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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02:1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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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1日  证监发字[1998]2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8]2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国证监会要求由交易所确定股票发行、上市具体时间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本所安排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所确定新股、配股、股份增发的发行与上市日期,以及证券简称的原则通知如下:
一、本所确定新股发行(包括拟在本所上市而作的首次A股增发)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先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发行的,本所将先予安排;但如果发行方案与原先商本所的发行方案不一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须与本所充分协商,在获得本所同意后,另行确定发行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天发行,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发行日期:
1、依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发行;
2、如果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发行。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的发行日期。
二、本所确定新股上市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范围内,由发行人申请确定上市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天上市,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上市日期:
1、依发行人向本所申请上市的时间先后安排上市;
2、同时申请的,则先发行的发行人先安排上市;
3、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上市。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股票的上市日期。
三、本所确定股票简称的一般原则:
公司的股票简称由公司从其注册的法定名称中择取,经本所同意后确定。
四、上市公司配股、股份增发的实施及新增股份上市时间安排,参照本通知第一条与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应上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具体操作程序应按照本所2001年2月7日公布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通知》和200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其他需要上网披露的文件,公司须按证监会规定和本所要求,将电子文件与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送交本所。
七、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须指派专人向本所上市部报送新股、配股和股份增发的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
八、B股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指派专人报送发行上市材料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4月7日)

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精神,今后新公司的发行上市时间由交易所安排,为方便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协助发行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材料,规范本所发行上市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应指定本单位2至3名人员(以下简称指派人员)专门负责向本所报送有关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材料;与本所发生业务联系时,应至少指定1名指派人员前来本所联系,提交本所规定的各种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2、指派人员应熟悉本所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业务,了解报送上述材料的流程,熟悉电脑文档,尤其要熟悉Word和Pdf文件的制作。
3、指派人员应确保个人手机、拷机全日畅通,便于本所及时联系。
4、指派人员应遵守本所有关规定,恪守保密义务,认真履行委派单位交予的职责。
5、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在接到本所认为某一指派人员不适合担任指派人员的通知时,应在一周内予以更换。
6、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须与本所上市部确认指派人员名单。
7、本所将随后主办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二:指派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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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电话(办 | | |
| 姓名 | 性别 |公电话、手机、|办公地址|所属部门|
| | | 拷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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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人员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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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001年4月7日