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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时间:2024-06-16 12:2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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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1980年4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进了大批干部,充实和加强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宣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培训了干部;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积案;并且在业务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设备等物质方面,为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今年一月一日起,全国各地除普遍实施刑法以外,正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会议对以上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在今年内分期分批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法。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议认为,一九八0年底以前,除极少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外,全国各地要逐步做到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为此还需要切实地、系统地进行大量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年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在规划和执行中,必须注意抓紧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作出逐步实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等规定的规划。
(二)公安机关要做到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侦查、预审的各项规定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要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陪审、合议、辩护等各项制度,除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实行公开审判。
(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抓紧调配干部,举办各种政法干校和训练班,并和教育部门互相配合,尽量扩充和加强政法大专院校,大力培养、训练政法干部、律师,充实各级司法机关的力量,提高司法干部的业务水平,保证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加强司法工作的需要。
相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二次第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3月)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林丽韫(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免去蔡子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任命马烽、周冠五、蔡子民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
四、任命李后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顾问。
五、任命陈有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十二名。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五名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即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本办法应选举七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五名代表,如果在按照本办法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前出现空缺,将空缺的名额列为按照本办法应选的名额一并进行选举。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推选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议,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第七条 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一名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八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九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十条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