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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2:4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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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要求,移动通信业务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分离出来,在资产整体剥离的基础上,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鉴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和资产重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中国通信产业快速发展和
增加竞争能力的重大举措,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体制改革、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帐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于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3个“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2000年4月10日
从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看双重国籍不宜实行

              杨涛

多年来中国移民、留学生期望拥有双重国籍的呼声,被传到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会上。民建中央提交党派提案,建议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并提出让海外移民涉足政治,以公民身份参加人代会和政协会的设想。(《北京青年报》3月13日)
民建认为,中国移民、留学生期望双重国籍,其中,有感情方面的因素,更有大量实际需要。“这些需要,同时也符合祖国国家利益,如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 民建还提出:承认双重国籍也将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对承认双重国籍国家的中国移民,允许其自愿保留中国国籍,不仅可以激励中国移民身居海外,胸怀祖国,以主人翁姿态维护祖国利益,而且可以吸引海外移民以公民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振兴献计献策,同时还有助于建立海外爱国统一战线,反对‘台独’,反对分裂势力和海外敌对势力。”
应当说,民建中央提交建议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提案从出发点来看,其初衷无疑是好的,其为中国移民、留学生着手的拳拳之心,为国家利益的深切之情,都是值得敬佩。但从全面来考虑,这样的提案并不妥当。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是一个公民在一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因此,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人必然就享有这个国家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也必须要承担这个国家宪法中所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从权利的行使角度上讲,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和被选举担任国家领导人的权利。而从心理学和人类实践来看,一个人如果拥有双重国籍就不能很好地行使其权利并不能保证其在行使权利中不会滥用。因为,“一仆不能侍两主”,如果其拥有的双重国籍的两个国家存在利益冲突的话,我们就不能指望他很好地行使权利,在维护一个国家利益的同时而不会损害另一个国家的利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陶正华就讲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外关系中很敏感的一个难题就是,大量海外华侨具有双重国籍,引起了很多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猜疑,造成很多麻烦,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
从义务的履行上讲,一个人拥有双重国籍更容易造成混乱。我们且不说有些义务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根本无法履行,就是地理的因素不存在,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一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传统、习俗的差异,对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不同的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如果其另一国籍的国家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要求,其是否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呢?二是有些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各国都作了相同或相似的规定,那么其是否都要履行呢?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些义务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那么该公民是要履行双重义务还是优先履行某一国家的义务呢?
那么,有人提出,能否在给予中国移民、留学生拥有双重国籍的同时,对他们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免除他们的一些义务呢?我认为这样的建议仍然不可行,这样不仅改变了国籍在法律上的含义,也客观上形成公民的等级区别,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我看来,解决问题还得从问题的渊源着手。既然我们是要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建立海外爱国统一战线,而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签证、定居、人才回流后的家庭安排、子女读书、创业办公司和服务的手续等方面,对于中国移民仍然很是繁琐,那么,我们不妨对曾经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移民制定一些优惠的措施,简化手续,甚至允许他们参加政协,鼓励他们回国创业并为我国的建设积极献言献计。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建中央提出,可效仿港澳地区,弹性处理华人国籍问题,“如借鉴针对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制度,给外籍华人颁发《外籍华人回乡证》,也可参照香港的做法,向加入外国国籍的居民颁发《中国公民(海外)护照》作为返乡‘旅行证件’”等等建议都是可行的。但正如陶正华研究员所讲的那样,“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国籍法》基本原则必须坚持。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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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


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户中央企业(以下简称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

  三、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

  在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中,应当紧紧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要实现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二)要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指导与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国有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广大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各级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53户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省级国资委也应当根据所监管企业的情况,选择一部分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本系统内的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

  四、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系统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管理办法》还着力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同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等级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保证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对法律工作的实际需求,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办法出台后,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专门组织落实,并汇总情况。

  五、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选派一位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统一组织、协调,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吸收这类人才。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要重视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拓宽培养渠道,对总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要有明确的过渡期,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人才。

  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努力开创本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六、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国资委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53户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工作方案提纲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将对53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其他中央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抓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部中央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省级国资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国有重点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

  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

  五、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

  七、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