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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7-01 08:4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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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农字〔199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是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新举措,是实现科技兴国战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客观要求。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成效,我部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
意见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中央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我部决定1998年在部分省(区、市)建立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示范园区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支持建立的示范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农业生产中,综合配套地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成果,通过科学规划,科学管理,实现各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和配置,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劳动生产率。
(二)财政支持建立的示范园区必须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1.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代表了一定时期内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并对其它地区能够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2.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实现了多种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组装配套应用,有利于多种农业科技综合效用的最大化;
3.示范园区农业生产技术明显进步,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4.示范园区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实现了各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三)示范园区的内容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的优质、高产、高效,进行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综合配套应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特点,建立多种多样的示范园区,但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一是示范园区内要以一项或多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主,其它成果和技术配套利用,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
二是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生态农业的发展相结合,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立体农业发展相结合,为种、养、加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二、示范园区的选择条件
(四)省(区、市)财政部门在选点建立示范园区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5个方面的条件:
1.所在地政府领导重视,财政部门和农技推广主管部门及农民对农业科技进步的积极性高;
2.所在地财政支农工作基础好,并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保证示范园区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投入;
3.农业自然资源条件、农业生产水平在本省(区、市)或至少在本省(区、市)的几个地区有代表性。同时,有可供建立示范园区的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农民的科技意识和运用科技的能力较强,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等条件较好;
4.有可供综合配套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所在地农技推广组织健全,农技推广队伍素质较高;
5.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五)省(区、市)财政部门在选点过程中,要会同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农业科技专家按照上述条件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确保示范园区的选点公正、科学。
(六)省(区、市)财政部门根据示范园区选点的条件要求,选择确定示范园区。我部届时将进行抽查。
三、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与目标
(七)财政部门要以农业科技部门或农业院校为依托,依靠农技推广主管部门的力量,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省(区、市)财政部门对示范园区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其先进性和实用性。
(八)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示范园区内国家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调动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的服务。
(九)财政支持示范园区建设,既要加强政策引导,还要建立有利于示范园区自我发展和良性运行的利益驱动机制。
1.示范园区建设的承担主体是指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承担者,可以采取招标的方法确定。国家农技推广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联合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都可以通过投标的办法成为示范园区建设的承担主体。
2.示范园区的经营管理方式由承担主体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尝试、探索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建立起示范园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良性运行的利益驱动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
3.建设示范园区承担主体的确定办法由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选择。
(十)示范园区的建设,无论其承担主体是谁,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都必须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实现了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的综合配套应用,农业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均明显高于其它地区;
2.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代表了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发展方向;
3.示范园区的建设实现了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了出效益、出经验、出影响;
4.示范园区的作法和经验具有示范效果和普遍指导意义,能够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四、制定示范园区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十一)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技推广主管部门,按照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和目标,根据财力可能,量力而行地制定出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规划。规划的内容包括:示范园区的地域范围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规模大小、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期限、投资规模、实施步骤、目标
要求等。
(十二)省(区、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划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十三)省(区、市)财政部门在制定规划的同时,要相应制定包括组织领导方式、示范园区建设的资金筹措办法、示范园区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实施办法及具体要求、示范园区建设的考核办法等。
(十四)省(区、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措施报送到我部,由我部批复后实施。
五、切实加强示范园区建设资金的管理
(十五)省(区、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示范园区建设规划认真做好所需资金的筹措工作,明确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投入数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十六)示范园区建设所需的资金,要坚持“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农民投入为主,财政投入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广泛筹措,从总量上保证示范园区建设的资金需要。省(区、市)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补助用于建设示范园区的资金要按1:1以上的比例落实好
配套资金,示范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十七)示范园区建设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报帐制的办法。资金的使用可以采取以奖代补、以物代资等方式,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补助的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以及必需的培训、咨询等,不得用
于人员机构经费开支、基建支出以及其它与示范园区建设无关的支出。
(十八)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制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环节,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指导,确保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九)财政支持建立示范园区是深化财政支农工作,贯彻科教兴国科技兴农战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要求。目的在于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的新模式;探索提高财政用于农技推广资金使用效益的新途径;探索我国高科技农业、现代化
农业的发展方向,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三年财政支农的一个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十)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示范园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示范园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二十一)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启动后,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我部反馈信息,反映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示范园区建设的成果、作法和经验。一个年度终了后,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示范园区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二十二)省(区、市)财政部门要随时向农业有关部门、政府通报和反映示范园区建设的情况,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示范园区建设的成果,扩大示范园区建设的影响,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
(二十三)示范园建成后,我部将组织开展示范园区的总结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四)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建立示范园区的工作中,达不到上述要求或违背有关规定,我部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示范园区建设资格。
(二十五)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抄报我部。



1998年5月18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2]2158号


北京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第5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8月,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农业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京财金融[2011]1542号)。为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现将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农业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农业局。

附件: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

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农业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第5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京财金融[2011]15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北京保监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联席会议是我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救助基金的政策研究、工作协调、重大事项审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及依法进行监督等。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和会议组织。

第三条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下设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公告等具体管理工作。救助基金办公室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报告一次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每年一季度,救助基金办公室将救助基金上年度执行管理情况及审计报告情况报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条对于联席会议认为确需进行救助的其他情形,由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采用一次性困难救助形式垫付,由救助基金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各承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汇缴,并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救助基金专户。

第四章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垫付

第七条对符合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及其它需要救助的费用,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支(大)队提出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事人死亡或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医疗或殡葬部门代为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救助的原因,救助事项;

(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事故经过等案件基本情况;

(三)抢救受害人的医疗机构名称、殡葬机构名称;

(四)肇事车辆的车辆号牌、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车辆所属保险公司、保险证号等;对于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导致受害人无法提供本项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填相关内容。

第九条申请抢救费用的,需提供医疗机构72小时内抢救费用清单(需加盖财务专用章)、病情资料(门、急诊病历复印件、住院72小时抢救记录,以上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对确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申请丧葬费用的,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申请垫付一次性困难救助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支(大)队收到救助费用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交通支(大)队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第十二条对垫付抢救费的,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费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

第十三条对垫付丧葬费的,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费用直接拨付给殡葬部门。丧葬费用垫付限额为1万元。

第十四条对垫付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费用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本章相关规定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相关救助费用。

第五章追偿

第十六条对于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偿还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所垫付费用的金额、方式和期限。

第十七条对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向交通事故当事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

第十八条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3-08-29
  文 号  财建[2003]362 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交通部: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的用于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研究制定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及必要的交通流量调查。
  (二)用于制定(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三)用于与前期工作有关的招标、专家评审等支出。
  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具体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项支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不得从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上述支持保障系统是指交通海事、救助打捞、公安、航道养护、通信导航等部门。
  第四条 前期工作费实行项目(或课题,下同)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的方式,从项目库中选取。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对所评审项目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资格、项目所需经费建议数等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每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与责任,其中项目经费预算的具体数额以财政部批复数为准。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预、决算管理。
  交通部每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将前期工作费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在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中分别列示,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分别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的缴库资金中的可用余额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前期工作费的支付方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作费年度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前期工作费追踪问效及监督管理。
  前期工作费项目完成后,由交通部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交通部应于每个项目验收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提交对该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附后)。该报告将作为财政部安排下年度前期工作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凡未作追踪问效的项目,今后一律暂停或停止安排类似性质内容的项目。
  前期工作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前期工作费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工作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前期工作费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名称(如为多个单位、部门,应全部列出)。
  3、项目起止日期,如超过1年需说明原因。
  4、项目经费,包括:总经费及历年资金安排情况(要按资金来源分别说明,如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资金每年安排情况)。
  5、项目负责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6、项目具体内容及预期要达到的目的。
  7、项目形成的成果名称及内容(即:项目承担单位所形成的文字性成果报告)。
  8、项目成果分析。
  (1)项目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2)项目成果效益分析,即项目成果对交通项目建设、交通发展等起到的作用。
  如属同性质、内容,但需分年进行的项目,要按年说明分析阶段性成果效益情况。
  上述分析要实事求是,文字要言简意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