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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1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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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即将开展,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外汇年检中的执业行为,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参检率,全面监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整体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的有关规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填写并随报告出具“外汇收支情况表”。同时,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说明被审查企业在外汇收支方面是否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且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该项审查内容转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完整填写“期初数”和“期末数”。

  三、外汇年检结束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未出具“外汇收支情况表”、或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超过10%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应将此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随外汇年检工作报告上报总局,由总局商财政部处理。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与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共同开展注册会计师外汇年检业务培训,并通过网络、发文等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告知所在地注册会计师最新的外汇管理政策动态。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年检结束后上报的外汇年检工作报告,应按照总局《2003年度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撰写,并结合2003、2004年度的年检数据,增加“外汇收支情况表”各项目流量分析内容,对所在地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外商投资行业的外汇收支状况要有相应的重点监测、分析内容。

  六、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联合年检,其外汇登记证失效,发证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注销其外汇登记,通知其缴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选择在当地一份主要报纸上公告“注销外汇登记的企业名单”,并将该名单抄送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被注销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七、外汇年检参检率根据辖地参加外汇年检企业数和参加联合年检企业数两项数据指标确定。外汇年检参检率是考核各分局、外汇管理部2004年度外汇年检工作成效的主要指标。外汇年检结束后,对于参检率低于全国平均参检率15%以上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总局将予以批评。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高度重视跨境资产转移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监测工作,督促所在地已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移动通信公司等国有企业以及部分民营企业按时参加外汇年检。

  九、2004年外汇年检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存在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征免农业税等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征免农业税等问题的函
财农申[1963]388号

1963-06-08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1963年5月8日(63)财农字第87号关于农业税一些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兹答复如下: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社员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凡是超过这个比例的,应当照征农业税。有的地区,社员自留地虽然没有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但超过了当地党委规定的比例。为了发挥农业税政策的限制作用,其超过部分,可以征收农业税,但需报请省委批准。饲料地,如果已经收归集体经营,应该由集体负担农业税。社员借用或占用集体的土地,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不应该由集体负担。
  二、对经济作物较集中的地区,原则上农业税仍应以征收实物为主。有的地区征收实物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和不增加奖售物资的原则下,报经省委同意后,可以改征代金。
财政部

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府办发〔2006〕1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使市政府法律顾问更好地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是受市政府聘请,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的法律工作人员。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推荐、考察,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是否聘用。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两年,期满可以连聘。
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为市政府涉法事务及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
(二)参与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意见;
(三)为市政府草拟有关法律文书;
(四)参与本市重大涉外项目、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活动,提出法律论证意见;
(五)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活动;
(六)承担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工作;
(二)组织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并负责提供有关材料;
(三)综合、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市司法局反馈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的工作情况;
(五)完成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
七、市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身份从事律师业务;
(二)遵守国家机关保密规定,不泄露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了解的国家机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执业律师的有关规定。
(三)在涉及市政府的行政、经济、民事等诉讼活动中,不得接受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进行代理诉讼活动。
八、市政府法律顾问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市政府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九、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免费,代理市政府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活动,按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低限收费。
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经费由市财政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