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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10:1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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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办〔1993〕192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发〔1993〕39号《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今后对涉及犀牛角和虎骨的商品,一律不接受报验、不受理委托。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国发〔1993〕39号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二、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如实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申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必须将犀牛角和虎骨库存情况编制成册,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四、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须事先经卫生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并接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维护社会秩序,严禁卖淫、嫖娼,防止性病蔓延,有效地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青岛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青岛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具体负责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卖淫、嫖娼人员或在外地卖淫、嫖娼被遣送回来的、户籍在本市的人员,可以收容教育。
前款所列卖淫、嫖娼人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收容教育:
(一)经指定医院认定患有精神疾病艾滋病或性病以外传染病的;
(二)怀孕的或正在哺乳自己的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妇女;
(三)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四)经指定医院鉴定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收容教育的。
对卖淫、嫖娼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给予其他处罚的,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第六条 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由各县级市、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公安(分)局决定。
决定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应制作收容教育决定后,送交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家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七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由决定收容教育的机关负责送收容教育所执行。
收容教育日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收容教育期限一日。

第八条 收容教育人员入所后,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染患性病的,须单独编组,强制治疗。
性病检查和治疗费用,原则上由被收容教育人员自付;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安机关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解决。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应坚持文明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被收容教育人员或侮辱其人格。
被收容教育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被收容教育的人员,实行男女分别管理;被收容教育的妇女,由女工作人员管理。
检查被收容教育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第十一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各项费用,原则上自理。对确无力自理的,由公安机关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解决。

第十二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认错悔改表现好的,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已接受收容教育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拒不认错表现差的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超过六个月,患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未治愈性病的,可适当复延长收容教育时间。

第十三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自伤自残的,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并视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或延长收容教育时间,由收容教育所报市公安局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其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同时发送其家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有关部门、单位对解除收容教育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所需业务费用,由市公安局报市财政部门予以拨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8日

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2〕4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遭遇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事件发生后,相关地区保险业紧急行动,动员全行业力量,全力以赴投入到抢险救灾和灾后理赔服务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妥善处置极端天气事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极端天气事件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提升专业化保险服务水平,及时启动重大灾害理赔工作预案,确保接报案电话畅通;要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做好理赔服务。

  各保监局要指导、协助各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建立快速理赔通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有效发挥保险业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保险公司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防范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切实提高对各类极端天气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

  各单位要按照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妥善处理好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