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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时间:2024-07-06 18:0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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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3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2002年10月3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永续利用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

自治县药品、农业、水利、环保、建设、工商、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已有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品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确定二十一种野生药用植物为重点保护品种。其中:穿龙薯蓣(穿龙骨)、淫羊藿(三枝九叶草)、白鲜皮(八股牛)、木通马兜铃、北豆根(山地瓜)、天南星、党参、黄芪、白头翁(毛①②花)(编者注:①处字,上为草字头,下为骨;②处字,上为草字头,下为突。)、白首乌(红旮旯瓢)、柴胡、平贝母、防风、天麻、马兜铃等十五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二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羊乳(山胡萝卜)、猕猴桃(软枣子)、辽东葱木(刺嫩芽)、威灵仙(山辣椒秧)、升麻(苦龙芽)、玉竹(山铃铛)等六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三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摘木本药用植物果实和嫩芽的,禁止破坏木质部分;采割草本药用植物地上部分的,禁止破坏地下根茎;采挖药用植物地下部分的,须在秋季种子成熟落地后进行;禁止采剥活立木黄柏皮。

第六条 利用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进行药用植物的人工培育,不得破坏野生药用植物资源。

第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野生药用植物年度采挖计划,根据采挖计划向采挖者核发《采挖证》。

野生药用植物采挖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采挖证》,按照《采挖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挖。

第八条 出售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凭《采挖证》;出售人工培育药用植物须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明。

第九条 收购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购证》。收购时应查验、留存出售者的《采挖证》或者自产证明。

收购自治县辖区外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查验并留存出产地证明。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挖的野生药用植物并处其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采挖证》的,吊销《采挖证》。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售、收购的野生药用植物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其价值或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购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



附件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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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 护 级 │

│ 中 名 │ 学 名 ├───┬───┬──┤

│ │ │ Ⅰ级 │ Ⅱ级 │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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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人参 │Panax ginseng │ │ 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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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香科植物黄柏 │Phellodendron amurende │ │ 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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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科植物秦艽 │Gentiana straminea Maxim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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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鸢尾科植物射干 │Belamcanda chinensis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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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草科植物紫草 │Lithospermum erthorhijon sieb. etjucc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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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科植物五味子 │Schisandra chinensis(Turcz) Baill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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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辽细辛 │Asarum heterotropoides │ │ │ Ⅲ │

│ │Fr.var.mandshuricum(Maxim.)Kita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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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汉城细辛│Asarun sieboldiimiq.var.seoulense Nakai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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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刺五加 │Acanthopanax senticosus(Rupr.et Maxim.)Harms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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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梗科植物桔梗 │Platycodon grandifloum(Jacq.)Dc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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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孔菌科植物猪苓 │Polyporus umbellatus(Pers.)Fries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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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科植物龙胆草 │Gentiana Scabra Bge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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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桓仁满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名录


┌──────────┬──────────────────────────────┬───┐

│ 中 名 │ 学 名 │保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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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檗科植物淫羊藿 │Epimedium grandiftorum Morr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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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科植物猕猴桃 │Actinidia chinensis planch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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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辽东葱木 │Aralia elala(Mig)seem │县重点│

├──────────┼──────────────────────────────┼───┤

│芸香科植物白鲜皮 │Dictamnus dasycarpus Turcz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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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通科植物木通马兜铃│Aristolochia manshunensis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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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科植物平贝母 │Fririllaria ussurienais Mexirn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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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科植物玉竹 │Polygonatum odoratum(Mill.)Druce.var.plurifl orum(Miq).ohwi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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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已科植物北豆根 │Menispermum dauricum.Dc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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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茛科植物威灵仙 │Clematis chinensis Osbec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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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茛科植物大三叶升麻│Cimicifuga heracleifolia Kom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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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茛科植物白头翁 │Pulsatilla chinensis(Bge) Reg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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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梗科植物党参 │Codonopsis pilosula(Franch) Nannf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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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梗科植物羊乳 │Codonpsis lanco lata BenthetHoo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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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南星科植物天南星 │Arisaema consanguineum Schott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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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摩科植物白首乌 │Cynanchum bungei Decn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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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科植物天麻 │Casrrools elara Blum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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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马兜铃 │Aristolochia controta Bung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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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科植物狭叶柴胡 │Bupleurum scorzonerifolium Willd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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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科植物防风 │Saposhnikovic divaricara (Turcz) Schisch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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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科植物黄芪 │Astragalus membranaceus (Fisch) Bge │县重点│

├──────────┼──────────────────────────────┼───┤

│薯蓣科植物穿龙薯蓣 │Di oscrea nipponica Makino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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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件一中收录的药材名称只是桓仁满族自治县境内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品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编委、财政厅(局)、计委、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教委、教育(高教)厅、外经贸委(
厅、局)、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紧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如期完成242个科研机构的转制任务,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我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现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
属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方案
(一)242个科研机构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经国家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科研机构,也要引进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机构转制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均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其中规模较大的,在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可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有资金注入的相关行业骨干企
业代表和本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要领导人的人选。
对少数转制为中央直属的大型科技型企业,由原主管国家局推荐,经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子公司或子企业以及直属分支机构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资产管理及有关财务关系交由
财政部负责,领导干部的职务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
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地方政府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五)少数科研机构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的,经国家批准,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企业化运营。按照属地化原则,这类机构原则上交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其资产、人员编制和经费同时划转。
(六)科研机构转制后,国家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国家交给的任务,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国家财政继续给予
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另行制定。
(七)科研机构转制后,原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继续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研究生,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研究生的培养要加强与高校的联合,基础课的授课任务可委托相关高校承担。
(八)在转制期间,242个科研机构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日常工作仍以国家局管理为主。
(九)科研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二、配套政策
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7
月1日后退休的,执行企业计发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和有关国家局商国家计委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由中央给予两年补助支持。
(四)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五)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六)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
(七)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八)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三、组织实施
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会同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确保转制工作按期完成。
(一)10个国家局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在转制过渡期内,尤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汇报。
(三)有关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接纳科研机构的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优势,加速科技产业化。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插人员,确保转制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如期完成。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尽职尽责地对科研机构的改革给予大力支持。
(五)改革实施的进度安排:
1.1999年3月份启动并开展工作;
2.4月10日前,10个国家局要将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报科技部、国家经贸委汇总审核;由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将审核后的转制方案于4月25日前报国务院审批;
3.转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经贸委及10个国家局负责在6月30日以前,完成所属242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7月1日起开始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完成转制工作的标志是:国务院批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上报的转制方案并办理完移交手续。对于清产核资、资产划拨、工商登记注册等具体手续,可适当延长一些时间,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10个国家局以及有关部门协助抓紧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