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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3 02:0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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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4] 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八日

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国家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采购政策和制度、确定实施步骤、进行检查监督等政府采购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计划,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国家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内容为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包括用部分非财政性资金拼盘的项目)安排的设备购置、工程建设、大额消耗和服务性支出等项目,具体按照国家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目录,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推开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采购人负责提出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调整建议、采购项目的申报和验收工作,并参与采购。具体包括:
  (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适时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
  (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取得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第十一条 市招标采购服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包括:
  (一)受理政府采购委托材料;
  (二)根据《政府采购委托书》确定的采购项目,会同采购人制作《政府采购项目标书》;
  (三)根据标书向社会或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标书;
  (四)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
  (五)会同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共同组织合同的实施;
  (六)整理、装订、保管政府采购项目资料;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政府采购报表等有关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应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各采购人在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内容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按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填报有关政府采购的预算报表,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单位经费预算的同时,核定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核定的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物品的规格、型号等清单,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无采购预算的不得申请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行政职能的变化、事业发展计划的调整、单位资金来源的增减等因素而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整的程序,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的调整事宜。
  第十五条 各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取得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采购人应按照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或者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竞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对部分时间紧迫的专项采购项目,通过对三个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后,直接确定价格较低、服务较优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只能从某一供应商获得,或属于专利技术,或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分期分批通知采购人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具体包括:(1)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批复,提供包括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的采购清单;(2)市财政部门对照预算和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清单;(3)对审核无误的采购清单,市财政部门进行分类汇总,并分期分批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通知书,组织项目的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等项工作。
  (三)采购人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对采购的货物、工程等进行验收,并与供应商衔接售后服务等各项工作。
  (四)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市财政部门凭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证明、销售发票复印件和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办理货款的直接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市财政部门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集中统一安排,尽量增加一次采购的批量,减少采购批次。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九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市审计局应当不定期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市财政改革领导小组。在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市监察机关应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向其支付资金;市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采购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通过分次采购等方式,而未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规避采购监督的;
  (二)不按预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五)拒绝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采购人和供应商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向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对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市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确定的招投标程序及有关方法可以提出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有违反招标、评标等有关规定的,在获知情况后15天内,可向市财政部门投诉。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环节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比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政办发〔1998〕142号《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新闻发布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工作大局,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新闻发布须具有新闻价值,体现市政府的权威性、指导性、公开性、时效性;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要准确、及时、公正、严肃。
  (四)新闻发布由新闻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对全市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的出台及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二)市政府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或工作措施;
  (三)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意见及结果;
  (六)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七)需要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主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发布,也可以由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或答记者问。
  第五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也可以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思想政治觉悟高,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市情和工作动态,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现场应变能力。
  第七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全市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
  (二)负责向市政府请示、确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三)负责审定新闻发布承办单位提交的新闻发言稿;
  (四)确定新闻发布的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主持人等具体事宜;
  (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新闻发布进展情况,搜集、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内各新闻单位和驻平记者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中、省记者参加。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可随时举行,不定期进行发布。
  第十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承办单位在新闻发布前5日向市政府提出新闻发布申请(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紧急重要情况可随时申请)。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具体组织事宜,包括向参会人员发出邀请函或通知,提前24小时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呈送会议主持稿,与相关部门布置新闻发布会会场等。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副市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新闻发布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新闻发布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承办部门指定相关人员主持。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答记者问时,记者应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定;记者提问前,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
  (三)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稿的制审程序:
  (一)起草。新闻发言初稿由承办新闻发布的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修改审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修改或审核新闻发言稿,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新闻发言主持稿由承办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三)归档。使用后的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结束后,各新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宣传报道。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须在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透露”或“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第十七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办公室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5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农委、交通厅、水利厅制定的《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8月13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审计厅
省农委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2004年8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做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一)检查的重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具体内容:
  1、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2、各级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5、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此项工作于2004年8月底前完成。
  (二)逐级抽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行署、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所辖区、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区、县(市)总数的30%。各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行署、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有关检查情况于9月底前以地市为单位分别报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交通厅、水利厅。此项工作于2004年9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检查。在各地自查自纠和逐级抽查的基础上,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交通厅、水利厅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此项工作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解决专项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大宣传,稳步推进。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严格纠正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