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评审、申报并管理、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编制省、区、市及部门星火计划,指导、协调本地区或部门的星火计划工作。
  
  第八条 地、县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项目及其申报和初审工作,编制和管理本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
  
  第三章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
  
  第九条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支柱产业项目)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以当地资源优势为基础,以科技开发为先导,引导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作用的星火项目。实施支柱产业项目是星火计划项目开发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密集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星火计划深入实施的核心环节。
  
  第十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科技开发为主要动力,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从转化本地资源优势出发,加强技术、人才、资金、管理集成,必须体现鲜明的科技特色和有效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综合效果。
  
  第十一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有利于解决农村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立足于市场需求,坚持产前、产中、产后的衔接,以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接农户的规模经营方式,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减少农户的市场风险,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第十二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形成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专业化分工与整体发展相协调,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物耗、能耗,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的良好发展机制。
  第十三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具有支撑产业不断发展和壮大的产前、产中、产后相互配套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向规模化、集体化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 支柱产业项目的具体申报、实施和认定程序见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附件3)。
  
  第四章 星火技术密集区
  
  第十五条 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以科学技术进步为主要动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要素科学组合、优化配置,形成产业结构与布局合理,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经济、科技、社会全面进步的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区。
  
  第十六条 密集区建设要按照现代化、社会化和城镇化方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与当地经济基础、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文化背景相适应的新型小城镇。在相应的经济区域中,对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密集区内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贡献率以及劳动者素质明显高于当地及同等条件地区。
  
  第十七条 密集区布局必须符合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科技、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需求,在避免重复、突出特色、强调示范的原则下进行安排和布局。
  
  第十八条 支柱产业项目是密集区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密集区内必须具有一个以上对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主导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以及相应的具有科技开发实力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密集区的区域范围根据引导示范需求和相应条件确定,星火产业带是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形式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应主要在县级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 密集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必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措施,保证实现密集区发展的目标规划。国家对密集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密集区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密集区建设由地方政府申报,实行先实施、后认定。在地方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达到密集区建设标准的,由国家科委评审、认定。具体申报、实施、认定程序见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附件2)。
  
  第五章 星火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是星火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推动星火计划不断发展,形成支柱产业项目和密集区的最基本的结构单元。
  
  星火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有利于形成和促进支柱产业项目的实施和密集区的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项目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申报国家级项目由各省科委统一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国家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审核认定。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域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和密集区建设的需要,或有可能成为支柱产业项目的生长点。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注重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所开发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3.短期内投产并能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明确的促进产业发展的目标,并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承贷信誉,同时必须具备银行所规定的信贷条件。
  
  5.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水平高,经营机制先进灵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应用能力,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并具有相关的承担项目条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和自上而下下达相结合的方式编制,并逐渐加强自上而下项目的比例和支持力度。自上而下项目主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求,选择带动行业性、全局性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经过组装配套,达到生产开发标准,以择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重点推动乡镇企业、行业科技进步。自下而上申报项目实行指标控制,由各省科委组织。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
  
  凡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和《一九九年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申报表》。申请国家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还须填报贷款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委申报,经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科委筛选、评审,上报国家科委认定。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由部门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评审上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省科委。
  
  国家级星火项目,在各级科委评审上报的同时,必须加强与各级银行和金融单位的结合,农业银行开户的项目要双向申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时间
  
  各省科委及有关部门须于每年10月1日前将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材料一式二份报至国家科委星火办。基层科委报至省科委的时间由省科委确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
  
  国家级星火项目由省科委负责评审,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立项条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技术先进性。技术先进成熟,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注重选用高新技术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合理性。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对经济效益显著,能够带动当地农民共同富裕的优先安排;
  
  (三)项目可行性。生产要素配置优化,有利于农村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充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易于形成新兴产业。
  
  各省科委根据国家级星火项目年度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过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由国家科委星火办认定。
  
  第三十条 项目认定
  
  国家科委根据当年已确定的项目控制数、信贷规模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原则,对各省科委评审上报的项目进行认定,编制年度计划。
  
  认定优先原则
  
  1.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2.有利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东西合作的项目;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类地区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出口创汇外向型产业开发;
  
  5.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开发新兴产业。
  
  第三十一条 计划下达
  
  国家科委将认定的项目编制成年度计划,于每年二月份前下达到各省科委及有关部门。信贷计划与银行联合下达。
  
  第三十二条 申报国家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根据年度信贷规模,综合平衡后向有关银行推荐。
  
  二、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省科委收到国家科委下达的国家级年度计划后,须立即转发到地、县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签定星火计划项目合同书,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部分重大项目由国家科委会同地方科委共同组织实施,强化协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委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并及时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总结、交流、推广。国家科委和省科委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及时研究有关方针、政策、战略及对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项目由于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等原因需修改或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科委进行调整,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全国星火计划的实施管理,促进星火计划不断提高管理层次和水平,各级科委要认真执行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制度。
  
  1.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包括:本省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密集区年度执行报告和支柱产业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2.年度执行报告由国家科委制定统一的内容提纲。各省科委星火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省的年度执行报告。实施密集区的地方政府、支柱产业项目的龙头企业,负责填报相应的年度执行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科委。
  
  3.各省科委负责将本省星火计划、密集区、支柱产业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国家科委星火办。国家科委星火办于每年一季度前汇总、编印全国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
  
  三、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星火项目验收由省科委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验收。重大项目可申请由国家科委参加或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当地科委的指导下组织自查,并做好验收文件资料及现场的准备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在地科委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科委将验收报告连同《星火计划验收项目报表》报国家科委星火办审核备案。
  4.列入国家级的星火项目,经国家科委核准后,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省、地、县项目根据各自情况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星火计划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技术成果的鉴定,按《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继续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总结、指导,提高和扩大其实施效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和承担项目的各类经济实体,企业是星火计划的投资主体。国家通过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支持部分信贷资金,仅起宏观引导作用。各地要逐步建立星火发展基金,有偿使用,流动发展。星火计划大力提倡多渠道筹资和集资,逐步发展壮大。
  
  星火计划要建立起以企业自筹为主、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吸引外资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稳定的投资体系。
  
  第四十一条 银行贷款当年新增规模以切块下达为主,部分作为专项贷款下达,同时要做好历年回收再贷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重大星火项目。借贷的偿还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各级星火计划的管理与实施、人才培训及国家级重大星火项目。
  
  第四十二条 国家科委用于星火计划的拨款,由各省星火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负责资金的监督、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人才培训
  
  第四十三条 星火培训主要围绕星火计划的实施与扩散组织进行。星火培训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和师资培训三大类。采取面授、函授和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扩散星火技术,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努力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四十四条 星火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农民企业家、技术人才和技术能手。
  
  第四十五条 国家科委根据星火计划需求与发展,建立若干国家星火培训基地,进行高层次的技术、管理和师资培训。培训基地要立足自我发展、以学养学,向培养、咨询、服务、开发等多功能方向发展。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地组织建立星火企业家合作组织,以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成立星火企业发展促进会或星火企业家协会等组织。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培育各类农村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民协会,开展种养加、技工贸、农工商等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发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重点培训任务以招标形式下达给星火培训基地。国家科委通过对受训学员进行考核和调查跟踪,评价培训基地的培训效果,重点扶持承担国家培训任务的国家级培训基地。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条 各省要加强和完善星火奖励制度,并设立省级星火奖,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或奖励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星火计划管理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城[2004]38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要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轨道交通的线路站点选址、沿线用地规划控制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2004年底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五、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

  “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运营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点,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

  六、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经济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优势,吸引客流,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的比价关系,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价,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

  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予经济补偿。

  要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与完善。

  七、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要求,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要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八、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科学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要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形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有关信息。

  要加强文明行业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和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加快地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九、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标准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进度,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切身利益。要严厉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

  十、切实加强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按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的要求,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主要内容,突出抓好。要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对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明显成绩的城市给予表彰,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