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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

时间:2024-05-11 23:5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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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

燃料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

1950年3月21日,燃料工业部

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建议本部彻底废除把头制,本部认为此项决议适合时宜,完全同意。兹特明令全国各矿凡对包工把头制度业已表面废除而其残馀仍有保留者,应即彻底肃清;其原封未动依然存在者,应即彻底废除。原来把头不得在矿场担任行政管理工作;其罪恶昭彰群众痛恨者,工人可经过法律手续提出控告。原把头所雇用人员,应根据工人群众意见视其过去行为是否端正及其有无生产经验,分别审查留用或调用。对于在技术上有经验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工人及职员,应大胆提拔到行政管理的岗位上来,以贯彻管理民主化及经营企业化的方针,迅速恢复与发展煤矿事业,顺利完成一九五○年的生产任务。各大行政区煤矿管理总局、各煤矿管理处及各不属于管理局的矿务局,应迅即定出具体执行办法,并将办法及在执行中的经验随时报部为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企业贷款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企业贷款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加强对开户企业贷款的利息管理,是确保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环节和农业发展银行实现保本经营的重要前提,为真实反映粮棉油信贷资金利息收支状况、企业实际归还利息水平、粮棉油企业拖欠利息所占用的信贷资金等,做好企业贷款的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现就有
关要求和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利息管理的原则要求
(一)狠抓销售货款及时归行,确保利息收入按期完成。信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的管理,督促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的及时归行。要加强对企业现金收支的管理,严格核定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加大对企业库存现金核查力度,督促企业零售资金收入及时缴存,对企业违反现金
管理规定,任意超库存限额和坐支现金的,要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归行的企业销售款,在收回本金后要及时进行利息的扣收,以确保利息收入的按期实现。
(二)部门负责制。信贷部门负责向企业收取利息,落实拖欠利息的债权债务;计划部门负责调度资金足额偿还系统内借款和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会计部门负责从企业存款中按规定扣收利息和偿还系统内及人民银行利息的账务处理。
(三)分科目反映与核算。设置“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单独核算粮、棉、油企业从实现的销售收入回笼款中所扣付的应付利息额,该科目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计付利息,企业不得自行支配使用,在3、6、9、12月20日计息期专项用于归还贷款利息。
(四)执行权责发生制。正常贷款和逾期2年以内的贷款,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计算利息收入。对附营业务挤占的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仍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加罚利息。
(五)利息资金专项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向企业收取的利息资金,要按系统内计息期限规定及时上划,不得用于信贷资金投放。
二、操作办法
(一)企业销售粮棉货款归行,信贷部门应根据销售实物数量,分别计算出应收回贷款本金、利息金额,填具应收回贷款本金、应收利息通知单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根据通知单金额,一方面作扣收贷款处理,应收利息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销售收入减扣收贷款本金、应收
利息后差额,转入“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此科目存款由单位自行支配使用。信贷人员对应扣收的本金,要根据销售实物数量准确计算,并实行信贷主管人员负责制(盖章或签字),要严格执行先本金、再利息、后财务资金的顺序排列。信贷部门还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收息率和企业? 锨防⑹睿侠砣范ù悠笠迪凼杖胫械目巯⒙剩员U侠⑹杖爰苹耐瓿伞6云笠档逼诿挥蟹⑸凼杖攵员A羝笠挡莆褡式鸫婵畹模惨悠笠挡莆褡式鸫婵钪锌凼盏逼谟Ω独ⅰR嵬普棵偶忧坎普ɑЧ芾恚笆狈峙洳普固⒌淖式穑苯邮栈仄笠迪嘤Φ睦ⅰ? (二)3、6、9、12月20日结息期,财会部门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出粮、棉企业本季应付利息数额,并根据“单位应付利息存款”实有金额扣收后,仍不够足额全部偿还当季应付利息的,先转入“应收贷款利息”科目,留待从以后企业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财政利息补贴中扣收。对转入的应? 沾罾ⅲ细癜锤蠢募扑惴椒ㄊ杖「蠢? 收取利息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企业户
借:单位应付利息存款——××企业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8年5月8日

关于印发《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细则》等四项化工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细则》等四项化工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化工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为贯彻执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标准化法规,我部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细则》、《化学工业部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国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表态工作细则》、《关于推进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四项化工标准化工作规定,现予印发执行。

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化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管理,提高化学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化学工业标准化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与化工产品有关的规定和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详见附件)。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是“鼓励引导、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分类指导”。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并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化学工业标准,并应同时采用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 各化工企业可根据贸易等需要,先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促进我国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
第七条 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化学分析、物理试验等通用方法标准,以及尺寸系列标准,要先行采用。
对于通用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等同或等效采用。
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技术引进相结合。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题下,化学工业要优先引进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并同时考虑相关技术标准、专用检测仪器和标样的引进,引进单位要负责对引进的技术标准组织消化吸收,并尽快转化为我国的化学工业标准。
引进化工技术和设备时,其试验方法应统一采用国际标准。如无国际标准时,可选择采用某一引进国家的标准,但应考虑和我国现行的通用试验方法协调一致。
第九条 凡研制的新产品在鉴定时都应进行标准化审查,制定出相应的产品标准,该标准应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水平。
第十条 对我国化工产品标准中的先进标准和合理要求,应积极向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建议,使之纳入国际标准,并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程度的表示方法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工标准,应说明采用程度。根据我国化工标准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之间技术内容和编写方法差异的大小,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种。
(一)等同采用
等同采用的化工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辑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
等同采用中的技术内容相同系指产品技术指标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完全相同,试验时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药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满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化工产品技术指标高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其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严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可视为该化工产品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二)等效采用
等效采用的化工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
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系指在产品技术指标上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同或相当,仅在试验方法上有非实质的差异。据此,以下情况应可视为等效采用。
1、化工产品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同,其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化工产品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同,其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采用我国制定的通用试验方法标准,而这些通用试验方法标准已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3、化工产品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当,其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采用我国制定的通用试验方法标准,这些通用试验方法标准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无实质差异,更适合我国国情并通过试验验证和对比试验证明其测定结果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一致或相当。
4、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试验方法标准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药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满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三)非等效采用
非等效采用的化工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
但非等效采用的试验方法标准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药品的质量和性能应基本满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查不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化工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可以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上著名公司的企业标准,也可以根据分析和测试国际上著名商标的产品的结果或根据国际通用的标样和标准物质的技术指标制定标准。这样所制定的化工产品标准,经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对其采用程度进行确认,同时审查其相关标准,保证试验方法等相关标准与安全、环保及卫生等国际标准相一致。据此,上述化工产品标准可视为采用了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三条 在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目录中,分别用三种符号表示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在电报传输或电子数据处理中,分别用三种缩写字母表示,见下表。
┏━━━━┯━━┯━━━━━━━┓
┃采用程度│符号│ 缩写字母 ┃
┠────┼──┼───────┨
┃ 第同 │≡ │idt或IDT┃
┠────┼──┼───────┨
┃ 第效 │= │eqv或EQV┃
┠────┼──┼───────┨
┃ 非等效 │≠ │neq或NEQ┃
┗━━━━┷━━┷━━━━━━━┛
第十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其采用程度,在标准的封面上和首页上表示方法如下:
GB××××-××(idt ISO××××-××××)
GB××××-××(eqv ISO××××-××××)
GB××××-××(neq ISO××××-××××)
化学工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表示方法与上述国家标准的
表示方法相同。

第四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的编写方法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按我国国家标准GB/T1的规定编写,文字要通畅、准确、简明。
第十六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国外先进企业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的前言中,应写明被采用标准的组织、国别、编号、名称、采用的程度,并简要说明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
第十七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应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内容的主要差异,差异原因和理由等。

第五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管理和物质条件
第十八条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化工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第十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化学工业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其他化工标准一样,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重要化工产品的采标工作,应认真分析国际标准化动态,结合国情,进行充分论证,经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审查同意,方可纳入化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采标计划。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应纳入化工部或各地方单位的科研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所需经费,根据标准的级别,与制定、修订其他标准相同,列入各级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财政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化工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对于重点化工产品的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应优先纳入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优先引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新产品开发中,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享受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化工重点采标项目,可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全国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化工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搜集、翻译、审校、出版、提供有关化学工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有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或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附件:1989年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列入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关税合作理事会(CCC/CCD)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
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AIEA)
国际民航组织(ICAO/OACI)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CIPR)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FIL)
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LA)
国际制冷学会(IIR/IIF)
国际劳工组织(ILO/OIT)
国际海事组织(IMO/OMI)
国际橄榄油理事会(IOOC/COI)
国际兽疫防治局(OIE)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OIV)
国际铁路联盟(UIC)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世界卫生组织(WHO/OM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OMPI)

未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的国际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ITU)
万国邮政联盟(UPU)
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
国际羊毛局(IWS)
国际焊接学会(IIW)
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
国际电影技术协会联合会(UNIATEC)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SEMI)
区域性组织如: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欧洲广播联盟(EBU)
亚洲大洋洲开放系统互连研讨会(AOW)
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ASEB)
世界技术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如:
美国国家标准(ANSI)
德国国家标准(DIN)
英国国家标准(BS)
日本工业标准(JIS)
法国国家标准(NF)
俄罗斯国家标准(POCTP)
瑞士国家标准(SNV)
瑞典国家标准(SIS)
意大利国家标准(UNI)
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如:
美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
美石油学会标准(API)
英国石油学会标准(IP)
美国军用标准(MIL)
美国保险商试验所安全标准(UL)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
美国电影电视工程师协会标准(SMPTE)
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条例》(LR)

化学工业部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为明确化工部参加ISO技术活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化工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ISO技术活动的宗旨是:
(一)有利于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争取将我国化工标准和要求纳入国际标准,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化学工业标准水平。
(四)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及时推广适用于我国化学工业的先进技术。
第三条 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指导下主管化工部国际标准化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或者更换有关化工的ISO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或参加单位。
(二)负责对化工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法规、计划及技术归口单位的管理。
(三)负责提出参加ISO技术会议的年度项目计划,参加会议的人选和技术方案,组织和听取工作汇报。
(四)审查参加ISO工作组的项目、人员及参加ISO/TC或SC的成员身份,即“P”成员(积极成员)或“O”成员(观察员)。
第四条 化工部产品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技术组(以下简称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在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指导下进行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提出我国参加ISO/TC或SC的成员身份,即“P”成员或“O”成员的建议。
(二)负责对ISO文件的收发、管理、指导技术归口单位表态。
(三)审查技术归口单位对ISO文件(DIS、CD、NP等)的回复的意见和投票,并填写意见审批表(格式1)。
(四)组织审批向ISO的TC或SC提交我国新工作项目和草案的建议。
(五)协助组织有关归口单位参加由ISO/TC或SC组织的国际标准工作。
(六)每年2月底以前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格式2),并抄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
第五条 化工部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ISO/TC或SC技术活动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提出TC/SC的参加单位,上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
(二)负责将ISO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及时分发给参加单位,必要时将重要的DIS译成中文分发有关单位。
(三)在征求参加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DIS、CD和其他有关ISO文件按规定时间提出表态意见,报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在TC的技术归口单位与其所属SC技术归口单位非同一单位时,SC技术归口单位应将对外投票和提出意见的副本送其TC技术归口单位。
(四)承担直接对外的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将收到的CD、新工作项目建议(NP)等重要ISO文件按时寄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对外投票件除国际标准草案(DIS)、国际标准草案修改件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五年复审外,可直接投寄对口的ISO/TC/SC秘书处,同时抄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五)根据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国际标准的修订意见。
(六)结合国内工作需要,对国际标准,DIS和CD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
(七)在分析、验证(论证)、表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纳入有关计划、规划,予以实施。
(八)及时将国际标准译成中文,承担有关国际标准资料的咨询服务工作。
(九)提出选派参加对口的ISO/TC或SC技术会议和参加工作组的专家的建议。
(十)每年1月底负责向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和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表(格式2)。
第六条 各技术归口单位的参加单位参与本TC/SC专业范围的国际标准草案等文件的表态活动,其工作任务是:对于技术归口单位下发的国际标准草案等文件,认真组织研究,必要时进行验证试验,并按技术归口单位规定的时间回复意见。
第七条 对ISO有关文件的处理和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技术归口单位应对DIS、CD和NP等文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征求参加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试验验证后,提出表态意见。
(二)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意见,于规定日期内报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三)直接对外的技术归口单位,文件的处理和表态按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加国际标准试验,按照下列要求:
(一)以P成员资格参加ISO技术活动的技术归口单位,在人力、技术水平和设备仪器具备的条件下,可根据下列原则参加对应TC或SC的国际标准试验项目。
1、属于先进技术,而且是我国正在进行标准研究的项目;
2、我国正在制定的标准项目;
3、我国不能单独进行的项目。
(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工作项目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经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审核批准,并纳入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九条 参加ISO国际标准会议,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ISO国际标准技术会议是我国参与国际标准日常技术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根据ISO的TC或SC的会议预报,技术归口单位、参加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
(二)选择会议项目应具有下列特点之一:
1、讨论的标准对发展我国科学技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2、属于全面总结和安排国际标准化工作,解决重要技术问题,并对我国标准化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TC会议;
3、会议上能积极提出我国提案,或者有目的地反映我国意见;
4、会议讨论的标准与我国目前制、修订标准密切相关,能为我国所用;
5、会议涉及的标准项目,我国已参加实际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
6、连续讨论我国感兴趣的重标准的会议。
(三)参加国际标准会议的审批程序:
根据ISO会议预报,申请参加国际会议的单位应向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技术监督司根据本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参加国际标准会议下年度项目计划,报部审批,纳入化工部外事活动计划,报请国家科委批准。
邀请化工部参加的外部组团的会议项目,由技术监督司组织提出人选。
(四)参加会议的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涉外工作政审条件,从事和热爱标准化工作,熟悉本专业标准化业务,精通本专业技术;
2、具有一定外语(主要是英语、法语)水平,能听、会讲、能写。
(五)会议经批准后,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于会前45天(特殊情况例外)将参加ISO国际会议代表名单的中英文对照表(格式3)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向ISO/TC或SC秘书处及会议东道国办理报名手续。
(六)参加会议之前,出国团(组)应针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准备和研究,并对会议各项标准草案和投票拟定表态意见(应充分考虑历次投票意见),提出活动计划和工作大纲。需要在会议上表决的重大的问题应预先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请示汇报,非技术归口单位人员出国参加会议时,其技术提案必须事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同意。
(七)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汇报,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一份,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提供书面报告二份,同时整理出完整的会议资料交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和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会议情况和收获要利用技术报告会等一切机会进行交流。
第十条 参加ISO工作组,按照下列要求:
(一)我国以P成员身份参加的TC或SC,当其秘书处提名或工作组成员推荐我国参加工作组时,如我国认为有必要,国内工作又有一定基础,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
(二)参加工作组应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经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非技术归口单位申请参加工作组,须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再按上述程序审批。
(三)工作组人选的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报名表(格式4)送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对外报名。
(四)参加工作组,可以个人名义直接与工作组及其成员进行技术业务联系。
(五)工作组成员每年一月底前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汇报上一年工作情况,并抄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和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一条 确定或变更我国参加TC或SC活动的身份,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TC/SC活动的身份有积极成员(P成员)和观察员(O成员)两种,凡与国内制、修订标准关系重大,且能经常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信方式参加)和及时处理有关事宜者,可申请为积极成员,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为观察员。
(二)参加或变更ISO/TC或SC的身份,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上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审批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归口单位工作开展不力,投票率低于70%,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对技术归口单位可予以调整或调整参加身份,从“P”成员改为“O”成员。
第十二条 申请在我国召开ISO国际会议时,按照下列要求:
(一)申请在我国召开ISO国际会议时,必须先与ISO有关TC/SC秘书处初步商妥,由化工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名报请国家科委审批。
(二)在国家科委批准后由IEC/ISO中国秘书处向ISO中央秘书处正式去函电(抄送TC/SC秘书处)邀请在我国召开会议。
(三)根据ISO的规定,会议的会务工作(日程安排及文件起草除外)及有关经费均由会议的邀请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筹集。
(四)按ISO规定,会议主办国不能收会议代表的注册费等类似性质的款项,台组织旅游、参观等活动,必须事先将收费标准通知会议代表,采取自愿参加方式。
(五)我国代表团名单仍应按规定时间报ISO有关TC/SC秘书处,报名手续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六)会议上不得散发我国译印的ISO出版物(包括标准草案)。如赠送,应作为自用资料,不编统一书号,也不标价。
第十三条 技术归口单位的活动经贯来源如下:
(一)技术归口单位承担的日常ISO表态工作所需经费,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划拨给该单位的标准补助费中支付。
(二)参加重要的试验验证项目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工作项目经费,采取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补助与企业资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三)参加ISO国际标准会议所需经费,采取拨款和自筹相结合的方法解决。
第十四条 根据参加ISO技术活动的下列情况给以奖励和处理:
(一)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任务好的单位(包括参加单位)应给予表扬。对提出重要提案并为ISO所采纳为正式国际标准者,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二)技术归口工作(包括参加单位)成绩显著,有重要议案在国际会议上讨论,参加国际会议的外汇额度确有困难者,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资助外汇额度。
(三)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不力者,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技术归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化学工业部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格式1
ISO或IEC文件投票表决意见审批表
┏━━━━━━━━━━━━━━┓ ┏━━━━━━━━━━━━━━┓
┃ISO/TC 文件号 ┃ ┃国外发出日期: ┃
┃ ┃ ┃ ┃
┃ IEC/TC 文件号 ┃ ┃投票截止日期: ┃
┗━━━━━━━━━━━━━━┛ ┗━━━━━━━━━━━━━━┛
┏━━━━━━━━━━━━━━━━━━━━━━━━━━━━━━━━┓
┃ 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专业处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O │ ┃
┃ 秘书处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审核人) ┃
┗━━━━━━━━━━━━━━━━━┷━━━━━━━━━━━━━━┛
格式2
一九 年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
┏━━━━━━━━━━━━━━━━━━━━━━━━━━━━━━━━━━━━━┓
┃ IEC/TC /SC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
┃ ISO/TC /SC ┃
┠─┬──────────┬─────┬───────┬─────┬────┨
┃ │ 票数 │ │ │ │ ┃
┃ │ │全年收到数│当年应投票数 │实投票数 │占百分比┃
┃ │文件种类 │ │ │ │ ┃
┃投├──────────┼─────┼───────┼─────┼────┨
┃ │技术活动新领域的提案│ │ │ │ ┃
┃ ├──────────┼─────┼───────┼─────┼────┨
┃ │新工作项目提案 │ │ │ │ ┃
┃票├──────────┼─────┼───────┼─────┼────┨
┃ │委员会草案 │ │ │ │ ┃
┃ ├──────────┼─────┼───────┼─────┼────┨
┃ │国际标准草案 │ │ │ │ ┃
┃情├──────────┼─────┼───────┼─────┼────┨
┃ │国际标准复审 │ │ │ │ ┃
┃ ├──────────┼─────┼───────┼─────┼────┨
┃ │ISO/DAD │ │ │ │ ┃
┃况├──────────┼─────┼───────┼─────┼────┨
┃ │ISO/DAM │ │ │ │ ┃
┠─┴───┬──────┴─┬───┴───────┼─────┴────┨
┃ │派出代表团总数:│ │ 参加会议总人:┃
┃出席IEC├─┬──────┼───────────┼──────────┨
┃或ISO会│其│会议类别 │ TC │ SC ┃
┃议情况包括│ ├──────┼─────┬─────┼─────┬────┨
┃在我国召开│ │成员身份 │ P │ O │ P │ O ┃
┃的会议 │ ├──────┼─────┼─────┼─────┼────┨
┃ │中│参加会议次数│ │ │ │ ┃
┃ │ ├──────┼─────┼─────┼─────┼────┨
┃ │ │参加会议人数│ │ │ │ ┃
┠─────┼─┴──────┴─────┴─────┴─────┴────┨
┃ │ 收到技术资料 收到 件,共 页;翻译 件,共 ┃
┃文件资料 ├───────────────────────────────┨
┃收发情况 │ 发出资料 目录 件,共 页;复制 件,共 ┃
┃ ├───────────────────────────────┨
┃ │ 累计收到国际标准共 个,已翻译 个,已出版 个 ┃
┠─────┴───────────────────────────────┨
┃ 填表人 技术归口单位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格式3
参加ISO或IEC技术会议代表团名单
┏━━━━━━━━━━━━━━━━━━━━━━━━━━━━━━━━━━━┓
┃会议名称和秘书国: 会议日期地点: ┃
┃ ┃
┃ISO/TC SC ┃
┃IEC/TC SC ┃
┣━━━━━━━━━━━━━━━━━━━━━━━━━━━━━━━━━━━┫
┃代表团人员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号: ┃
┃中文: ┃
┃ ┃
┃ ┃
┃ ┃
┃ ┃
┃ ┃
┃ ┃
┃ ┃
┃英文: ┃
┃ ┃
┃ ┃
┃ ┃
┃ ┃
┃ ┃
┃ ┃
┣━━━━━━━━━━━━━━━━━━━━━━━━━━━━━━━━━━━┫
┃国家科委批准项目的文号: ┃
┃ ┃
┣━━━━━━━━━━━━━━━┳━━━━━━━━━━━━━━━━━━━┫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
┃ ┃ ┃
┃ ┃ ┃
┃ ┃ ┃
┃ ┃ ┃
┃电话: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格式4
参加IEC或ISO工作组的专家报名单
┏━━━━━━━━━━━━━━━━━━━━━━━┳━━━━━━━━━━━━━┓
┃IEC/TC /SC /WG ┃ TC/SC的秘书国 ┃
┃ISO/TC /SC /WG ┃ ┃
┣━━━━━━━━━━━━━━━━━━━━━━━┻━━━━━━━━━━━━━┫
┃工作组专家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和地址、电话、电传号、传真号。 ┃
┃中文: ┃
┃ ┃
┃ ┃
┃ ┃
┃ ┃
┃ ┃
┃英文: ┃
┃ ┃
┃ ┃
┃ ┃
┃ ┃
┃ ┃
┣━━━━━━━━━━━━━━━━━┳━━━━━━━━━━━━━━━━━━━┫
┃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 标准化司意见: ┃
┃电 话: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化学工业部国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表态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管理办法》、《IEC、ISO技术工作导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化工技术归口单位(化工部指定的单位或全国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国际标准表态工作,设专人统一管理收到的ISO工作文件,并对文件进行编目、归档。
第三条 对国际标准草案(DIS)、委员会草案(CD)和ISO其他文件的投票表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它直接反映我国的技术水平,代表我国的经济利益,要认真慎重进行。
第四条 对DIS的投票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DIS是ISO某一个委员会草案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六个月投票表态的国际标准草案。技术归口单位收到DIS后,应立即组织对DIS及相关资料(国内外标准、各国意见、CD等)进行研究,及时征求参加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试验验证(试验验证的原则见第十二条),在此基础上按本条第(二)款的原则提出能代表我国利益的表态意见。
(二)表态意见按下列原则确定为“赞成”、“赞成附有意见”、“反对”或“弃权”。
1、对于我国已采用的通用标准,要投赞成票;
2、对于技术先进的DIS,即使我国标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存在差距,也应投赞成票;
3、对于有关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即使我国暂时达不到,也应表示赞成;
4、对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某些试验方法,经过验证试验后,证明它存在问题或不合理者,应投反对票并积极提出我国的数据或意见,建议修改。如接受我国意见,则改投赞成票;
5、对我国确有实际经验能说明国际标准草案不合理者,应投反对票,并对认真提出反对理由和修改意见;
6、对某些技术内容,国内虽然作了一些工作,但尚不够成熟,对其合理性无把握者,可投弃权票,但应积极了解情况,多收集技术情报,以推动国内工作的开展;
7、对于我国没有实际经验的技术内容,可投弃权票,但应慎重,原则上尽量少投弃权票。国内虽无相应标准,但根据掌握的情况可以作出肯定的评价时,仍宜投赞成票;
8、对DIS修改件投票应考虑到对原DIS草案的投票,而且不允许提技术性意见,只能提编辑性意见。
(三)技术归口单位把填好的表决意见审批表(格式1)、投票纸(格式2或3)、所附意见(格式4)等,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报化工部产品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五条 对CD的投票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身份为P成员的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每一项CD按规定期限回复意见,进行投票(格式5)。
(二)技术归口单位应在委员会阶段(CD)初期提出我国技术性意见。
(三)各技术归口单位按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表态意见,按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填写上报(格式4)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六条 对国际标准复审的投票,按照下列要求:
(一)每项国际标准通常每五年复审一次,由P成员投票决定对该项标准予以认可、修订或撤销。
(二)技术归口单位按该国际标准发布以来,我国对其采用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制定、修订计划填写投票纸(格式6),按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上报。
第七条 对工作草案(WD)征询意见的回复,按照下列要求:
(一)对WD的意见应经过与国内同类标准对比分析之后,或在取得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专家(代表个人)应将所提意见抄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二)凡提出技术性意见,须附详细说明,必要的试验数据,调查研究结果或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 对新工作项目提案(NP)的投标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新工作项目提案对我国的作用和影响,决定“支持”、“不支持”、“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等表态(格式7),并按规定时间报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二)如有必要,且条件具备,表示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的态度时,应以附页具体说明。
(三)对新工作项目提案的基础文件,要认真研究,必要时以附页呈报评述意见。
(四)如具备条件能提出以我国标准作为ISO新工作项目文件时,应按第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我国应积极提出新工作项目或草案,并由技术归口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一)国内已纳入标准制定计划,而ISO尚无相应现行标准的项目。
(二)国内已有比相应的NP、CD、WD或DIS更先进的或有独到之处的国家标准。
第十条 对二个月投票程序文件的投票,由各技术归口单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15天直接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同时抄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十一条 投票的若干规定
(一)在审批表中要明确表态并说明投票的理由。对各种文件的投票首先要明确表态投哪种票,并充分说明理由,不能无理由地写“同意”或“不同意”,文字叙述应简明扼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投票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经济性,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主要差距,是否采用,采用的好处和困难等。
(二)在报送CD意见(英文)以及在中文理由说明时,对重要的技术变动内容应附上有关条款的原文(英文复印件)。
(三)所附英文意见和投反对票时的英文理由必须打字(A4纸)。
(四)简短的中文理由可并入审批表,并注明不另附。
(五)在无投票纸,又需要提意见的情况下,应按格式4提出意见,报送英文稿3份,中文译稿2份,并附审批表2份。
(六)各项投票需要报送的文件份数见下表。
┏━━━━┯━━━┯━━━━━┯━━━━━━┯━━━━━━━━┯━━━┓
┃ 项目 │审批表│ 赞成票 │赞成附意见 │ 反对票 │弃权票┃
┠────┼───┼─────┼──────┼────────┼───┨
┃ │ │ 中文理 │英文意见3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
┃ NP │ 2份│ 由2份 │英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由2份┃
┠────┼───┼─────┼──────┼────────┼───┨
┃ │ │ 中文理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 │ ┃
┃ CD │ 2份│ 由2份 │英文理由2份│ 由2份 │ ┃
┠────┼───┼─────┼──────┼────────┼───┨
┃DIS及│ │ 中文理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 │ ┃
┃ DIS │ 2份│ │ │ │ ┃
┃ 修正件 │ │ 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由2份 │ ┃
┠────┼───┼─────┼──────┼────────┼───┨
┃ │ │ “确认”│ “修订” │ “撤销” │中文理┃
┃ 国际标 │ │ 中文理 │英文意见3份│ 英文理由3份 │由2份┃
┃ 准复审 │ 2份│ 由2份 │中文意见2份│ 中文理由2份 │ ┃
┗━━━━┷━━━┷━━━━━┷━━━━━━┷━━━━━━━━┷━━━┛

(七)在TC的技术归口单位与其所属的SC技术归口单位非同一单位时,SC技术归口单位应将对外投票的全部文件抄报其TC技术归口单位1份。
(八)承担直接对外的技术归口单位,对外投票件除DIS、DIS修改件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五年复审外,可直接投寄对口的ISO/TC/SC秘书处,同时抄报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十二条 技术归口单位在对DIS和CD提出表态意见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验证试验:
(一)对于先进的或高技术领域的DIS或CI,为了证实其可行性,以便今后采用的;
(二)对于拟投反对票的DIS或CD,需要用数据作论据的;
(三)对于拟提出重要修改意见的DIS或CD,并为把我国意见纳入国际标准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化学工业部国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停止执行。
附表
格式1
ISO或IEC文件投票表决意见审批表
┏━━━━━━━━━━━━━┓┏━━━━━━━━━━━━━━━┓
┃ISO/TC 文件号 ┃┃国外发出日期: ┃
┃ ┃┃ ┃
┃ ┃┃ ┃
┃IEC/TC 文件号 ┃┃投票截止日期: ┃
┗━━━━━━━━━━━━━┛┗━━━━━━━━━━━━━━━┛
┳━━━━━━━━━━━━┯━━━━━━━━━━━━━━━━┓
┃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国家技术监督局专业处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国家技术监督局IEC/ │ ┃
┃ISO秘书处审核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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