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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对波兰出口盐渍猪肠衣检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0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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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对波兰出口盐渍猪肠衣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对波兰出口盐渍猪肠衣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8〕121号)

 

各直属商检局:

  近接我驻波兰大使馆经商处函告,波兰农业部兽医局致函我驻波兰使馆经商处,正式通知恢复从中国进口盐渍猪肠衣。但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商检局注册并向波兰农业部备案的肠衣加工厂的产品才允许进口,决不允许一号多用。一旦发现,商检局有权拒绝受理报验。同时,鉴于中国个别地区出现猪瘟疫情,目前,波兰农业部规定暂停从中国的黑龙江、山东、四川、江苏、福建、甘肃6省进口猪肠衣。

  请各局加强对出口波兰的盐渍猪肠衣的检验把关和肠衣加工厂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批次管理和封识管理。严格控制上述六省的猪肠衣对波兰出口和流入其他省市的加工厂加工后对波兰出口,严密注意不允许这些省加工厂借号出口。

  现将对波兰出口盐渍猪肠衣的卫生证书(波、英文)格式附后,供出证时参考。

  附件:出口波兰盐渍猪肠衣卫生证书格式(波、英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4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驻外使(领)馆: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3年11月2日



附件: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平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
  (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并用于开展出国留学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开展出国留学工作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等。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出国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工作;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 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 高校合作项目;
  (六)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 政府互换项目;
  (八) 中外合作项目;
  (九)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 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工作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6日部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外事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对我部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作如下规定:
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外事局报第二年拟组织的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的建议,经外事局综合平衡,由部主管外事的领导一枝笔审批后,计划组织实施。各单位组织出访团(组)时,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要着眼于出访任务择优组团,不能照顾出国,要不断提高出访质量。今后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代表团,要逐步将重点转向实质性考察和争取外援。一般性友好访问要从严掌握,避免重复考察。来访代表团的人数和在华时间要从严控制。不得擅自邀请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接受出访邀请。
二、未列入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时:部级代表团(包括出访来访)要在六个月前提出计划,经部主管领导批准,同外交部会签,报国务院审批;司局级以下代表团(包括出访来访)要在两个月前提出计划,经外事局审核,报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出访代表团成员的确定:团长,由部领导审定;部级代表团的成员,由外事局商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由部主管领导审批;司局级以下代表团的成员,部内的由外事局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各直属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部主管领导审批。出国人员的政审,部内的由人教局负责,直属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经费开支:以部名义组织接待的团组费用,由部外事经费开支;各直属单位组织和接待的团组经费,由有关单位负责。
出访代表团归国后要及时结算在外费用,经团长签字送外事局核准后报销。为节省外事开支,出国代表团要选择最近、最经济的往返路线,不得绕道中转。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出国代表团一律不搞答谢宴会;遇特殊需要,须事先商外事局报告部主管领导批准。
五、做好代表团出访来访的各项准备工作。出国前,由团长主持,外事局配合,组织出国人员学习政策、业务和外事纪律及知识。回国后,要及时召开总结会,写出报告,报外事局并转呈部领导。要做好代表团出访和接待各项后续工作。陪同外国代表团访华的人员,要及时写出接待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