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9〕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保山市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市级财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确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应根据市本级全年财政可用财力情况,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积极稳妥、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财政支出项目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后发生的不可预见而又必须开支的,且一次安排财政性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第四条 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项目和事项,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财政支出项目书面申请。
(二)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根据市本级财力情况,对申请项目和事项进行核实论证,提出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安排方案,书面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上报的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并作出决定,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四)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应编入年度调整预算方案或次年年度预算,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30个工作日内交由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急需办理的重大财政支出事项,符合预备费动支范围的,从预备费中列支;超过预备费预留金额或不符合预备费动支范围的事项,由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事后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纳入年度调整预算或次年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市本级重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实行跟踪问效,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保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培训体育经纪人员及核发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开展体育经纪资格认定的试点工作。外省市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你局举办的体育经纪人员培训班,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市字〔1997〕第1号)的规定核
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经纪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希望你局注意总结经验,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