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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处理意见的指令

时间:2024-05-11 15:1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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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处理意见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处理意见的指令

195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6月27日审民字第738号呈悉。查夫妻及父母子女相互间有继承遗产之权利,婚姻法第十二、十四两条均有规定。你院受理这类继承案件,应该根据明文,依法处理。此文没有规定的,可照来呈所提意见,只着眼家财之分割,不说有无继承权。如来呈所说第一案,即外甥代位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现在立法政策还没有确定,关于王北宇部分,可暂照来呈所拟办法,予以处理。至于祝丽茵为李珊蕤继母并非血亲,其相互间没有继承权利,谈不到代位继承,关于李珊蕤部分,你庭拟予驳回是正确的。来呈所说第二案,即出嫁女继承其父遗产的问题,婚姻法第十四条,既有规定,你院根据“女子应与男子同”之原则,认杨观德要求继承其故父遗产为合法,也是对的。以上意见希查照。

附: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处理办法的请示 审民字第7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去年一年中没有处理过继承案件。本年度继承案件尤其是女子争继纠纷,日有增加。如王北宇要求继承他外祖父祝椿之遗产(是代其母祝书琴去继承的)。即代其母继承其母系遗产。站在他母亲地位要和他舅父分家。又如杨观德已出嫁3年,其父在3年前故去,遗有房两所,生子女各一,子才10岁,女即杨观德,今年1月,其母改嫁,把两所房子和10岁男孩都带走了,杨观德要求继承伊父之财产。
以上两件本院正在进行审理中,但类似是项案件,究应如何处理,亟应确定原则,作为处理之准绳。本院意见是不拘泥过去之应继分,而是看目前各人生活状况,酌定分与财产之多寡,同时只着眼家财之分割,不说有无继承权,女子应与男子同。所拟是否正当,敬请核示。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5年1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健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行使职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按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其他议案,应分别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和半个月之前,报送正式文件和有关资料,也可以同时提出代拟的决议、决定草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根据提出议案的具体情况,组织草拟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会议安排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和准备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的七天之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人事任免文件在会议开始后现场发给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准备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还可就某项议案组织视察。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得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在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市长(或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并邀请市政协负责人一人列席。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委员的提问。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应列席。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本次会议议程,然后按会议议程逐项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草案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临时动议。其中重大的临时动议需要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经出席会议的人员表决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听取提出议案的部门或者委员作出报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充分的时间审议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发言,应简明扼要,围绕议案的内容进行。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可以划分若干小组进行,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者其他议案完毕,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委托的人员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的最后文本,然后付诸表决。
地方性法规议案在本次会议未付诸表决的,可在下一次会议上继续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决议、决定,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按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并在《天津日报》上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后印制正式文件,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情况写成会议纪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函转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6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