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规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已经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可对该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扩大审批范围、延长审批时限、增加审批程序。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严格限制行政审批的设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一)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致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
(三)通过民事赔偿或者追究其他民事责任能够解决并且不致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
(四)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能够解决的;
(五)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能够解决的;
(六)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必须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审批的,还需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规范性文件等其他形式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内容、条件、时限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公开审批结果。
对同一事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应当对各部门的权限分工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行政审批由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部门行使的审批权委托给其他组织,从中收取费用,增加申请人的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须到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一项行政审批,只能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行政审批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按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材料的内容加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说明、解释,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对行政审批申请作实质性审查、核实,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无法当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未规定时限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行政机关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本市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建立行政审批项目档案、定期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听取部门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
依法新设立、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在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运行后需要调整、取消的,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制部门和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或其上级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三)滥用职权、超越时限、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擅自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费用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各种合法资金。但不含以下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二)政府融资借款;
(三)其它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资金;
(四)中央、自治区补助给南宁市的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鼓励专项资金)。
鼓励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市发改委设立鼓励专项资金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首期鼓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根据计划拨款。
鼓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招标、评审等工作。
(二)对一些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补贴。
(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四)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奖励。
(五)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
(一)审批制项目。
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核准制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二)、(三)的内容和深度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成后,连同有关附件,报送市发改委。属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市发改委参考评估结果进行审批或核准。属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每年年底前商有关部门提出次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和第四条规定的资金需求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公开发布信息的媒体一般包括广西和南宁市的主要报刊、网站。
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信息的,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改委报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响应招标的参与者少于三个的,或经过资格预审后投标者不足三名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
第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
招标的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阶段性或全部前期工作成果。
2、具有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必须出具的附件。
3、应按规定进行评审并附有评估机构的书面评估意见。
4、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其它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能够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2、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经验和业绩;
3、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
4、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
5、项目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其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并且被项目建设采用的,方可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具备项目业主条件,且自筹建设资金的,可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可直接确定为项目业主。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可以参加竞标。在评标办法中采取加分等形式给予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一定的倾斜。加分幅度为2-10个百分点,具体分值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邀请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优先委托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出让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委托中介机构出让、公开拍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出让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出让应在合同规定或市发改委批准的出让期限内进行。出让期限延长的,须经市发改委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回购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期限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一般为2-5年,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由市发改委确定。
回购资金应列入每年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回购所需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回购所需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
回购申请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与申请单位签订回购合同。
回购资金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经回购后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市政府。
第十六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可以申请政府补贴。
申请政府补贴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或关系南宁市长远发展且急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2、已经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3、项目前期经费估算超过200万元。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补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补贴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保证政府补贴专款专用,市发改委有权对政府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由政府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回购的,政府补贴的资金应从回购价格中扣减。
第十七条 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政府奖励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要求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2、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国内外资金、招商引资或推动项目实施等方面起了显著作用。
政府奖励对象包括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执行,纳入招商引资奖项,不再另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166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44号
公布166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166项机械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66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166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JB/T10314.1-2002
YRKS、YRKS-W、YRQF系列高压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630)
2
JB/T10314.2-2002
YRKK、YRKK-W系列高压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630)
3
JB/T10315.1-2002
YKS、YKS-W、YQF系列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630)
4
JB/T10315.2-2002
YKK、YKK-W系列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630)
5
JB/T3322-2002
信号继电器
JB/T3322-1994
6
JB/T3346-2002
反时限过电流继电器
JB/T3346-1993
7
JB/T3375-2002
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
JB/T3375-1991
8
JB/T3777-2002
保持中间继电器
JB/T3777-1993
9
JB/T3778-2002
延时中间继电器
JB/T3778-1993
10
JB/T3779-2002
快速中间继电器
JB/T3779-1993
11
JB/T3780-2002
普通中间继电器
JB/T3780-1993
12
JB/T3945-2002
冲击继电器
JB/T3945-1995
13
JB/T3962-2002
综合重合闸 技术条件
JB/T3962-1991
14
JB/T4270-2002
房间空调器风扇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JB/T4270-1986
15
JB/T5777.2-2002
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
JB/T5777.2-1991
16
JB/T5777.3-2002
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基本试验方法
JB/T5777.3-1991
17
JB/T5861-2002
两个输入激励量的方向继电器及功率继电器
JB/T5861-1991
非等效
IEC255-121980
18
JB/T5877-2002
低压固定封闭式成套开关设备
JB/T5877-1991
19
JB/T6488.6-2002
云母带 聚酰亚胺薄膜粉云母带
20
JB/T6513-2002
锅炉灭火保护装置
JB/T6513-1992
21
JB/T6514-2002
电气转速信号装置
JB/T6514-1992
22
JB/T6516-2002
电力系统稳定控制装置
JB/T6516-1992
23
JB/T7105-2002
35KV 变电站(所)成套集控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
JB/T7105-1993
24
JB/T7068-2002
互感器用金属膨胀器
JB/T7068-1993
25
JB/T7638-2002
湿热带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器保护屏(柜、台)技术条件
JB/T7638-1994
26
JB/T10113-2002
电阻焊设备 两端与水冷连接块相连的次级连接电缆尺寸和特性
JB/T10113-1999
等同
ISO5828:2001
27
JB/T10316-2002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用母线架
28
JB/T10317-2002
单相油浸式配电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29
JB/T10318-2002
油浸式非晶合金铁心配电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30
JB/T10319-2002
变压器用波纹油箱
31
JB/T10320-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热器具用氮化硅电热元件
32
JB/T10321-2002
电动工具用串励电动机B级绝缘结构寿命的评定
33
JB/T10322.1-2002
电工用树脂浸渍玻璃纤维网格 第1部分:定义和一般要求
34
JB/T10322.2-2002
电工用树脂浸渍玻璃纤维网格 第2部分:试验方法
35
JB/T10322.3-2002
电工用树脂浸渍玻璃纤维网格 第3部分:单项材料规范环氧玻璃纤维网格
36
JB/T10323-2002
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主电路用接插件
37
JB/T10324-2002
电气设备机柜通用技术条件
38
JB/T7070.1-2002
调压器试验导则 第1部分:接触调压器和接触自动调压器试验导则
JB/T7070.1-1993
39
JB/T7070.2-2002
调压器试验导则 第2部分:感应调压器和感应自动调压器试验导则
JB/T7070.2-1993
40
JB/T10325-2002
锅炉除氧器技术条件
41
JB/T10326-2002
在役发电机护环超声波检验技术标准
42
JB/T10327-2002
耐火母线干线系统(耐火母线槽)
43
JB/T10328-2002
低压固定面板式成套开关设备
44
JB/T56015-2002
电磁式中间继电器可靠性指标及试验方法
JB/T56015-1992
45
JB/T10231.5-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5部分:
齿轮滚刀
46
JB/T10231.6-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6部分:
插齿刀
47
JB/T10231.7-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7部分:
圆拉刀
48
JB/T10231.8-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8部分:
板牙
49
JB/T10231.9-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9部分:
铰刀
50
JB/T10231.10-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0部分:
锪钻
51
JB/T10231.11-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1部分:
扩孔钻
52
JB/T10231.12-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2部分:
三面刃铣刀
53
JB/T10231.13-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3部分:
锯片铣刀
54
JB/T10231.14-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4部分:
键槽铣刀
55
JB/T10231.15-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5部分:
可转位三面刃铣刀
56
JB/T10231.16-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6部分:
可转位面铣刀
57
JB/T10231.17-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7部分:
可转位立铣刀
58
JB/T10231.18-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8部分:
可转位车刀
59
JB/T10231.19-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9部分:
键槽拉刀
60
JB/T10231.20-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20部分:
矩形花键拉刀
61
JB/T10313-2002
量块检验方法
62
JB/T10329.1-2002
电熔爆外圆加工机床 第1部分:系列型谱
63
JB/T10329.2-2002
电熔爆外圆加工机床 第2部分:参数
64
JB/T10329.3-2002
电熔爆外圆加工机床 第3部分:精度检验
65
JB/T10329.4-2002
电熔爆外圆加工机床 第4部分:技术条件
66
JB/T10330.1-2002
高速电火花小孔加工机 第1 部分 技术条件
67
JB/T8487.1-2002
活塞车床 技术条件
68
JB/T2322.1-2002
卧式车床 性能试验方法
69
JB/T4371.1-2002
无扳手三爪钻夹头 第1部分:参数和精度检验
JB/T4371.1~
43712.2-1999
MODISO:10888-1999
70
JB/T4371.2-2002
无扳手三爪钻夹头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4371.3-1999
71
JB/T10332-2002
车床用卡盘安全操作例行规范
MODISO/TR13618:1993
72
JB/T6344.2-2002
滚齿机 技术条件
JB/T6344-1992
73
JB/T4318.1-2002
卧式带锯床 第1部分:系列型谱
JB/T4318.1-1996
74
JB/T4318.2-2002
卧式带锯床 第2部分:参数
JB/T4318.2-1996
75
JB/T4318.3-2002
卧式带锯床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4318.3-1996
76
JB/T4318.4-2002
卧式带锯床 第4部分:技术条件
JB/T4318.4-1996
77
JB/T9930.1-2002
立式带锯床 第1部分:参数
JB/T9930.1-1999 JB/T9932.1-1999
78
JB/T9930.2-2002
立式带锯床 第2部分:系列型谱
JB/T9930.2-1999 JB/T9932.2-1999
79
JB/T9930.3-2002
立式带锯床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9930.3-1999 JB/T9932.3-1999
80
JB/T9930.4-2002
立式带锯床 第4部分:技术条件
JB/T9930.4-1999 JB/T9932.4-1999
81
JB/T9397-2002
拉压疲劳试验机 技术条件
82
JB/T9393-2002
卧式软支承平衡机 技术条件
83
JB/T9392-2002
单面立式平衡机 技术条件
84
JB/T9388-2002
界面张力仪 技术条件
85
JB/T9390-2002
卧式硬支承平衡机 技术条件
86
JB/T9501-2002
温度磁补偿合金直流磁性 测量方法
JB/T9501-1999
87
JB/T9497-2002
钨铼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JB/T9497-1999
88
JB/T6839-2002
放映银幕分类
JB/T6839-1993
89
JB/T5577-2002
透射式投影器性能特性 测定方法
JB/T5577.1-1991
JB/T5577.2-1991
90
JB/T10334-2002
激光打印机测试版(A4)
91
JB/T10335-2002
直线运动滚动支承 分类及代号方法
92
JB/T1460-2002
高碳铬不锈钢滚动轴承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
JB/T1460-1992
93
JB/T5303-2002
带座外球面球轴承 补充结构外形尺寸
JB/T5303-1991
94
JB/T10336-2002
滚动轴承及其零件补充技术条件
95
JB/T7048-2002
滚动轴承零件 工程塑料保持架技术条件
JB/T7048-1993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