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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三次)

时间:2024-07-08 07:2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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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三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补选黄玉昆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1985年4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4〕2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的正常进行,防止人民币银行卡(以下简称人民币卡)被不法分子用于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银行卡支付、清算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稳定经济金融秩序,现就边境地区人民币卡受理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和反洗钱规定。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以及资金交易的监控,严格执行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二、人民币卡收单机构要加强商户风险管理,禁止发展国家法律制度禁止银行卡交易支付的商户。

三、边境地区人民币卡收单机构要规范商户签约行为。有关人民币卡收单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及POS机具用于收单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将POS机带出境外使用,不得将受理人民币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不得使用POS机虚构交易为客户提取现金。

四、边境地区人民币卡收单机构要加强机具管理,规范机具布放行为。收单机构完成商户签约后,再布放POS机具,且要承担对POS机具新增、更换、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的核实责任;收单机构不得在境外布放人民币卡POS机具受理终端。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银联”标识的管理,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严格对加入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和商户的风险控制措施,维护“银联”标识的良好形象。

六、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要加强对边境地区人民币卡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本辖区内收单机构在边境地区布放POS机具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核实各收单机构发展商户和布放POS机具情况,纠正收单机构在境外违规布放POS机具、商户违规转让POS机具等行为,检查清查情况要书面报送总行。对于检查后仍然违规在境外布放POS机具的收单机构和商户,要依法按有关金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加强对所辖分支行银行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规范所辖分支机构在边境地区从事银行卡受理业务的行为,严禁违规布放人民币卡终端受理机具。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发放、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和特许品种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证。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控制近海渔船盲目发展。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从事捕捞业的渔船,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造船部门必须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承造渔船。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保护渔业资源。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鱼群。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体总量不得超过同种渔获物的25%。
禁止采捕国家和省规定的珍贵水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炸鱼、毒鱼,禁止使用电力、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鸬鹚捕鱼的,必须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100元至500元罚款;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50元至150元罚款。
(二)海洋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200元至20000元罚款。
1、422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渔船,处3000元至20000罚款;

2、184千瓦(250马力)以上未满442千瓦的渔船,处2000元至15000元罚款;
3、59千瓦(80马力)以上未满184千瓦的渔船,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4、未满59千瓦(80马力)的渔船,处2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可以没收渔具和其他作案工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罚款;在海洋处1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敲■作业的,处1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八、将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船主按船价的15%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承造渔船者按造价的10%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封存其渔船,限期拆毁
。拆毁渔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新增一款为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超比例部分的幼鱼体,并按每超1公斤幼鱼体处1元至5元罚款。
十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但吊销捕捞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渔具、渔获物、作案工具以及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渔政渔港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直接主管该机构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海上作业的,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执法人员有权扣留捕捞许可证或渔具、渔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