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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时间:2024-06-30 02:4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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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中国船舶检验局 挪威船级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7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77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为加强在船舶的技术检验和入级方面的合作,特签订本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缔约双方同意:
  一、互相代理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
  二、互相代理新建船舶的检验,以及用于这些船舶的产品和材料的检验;
  三、代理检验后签发相应的证件。

  第二条
  一、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互相代理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包括查核、延长和更新船级而进行的检验,即为:
  1.特别检验和其他定期的检验;
  2.由于海损或修理而引起的临时检验;
  3.修理工程的检验;
  4.保持船级的循环检验。
  二、缔约双方在执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检验时,除船级所属一方另有指示外,应根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检验,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仅仅根据自己的规范提出可能使对方登记入级的船舶改变结构的要求。

  第三条
  一、关于船舶进行重要修理的文件,须经接受该船入级的缔约一方的批准。
  二、在关系到重要修理的检验中,如果执行检验的一方对另一方在本条第一款范围内所提意见的解释有某些疑问时,应向另一方进行查问,以便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互相代理新建船舶的检验时,执行检验的一方应按船级所属一方的规范进行;或经双方事先协商同意,可按执行检验一方的规范和船级所属一方的补充要求进行。但对用于这些船舶的产品和材料的检验,除船级所属一方另有指示外,应按执行检验一方的规范进行。
  二、新建船舶的技术设计应由船级所属一方审定;必要时也可委托执行检验一方审定。但技术设计的审定应在最短的期限内完成。
  三、在新建船舶建造完工时,由执行检验一方签发临时船级证书,并将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试验证件、材料和设备等的证书,寄交船级所属一方。

  第五条
  一、关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船舶证书以及船舶起货设备证书,应由船籍登记国政府授权发证的一方检验合格后签发。授权发证的一方也可委托缔约另一方代行这种检验,但执行检验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船体、结构、材料、舾装、设备、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等,均应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和船籍登记国的国家规定。授权发证的一方应将这种规定的英文本事先提供给执行检验的一方,执行检验的一方在检验合格后签发临时证书,并应尽快将必要的资料和检验报告寄交授权发证一方。
  二、关于船舶的吨位证书,由执行检验一方准备各种必要的资料、图纸和文件,并根据船籍登记国的规范和苏伊士、巴拿马运河吨位规则进行吨位丈量,丈量完后签发临时证书,并将上述资料和计算书尽快寄给缔约对方。

  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代理对方执行本协议所述的检验,每次均应由对方分别进行委托。但每一方均可授权对方直接接受船长、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除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检验和丈量以外的检验申请,并按申请进行检验。
  二、如果缔约一方接到船舶要求他代表缔约对方进行检验的申请,而没有得到对方关于该项检验的委托或授权,则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委托的检验业务再委托给第三者。
  四、缔约双方有权适时地向对方提出有关代理检验的详细要求,对方应尽可能满足这些要求。

  第七条
  一、对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检验,进行检验的缔约一方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缔约另一方提供检验报告副本和其所发证书的副本各两份。
  二、检验报告、船舶证书以及其他证件应用本国文字和英文书写,也可单独用英文书写。
  三、缔约一方代表缔约另一方进行检验时,在任何情况下证件上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1.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进行检验时,写明“代表挪威船级社”。
  2.当挪威船级社进行检验时,写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包括他们的检验机构和代表)应通过他们的总局进行联系。
  二、在紧急情况下,缔约一方(包括他们的检验机构和代表)可直接和对方在船舶所在地的代表联系,同时应通知对方的总局。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应互相提供各自的检验机构名单。
  二、缔约双方有权在各自的检验机构名单中全部或部分地刊出对方检验机构的名单和地址。

  第十条
  一、对于在按本协议规定进行检验的过程中以及由于这种检验所发生的损坏,缔约双方都不负任何责任。
  二、缔约双方对于缔约对方的人员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一、除上述各条规定之外,缔约双方在下述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1.交换双方出版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这些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修改或补充本;
  2.对这些规范和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交流;
  3.交换双方的证书格式、戳记和标记的式样。
  二、上述各种出版物相互提供一份。如果一方为代理对方检验需要更多的份数,后者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份数。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按本协议执行代理工作的报酬和费用,应根据各自的费率直接向被服务者收取。本协议不要求缔约双方互相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通知各自的检验机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缔约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在要求终止之日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协议终止之日,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工作,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进行到完成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0]3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市计委2000年3月16日)



为改进中长期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中长期规划性质、作用和内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达到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5号)精神,现就全市“十五”规划编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十五”规划的作用和编制方法


“十五”规划是实施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编制“十五”规划是关系21世纪初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规划编制单位要充分认识“十五”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精心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十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好“十五”规划,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拓创新,在规划思想、内容、方法以及形式上,勇于探索,大胆试验。


(一)在“十五”规划编制中,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增加透明度。各规划编制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并从规划编制启动时起,就要十分注意作好宣传工作,力求使规划的有关意图、主要内容广为人知,形成广泛共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市“十五”规划编制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在“十五”规划的研究中,要切实转变观念、更新思想。在立足国内的基础上,针对“入世”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充分考虑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把本市经济与国内外经济结合起来,把提高全市竞争力放在重要位置;要转变政府职能,对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中长期规划发挥指导性作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合理确定发展战略和速度。


(三)在“十五”规划的内容中,要进一步突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要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减少具体指标和项目,不要面面俱到。要重视所处国内外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和背景的分析判断;重视市场预测、发展趋势分析和展望;突出关系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策略;突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部署和步骤;突出人口、就业、城乡、地区等社会结构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在“十五”规划的形式上,各地要大胆创新,做到多样化。要根据不同的用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与表现方式,按内外有别的原则,形成多样化的文本,如文字本、图册、光盘、网页等,以适应政府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按照通俗易懂的原则,形成生动活泼,面向大众的文本。






二、“十五”规划的类型和编制原则


“十五”规划包括三个层次:

(一)全市“十五”规划纲要


全市“十五”规划纲要是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21世纪初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是制定其它各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


全市“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以中共襄樊市第九次代表大会精神为指针,以全省“十五”规划纲要为依据。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从市场需求出发,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科教兴市战略,坚持速度和效益的统一,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口、就业、城乡、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推进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扩大开放,充分考虑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竞争力。


(二)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关系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重大问题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全市“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相关的重点专项规划及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相协调;重点突出,有鲜明的针对性,目标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重大建设项目及布局设想、必要的资金配置方案。


(三)行业规划、地区规划


行业规划是以特定行业(产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行业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全市“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专项规划、其它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遵循行业发展规律,体现本行业的经济、技术特点,符合科学技术进步方向;创造行业内公平竞争、抑制垄断的良好发展环境和机制,符合改革方向,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行业规划应以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竞争力分析和发展态势展望为重点,反映市场,引导市场;对确需政府组织落实的规划内容,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

义务。


地区规划是指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其特定行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县(市)区“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全市“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协调;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确定本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避免规划的雷同。


三、“十五”规划编制程序和分工


(一)全市“十五”规划纲要


“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计委负责起草“十五”规划纲要草案。具体程序是:


1、“十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由市计委在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于2000年4月提出研究成果并报市政府。


2、编制“十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 和宏观经济政策等问题,由计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于2000年9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并就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等,与其它宏观调控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


3、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2000年12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草案,报送市政府。


4、“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负责编制,市政府审定。

具体程序是:


1、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点专项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规划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2000年4月前分别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总体思路及分领域思路。


2、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组成重点专项规划起草小组,2000年6月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3、市计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论证,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


4、2000年10月前,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定。


在目前工作基础上,拟先编制15个重点专项规划。15个重点专项规划及编制单位为:


(1)襄樊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农委、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编制。


(2)襄樊市汽车工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汽车办、汽车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编制。


(3)襄樊市纺织服装工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纺织工业公司等单位编制。


(4)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科委、经贸委、农委、教委、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编制。


(5)襄樊市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市信息办)会同市电信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编制。


(6)襄樊市第三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财委、经贸委及有关部门编制。


(7)襄樊市场流通和市场体系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财委、外经委、贸易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编制。


(8)襄樊市城市化和城镇体系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规划局、城建局、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编制。


(9)襄樊市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教委、劳动局、民政局、人事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体委、计生委、旅游局等部门编制。


(10)襄樊市交通通信发展和建设“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交通局、邮政局、电信局等有关部门编制。


(11)襄樊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等部门编制。


(12)襄樊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水利局、土地局、环保局、地矿局、气象局等单位编制。


(13)襄樊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编制。


(14)襄樊市能源发展和节约“十五”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供电局、水利局等部门编制。


(15)配合国家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由市计委会同市水利局等单位编制。


(三)行业规划、地区规划


行业规划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编制并审定,市计委负责衔接。

“十五”期间拟编制的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特点是:


1、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了解有关行业和地区规划设想的基础上,完成行业规划的基本思路,送市计委,供研究“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参考。


2、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并征求意见,完成行业规划草案。


3、对涉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需要国家和省投资及省和市组织落实的重大项目,以及需要统筹考虑项目布局的行业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5月前将行业规划草案送市计委进行衔接。市计委于2000年10月前将正式衔接意见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4、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00年12月前完成审定工作后,送市计委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市“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相衔接。经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送市计委备案。


四、“十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内容外,所有“十五”规划,由编制单位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须在市“十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


“十五”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动。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程序进行修订,经审定后发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十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参与到规划过程之中,尤其是要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与研究;要组织精干、得力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编制、协调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编制全市“十五”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安排。各县(市)区“十五”规划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本实施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关于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14号




关于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的请示》(环然[ 2001]104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有大别山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天然次生林,植物区系复杂,生态系统完整,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和建设,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230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2120公顷,缓冲区2840公顷,实验区7340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社区共管(协调发展)规划。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是在岳西县包家乡农民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管理范围与乡行政区域完全重合,实行社区共管有利于更好解决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应积极引导社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探索富有特色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模式。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恢复要以自然恢复为主,尽量减少人为干预;自然保护区就是最好的野生植物园和动物园,人为再建设野生植物园、动物园(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合称“珍稀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应审慎考虑,可先不急于启动。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考虑到包家乡调整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开发一些有经济价值的生物资源是必要的,但必须坚持先试验、后推广,严格控制从野外获取种源的数量;要以本地物种为主,严防外来物种入侵。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有关重点建设工程的安排,对项目应分别管理,区别轻重缓急;永久性设施、建筑群在设计、用材上要注意和保护区的自然背景相协调。

  七、所需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给予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