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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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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反贪字[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0月12日  


  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工作,增强整体优势,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侦查协作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等事宜所进行的协调、配合和合作。侦查协作应当遵循依法配合、快速有效、保守秘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条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遇有与侦查相关的事宜,确有必要请求有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的,可以请求侦查协作。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协作请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手续完备,包括立案决定书、请求协作函件及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性措施等必需的法律文书和手续;

  (二)协作事项具体明确,包括协查目的、协查要求、协查对象、协查内容等。

  第四条  需要进行侦查协作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人书面提出协作请求,层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加盖院章。

  第五条  侦查协作一般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请求方)直接向负有协作义务的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协作方)提出请求函件,并填写请求侦查协作表。涉及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侦查协作事项,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予以安排;涉及担任实职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的侦查协作事项,应当通过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安排。

  第六条  协作方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协作请求后,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程序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侦查协作条件,法律手续及有关材料完备的,应当予以协作;

  (二)法律手续及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请求方予以补充;

  (三)对不符合侦查协作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协作,并将有关材料退回请求方。

  第七条  请求方办理案件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请求协作,无法及时办理有关请求协作手续的,可以商请协作方紧急协作,但是有关请求协作手续必须及时予以补办。

  第八条  请求方派员到异地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的,原则上应由请求方检察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通过公安协作渠道办理。必要时协作方检察机关也要予以配合。请求方到异地执行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等,应当请当地检察机关协作,协作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协作事项,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按要求执行。

  第十条  提供侦查协作一般应当在收到侦查协作请求后十日内完成。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完成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予以延长。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协作的,应当在十日内通知请求协作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请求侦查协作事项办理完毕后,协作方应当将情况和材料及时向请求方反馈。协作事项属上级院交办的,协作方和请求方均应向各自的上级院报告。

  第十二条  侦查协作中的争议,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各自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经上级院协调确定的意见,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不得拖延。

  第十三条  协作方依照协作请求履行协作事宜,其引起的法律反果由请求方承担;协作方实施超越协作请求范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协作方承担。

  对不履行侦查协作职责或者阻碍侦查协作进行,给办案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通风报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履行协作职责不得收取费用。侦查协作经费列入办案业务经费预算统筹开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提供侦查协作业务繁重、经费开支较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侦查协作工作应纳入考核侦查部门办案成绩的重要内容和指标,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确立专门机构或者指派专人具体负责侦查协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侦查协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初查案件需要协作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新时期深化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展望

中国 巴基斯坦


关于新时期深化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展望

(2013年7月5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理穆罕默德·纳瓦兹·谢里夫于2013年7月3日至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这是谢里夫就任总理后的首次出访,也是对李克强总理2013年5月访巴的回访。两国总理短时间内实现互访,显示出中巴双方进一步加强久经考验的兄弟般友谊的积极愿望。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会见了谢里夫总理,李克强总理与谢里夫总理举行了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了谢里夫总理。谢里夫总理还会见了中国企业领袖和商界代表。

  三、谢里夫总理重申巴基斯坦政府致力于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中巴战略合作的强烈愿望。中方领导人赞赏谢里夫总理选择中国作为出访的第一站。

  四、谢里夫总理强调,巴基斯坦日前的政治过渡是历史性成就,这将带来政治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也将改善政府治理和宏观经济管理,进而为巴基斯坦吸引外资创造有利的环境。

  五、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巴关系的发展历程,认为在不断发展变化的21世纪,中巴关系具有更加突出的战略意义。双方决定在新时期继续深化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六、两国领导人意识到,亚洲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全世界超过40%的人口居住在这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地区。该地区正在经历大规模城镇化和技术革新进程,这将释放出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

  七、中巴两国都认识到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将致力于促进和平、合作与和谐,在本地区营造共赢的局面。

  八、两国领导人重申,将实行以人为本的政策,以减少贫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消除冲突根源。

  九、双方决定,根据2005年4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有关原则和精神,在现有密切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调与配合。

  十、中方重申,中国政府始终把中巴关系置于外交优先方向,将继续加强这一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方感谢巴方长期以来在涉及中国核心利益问题上给予的坚定支持。中方将继续支持巴基斯坦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努力,尊重巴基斯坦人民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巴基斯坦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十一、巴方重申,对华友好是巴基斯坦外交政策的基石和举国共识。巴方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巴维护国家主权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支持与帮助。

  十二、巴方将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台独”、“藏独”,支持中方打击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三股势力”的努力。中巴两国认为“东伊运”是双方共同威胁,将共同予以打击。

  十三、双方认为,保持中巴两国领导人经常互访与会晤的传统,充分利用领导人年度会晤等机制,对推动双边关系十分重要。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外长对话、战略对话等机制和其他部门对口磋商机制,加强两国间的战略沟通与协调。

  十四、双方重申,拓展双边经贸关系是一项重要任务。双方认为,中国致力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巴基斯坦致力于重振巴基斯坦经济,实现“亚洲之虎梦”。两国国家发展战略相互契合。双方决心进一步拉紧中巴务实合作纽带,把两国高水平政治关系优势转化为更广泛的经济合作成果。为此,双方将加强在贸易、投资、能源、农业、矿业、粮食安全、环境和金融等领域的合作。

  十五、双方同意,实施好《关于延长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的补充协议》和《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加快推进《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中列出的有关项目,尽快推进中巴自贸区第二阶段降税谈判,进一步提升两国贸易自由化水平,推进中巴经济一体化进程。

  十六、双方认为,提升中巴互联互通水平对扩大两国经贸合作、促进两国经济一体化、推动两国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十七、为推动制订中巴经济走廊远景规划,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和巴基斯坦经济走廊远景规划联合合作委员会,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基斯坦计划发展部牵头,并在上述两部门设立秘书处。两国部级官员近期在北京举行了会谈,中方将尽快派工作组访巴展开磋商。

  十八、双方同意,尽快启动中巴经济走廊远景规划相关工作。远景规划涉及的合作领域主要包括互联互通建设、经济技术合作、人文和地方交流。

  十九、双方同意,在远景规划合作框架下,近期重点推进的合作包括:适时启动中巴跨境光缆项目,加快推进喀喇昆仑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探讨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合作、探讨开展沿线产业园区建设、尽快启动政府间磋商,实现中国地面数字电视国际标准在巴基斯坦落地、协调TD-LTE在巴基斯坦的商业运营,加强无线宽带技术领域的合作。

  二十、双方支持两国企业开展瓜达尔港工业区合作。

  二十一、中方同意支持巴基斯坦政府为解决能源短缺所作的努力。双方同意,尽早举行中巴能源工作组第三次会议,深化两国在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能源领域的合作。

  二十二、中方强调,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在巴投资。双方同意加快推动中巴农业示范园工作。

  二十三、谢里夫总理表示,大量中方人员在巴基斯坦参与各种经济项目建设,为巴基斯坦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是巴基斯坦和本地区的宝贵财富。中方对巴方努力保障在巴中方人员机构安全,为深化两国务实合作创造良好环境表示赞赏。

  二十四、双方同意,共同落实好在农业、卫生、教育、公共交通和其他惠民项目上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十五、双方同意,深化两国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支持双方金融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互设分支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

  二十六、双方同意进一步执行本币互换协议。

  二十七、双方同意加强青年企业家间的交流,这有助于两国就开展贸易和投资合作加强沟通。

  二十八、双方认为,扩大和深化两国海上合作意义重大。双方同意加强海上安全、海上搜救和救灾、打击海盗、海洋科研、环境保护以及蓝色经济等领域的双边合作。

  二十九、双方重申将致力于落实2013年5月李克强总理访巴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洋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十、双方重申将执行《2012—2020年中国国家航天局与巴基斯坦空间和外大气层研究委员会航天合作大纲》,进一步加强在上述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探索拓展两国间客货运航线,增加班次。

  三十一、双方认为,确保中巴传统友谊世代相传始终是优先要务。双方认识到议会机构在此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议会交流。两国将保持中巴青年团互访,加强在青年干部培训方面的合作。双方决定通过适当方式庆祝2015年“中巴友好交流年”。

  三十二、为促进文化交流和社会联系,双方同意鼓励两国地方省市缔结友好关系。

  三十三、双方认识到,中巴丰富的文化遗产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具有永恒持久的意义,同意在巴建设更多孔子学院。双方将促进学者和学术交流,加强大众传媒的联系。

  三十四、双方认为,中巴两军交往与合作是两国友好关系的重要支撑。双方高度评价两军防务安全磋商机制,将继续保持两军高层互访势头,深化在打击恐怖主义、人员培训、联合训练、装备技术、院校交流等领域合作,并不断拓展交流合作新领域。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国防科技和国防生产领域的合作。

  三十五、双方重申致力于推动落实多边军控、裁军和不扩散措施。双方认为全球裁军措施不应带有歧视性。双方支持全面、非歧视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重申反对太空武器化及外空军备竞赛。

  三十六、双方支持亚洲地区多边合作机制,积极看待对方参与亚洲区域和次区域合作进程。

  三十七、双方认为,中巴两国在许多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观点一致。双方同意在包括联合国、亚欧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伊斯坦布尔进程等在内的多边场合保持密切沟通,相互支持配合。

  三十八、双方强调,将继续就气候变化、粮食和能源安全、联合国改革等重大国际问题加强沟通与合作,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团结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

  三十九、双方认为,阿富汗局势发展与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息息相关,强调实现包容性的政治和解是阿富汗迈向统一、和平与稳定的关键步骤。双方重申,支持“阿人所有、阿人主导”的和平与和解进程,将同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帮助阿富汗实现和平、稳定与安全。

  四十、谢里夫总理感谢中方对他本人及巴代表团的热情接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6年12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6年12月30日)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李汉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免去梁国海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一、任命于千(女)、穆红玉(女)、李健、袁庆祥、陈玉栋、张兵、王云河、江南岗、柴庆生、刘吉恩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陈为典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三、免去柯汉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