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时间:2024-05-19 06:4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

青政发〔2001〕96号

2001-09-2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4月6 日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这是我市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方案,健全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条例》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既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严格执法,全面实行依法行政的一项战略决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从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条例》,正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于年底前根据《条例》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健全法制宣传、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公示、内部监督、执法情况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等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以利于《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各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执法责任的落实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支持所属部门和单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条例》的要求,市政府确定由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制工作机构应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分解责任,明确职责,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要把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水平做为工作的落脚点,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问题。为此,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区市、各部门应于年底前,按照机构改革所确定的职能,将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明确每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任务、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对执法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市政府决定,从明年开始,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重点项目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颁布。市政府将每年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考核结果进行量化,按照得分高低排序通报。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市政府将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2001年1月1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4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责任制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正。
  第四条 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负责。
  执法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落实到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五条 同一法律、法规涉及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需要明确职责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应当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执法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公示、内部监督、执法情况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等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情况;
  (二)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办法,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由上级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条例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下列方式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
  (一)审查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听取并审议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评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评议。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和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情节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整改;
  (二)建议有关机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人员,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案;属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职务。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方式和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理办法,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水稻春季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

农业部


2006年水稻春季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



  4月以来,华南和长江中游稻区早稻生产、西南稻区一季稻生产渐次进入育秧、插秧阶段,东北稻区等一季稻生产进入备耕阶段。抓好当前春耕备播和水稻生产田间管理工作,力争今年水稻丰收,对实现全年粮食发展目标至关重要。为此,农业部水稻专家指导组在专家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年水稻春季生产管理技术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华南稻区早稻生产前期管理技术

  该区今年早稻生产播种育秧进度比去年同期略快,到3月底前已基本完成浸播种任务,南部地区已转入大田插秧阶段,北部地区也开始播种育秧。但受3月份低温、阴雨、寡照和“倒春寒”天气的影响,今年早稻的秧苗长势较差,秧苗素质普遍较弱,一些地方秧苗出现了白叶现象,个别地方还出现寒害烂种烂秧现象,这对加强栽播后的田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要立足抗旱保春耕,抢插抢栽,南部地区清明前后、中部地区谷雨前后、北部地区“五一”前应插完早稻。重点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下足基肥插足苗,早施重施分蘖肥。在对秧田施好送嫁肥的基础上,基肥亩施普钙30公斤、氯化钾7.5公斤、碳铵25公斤,有条件的地方要每亩施用优质农家肥1000~1500公斤。每亩抛插2.1万~2.5万穴,杂交稻每穴双苗(两粒谷),常规稻每穴4~6苗。抛插后5~7天,亩施尿素5~6公斤作促蘖肥;抛插后12~15天,亩施尿素7.5公斤左右、氯化钾7.5~10公斤,或复合肥12.5~15公斤作壮蘖肥。

  2、薄水插秧,浅水回青。插秧时田间保持薄水1.5~2厘米,插秧后田间灌水3~4厘米。对于抛秧田块,抛秧时田间不能留水层,立苗后回灌1.5~2厘米浅水层。返青后进入分蘖期,田间水层应保持在2厘米以下。插(抛)后15~20天,田间分蘖苗达到每亩20万苗时开始排水露晒田。

  3、防治病虫害。积极做好稻瘟病(叶瘟)、稻纹枯病、三化螟、稻纵卷叶螟等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二、长江中游地区双季早稻秧苗期管理技术

  3月上中旬该区以阴雨天气为主,早稻播种时间有所推迟,但由于播种后气温持续偏高,秧苗出苗快,生长健壮。如果后期仍保持晴好天气,早稻将在4月中、下旬正常移栽。

  早稻秧田期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注重秧田灌水。在天气低温转晴后,秧田应及时洒水或灌水,尤其是旱育秧更要多洒水,防止青枯死苗。

  2、及时通风炼苗。当气温稳定回升后,要及时揭开秧厢两头的薄膜通风炼苗,特别是在遇到高温天气时更要提早揭开薄膜,及时浇水或灌水护苗。

  3、科学施好苗肥。揭膜后,在灌水或浇水前后施匀苗肥,一般每亩秧田施用3~4公斤尿素;在移栽前3~5天施起身肥,一般每亩秧田施用4~5公斤尿素。

  三、西南稻区一季稻育秧管理技术

  该区当前气温适宜,水源充沛,气象条件优于常年,种子市场货源充分,有利于水稻育秧管理。但是由于今年农历润7月,部分农民播种期比常年推迟了2~3天;今年生产用种种子质量不如比常年,一些地方出苗不整齐,出苗率成苗率有所下降;旱育秧药剂浸种没有全面落实,苗床感染“恶苗病”趋重;加之部分农民放松了对苗床的管理,降低了秧苗素质。

  当前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科学安排播种期和栽插期。冬闲田、绿肥田应按时播种,抓住有利天气及时移栽,如有可能还应积极推广水稻超高产的强化栽培技术。麦(油)—稻两熟地区,常规水育秧的秧龄期短于旱育秧,机械插秧的育苗期一般不超过25天,盘育抛秧不超过40天,应按此标准来合理安排播种期。在常年等雨栽秧的区域,要按照培育“旱地长龄多蘖壮秧”的技术要求,采用降低播种量、喷施多效唑等行之有效的技术途径,增大秧龄弹性。

  2、认真做好播前种子处理。主要包括晒种、选种、药剂浸种和催芽等技术环节,以提升种子的发芽势和整齐度,预防苗床期病害,并做到足量播种。

  3、及时检查种子催芽萌发率和苗床出苗率。在即将育苗的地区,应根据种子的发芽率确定播种量,发芽率低于80%,可加大播种量;在已经育苗地区,应对成秧数量进行评估,如果亩本田秧苗数在计划数量的80%左右,可强化苗床管理,培育多蘖壮秧,以蘖代苗;若低于计划的80%,应及时补种。

  4、警惕高温烧苗和低温冷害。重点是加强薄膜的管理和水肥的调控。对出苗期遇高温的旱育秧苗床,应加盖稻草等覆盖物,避免太阳直射薄模导致烧苗。如缺水,可在傍晚适当补水。

  5、积极防治病虫害。根据病虫害发生预报,防治蓟马、螟虫以及稻瘟病。

  四、东北稻区一季稻育秧管理技术

  近几年东北稻区一季稻育苗均受低温、多湿不利气候影响。今年3月份气温与正常年持平,部分地区偏高,但降水较正常年多1倍;预计4月上旬,气温比常年偏低、降水偏高、大风天数多。

  水稻育苗当前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坚持园田育苗。为保证种子萌发、扎根温度需要,有条件地区一定要坚持在菜田或庭院育苗,尽量不在本田育苗。如只能在本田育苗,一定要选择地势高燥、土壤有机质含量高、通透性好的田块,最好筑成高30厘米以上的高台,并逐渐加以改良,使之成为永久秧田。

  2、做好种子处理。在早春低温条件下,经过催芽的种子,播后扎根快、分蘖早、出苗整齐,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程序做好种子晾晒、盐水选、消毒、催芽、晾芽等种子处理。

  3、配制高质量营养土。营养土配比为:有机质含量3%以上的客土60%~70%和腐熟、捣碎、过筛的优质农肥30%~40%,同时将营养土pH值调整到4.5~5.0。按每亩100公斤营养土加硫酸铵150~200克、过磷酸钠300克、硫酸钾100克。如使用壮秧剂,省去调酸、加肥的环节。但注意在3.5叶至4.0叶间补充氮肥或移栽前施送嫁肥,按每平方米40~50克施用。

  4、稀播壮秧。根据普通旱育苗、隔离层育苗、钵盘育苗软盘的不同需要,播种量控制在每平方米150~300克。

  5、控温炼苗。东北地区4月下、5月上经常出现高温时段,为防止秧苗徒长,在1.5叶至2.0叶时一定要通风炼苗,床温控制在25~30℃;在2.5叶至3.0叶时床温控制在20~25℃。

  6、防好病虫害。密切注意苗期青枯病和立枯病的发生,并做好及时防治。

农业部水稻专家指导组

(二○○六年四月六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外、境内市外的法人和自然人来我市投资,统称外来投资者。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投资按投资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的,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于我市允许类产业,达到上述规模以上的,可部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 地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款期限分期缴纳,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其基础设施投入。外来投资者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工业企业,继续用于工业生产、高新技术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供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继续按原划拨方式不变。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供地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收 费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里的部分,按标准收取和上缴。除上缴中央和省里外,市、区县所得部分,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70﹪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外来投资项目涉及属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应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国有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国有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市、区县所得部分一律免收;属事业单位应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收费减免可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章 财政税收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里优惠税收政策的,均按国家和省里颁布的最新政策执行。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

(一)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淡水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市、区县财政分享的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市、区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市、区县财政享有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前三年奖励给企业50%,第四年至第六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奖励给企业50%。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市、区县财政留成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三年内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入达到一定规模,投产运行一年后,经申报审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作为市重点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大财政对工业企业科技研发和技改贴息的投入力度,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重奖。具体扶持和奖励办法,按《张家界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08〕9号)和《张家界市“质量兴市”奖励办法》(张政办发〔2006〕1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自投产后三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和技术工人培训费用,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符合规划并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商务、工商、城管、消防、安监、质监、人防、水利、林业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本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证照等手续。超出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家审批。提供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审批申请的外来投资者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并在申请者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要求提交齐全所需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再次拖延办结时间。



第六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外来投资者在投资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八条 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切实维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恶意刁难、敲诈勒索、阻工或妨碍、干扰和破坏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危害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个人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基层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案情上报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快办快结。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非张家界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张家界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张家界市民同等对待(张家界市民享受的国家民族政策除外)。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提高行政效能,为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违法违规、推诿拖延、故意刁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纪委监察局内)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或科技研发机构,可不受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投资规模的限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中明确为鼓励类产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仅供鼓励类产业享受。本市自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驻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的企业,按《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张政发〔2008〕9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属同一属性项目的,可按照规定选择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