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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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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教社政[20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经党中央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作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当代大学生,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取得了很大成绩。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不断深入,学科建设扎实推进,教材建设取得成效,教学方式方法逐步改进,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引导大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当今世界错综复杂的形势,把握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增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面对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学科建设基础比较薄弱,课程内容重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教学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素质有待提高,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缺乏。一些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在新的形势下,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当前,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地位日益巩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高等学校在长期教育教学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当代大学生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和求知成才的渴望,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提供了有利条件。各级党委、政府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与政策教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服力、感染力。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大学生,始终保持教育教学的正确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改进教育教学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力争在几年内,使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状况有明显改善。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编写出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教材,实现教学方式方法多样化、实践教学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确立党的宣传部门与教育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宏观管理体制,形成关心和支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所依托的学科是我国特有的一门政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为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中的指导地位,为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中宣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领导,规划和指导学科建设与发展。要不断总结学科发展经验,探索马克思主义学科发展的规律,努力建设一个研究对象明确、功能定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

  四、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

  科学的课程设置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要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突出重点,更好地吸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有利于更好地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大学生头脑。

  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立足于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工作,帮助学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和基本观点,指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认识和分析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中国近现代史的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展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通过充实教学内容,完善课程设置,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课程体系。

  四年制本科的课程设置:

  4门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同时,开设“形势与政策”课。

  另外,开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

  中宣部、教育部要在本科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定专科层次和硕士生、博士生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有关高等学校政治理论和财经类、政法类专业,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课程时,在覆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与专业基础课统筹考虑。各成人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参照上述规定,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五、抓紧组织编写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

  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水平的重要前提。教材建设要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最新成果,全面反映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全面反映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

  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宣部、教育部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组织由学术带头人任首席专家,理论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组成的编写队伍,编写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要建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审委员会,对教材进行审议。

  要适应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和制作“精彩一课”、“教学热点难点解析”、多媒体课件等行之有效的辅助教材系列,形成包括基本教材、配套教材和电子音像类教材等在内的立体化教材体系。

  六、切实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方式和方法

  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方式和方法要努力贴近学生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特点,提倡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要研究分析社会热点。要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活跃教学气氛,启发学生思考,增强教学效果。

  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积极推广名师大班讲授和小班辅导的教学经验,大力推进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教学资料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要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围绕教学目标,制定大纲,规定学时,提供必要经费。加强组织和管理,把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深化教育教学的效果。

  要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实际表现,力求全面、客观反映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道德品质。

  七、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

  提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关键在教师。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要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做教书育人的表率,做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不断优化和充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要按照学生人数以及教学任务,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要制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实行准入制度,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高等学校专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通过兼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专任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辅导员有条件的可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和鼓励相关专业课的教师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促进专业课教师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间的交流。要聘请理论研究单位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开设专题讲座。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建立校际之间教授互聘、优势互补的教学协作机制。要注意发挥离退休的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作用。鼓励党政领导干部给大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

  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训体系,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采取脱产进修、攻读学位、名师指导、社会考察、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措施,力争在5年内培训数百名学术带头人和数千名骨干教师。中宣部、教育部负责培训学术带头人,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培训本地骨干教师,各高等学校负责培训本校教师,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格局。

  八、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加大投入,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把马克思主义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作为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营造关心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学校要有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校长主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学校宣传、教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要改善和提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待遇。及时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阅读有关文件资料方面提供便利。各地及高等学校在职务聘任、科研立项、国内外学习进修和物质待遇等方面要充分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的特点,在政策上予以扶持。要落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和教学科研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五年二月七日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现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二、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三、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经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第二条所述的污水处理修改为: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九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日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没有百年以上历史,但是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也可视为传统工艺美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工艺美术行业促进机构是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依法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艺美术行业促进机构,办理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经评审通过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

(五)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技艺精湛独特、极具表现力和代表性的作品,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材料;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成就显著的技艺人员,可以申请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代表作品说明材料;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第十条 经评审、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应当通过部门预算支出,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第十一条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从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编辑、出版优秀代表作品集;

(三)对其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方式对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五)采取技艺水平较高的人员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产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未被认定的,不得使用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

(二)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征集、收购,并由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三)经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的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收藏单位应当发给被征集者收藏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省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个人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的公益性捐赠,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十六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生产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学艺。

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传统工艺美术课程,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或者工艺美术行业促进机构联合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使用个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称号和个人标识。

第十八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工艺美术大师制作工艺美术珍品。

第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密制度,严格保密措施。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注册商标权。

第二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制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禁止非法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和经营。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乡(镇)、村建设传统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对有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园、产业集群和工艺美术品集聚地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满足消费者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和培育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市场,推介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档次和艺术品位。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在继承或者引进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技术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与工艺美术大师、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传统工艺美术创新成果展览和创意设计竞赛,为传统工艺美术的产学研合作与交流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和旅游企业合作,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开发、制作旅游工艺品。

鼓励旅游企业向旅游者宣传、介绍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鼓励旅游企业利用传统工艺美术资源开展传统工艺美术旅游,将参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入工业旅游示范点。

第二十五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原材料资源充足、市场潜力较大和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推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对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生产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工艺美术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工艺美术大师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并为其到大专院校进修和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省外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省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鼓励省外工艺美术人才来本省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省外工艺美术人才来本省创业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并享受省有关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繁荣传统工艺美术,省财政安排引导资金,建立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单位、个人捐赠作品出售所得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普查、宣传、抢救、保护、传承和创新项目的扶持;

(二)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三)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技艺研究和产品开发;

(四)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及创新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工艺美术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四)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或者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认定,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

(二)剽窃、伪造他人作品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或者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或者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署名权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